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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第一节 概 述一、合同权利义务的可移转性 古典契约法坚持合同的相对性,不承认其具有移转性。早期罗马法认为,债是连接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法锁”,变更任一方都会使债失去同一性。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债权资本化乃至证券化都成为一种趋势,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可阻挡地突破了早期流转的限制。参看教材相关内容“合同转让的历史发展” 我国民法通则曾规定合同的转让必须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以此牟利,这否定了债权的财产权特征和债的资本化特征,限制了债的流通性。合同法已对其做出了修正。,二、合同权利义务移转的原因 (一)法律行为 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既可因单方法律行为而生,也可依双方法律
2、行为达成。 (二)法院的裁判 (三)法律规定 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移转的原因大体有以下类型:,1、继承。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债务。2、合同地位上的概括承受。企业合并或分离等,营业财产的概括出售等。3、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求偿权。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清偿了全部债务从而使全体债务人免除责任后,就其超过自己应负担的份额部分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求偿。4、保证人的求偿权。5、保险关系。,第二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一、概念 合同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之债的内容,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合同的转让,可以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
3、合同义务的转让以及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三种形态。二、合同转让的特点 1.合同的转让并不改变原合同的内容。转让前后的合同内容的具有同一性。通过转让不会使内容改变。 2.合同的转让将会发生合同主体的变化。合同转让是通过转让行为终止原合同,产生新的合同关系。 3.合同的转让通常要涉及到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原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第三节 合同权利的转让一、概要 Art.79:“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所谓合同权利的转让,也称为合同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1、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 2、转让的
4、对象系合同债权 3、权利的转让可以是部分的,也可是全部的 4、不得因债权的转让而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如已增加,则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费用和损失,二、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性质 1、德国法采纳的无因准物权合同说 2、法国法采要因的债权行为说 3、英美法采用合同说三、合同权利转让的范围: Art.79,禁止以下合同债权的转让。 1、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一般包括如下类型: (1)根据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 双方存在一种特殊的信任关系。如雇佣人对受雇人的债权,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债权。 (2)以选定的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 如以某个特定的演员或作家为债权人的。 (3)从权利 从随主,从权利不得脱
5、离主权利而转让。,2.根据当事人的特别约定而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3.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 民法通则ART91: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当事人在转让权利义务时,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原批准机关对权利转让不予批准,则权利的转让无效。四、合同权利转让的要件 关于合同转让过程中,如何处理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各国有三种立法例。,1、自由主义(德国、美国) 认为债权人转让其债权依照原债权人和新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即可,不必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也无须通知债务人。 债权人不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则可能在不知道债权已转移的情况下,向原债权人作出债务清偿,则此时债务消灭。 如果债务人已经知道债权转让的,则无
6、论他是从何处获悉的,均不能通过对原债权人履行而消灭其债务。,2、通知主义(法国、日本) 债权人转让债权随不必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必须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必须在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后,或者在公证文书中对债权转让作出承诺后,债权转让的合同才对其发生效力。受让人也只有在收到对债务人所为关于转让的通知后,才能享有受让的权利。法国民法典ART.1690,日本民法典ART.467。,3、债务人同意主义 此种学说认为,合同权利的让与必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才能生效。民法通则ART.91:“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我国合同法最终
7、采纳了通知主义。ART.80“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ART.80.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防止受让人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 通知生效主义的例外情形/表见让与: 教材 关于通知主义的评价 通知主义要求债权人将权利让与的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使债务人能够及时了解让与的事实,避免因债务人不知情而遭受的各种可能的损害或变故,同时,这种立法例又未对债权人自由处分其权利的行为作出实质性限制,尊重了债权人处分其债权的自由。,五、合同债权转让之效力 合同权利转让的生效取决于:1.转让合同成立 2.权利转让的事实通知至债务人处。
