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分则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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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分则,毛立新,内 容 简 介,第十四章 买卖合同第十五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六章 赠与合同第十七章 借款合同第十八章 租赁合同第十九章 融资租赁合同第二十章 承揽合同,第二十一章 建设工程合同第二十二章 运输合同第二十三章 技术合同第二十四章 保管合同第二十五章 仓储合同第二十六章 委托合同第二十七章 行纪合同第二十八章 居间合同,第十四章 买卖合同,目录: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三、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风险责任及孳息归属四、特种买卖合同,第一节 买卖合同的概念、特征和条款,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

2、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合同法第130条)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74条、第175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二、买卖合同的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这是买

3、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三、买卖合同的内容,合同内容一般是指合同的全部事项,包括合同条款、合同附件等。 合同法第131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效力等条款。 合同的内容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合同法第12条所规定的一般合同的条款;二是第131条规定的特殊条款。,第十二条合同

4、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二节 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一)交付标的物 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 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1、交付期限,第一百三十八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

5、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2、交付地点,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

6、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3、标的物质量,第一百五十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4、包装方式,第一百五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

7、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指出卖人将自己对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持有标的物所有权的行为。 1、转移方式 转移所有权的方式,按标的的不同分为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方式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方式。2、转移时间。 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有以下几种情况:a当事人没有约定转移时间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

8、时转移。b当事人约定转移时间的,按约定的时间转移。 c法律规定了转移时间的,按法律规定的时间转移。,3、所有权保留条款。 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保留所有权情形: (1)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时可以约定保留所有权条款。 (2) 对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以外的义务时也可以约定保留所有权条款,比如没有交付包装费用、短途运输费用、保管费用、押运费用等方面的义务。,4、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不包括标的物的知识产权。 合同法第137条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

9、权不属于买受人。,(三)瑕疵担保义务,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的义务。 权利瑕疵须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已存在,且于合同成立后仍未能除去,同时买受人不知道权利瑕疵的存在,此时,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第一百五十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一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第一百五十二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

10、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或法定品质所负的担保义务。即出卖人须保证标的物移转于买受人之后,不存在品质或使用价值降低、效用减弱的瑕疵。 标的物欠缺约定或法定品质的,称为物的瑕疵。依其被发现的难易程度,物的瑕疵可划分为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标的物须有瑕疵。按客观标准,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该种物所应具备的通常性质及客观上应有之特征时,即具有瑕疵。按主观标准,所交付之标的物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品质,致灭失减少其价值或效用时,即具有瑕疵。 (2) 物的瑕疵必须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时存在。 (3)买受人善意并

11、无重大过失。如果买受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仍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时,出卖人不负担瑕疵担保责任。,(4)买受人须履行及时检查并将瑕疵之存在通知出卖人的义务 。关于买受人通知的规定,不应适用于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标的物瑕疵的情形。 (5)须买受人非依强制执行或拍卖而取得标的物 通过强制执行、拍卖取得标的物,非出于标的物所有权人的自愿,执行机关、 拍卖机关仅就标的物的现状拍卖,并不知道标的物的瑕疵,并且拍卖是公开竞买,买受人亦可当场查清标的物的瑕疵,故于此情况下,出卖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认定物的瑕疵的标准,(1)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约定; (2)如无约定而由出卖人提供标的物

12、的样品或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以该样品或说明的质量标准为依据。 (3)不存在上述两种依据时,如当事人事后协商标准,依协商标准;如无协商标准,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所确定的标准。如标准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标的物瑕疵责任形式:,如有瑕疵,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也可以要求出卖人更换、修理,或者自行修理,费用由出卖人负担。 因标的物的瑕疵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因标的物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合同时,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反之,从物有瑕疵的,仅能部分解除合同,解除的效力

