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食用植物油小作坊生产规范》《甘肃省食醋小作坊生产规范》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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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食用植物油小作坊生产规范甘肃省食醋小作坊生产规范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风场区工商局:为严格规范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加强食品小作坊的质量安全监管,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氽法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 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甘肃省食用植物油小作坊生产规 范甘肃省食醋小作坊生产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19日甘肃省食用植物油小作坊生产规范L依据及适用范围1.1 为进一步规范食用植物油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依据 廿肃行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制

2、定本规范。1.2 本规范适用于以菜籽、玉米、大豆、花生、芝麻、棉籽、油茶籽、亚麻 籽等为原料,通过压榨工艺现场生产加工食用植物油(不含食用调和油)的小作 坊(以下简称油坊)。2 .生产工艺2 . 1冷榨工艺:原料处理一压榨一过滤3 .2热榨工艺:原料处理一烘炒一蒸煮(可选择)一压榨一碱炼(可选择) 一过滤3 .加工场所3.1 油坊必须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距离垃圾 堆、污水池、坑式厕所、牲畜棚圈等污染源不得少于25米;油坊内不得堆放有 毒、有异味、有腐蚀性的物品。3.2 油坊应独立设置与生产相适应的原料区、烘炒区、压榨区、灌装区、成 品区,保持通风、干燥、洁净,并有消毒、

3、更衣、盥洗、照明、通风、防尘、防 蝇、防鼠、防虫等设施,生产加工场所应与生活区分隔。3.3 油坊生产加工车间应使用无毒、无害、防火便于清洁的建筑材料。3.4 生产加工场所应配有相应的防火防爆等设施设备。3.5 油坊必须具备盥洗、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4 .加工设备4.1 油坊应有以下完好的设备:筛选设备、粉碎设备(可选择)、烘炒设 备、蒸煮设备(可选择)、压榨设备、碱炼设备(可选择)、过滤设备。4.2 加工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无毒无害,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不得使用 盛装化学物质的和不易清洁的容器。4.3 加工容器、工具和设备应保持清洁,使用前后应进行清洗消毒,加工设 备停止使用时,应加

4、盖防尘罩。4.4 应定期对加工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能正常运转。5 .过程控制5.1 原料筛选和粉碎。杂质要清除干净,禁止使用霉变的物料作为植物油加 工原料;使用花生等作为植物油原料时,须使用粉碎机进行粉碎。5.2 烘炒。采用热榨工艺加工植物油的油坊,要控制原料烘炒时间和温度, 烘炒原料时要不断翻动,保证受热均匀。5.3 蒸煮(可选择)。采用热榨工艺加工植物油的油坊,要控制烘炒和原料 蒸煮时间。5.4 压榨。烘炒后的物料应立即进行压榨,保证物料温度(仅对热榨工 艺);不得使用焦化的物料进行压榨。压榨使用包裹物应无毒无害(稻草、纱、 帆布等),不得使用遗弃的化肥包装袋等;应有防止生产设备中机

5、油污染产品的 措施;压榨后的粕应单独存放,防止原料、粕与成品交叉污染。5.5 碱炼(可选择)。通过碱炼工艺除去毛油杂质时,准许将食品添加剂氢 氧化钠(食用碱)、碳酸氢钠(小苏打)作为加工助剂使用,并在生产场所明示 以上两种加工助剂的用量、名称。5.6 过滤。应保证筛网、滤布清洁,定期进行清洗或更换筛网、滤布;常用 的过滤设备有真空压力过滤设备、离心过滤设备、多层过滤设备等。5.7 贮存与包装。成品油包装车间应当设置洗手更衣消毒区域及设施;成品 油应贮存在清洁、通风、干燥、阴凉、避光的成品区中,输送、盛放植物油的管 道、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使用前后均应当洗净,保持清洁;油坊应当定期 检查库存

6、油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油品。6 .质量控制6.1 采购的原料应干燥、无霉烂变质、无污染,严禁使用混有非植物油料和 油脂的原料生产植物油。6.2 油坊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 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 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 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 年;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从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采购。6.3 自供原料。对客户自供来料加工的,应对自供原料进行筛选,清除霉变 原料及原料中的灰尘;霉变原料不

7、得进行生产加工。6.4 原料应单独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物品混合存放。6.5 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专人保管,有专用的称量器具(精确 到Olg),不得使用变质的或超过保质期的原辅料及食品添加剂。6.6 食用植物油生产严禁添加乙基麦芽酚以及香精色素。6.7 不得同时使用不同物料作为原料进行生产加工,严禁虚假标识、掺杂掺 假。7 .包装及标签7.1 植物油容器应选择密封性好、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级包装 材料。7.2 油坊生产加工的包装植物油,应在其包装上标注以下内容:产品名称、 成分表、净含量(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小作坊名称、登记证 号、生产地址及联系方

8、式等。7.3 油坊生产加工的散装植物油,应在其盛装容器、外包装或者外置标签牌 上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以及小作坊名称、登记证号、生 产地址及联系方式等。8 .成品销售8.1 油坊应建立批量销售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数量、规格、销售时 间、销售对象及联系方式等,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两年。8.2 散装产品仅限在本加工点销售。甘肃省食醋小作坊生产规范1 .依据及范围1.1 为了进一步规范食醋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依据甘肃 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1.2 本规范适用于以各种含有淀粉、糖或食用酒精的原料单独或混合使用, 经发酵工艺生产加工食醋的小作

