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死亡月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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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死亡月报制度一、高度重视妇幼卫生信息填报工作。母婴保健法第23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因此,各医疗保健机构要高度重视,要依法做好孕产妇死亡的管理和填报工作。二、落实专人负责信息填报工作。各医疗保健机构要明确职能科室负责孕产妇死亡信息填报工作,指定专人收集院内各相关科室的数据,认真核实后填写相关报表并在四天内按国家和省级要求开展死亡信息录入和审核。三、认真填报孕产妇死亡相关信息。各相关医疗保健机构要认真填报“孕产妇死亡报告卡”等,妥善保管每例孕产妇死亡调查材料及原始病历复印件,不得遗失。四、妇幼卫生信息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逐级上报至所在辖区的妇幼保健院,由妇幼保健院审核、汇总后上报至市妇幼保健院,市妇幼保健院审核、汇总后上报至省级妇幼保健院。五、严格执行报告程序和时间要求。按各月报、季报和年报的要求时间和方式上报。六、加强信息质量控制。为保证填报资料的真实、准确,除了加强对数据的逐级审核,还应进行多种形式的质量控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或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相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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