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浮动办法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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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浮动管理办法起草说明一、背景依据为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统收统支制度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统一规范全省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浮动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优化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强化工伤预防工作,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相关政策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使

2、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

3、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规定:各统筹地区要充分发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的作用,周密制定单位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一至三年对各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并依据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对风险程度骤升的单位,可一次上浮两个档次,并通过适当形式通报,以示警戒。(五)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规程(试行)(人社险中心函(2011)101-l(六)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9)49号)规定:全省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浮动办法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另行制定,并征求工会组织

4、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J二、主要内容第一条,明确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浮动是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促进工伤保险制度可持续运行。第二条,明确本办法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第三条,明确浮动费率的概念。根据费率浮动办法规定,在用人单位按省定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以上一浮动周期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为主要考核指标,核定其在本浮动周期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第四条,明确费率浮动的档次。按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类别划分。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费率分为三个档次。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费率各分为五个档次,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浮动。第五条,明确用人单位费率浮动档次考核指标。主要是根据工伤保险上一浮动周期支缴率进行确定。并明确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不实行费率下浮。第六条,明确不得下浮费率的情形。用人单位有欠缴工伤保险费,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者从业人员人数并未在限期内补缴到位等行为,不得下浮费率。第七条,明确劳务派遣从业人员在劳务派遣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出记入劳务派遣单位。第八条至第十一条,明确浮动费率的经办流程。并附上相关经办材料。第十二条,明确执行时间。即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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