9、坊(以下简称“醋坊”)。2 .生产工艺2.1 原料处理(蒸煮)一酒精发酵一醋酸发酵一封酷陈酿一(熏酷)一浸淋 一灭菌一包装。2.2 固态发酵食醋:以粮食及其副产品为原料,采用固态醋醋发酵酿制而成 的食醋。2.3 液态发酵食醋:以粮食、糖类、果类或食用酒精为原料,采用液态醋醪 发酵而成的食醋。3 .加工场所3.1 醋坊必须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距离垃圾 堆、污水池、坑式厕所、牲畜棚圈等污染源不得少于25米;醋坊内不得堆放有 毒、有异味、有腐蚀性的物品。3.2 醋坊应独立设置与生产相适应的洗手更衣区、原料储存处理区、发酵 区、淋酷(灭菌)区、灌装区、成品储存区,保持通风、干燥

10、、洁净,并有通 风、照明、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应与生活区分隔。3.3 醋坊生产加工车间应使用无毒、无害、防火便于清洁的建筑材料。3.4 生产加工场所应配有相应的防火防爆等设施设备。3.5 醋坊必须具备盥洗、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4 .加工设备4.1 醋坊应有以下完好的设备:原料处理设备、制曲设备、蒸煮设备、发酵 设备、贮存容器、灭菌设备、包(灌)装设备、称量工具等。4.2 加工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无毒无害,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不得使用 盛装化学物质的和不易清洁的容器。4.3 加工容器、工具和设备应保持清洁,使用前后应进行清洗消毒,加工设 备停止使用时,应加盖防尘罩。4.4 应定

11、期对加工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能正常运转。5 .过程控制5.1 固态发酵食醋5.1.1 原料处理。对原料进行粉碎处理,根据蒸料形式及原料辅料特点加水 润料,根据设备对原料确定蒸煮时间和压力。5.1.2 制酒酷。熟料出锅降温后拌入糖化剂或酵母。糖化剂可以选择大曲、 小曲、麦芽、数曲或淀粉酶制剂。酵母可选用选用酒精发酵活性干酵母或其他酵 母菌种。5.1.3 酒化。酒酷入池(缸)发酵,搅拌翻酷或倒酷后压实,加盖塑料薄膜 封池(缸)。发酵期满,开池(缸)测酸测酒。5.1.4 制醋醋。按适宜的配比加辅料、接种醋酸菌种醪(或热醋醋),拌匀 制成醋醋。辅料可使用稻壳、谷糠、数皮、玉米芯、高粱壳等。醋酸菌

12、可选择旺 盛发酵产酸的醋醋或纯培养醋酸菌。5.1.5 醋化。翻酷发酵,定期检验醋醋液总酸含量和乙醇含量。5.1.6 封酷陈酿。将成熟醋醋加盐压实后,封酷陈酿后淋醋。5.1.7 熏酷(可选)。可以熏酷混合成熟醋醋淋醋,也可熏醋单独淋醋。5.1.8 浸淋。将成熟醋醋装入淋池,循环浸淋三遍。5.1.9 灭菌。根据设备条件确定灭菌温度和时间。5.1.10 包装。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5.2 液态发酵食醋1.1.1 2.1原料粉碎。对原料进行粉碎处理,可采用干法粉碎或湿法粉碎。1.1.2 液化。可先高压蒸煮糊化再加酶液化,也可直接加酶升温液化。1.1.3 糖化。糖化剂常采用葡萄糖淀粉

13、酶制剂,也可兼用麦芽、款曲、大曲 和小曲。制曲时将大麦、豌豆、小麦按比例粉碎,放入培养池,加入秋曲搅拌, 制成砖块状曲坯,码起至阴干通风处备用。5. 2.4酒化。将糖化液放入大瓷缸中,加干酵母或酒母醪大曲自然发酵。5. 2.5醋化。酒醪接入种子醪经过醋酸发酵成熟后,取出醋醪。封缸醋可将 酒化液密封至大瓷缸中发酵。发酵结束,按需添加食盐。5. 2. 6灭菌。同固态发酵。5. 2.7包装。同固态发酵。6 .质量控制6.1 醋坊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 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 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

14、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 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 年;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从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采购。6.2 原料应单独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物品混合存放。6.3 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专人保管,有专用的称量器具(精确 到0.1g),不得使用变质的或超过保质期的原辅料及食品添加剂。6.4 不得使用霉变、陈化原粮进行发酵。6.5 生产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6.6 醋坊生产食醋,严禁使用冰醋酸、甜蜜素等加工勾兑。7 .包装及标签7.1 食醋容器应选择密封性好、无毒无害的食品级包装材料。7.2 生产加工的包装食醋,应在其包装上标注以下内容:产品名称、成分表 或者配料表、净含量(规格)、总酸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小作 坊名称、登记证号、生产地址及联系方式等。7.3 生产加工的散装食醋,应在其盛装容器、外包装或者外置标签牌上标明 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以及小作坊名称、登记证号、生产地址 及联系方式等。8 .成品销售8.1 醋坊应建立批量销售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数量、规格、销售时 间、销售对象及联系方式等,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两年。8.2 散装食醋仅限在本生产加工点进行销售。8.3 3禁止销售无任何标签标识的散装食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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