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党工委议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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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街道党工委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党工委集体领导作用,保证党工委议事的民主化、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党工委的决策水平和工作效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党工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事关全局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党工委集体研究决定。第三条街道党工委议事必须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办事原则。党工委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

2、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各级政令畅通。(二)实事求是原则。党工委议事要讲实话、讲真话,各位委员要畅所欲言,态度鲜明地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三)集体决策原则。党工委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实行集体决策,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党工委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不得以书记办公会代替党工委会决定重大事项。对于会议形成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更改。(四)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党工委议事要把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和克服个人说了算和极端民主化,集思广益,听取不同的意见、建议,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五)相互平等原则。党工委委员人

3、人平等,每位委员都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和责任。如遇到复杂情况意见难统一需要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第二章议事内容第四条街道党工委议事范围包括:(一)研究决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党的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街道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二)审定以党工委名义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审定以党工委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三)研究决定街道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事项;研究决定所属党组织请示报告的事项。(四)酝酿街道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五)研究

4、决定街道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研究街道内设机构职能配置及调整方面的重要问题。(六)研究决定干部人事、人才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研究决定干部人事工作中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提拔、任免、调整、奖惩、聘用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干部的培养、选拔、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七)研究决定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A)审议监督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财物问题以及涉及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九)按有关规定讨论审批所属党组织的成立、变更或撤销,讨论审批党员入党和不合格党员处置。(十)其他需要党工委讨论、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十一)对有关全局性重大

5、事项的决策,党工委讨论决定后须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待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再组织实施。第三章议事程序第五条党工委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工委会,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紧急事项需要及时研究的可随时召开。党工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工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书记依排序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工委成员到会,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相关人员列席有关议题并进行汇报和答询,该议题讨论研究完毕即退席。第六条党工委会议议事,应按下述程序进行:(一)议题申报。会议议题原则上由分管领导提出,

6、各部门负责人申报。在提交申报议题前,分管领导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可行性方案,填写街道会议议题申报表(见附件),准备好规范化的上会材料,包括书面汇报材料、会议所需文件及音像资料等。(二)确定议题。党工委办公室负责对会议议题进行汇总初审,未提供街道会议议题申报表和书面汇报材料的议题,原则上不予安排上会。最终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无特殊情况,不得搞临时动议。迟报、缓报议题原则上列入下次党工委会研究、审议范围。对于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工作确需上会的,由分管领导报书记同意后方可安排上会。(S)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和会议涉及的有关资料,原则上由党工委办公室在召开会议1-2天

7、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应到会人员。无法书面送达的,应用电话或其他方式告知。参会人员应提前阅读会议材料,对会议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做好发言准备。需要党工委会审定的事项,经书记同意,可在会前征求党工委成员意见。(四)会议讨论。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会议材料及有关情况,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由各党工委委员发表个人的意见,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畅所欲言,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后再表达自己的态度。讨论时因故未到会党工委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五)会议表决。在对所议事项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到会党工委成员

8、进行表决。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工委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工委成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六)会议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如经讨论酝酿后仍分歧较大,一般应当缓议,经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进行研究。(七)会议记录。会议必须作正式记录。应由专人使用党工委议事记录本,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议题、每位成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属

9、于表决的,须注明表决的方式,并记录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票数,或暂缓表决的意见。会议记录须经会议主持人审阅并签字,要有专人保管,并按有关规定存档。(A)形成纪要。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如需要形成重大事项会议纪要的,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由书记签发,并发出关于党工委会决定事项的通知。除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重大事项会议纪要除发给党工委委员和有关部门外,还须报区主管部门备案。(九)归档立卷。会议决策的有关材料要立卷归档,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归档材料包括会议通知、议题、议案、科学论证

10、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第四章议事纪律第七条党工委会议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事项,违规作出的决定无效,并应立即纠正,重新议事。第八条党工委委员因故不能到会时,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可对会议议题以书面形式表明意见。第九条党工委委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第十条党工委会议所列议题、讨论表决情况、个人发言及其他保密事项要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任何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向外泄漏。凡是集体研究的问题,未公布前,任何人不得向外泄漏。第十一条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或党工委委员达不到规定人数,无法召开党工委会议研究及表决的,经书记同意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形成书面材料向党工委汇报。第十二条党工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各委员必须坚决执行,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抓好落实,书记、副书记应做好督促、检查工作。第十三条党工委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在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可提请党工委重议,但在党工委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党工委的决定,也不得在言论和行动上有任何消极的表示。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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