13、不及主物。 标的物为数物时,其中一物有瑕疵的,买受人仅得就有瑕疵的物解除合同;数物之价值不能分离的,则可就数物解除合同;买卖标的物是分批交付的,买受人只能就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该批标的物部分解除合同,但各批标的物有关联的,则可就该批以及以后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1)是否履行通知义务不同 (2)受到的期限限制不同,质量异议期不同于诉讼时效:1)约定期间;2)形成权、请求权;3权利本身消灭;4)质量异议期主张,发生转为诉讼时效。5)无中止、中断、延长。6)起算点不同。 (3) 救济方式不同: (4) 构成要件不同。须提出异议。,二、买受人的义务,(一)支付价款

14、(数额、地点、时间) 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对价。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的规定,第一百六十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

15、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二)检验义务,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

16、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三)接受标的物,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接受标的物,不得无故拒绝接受。 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而买受人不依约接受履行,则出卖人很难依约完成标的物交付义务。从法律规定来看,买受人如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标的物要承担违约责任,显然有接受标的物为买受人义务的意蕴。因此,法条虽未对此作出专条明确规定,但依合同法理和权利义务对应原则,接受标的物应是买受人不言而喻的义务。,(四)通知、保管和紧急处置的义务,这首先是公平法则的要求,

17、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有瑕疵,自应承担违约之责任,但这并不妨碍应承担责任之人享有及时知道情况的权利,因此法律课以相对人以及时通知义务是公平的。同时,这也是民法之诚实信用法则之要求,当事人一方履行不当固然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但相对人却无借口对方履行不当而扩大随意损失的权利。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不仅对交易安全有利,也实为交易相对人之本份。此义务的内容主要有:,(1)标的物瑕疵通知义务 买受人负有对标的物及时检验并通知的义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拒绝接受交付时的保

18、管义务 合同法第162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 (3)紧急处置义务 如在出卖人交付不当时,对于不易保管、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水果、蔬菜)买受人可以紧急变卖。,第三节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风险责任及孳息归属,一、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交付时起发生所有权转移。二、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标的物风险责任负担,是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风险负担按交付原则确定。,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

19、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有约定按约定2、无约定按交付原则3、有例外:(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期限交付的风险承担 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2)运输途中的标的物风险承担 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3)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 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第1

20、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4)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标的物时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 合同法第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5)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 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第147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

21、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149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三、孳息归属,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第一百六十三条),第四节 特种买卖合同,一、分期付款买卖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 其特点在于,合同成立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价款则依合同约定分期支付。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应按期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若未按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

22、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二、样品买卖,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指标的物品质依一定样品而定的买卖。当事人约定依样品买卖的,视为出卖人保证交付的货物与样品具有同一品质,其意义是出卖人提供一种质量担保。 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对样品质量作出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买受人仍有权要求其交付符合同种物通常质量标准的标的物。,第一百六十八条凭样

23、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第一百六十九条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三、试用买卖,试用买卖,又称为试验买卖,是指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内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 一般认为,试用买卖合同属于附停止条件的买卖合同,即在所附买卖条件成就前,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验使用,最终是否同意购买取决于买受人的意愿。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第一百七十条试用买卖的当事

24、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第一百七十一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第十六章 赠与合同,一、赠与合同概述二、赠与合同的主要内容三、赠与合同的终止,一、赠与合同概述,(一)概念和特征: 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合同法158条)。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特征如下:,1

25、赠与合同为转移财产权的合同2赠与合同是典型的单务无偿合同。3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但根据中国的司法实践,赠与合同必须交付赠与物后方能成立。仅有将要赠送某项财物的预约,不能认为赠与合同已成立。在交付赠与物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4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5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

26、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二)赠与合同的种类,1、附义务赠与和不附义务赠与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2、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和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

27、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二、赠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仅赠与人一方负担合同义务。赠与合同的效力主要是指赠与合同对赠与人的效力。(一)赠与人的义务1、移转赠与标的物的义务 赠与合同以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归于受赠人为直接目的,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赠与合同系无偿合同,因此,依照合同法第189条,赠与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瑕疵担保义务 瑕疵担保义务。赠与合同中,一般

