合同基本知识讲座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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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基本知识讲座,合约部:唐章涛,目 录,一、合同概述 二、我国合同立法的过程 三、合同的定义 四、合同订立的原则 五、合同与合同书 六、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七、无效合同 八、效力待定合同、表见代理合同、可撤销(变更)合同 九、合同的分类 十、合同的内容 十一、合同的形式 十二、合同的履行,1、合同一词来源于罗马法中的“contractus”,本意为“共相交易”。2、合同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泛指一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几乎在各部门法中都有表现,如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中就规定了一些行政合同;刑事司法领域里的诉辩交易合同。狭义的合同则仅指民法上的合同,又称民事合同。我们今天讨论的

2、,仅限于狭义的合同。3、在我国现实生活中,人们也经常使用契约和协议两个概念,在我国的一些民事立法文件中也分别使用过这两个概念。但从其使用的实际内容和范围上看,都没有把协议、契约和合同作为不同的概念。因此,在我国,协议、合同和契约并没有区别,完全可以通用。,一、合同概述,二、我国合同立法的过程,(一)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的三大合同立法1、198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2、198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3、198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二)市场经济阶段我国的合同立法1、当今对经济生活影响最大的合同立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

3、,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整合了前述三大立法的内容,并充分吸收了我国参加、缔结的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后形成。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两个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共同构成了我国现形合同立法的框架。,三、合同的定义,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自然人,也称“公民”法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1)

4、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是一个组织,是一个单位。法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谓“其他组织”,包括分支机构。,案 例,分支机构之间签订的合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劳动合同是不是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答案:分支机构属于“其他组织”,因此分支机构之间签订的合同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签约主体地位不平等,因此不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劳动人事管理虽然具有隶属性,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在劳动合同签署时,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因此劳动合同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四、我国合同法紧接着在第2条至第8条规定了

5、合同订立的原则,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3、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5、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干扰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在合同法条款之外,合同法还体现了一个重要的原则:鼓励交易原则,我国合同法尽最大力量保证合同的有效,支持商品的合理流转。对于这一点,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只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为无效合同。 A、即一份合同,它是

6、“违法”的,但它违反的只是地方性法规,或者是部门规章,合同仍然可能是有效的; B、同时一份合同,它即便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违反的不是强制性规定(比如说违反的是指导性规定),合同还可能是有效的。 C、再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进一步规定:“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此解释指明,合同即使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还可能是有效的,(比如合同只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综合以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违法”的合同,也可能是有效的。,【案例】,根据合同的定义和订立的原则,请分析在合同中关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违约行为给予

7、罚款的处理是否有效”。,答案: 无效,理由是:罚款是公法概念,主要是行政机关对于违反行政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的处罚,体现的是强制、无偿、非自愿、不平等原则;而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属于私法领域,贯彻的是“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案例】,一方当事人内部的规章制度对合同另一方是否有约束力?为什么?,答案:没有约束力。理由:另一方未作承诺,合同尚未成立,更不具备生效的条件。,五、合同与合同书不是同一个概念,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合同书是这种法律关系的载体。合同法律关系在生活中无处不在,经济、社会生活中90%以上的行为其实都是“合同”,大到上万的勘察设计合同、上亿的施工合

8、同,小到去市场买菜(买卖合同)、街头打出租车(运输合同)、请人帮忙倒开水(委托合同)、熟人递烟(赠与合同)都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六、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我国现行立法一个重大的修改,是将合同成立和生效分割开来,分别评价。,(一)合同成立要件包括,合同成立是合同订立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合同成立反映的是当事人自由协商的结果,尚不涉及法律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因此,它只需具备以下几个要件即已足够: 1、订约人。订约人是实际订立合同的人,既可以是未来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 2、意思表示一致。订约人须就合同条款至少是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才成立。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要约

9、、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 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希望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 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 要约行为可能存在反要约和新要约,要约和承诺都可能存在撤销和撤回的

