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劳动安全卫生制度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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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七章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教学目的:识记劳动保护相关概念,了解劳动保护的立法概况和法律体系,掌握对劳动安全、卫生的相关内容,熟练掌握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内容,学会分析劳动保护的案例,2,教学重点:相关概念界定;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的主要内容;劳动卫生规程的主要内容;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内容教学难点:劳动安全技术、卫生规程的主要内容;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内容,3,第一节 劳动安全卫生概述一、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是以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目的而设立的劳动保护法律制度。包括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劳动卫生规程、企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等。 劳动法中

2、的劳动安全卫生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保护关系,区别于社会上一般的安全、防病及卫生保健工作,职工在职务之外的意外伤害及治病防病工作,不属于劳动法研究范围。,4,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具有以下特征(P220) 1、保护对象具有首要性: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2、规范的强制性与基准性: 3、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4、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无论劳动者是否完成劳动成果,只要在劳动过程中就享有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所规定的权利。 5、内容具有技术性:,5,二、劳动保护的立法意义 (一)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客观上可能存在各种不安全、不卫生因素,如不有效防止可能会发生伤亡事故或使劳动者

3、患上职业病。通过劳动立法,规定用人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的基本劳动条件,规定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劳动程序、规则,可以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发生。,6,(二)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积极性,提高劳动效率 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发挥要受到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和心理因素的影响。在恶劣的劳动条件下,劳动者的人身受到随时可能发生的危险的威胁,不可能充分发挥其劳动能力。通过劳动立法,消除劳动中的不安全因素,可使其抛开后顾之忧,提高劳动生产率。,7,三、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基本方针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基本方针,是指贯穿于整个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始终的指导思想。由于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设立的主要目标是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这就决定了

4、必须防患于未然,消除劳动过程中的不安全、不卫生因素。2002年10月,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把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方针规定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8,“安全第一”:指在劳动过程中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应优先保证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安全是最首要的问题,也是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目标。 “预防为主”:就是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和防止职业病的发生。反映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目标的主要措施和根本途径。 “安全”是目的,“预防”是手段。只有做好预防工作,才能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密不可分的统一体。,9,四、我国安全卫生制度体系(P221)

5、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特别重视劳动安全卫生立法,并在国家宪法和宪法性文件中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劳动安全卫生立法有了很大的发展。1992年11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该法于199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10,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章专章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 2001年10月,我国颁布实施职业病防治法,该法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将对我国的职业病防治事业产生积极的影响。2002年6月

6、,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保障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做出的重大举措。,11,2003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工伤保险条例,自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从而为职业伤害提供了保障制度,是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延伸和补救制度。 2004年国务院公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12,第二节 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规程一、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劳动安全技术规程是指以防止和消除伤亡事故的技术规则为基本内容,旨在保护劳动者安全的法律规范。劳动安全技术规程主要包括工厂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

7、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矿山安全技术规程等。,13,(一)工厂安全技术规程 劳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厂安全卫生规程明确规定了生产过程中必须达到的安全卫生标准。以下主要介绍其中的几项: ( P223 ),14,1、建筑物和通道的安全要求。 2、工作场所的安全要求。 3、机器设备的安全要求。 4、电器设备的安全要求。 5、动力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要求。,15,(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建筑安装工程具有高空作业、露天作业、流动性大、劳动强度大、可变因素多和劳动条件差

8、等特点。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对于从事高空作业的工人,必须进行身体检查,不适宜在高空作业的人,禁止从事高空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时,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工作和高空作业。施工现场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16,脚手架的负荷量,每平方米不能超过270公斤。进行土方工程前,应做好必要的地质、水文和地下设备的调查和勘察工作。挖掘土方应从上而下施工,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法,并且应该作好排水措施。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员的统一领导和经常监督下进行。拆除建筑物,应该自上而下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17,(三)矿山安全技术规程 采矿业是我国重要的原料工业,在

9、矿山生产中,受自然条件的限制,存在着许多不安全和不卫生的因素,容易对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造成威胁。为了保障矿山生产的安全,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矿山安全的措施。,1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于1993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主要内容包括: 1、矿山设计的安全要求:矿山设计的主要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程,包括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火灭火系统、防水排水系统、防瓦斯系统、防尘系统等,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竣工后,由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

10、政主管部门参加。,19,2、矿山开采的安全要求: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应按开采的矿种不同分别遵守相应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程。矿山适用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测试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否则,不得使用。 3、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种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等。如:滑落、瓦斯爆炸、井喷、水灾等。,20,二、劳动卫生技术规程 劳动卫生规程,亦称工业卫生规程,指国家为改善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健康,预防和消除职业病和职业中毒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如对有毒气体、粉尘和噪声的消除,以及对通风

11、和照明状况的改进等有关规定。 ( P225 ),21,第三节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所制定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22,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主要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制度、安全卫生认证制度、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安全卫生检查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23,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指企业各级领导,职能科室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在劳动过程中应负安全责任制度。具体内容包括:规定各

12、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主要是监督、检查以及事故报告处理方面的责任。规定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中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24,规定了领导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包括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方面的责任,违章指挥生产的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失误以及失职产生的责任等等。规定了在特殊工作岗位工作的劳动者的责任和安全检查人员应负的责任,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规程及违章操作的责任、安全检查人员的责任等。,25,二、劳动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 企业在编制年度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和消除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为目的的技术措施计