28、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有如下两种例外。 首先是在附义务赠与中, 所谓附义务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其次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受赠人权利,受赠人有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但赠与合同约定负担义务的,受

29、赠人须按约定履行义务。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在赠与属于附义务赠与时,受赠人应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履行所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其义务或撤销其赠与。,三、赠与合同的终止,(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

30、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合同法192条),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产与合同的法定权利:1、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2、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予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

31、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合同法195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第十七章 借款合同,一、借款合同概述二、借款合同的效力三、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特殊规定,一、借款合同概述,(一)概念和特征: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196条)。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特征: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金钱 借

32、款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作为特殊种类物的金钱,因此,原则上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2、借款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当贷款人将借款即货币交给借款人后,货币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处分所得的货币。这是借款合同的目的决定的,也是货币这种特殊种类物作为其标的物的必然结果。,3、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无息借款)。4、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可以由当事人约定。5、借款合同可以是诺成合同,也可以是实践合同6、借款合同一般需要提供担保,(二)借款合同的种类,1、按照借款合同的主体不同来划分,可分为: (1)金融借贷

33、合同。 金融借贷合同也叫金融借款合同,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关于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将货币借给借款人使用,借款人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合同。,(2)民间借贷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以外的人为贷款人,所订立的借款合同,即非金融机构之间关于一方贷款给另一方,另一方在约定的期限内返还相同货币,并按照约定的利息支付的合同。,2、按照借款的期限不同来划分,可分为:(1)长期借款合同。长期借款合同一般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合同。(2)中期借款合同。中期借款合同一般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

34、贷款合同。(3)短期借款合同。短期借款合同一般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贷款合同。,3、按照是否提供担保来划分,可分为:(1)担保借款合同。担保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提供一定的担保,保证自己按期还款,从而向贷款人借得货币的合同。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2)信用借款合同。信用借款合同是指仅以借款人的信誉作为贷款依据发放贷款的合同。,二、借款合同的效力,(一)贷款人的权利义务1、贷款人义务 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贷款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

35、泄露于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2、贷款人的权利主要有:,(1)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2)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 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3)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权。 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1、提供真实情况。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

36、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199条)2、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合同对借款有约定用途的,借款人须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接受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3、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当借款为无偿时,借款人须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当借款为有偿时,借款人除须归还借款本金外,还必须按约定支付利息。,(1)按期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

37、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2)按期返还借款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三、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特殊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的特殊规则有:1、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借款合同的形式可由当事人约定。2、

38、自然人间的借款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偿借款。3、自然人间有偿借款,其利率不得高于法定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不允许计收复利。,第十八章 租赁合同,第一节 租赁合同概述第二节 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三节 租赁合同中的风险负担第四节 租赁合同中关于租赁期限的规定,第一节 租赁合同概述,一、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合同法212条)。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物须为

39、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 特征如下:,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也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转让其所有权;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租赁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交付租金是获取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对价,而获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财产的目的。3、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当事人只要依法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二、租赁合同的种类,1、根据租赁物的不同,租赁可以划分为动产租赁和不动

40、产租赁。不动产租赁包括房屋租赁和土地使用权租赁等。 2、根据法律对租赁是否具有特殊的规定,可以将租赁划分为一般租赁和特殊租赁。特殊租赁是相对于一般租赁而言的,指法律有特别要求的租赁,例如,房地产管理法律对房地产的租赁、海商法对船舶的租赁以及航空法对航空器的租赁等都有特殊的规定。,3、根据租赁合同是否确定期限,可以划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没有约定租赁期间的则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依自己的意愿随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之前,应预先通知对方。但是,无论是否约定租赁期间,租赁期间都受20年法定期间的限制。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

41、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三、租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以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下的,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无论采用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不论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是否做了约定,都视为不定期租赁。,四、租赁权的物权化,(一)含义和历史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一规定的立