10、可能,因此合同的订立就会呈现“反复”、“你来我往”等多轮次的过程。,【案例】,上市场卖菜这一买卖合同,以及街市打出租车这一运 输合同,其成立也必须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同时还产生了一个“要约邀请”的环节,请分别指出哪些行为分别是“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 请再分别指明招标过程中的哪些行为分别是“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答案,菜贩吆喝是要约邀请;顾客询价是要约;菜贩应价是承诺;乘客挥手是要约邀请;司机停车是要约邀请;乘客上车是要约邀请;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是要约邀请;投标人的投标行为是要约,招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是承诺。,(二)合同成立并不代表合同有效,合同要有效必须

11、具备以下四个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要件,在学理上又被称为有行为能力原则或主体合格原则。 2、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从法律上看,合同不违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谓强制性规定,是指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通过协商加以改变的规定。合同不违反法律,主要是指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合同的各项条款都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不仅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

12、在内容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凡我国社会生活的政治基础、社会秩序、道德准则和风俗习惯等,均可列入其中,它的法律地位与国外立法例中的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有相似之处。,4、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可能合同内容确定,是指合同内容在合同成立时必须确定,或者必须处于将来履行时可以确定的状态。或者依照法律交易习惯和商业惯例确定合同的内容;或者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据对合同行为的解释,能够最终确定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不但必须确定,而且必须可能。合同的内容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特定事项在客观上有实现的可能性。内容可能又称为标的可能。,七、无效合同,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3、: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案例】,某建设单位与一家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单

14、位完成项目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请问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如果无效,施工单位要求按约定给付工程款,法院应否支持?,该合同成立,因为它具备合同成立的三个要件,有订约人,意思表示一致,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该合同无效,因为它不具备合同生效的第一个要件,施工单位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属于“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的规定,该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的法律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

15、予支持。所以该施工单位的权利能够得到保证。可以看出,这个司法解释已经突破了我国合同法、建筑法的范畴,根据立法法的精神,这类司法解释本身的合法性是存在质疑的,司法解释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特有现象,是司法过程向市场现状无奈的妥协,当然这个问题不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答案,八、效力待定合同、表见代理合同、可撤销(变更)合同,在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之外,有效力待定合同、表见代理合同、可撤销(变更)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 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第五十

16、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效力待定合同如果得到权利人的追认,则合同有效;没有得到追认,则合同自始无效。,表见代理合同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可撤销(变更)合同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可撤销合同如果在除斥权期限

17、一年内被申请撤销,则合同自始无效;如果在除斥权期限内没有被申请撤销,则合同有效。,九、合同的分类,(一)理论分论,可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分为: 1、计划合同与普通合同 凡直接根据国家经济计划而签订的合同,称为计划合同。 普通合同亦称非计划合同,不以国家计划为合同成立的前提。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合同已被控制在很小范围之内。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即缔约双方相互负担义务,双方权利与义务相互关联、互为因果的合同。 单务合同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担义务,而他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无息借贷、无偿保管等合同为典型的单务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为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取

18、得权利需向对方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即当事人一方只取得权利而不偿付代价的合同,故又称恩惠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为诺成合同。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实物给付,合同始能成立,为实践合同,亦称要物合同,如定金合同。,5、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凡合同成立须依特定形式始为有效的,为要式合同;反之,为非要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法人之间的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公民间房屋买卖合同除用书面形式订立外,尚须在国家主管机关登记过户。 6、主合同与从合同 不依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成立的合同,称为主合同。 须以他种

19、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称为从合同。例如担保合同为从合同。 证该合同债务履行的保证合同为从合同。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故主合同消灭时,从合同原则上亦随之消灭。反之,从合同的消灭,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7、本约与预约 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协议为预约(如选房书)。 嗣后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为本约,即本合同(如根据选房书签订的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 凡订有预约的,即负有订立本合同的义务,违背预约而使对方遭受损失时亦应负民事责任。 8、其他合同 常合同当事人均为自己或自己的被代理人取得一定权利而缔结合同。但在某些情况下,缔结合同的一方是为第三人取得权利或利益的,从而赋予第三人对债务人的

