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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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职律师管理,根据中共中 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 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 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 (苏办发201727号)等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职律师(以下简称公职律师),是 指本局机关行政公职人员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具有律师资格或已通 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根据本人申请、处室同意,经审核通过后,报省司法厅核准取得公职 律师执业证书的

2、公职人员。第三条公职律师的日常管理归局法规处负责。第四条公职律师的遴选、履职和日常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O第二章公职律师的申请和审核程序第五条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处室同意后,可 以向局法规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见附件1 )。第六条局法规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确认申请材料 齐全后报局分管领导核准,统一向省司法厅申请颁发公职律师执业 证书。第七条公职律师执业证书仅限本人执业使用。发生证书遗失、 损毁或信息变更等情形的,公职律师应当及时报告局法规处,由局法 规处向省司法厅申请补发或换证。第八条公职律师因工作岗位调整、调动或退休等不再符合公职 律师任职条件时,局法规处报局分

3、管领导同意后,应当收回其公职律 师执业证书并向省司法厅申请注销。第三章日常管理与执业保障第九条公职律师应当妥善保管公职律师执业证书,不得涂改、 故意损毁证书或者将证书转借他人。第十条公职律师受局法规处统一管理。局法规处应当建立局公 职律师目录,由局法规处根据工作需要派遣公职律师开展相关执业 活动。第十一条局各处室(单位)因公需要公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 应当填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职律师服务申请表(见附件2 ), 经局法规处负责人审签后,公职律师方可开展相关执业活动。第十二条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可以 提请局法规处会同局相关处室(单位)和局法律顾问集体研究会商。第十三条本局

4、为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经费 保障。第十四条本局支持公职律师加入律师协会、参与律师职称评 定、参加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第十五条本局对勤勉尽职、业绩突出的优秀公职律师,在绩效 考评、评先评优、人才推荐以及干部使用等方面予以激励。第四章执业责任第十六条公职律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危害后果的,其本 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公职律师存在违法违规或者违反执业道德执业纪律 行业规范等行为的,局法规处有权暂停其法律服务工作,并在调查核 实后依法依规移交局纪检、人事部门作出相应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

5、起施行。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所需材料一、江苏省公职律师执业登记表(见附件3);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三、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四、申请人最高学历证书和最高学位证书复印件;五、申请人所在处室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六、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证明,证明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为本局在编公务员;2.申请人品行良 好,符合司法行政部门设定的公职律师遴选底线条件;3.经遴选,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职律师任职条件;七、个人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本人承诺个人提 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且本人无违法违纪记录,无不得担任公职律师的 其他情形;2.本人只从事本

6、局内部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 律服务,不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以律师身份办理本 局以外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八、个人近期蓝底二寸证件照两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职律师服务申请表申请处室(单位)申请事由申请公职律师服务起 止期限申请处室(单位)经 办人及电话申请处室(单位)主 要负责人意见签名(签章):年月 日局法规处意见兹同意派遣我局公职律师同志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签名(签章):年月日江苏省公职律师执业登记表工作单位江苏省司法厅制填表日期年月 日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贴照片处文化程度党派律师资格或法 律职业资格证 书编号民族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现任岗位及 职务联

7、系电话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简历起止时间在何地何部门(学习)工作职务证明人-8-受过何种奖励受过何种处分学历情况受过何种专业教育毕业院校何时取得何种专业学位学位证书名称编号非法学学历人员何时何 地受过何种法律专业培 训取得何种证书是否具有国外学历取得何种学位证书专业经历及 专业职务曾在何处从事何种专业起止时间取得何种专业技术职务受聘起止时间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名称证书编号掌握何种外国语言水平掌握何种少数民族语言水平公职律师执业申请书申请人:年月日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申请人的遴选鉴定意见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章) 鉴定日期年月 日所在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省司法厅意见盖章年月日说明1、此表由申请人按所列项目要求如实、认真填写(一式三份),照片须用 近期二寸蓝底免冠正面照片。2、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须如实、全面填写申请人政治表现、个人品行、 业务水平、专业特长、任职岗位与职务等方面的鉴定意见。3、此表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审查并出具意见,如发现申请 人弄虚作假,谎报、伪造学历和经历的,应取消其申请资格。4、申请人经审查合格被批准执业的,此表应作为该申请人的律师执业档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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