8、转让生效后会产生对内和对外效力。 (一)合同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在原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的法律效力 1.如是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将作为新债权人而成为合同权利的主体,原债权人(转让人)脱离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取代其位置。如是部分转让,则,受让人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权人之一。 2.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如担保物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也将随主权利的移转而发生移转。担保法ART.22。 3.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二)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外效力 即合同权利转让对债务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1、债务人不得再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9、2、受让人不仅取得债权人转让的债权,而且应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ART.81 3.债务人在合同权利转让时就已经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并不因合同权利的转让而消灭。ART.82 4.债务人的抵销权。合同法ART.83,第四节 合同义务的转让一、债务的全部移转 (一)概念及移转方式 DF:债权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 有两种实现方式:通过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协议或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协议均可。 1.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协议 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可以订立承担债务的协议,该协议一旦成立便生效。第三人作为承担任将取代原债务人,原债务人被免除债务
10、。 此种协议是否需要经由债务人的同意才生效? 2.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协议 此种协议一旦成立,经过债权人的同意生效,债务人则将由第三人取代其在原合同关系中的地位。,(二)债务移转的效力 债务移转后将发生如下效力: 1.债务完全移转后,新债务人将取代债务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原债务人退出债的关系即使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2.债务移转后,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ART.85 3.债务转移后,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ART.86二、债务的并存承担 DF: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并存债务承担有两种形式:按份承担,连
11、带承担。,第五节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一、概念 ART.88作出规定,指的是由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债务。二、方式 可以由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而发生,也可以因为法律的规定而产生。主要有两种类型: 1、合同承受 2、企业的合并与分立 请参照教材P208-209以及合同法的具体规定学习此部分内容。,第十章 合同的解除(重复),第一节 约定解除一、协议解除 合同成立以后,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ART.93:“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二、约定解除权 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
12、,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ART.93.2:“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三、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解除条件达成时,自动终止。,第二节 法定解除一、概念:法律直接规定的解除权产生条件具备时,解除 权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行为 P214二、法定解除的条件(参照教材P216-218) ART.94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和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
13、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三节 合同解除的程序一、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参照教材P219)1.解除权的行使应该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2.解除合同原则上续采用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Art.963.解除权行使须及时。Art.954.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应办理登记批准等手续的,应依其规定。5.解除权的不可分性。当事人一方为数人时,应由该数人或对该数人共同行使解除权。二、协议解除程序 以合同的方式解除原合同关系。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第四节 合同解除的效力 1、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 所谓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就非继续性
14、合同的性质而言,当它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即已经进行的给付能够返还给付人。 2、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所谓继续性合同,是履行必须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 。如租赁合同、仓储合同等均属此类。租赁、借用、消费借贷等继续性合同以使用、收益标的物为目的,已经被受领方享用的标的物效益,是不能返还的,也就不能恢复原状。 委托合同的解除不能有溯及力,主要是因为委托合同解除溯及到合同成立当初消灭,会使受托人进行的代理行为全部失去法律根据,从而变成无效。这样,代理人及通过该代理行为而与委托人成立法律关系的第三人均遭不测之损害,也使社会经济秩序紊乱。因而,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
15、权益,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化,委托合同的解除不应有溯及力。,“再有一个最基本的观念叫作债的同一性观念。这个观念是说,在赔偿问题上,我们有时说合同义务是第一次义务,合同义务不履行转化为损害赔偿,这个损害赔偿义务叫作第二次义务。这种第一次义务和第二次义务之间是什么关系,按照债的同一性理论就认为第一次义务和第二次义务之间具有同一性,这是它基本的内涵。 这种理论有什么用处呢?在我们原来的理论里面对它没有给予强调。如果承认了这个理论,那么第一次义务和第二次义务在诉讼时效的计算上,在原来的从权利义务是否延续到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上来,实际上是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如果承认了这个理论,就认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是原来的债务的转化,和原来的债务具有同一性,正是由于这种同一性,在诉讼时效的计算上应当从原来债务的地方开始计算,原来债务具有的从权利,比如说原来的债务具有的担保物权、保证等等,对于后面转化过来的损害赔偿仍然有效。,期中作业:论合同法中的自由与强制1.500字左右。2. 须思路清晰,论证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