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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镇行政区域内,镇财政、镇政府本级及所属单位(含村居、机关各线办等,下同)实施内部审计监督、依法检查会计帐目以及相关资产,监督财政收入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活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决策、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及财政财务收支或者相关经济活动、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第三条镇建立内部审计组织机构,成立镇内部审计
2、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室,负责全镇的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第四条镇内部审计室在镇内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镇本级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镇内部审计室对镇政府主要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五条镇内部审计室应当配备与本部门、本单位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并具备审计、财务、经营管理等必要的专业知识。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
3、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以任何形式进行打击报复。第七条镇内部审计室按照镇内部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对行政区域内行政村(居委)、镇财政、镇政府各线(所、办、中心)按下列审计工作标准进行审计:(一)财务审计。要围绕财政性资金这条主线,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专项审计,促进单位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国家和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二)管理审计。积极开展以堵漏洞、促管理、增效益为目的的管理审计,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反映经济管理和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提高管理水平,实现资金安全有效运行。(三)投资审计。深化建设
4、领域的工程管理跟踪监督,对规定标的以上的建设项目,纳入内部审计监督范围,进一步规范工程管理。(四)专项审计。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和政策执行情况、民生资金、公务费使用等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开展专项审计调查,确保各项政策正确执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五)绩效审计。加大绩效审计的力度,通过审计促进部门预算管理、防止预算执行不当;测评部门业务活动的实际绩效水平;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绩效责任的情况,促进国家政策和管理措施的落实;向本单位领导提供真实可靠的绩效信息;提出改进管理和提高绩效的建议。通过大力开展绩效审计,将审计的制约性功能和建设性功能结合起来,推动
5、绩效管理体系的建立。(六)经济责任审计。内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或者任期届满,以及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提任、续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客观评价内管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经济责任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镇内部审委员会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八条在审计管辖范围内,镇内部审计室的主要权限是:(一)要求有关单位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合同、协议等有关文件资料;(二)检查、审核被审计单位的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S)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四)提出改
6、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行为的意见;(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七)对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内审委员会反映。第九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一)镇内部审计室应当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镇内部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并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指定审计项目负责人。审计组应当
7、制定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经镇内部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审计实施方案的基本内容包括:编制的依据;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审计的目标;审计的范围、内容和重点;审计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审计的步骤和预定的审计工作起讫日期;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姓名及其分工;审计组长签名和编制的日期;其他。(二)审计实施前三日,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并取得被审计单位签收的送达回证。审计通知书在主送被审计单位的同时,应抄送被审计领导,以及要求依法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工作的有关单位,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室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S)根据审计计划要求,对有关的账、证、表、实物等进行
8、全面或重点审计,收集审计证据,如部门、单位履行职责时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财政、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等;有关的工作总结、信息等资料;与经济活动有关的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检查报告等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书面承诺;如属经济责任审计,则领导干部还应提供履行任期经济责任情况的书面材料;审计组需要的其他资料。(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报送本部门、本单
9、位负责人审批;(五)提出审计意见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规章制度的,作出审计决定;(六)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经镇内部审计委员会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七)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A)及时建立审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出,该负责人应当及时作出处理。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向同级审计机关和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情况反映以及制定的有关制度。本规定由镇内部审计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