42、法原则是买卖不破除租赁:而立法宗旨即为租赁权的物权化,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债权的物权化”。,罗马法对于租赁契约的效力这样阐述:“在物的租赁中,承租人只是持有物,换言之,他完全依赖于出租人,仅仅取得针对出租人的债权。”即承租人不能直接针对干涉其活动的第三人行使诉权,而只能因出租人违反让其平安无扰地享用物时,也同样如此。承租人不能针对买受人要求得到保护(买受人可以得到权利),他只能针对出租人提起有关的诉讼。出租人通常应当在买卖契约中要求买受人尊重租赁人对物的租用,但是,如果买受人违背这一条款,却只能针对出租人提起诉讼。这种情况曾经被扼要地表述在中世纪的以下谚语中:“买卖使租赁终断。”,承租人只能向

43、出租人本人主张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租赁权不能对抗第三人,这种权利配置反映了重视所有权,相对轻视使用、收益权的观念。 该种观念的产生是由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所决定的。在古代世界,买受人和出卖人通常在经济上是平等的,但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则可能恰恰并不如此。例如在农业承租中这种不平等的表现更加没明显:农业承租人通常是小农,而出租者通常则是奴隶主或地主,贫富程度的两极分化及压迫制度使二者之间不平等的讨价还价的地位愈加强化。,由于所有权的优越性,承租人地位甚为脆弱,第一次世界大战时各国多制定特别法,以补充民法之不足。虽然各国对特别法的规定不大相同,但大体上均在强化承租人的地位。 主要体现在租赁权的对抗

44、力上。租赁物所有权在租赁期间内的转移并不影响承租人的权利,原租赁合同对受让人租赁物的第三人仍然有效,该第三人不得解除租赁合同。租赁权作为一种债权,其逐渐向物权发展的立法趋势,现已为许多国家所采纳。,(二)学说 1、债权说 这一学说认为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权利并非当然地因租赁契约的成立而成立,而是因租赁物的交付取得。法国民法典沿用了罗马法的体例,在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中规定了租赁契约,该规定对租赁权的效力进行了论定,“买卖破租赁”更加说明了该租赁权的债权性。但该学说为大多数国家立法所不采。,2、物权说 认为物权应当分为四类:第一类,着重于对物的直接支配性的定义;第二类:着重于直接支配与享受利

45、益的定义:第三类:着重直接支配与排他性的定义:第四类着重直接支配、享受利益与排他性的定义。 由此可见,如何来评定一种权利是物权的标准促成了租赁权的物权说。租赁权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是对物的直接支配,且这种支配正是租赁权的主体,承租人请求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修缮租赁物的权利,都不过是由此而产生的效果即租赁权主要是一种使用、收益的权利,其完全符合物权第一类,第二类的定义,由此租赁权是一种占有并对物进行支配的一种物权这种学说则应运而生。,3、租赁权的物权化说 这种学说认为租赁权的性质为债权,但为了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法律强化其效力,从而使其物权化的趋势。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1)对抗效力:在租赁关系中

46、,租赁人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可以以其租赁权对抗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人,而对租赁物使用、收益。(2)对侵害租赁权的第三人的效力。承租人基于其占有权当然可以对第三人的侵害行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妨害排除请求权。,(3)租赁权处分的可能性。即租赁权的让于和转租的可能性。(4)租赁权的永续性。一般说,债权的存续时间都较短,物权的存续时间则比较长。而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般都较长,这也是其物权化的表现。,第二节 租赁合同的效力,一、出租人的义务1、交付出租物 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 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

47、,出租人应使之处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状态。 如果合同成立时租赁物已经为承租人直接占有,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时起承租人即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 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 倘发生品质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权利时,则应维护修缮,恢复原状。因修理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按约定或习惯应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赁物的损坏因承租人过错所致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48、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瑕疵担保义务 当租赁物有瑕疵或存在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不能依约使用收益时,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因此所受损失,出租人应负赔偿责任,但承租人

49、订约时明知有瑕疵的除外。,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二、承租人的义务,1、支付租金义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

50、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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