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海关AEO互认合作制度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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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湛江海关AEO互认合作制度操作规程第一条 根据海关总署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 制度有关工作安排,湛江海关在本关区内推广国际海关AEO互 认合作制度。第二条本规程AEO制度是指“经认证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 ,以下简称AEO )制度,是海关对守法程度、 信用状况和安全水平较高的企业进行认证、认可,从而给予其 切实便利和优惠措施的制度。中国海关目前已与新加坡、韩国、中国香港、欧盟28个成 员国、新西兰、瑞士等33个国家和地区的海关正式实施了 AEO 互认的安排,中国与上述国家和地区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 证的经营者”(简称“AEO企业”),为进

2、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 物提供通关便利。第三条 适用国际海关AEO互认合作制度的企业范围如 下:第二条所列的33个国家和地区海关认可中国海关的高级认 证企业为中国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新加坡关税局认证的 uSTP-Plus企业”为新加坡的AEO企业、认可韩国海关认证的“进 出口安全管理优秀企业”为韩国的AEO企业、认可中国香港海 关认证的“香港认可经济营运商”为香港的AEO企业、认可欧盟 海关认证的“安全AEO认证企业(AEOS ) ”和“简化海关手续及 安全AEO认证企业(AEoC/AEOS ) ”为欧盟的AEO企业、认 可新西兰海关“安全出口计划”的成员为新西兰的AEo企业、认 可瑞士

3、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为瑞士的AEO企业。第四条 中国企业要成为AEo企业,必须主动向所在地海 关提出认证申请,所在地海关按照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海关 总署2014年第82号公告)对企业实施认证,认证通过则可以 成为AEO企业。第五条AEO企业适用下列管理原则和措施:(-)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二)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三)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四)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原产地 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先行办理验放手续;(五)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六)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 度;(七)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施。第六条 中国AEO企业向

4、上述33个国家和地区出口货物 时,应当将AEo企业身份信息通报给对方进口商,由对方进口 商按照各自海关规定填写申报,互认国家和地区海关在确认中 国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第七条 中国企业从上述33个国家和地区AEO企业进口 货物申报时,需要在报关单“备注栏”处填入该企业的互认国 AEO编码。填写方式为:“AE0”(英文半角大写)+“”(英文半角例如,新西兰AEO 编码为NZ1234 ,则填注:ttAEOno中国海关在确认互 认国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第八条本规程实施后如遇我国及海关总署相关政策调整 导致相关内容与实际要求不符或冲突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海关总署规章、公告等规范性文件要求为准。第九条 本规程由湛江海关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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