20、独立请求权,故称为第三人利益缔结的合同。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额的人寿保险合同,是典型的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因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为第三人。此外,合同还可分为总合同与分合同;要因合同与不要因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等。,(二)在我国合同法上的分类1、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2、我国合同法第九章至第二十三章分别规定了下列有名合同对于未列入我国合同法的有名合同,即为无名合同,可以根据合同法总则的规定来确定无名合同的内容和效力等。,十、合同的内容,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标的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在房

21、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三)数量;(四)质量;至少应该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五)价款或者报酬;建筑行业的价款包款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价款等模式(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11条、合同法第107条对违约责任均做了概括性规定。分别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22、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不包括罚款)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该条款既适于违约之诉,也适于侵权之诉,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第一、二、三、九、十项只适于侵权之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

23、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只能由司法机关作出)、拘留。,(八) 解决争议的方法是仲裁还是诉讼,仲裁选定哪一家仲裁机构,诉讼解决方式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例】,经济社会中的“合同”,如果是重大的设计、施工合同,必须具备合同的所有内容;但生活中的很多细节,其实也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也基本具备合同的基本内

24、容,请从下列一“小”一“大”的合同中分别指出合同内容的对应关系。1、生活中,熟悉的烟客互相递烟(赠与合同)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答案:(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当事人:烟客甲(发起人)、烟客乙或乙、丙等多人(参与人)基本信息略(二)标的 赠烟行为(三)数量 一般为一支,婚宴等少数场合为两支或其它,(四)质量:达到国家强制性合格标准(五)价款或者报酬:一般为无偿(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一般为“现过现”,一般不约定,但如果香烟质量存在问题,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另外,烟草如存在对人体重大伤害(轻微伤害肯定是存在的,因为吸烟本身就有害健康),赠烟人除了承担违约责任外,可能还会

25、产生侵权责任。接受人可以根据有利原则,选择追究赠烟人的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七)违约责任,一般不约定,只能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如接受人以违约责任起诉,可向被告人(即赠烟人)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即赠烟行为地)法院起诉;如接受人以侵权责任起诉,可向被告人(即赠烟人)所在地及侵权行为地(即赠烟行为实施地和赠烟危害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一、合同的形式,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关于建立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的方式。中国的合同形式有口头合同、书面合同和经公证、鉴证或审核批准的书面合同等。 1、口头合同 是以口头的(包括电话等)意思表示方式而建立的合同。但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和分清责任。不

26、少国家对于责任重大的或一定金额以上的合同,限制使用口头形式 2、书面合同 即以文字的意思表示方式(包括书信、电报、契券、传真、数据电文等)而订立的合同,或者把口头的协议作成书契、备忘录等。书面形式有利于分清是非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中国法律要求法人之间的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其他国家也有适用书面合同的规定。,3、经公证、鉴证或审核批准的合同 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申请,对合同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所作的证明。经公证的合同,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可作为法院判决或强制执行的根据。对于依法或依约定须经公证的合同,不经公证则合同无效。 合同鉴证是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国家经

27、济主管部门,应合同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进行的鉴证。鉴证机关认为合同内容有修改的必要时,有权要求当事人双方予以改正。鉴证机关还有监督合同履行的权利,故鉴证具有行政监督的特点。目前中国合同鉴证除部门或地方性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一般由当事人自愿决定是否鉴证。 合同的审核批准,指按照国家法律或主管机关的规定,某类合同或一定金额以上的合同,必须经主管机关或上级机关的审核批准时,这类合同非经上述单位审核批准不能生效。例如,对外贸易合同即应依法进行审批程序。,十二、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所有种类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一般准则。根据中国合

28、同立法及司法实践,合同的履行除应遵守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合同履行的特有原则,即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1、适当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主体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2、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3、经济合理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4、情势变更原则所谓情势,是指合同成立后出现的不可预见的情况,即“影响及于社会全体或局部之情势,并不考虑

29、原来法律行为成立时,为其基础或环境之情势”。所谓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变更指的是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根本的变化。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如果出现某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客观变化会直接影响合同履行结果时,若仍然要求当事人按原来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往往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这时,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这种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情势发生变化的法律规定,就是情势变更原则。,11/20/2022,今天我们就讨论到这里。不知大家还什么想法和意见,请提出来大家共同探讨、学习,本次讨论有不妥之处还请各位指正。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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