13、划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内容:安全技术措施,劳动卫生措施,辅助性设施建设、改善设施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宣传教育措施等。,26,三、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制度是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安全技术法制观念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是防止发生工伤事故的重要措施。内容一般分为思想教育、法规教育、安全技术教育三种。 (P226),27,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预防工伤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我国十分重视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进行安全卫生教育”;“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对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做了明确具体

14、的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用人单位的一项基本义务和责任。,28,四、劳动安全卫生认证制度 安全卫生认证制度,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进行之前,依法对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能力、资格以及其他安全卫生因素进行审查、评价并确认资格或条件的制度。安全卫生认证制度,是一项预防事故,防止职业伤害的重要制度,也是我国以预防为主劳动卫生制度指导思想的具体反映。,29,我国现行的安全卫生认证,主要包括对企业资格的认证、有关人员资格的认证和对特殊产品的认证。第一,对企业安全卫生生产资格的认证主要有以下几种:1、煤矿企业安全认证。2、建筑企业安全认证。3、压力容器设计、制造企业安全认证。4、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

15、验站资格认证。,30,第二,对特殊岗位或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认证主要有以下几种:1、对企业领导人员安全管理资格的认证。2、对特种作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认证。第三,对特殊设备和产品的安全认证主要有以下几种:1、压力容器安全认证。2、漏电保护器安全认证。3、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质量认证。4、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认证。,31,五、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是指国家制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规范,是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的重要手段和执行安全卫生监督的法定技术依据。安全卫生标准制度是劳动安全卫生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劳

16、动安全卫生标准主要包括七类:(1)劳动安全及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2)工业产品在设计、生产、检验、储运、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标准;,32,(3)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安全技术标准、安全附件安全技术标准;(4)工矿企业工作条件及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标准;(5)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考核标准。(6)气瓶产品标准;(7)劳动防护用品标准。,33,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 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是指通过立法规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一切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制度。“三同时”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1)

17、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项目时,应按规定同时提出安全卫生设施的方案,所需经费应纳入总投资计划。审批部门应一并审批下达。,34,(2)设计单位在设计主体工程项目时应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篇,详细说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和应采取的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并严格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3)施工单位对安全卫生设施应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保证质量。(4)工程项目竣工后,当地劳动、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对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试运行和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5)对违反“三同时”制度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35,七、劳动安全卫生检查与监察制度 1、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制度是指国家有关行

18、政部门以及企业本身对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制度。检查内容一般包括:安全卫生措施的计划和完成情况;各种安全技术、工业卫生规程的执行情况;各项安全卫生设施的运行、检修情况;各种机械设备、厂房建筑和安全设备的技术情况;个人防护用品的保管和使用情况等。,36, 2、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是指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劳动安全卫生进行检查监督,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的制度。,37,八、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制度是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进行统计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的制度。其目的在于及时统计、报告、调查和处理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

19、减少伤亡事故的危害。,38,早在1956年国务院就颁布了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1991年国务院重新颁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家先后制定颁布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等。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39,劳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情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40,1、生产安全事故的等

20、级划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1,(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

2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2,2、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43,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

22、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44,3、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45,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

23、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46,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P229),47,第四节 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一、特殊劳动保护的概念 我国特殊劳动保护是指女职工劳动保护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是指在通常的劳动保护之外,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生育子女的特殊需要,适用于女职工的一种特殊的劳动保护。

24、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是指在通常的劳动保护之外根据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尚未成型的身体和生理特点而在劳动过程中采取的特殊保护。,48,法律对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做出专门规定,是由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身体和生理特点所决定的。女性的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特点决定女性与男性不同。需要得到不同的保护,对于女性的保护,还关系到下一代的身体健康。,49,未成年工是未成年的劳动者(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劳动者)。作为未成年人,其仍处于生长发育期间。身体尚未发育成熟,通过专门的法律规定来保护其正常的发育成长是必要的。对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有利于提高人口的质量和劳动者的基本素质,而人口质量和劳动

25、者基本素质的提高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一个基本条件。,50,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内容 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根据劳动法第59条和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1)矿山井下作业;(2)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空架线作业;,51,(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此外,已婚待孕女职工不得从事铅、汞、苯、铜等作

26、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中度)、第四级(轻度)的作业。,52,(二)对女职工的“四期”(经期、产期、孕期、哺乳期)保护 1、经期保护 劳动法第60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高处是指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二级以上),53,2、孕期保护(P231) 劳动法第61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54,3、产期保护 劳动法第62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4、哺乳期保护(P

27、231) 劳动法第63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55,(三)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其他措施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56,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

28、民法院起诉。,57,三、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一)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P232) 用人单位招收未成年工,应在劳动过程中给予特殊保护,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58,劳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对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具体规定。,59,(二)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由于未成年工尚处于生长发育期,过重的劳动量和过大的劳动消耗都可能对其身体造成影响,必须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如

29、果发现其身体状况不适合该工作,应及时进行调整。劳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60,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作了具体规定: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二)工作满一年;(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本规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61,(三)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国家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要求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62,(三)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国家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要求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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