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职工考勤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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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教职工考勤办法为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保证我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考勤(一)全校教职工实行日八小时工作制,按规定的时间准时上下班。(二)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不实行坐班制度,但遇有病、事假要主动请假。(三)教职工请假,本人要事先申明理由,经批准并将工作安排好后方得离开工作岗位,假满返回工作岗位要及时销假。(四)教职工的考勤情况,应做为对教职工评奖、评定职称、岗位聘任及调资晋级的重要依据。第二条事假教职工因个人或家庭紧急事务必须在工作时间处理的,可以请事假。当月事假累计超过7天,扣发本月误餐补贴及岗位津贴;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

2、一个月、不足六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发本人标准工资的60%;超过六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停发全部工资。第三条病假(一)教职工请病假须有省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医生建议病休两个月以内者由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医生建议病休两个月以上者,须由本单位提出意见报人事处呈主管校长批准。病休连续累计达到六个月者,经学校劳动鉴定委员会研究同意后需办理长休手续。长休人员须每半年到省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相关病情检查,并将医疗诊断报人事处,由学校劳动鉴定委员会审定其是否可以继续休假。遇有特殊情况来不及请假者,事后必须持医院证明补办请假手续。教职工病休期间如遇公休节假日、寒暑假,则连续计算请假时间。(二)病假期间工作人员的生活待遇按

3、以下规定执行:1、工作人员当月病假累计在15天以上或连续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并扣发当月误餐补贴及岗位津贴。2、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80%计发,并扣发当月误餐补贴及岗位津贴。(S)长期病休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的可以恢复工作;实行试工两个月,两个月内能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病假时间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休假的,应将恢复试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四)因公负伤人员在休养医疗期间原工资照发。(五)因病已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六)教职工请病假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不得

4、弄虚作假。如发现作弊者,可视其情节轻重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扣除其病假期间工龄、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第四条婚丧假(一)职工本人结婚,给假3天。男女双方都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的视为晚婚,奖励半个月。(二)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假3天。(S)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四)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第五条生育假(一)女职工生育,产前产后共给假90天;双生或难产者,酌情增加半个月;已婚二十四岁以上生育的初产妇,视为晚育,奖励产假一个半月;在产假期间报名终身只要一

5、个孩子经有关部门发给光荣证的,奖励产假一个月。如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时间可顺延。(二)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可根据校医院医生建议,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三)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可根据1989年3月14日XX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XX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文件由计生办给予节育假。(四)对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每天给予两次授乳时间,每次四十分钟,家住校外路途较远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第六条探亲假教职工探亲须安排在假期。个别因工作需要寒暑假不能探亲者,经所在基层单位提出意见报人事处批准。第七条旷工(一)凡属

6、下列情形之一者,均按旷工处理: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上班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以及请假逾期不上班又未续假或续假未准者;2、国内外进修、访学、合作交流期满逾期不归,或申请延期未经批准者;3、无故不参加单位安排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公益活动等各项集体活动者;4、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期到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报到上班者。(二)旷工期间停发工资和一切津贴补贴,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学校可解除聘用合同并按自动离职处理。第八条各单位不得擅自批准职工离开工作岗位去从事与单位工作无关的经营等活动。如发现违反学校规定并隐瞒不报者,学校对离岗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第九条人事处负责全校教职工的考勤工作。各基层单位要有一名负责人主管,并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工作,每月将考勤情况在本单位公示,并于每月五日以前报人事处。第十条本办法待国家及XX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奖惩办法出台后,根据新规定进行修订。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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