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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一、为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设,提高行政执法的透 明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 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 导意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等, 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行政登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 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相关信息的公示。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公示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三、本局各执法机构负责依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 责”的原则,落实行政执法信息保密审查机制,依法、客观、 及时地公示并动态调整行政执法信息。办公
2、室负责对行政执法公示信息保密审查情况的监督检 查。政策法规科负责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 查。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提供行政执法公示的技术 支持和保障。四、事前公示内容包括:(一)执法主体。本局及所属执法机构的职责和办公时 间、地址、联系方式,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办公电话 等;(二)执法依据。本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权责清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 项清单等;(S)执法程序。本局行政执法的种类、流程、时限, 所需材料、示范文书等;(四)公众监督方式。投诉监督电话、地址等。五、事中公示内容包括:(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 送达
3、等执法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或出示 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 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二)行政执法人员应公示岗位信息,服务窗口应提供 服务指南。六、事后公示内容包括:(一)行政登记。作出行政登记决定的登记机关名称、 时间以及行政登记的种类、登记事项、有效期限等;(二)行政处罚。适用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应当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行政处罚信 息摘要应当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包括:行政处罚决定 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 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三)行政检查。作
4、出行政检查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时间以及行政检查依据、事项、方式、对象、检查结果等。七、行政执法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政策法规 科审核并经本局主要负责人批准,不予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 和社会稳定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保密部门等有权机关及省级 以上行政机关认为应当保密或者不适宜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应当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 本局各执法机构依法不予公开。八、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执法主体、第(二) 项规定的责任清单,由组织人事科经所属机构负责人批准后, 自内容存在或者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分别
5、通过浙江政 务服务网、政府门户网站等公示。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本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 法律、法规、规章、权力清单和规范性文件,由政策法规科 经所属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自内容存在或者变更之日起二十 个工作日内分别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政府门户网站等公示。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双随机、一公开”监 管事项清单,由信用监督管理科经所属机构负责人批准后, 自内容存在或者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 站等公示。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事前公示 内容,由行政登记、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的 承办机构经所属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自内容存在或者变更之 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
6、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等公示。九、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事中公示内容,由 承办机构执法人员实时公示。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登记服务信息、岗 位信息由行政审批中心公示,按照行政审批中心的统一要求, 在办公场所设置岗位公示牌。其他岗位信息由组织人事科经 所属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在各办公室门口设置公示牌。十、事后公示信息,由承办机构经所属负责人批准后予 以公示。十一、行政登记信息,应当由承办机构自作出决定之日 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政府 门户网站、浙江政府服务网公示。十二、行政处罚信息,应当由承办机构自作出处罚决定 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7、浙 江政务服务网公示。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不在 浙江省的,承办机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个工 作日内通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行政处罚信息推送至当 事人登记地(住所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由其协助依法公示。信用监督管理科应当加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日常管理。十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信息、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结果信息、化妆品抽样检验结果信息,应当分别由质量发展 监督管理科、农业监督管理科、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 理科自检验结论异议期满或者收到复检结论之日起二十个工 作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双随机”抽查事项的行政检查信息,应当由承办机构 自作出检查
8、结果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十四、本局各执法机构发现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 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局公示的 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更正;承办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 内作出处理,并自作出处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 申请人。十五、行政登记、行政检查信息长期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期限 为三年,但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规定的较低数额罚款的公示期为三个月,依法被限制开展生 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超过三年的,公示期限按照实际限制 期限执行;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的公示期限为五年。行政处罚
9、信息公示期限届满的,承办机构应当将已公示 的信息撤除,停止对外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信息提前停止公 示、信用修复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十六、公开的行政登记、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被变更、被 撤销、被确认违法或者被确认无效的,承办机构应当在收到 行政登记、行政处罚决定被改变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 回原行政登记、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并作出说明。十七、公开的行政检查结果依法被变更、被撤销、被确 认违法或者被确认无效的,承办机构应当在收到行政检查结 果被改变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原公示平台将改变 决定公不。十八、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分别 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公示。十九、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 更新维护不及时等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 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十、本办法自自2022年4月30日起施行,市场监 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