仰融案法律分析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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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仰融案,国家豁免权,一、案情概述,事件一.1991年仰融与辽宁省沈阳市成立了沈阳汽车,其主要合作方是由仰融全资拥有的在香港设立的华博财务公司(华博)和沈阳市政府拥有的金杯汽车控股有限公司(金杯)。 事件二.为通过进入美国资本市场从而扩大企业规模,合作方准备将沈阳汽车在纽约证交所上市。仰融作为沈阳汽车的首席执行官和经理,在百慕大成立了百慕大控股有限公司(华晨中国)作为沈阳汽车在纽约证交所上市的融资工具,并将其40的股权转让给了的华晨中国。 事件三. 1992年5月,华博、中国人民银行及另外几家中国政府机构成立了一家非政府组织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尚明担任基金会主席,

2、仰融任副主席。 1992年9月,华博将其在华晨中国的股份转让给了基金会。,一、案情概述,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一、案情概述,事件四.2002年初,辽宁省政府成立了一个“工作小组”宣布基金会名下的所有股权,包括仰融在华晨中国的权益,均为国有资产,要求他将这些股份转让给省政府。仰融拒绝之后,工作小组通知仰融和华晨中国董事会,基金会不再承认华博在华晨中国的受益权益。特别注意:在此我们认为政府文件有力的说明了基金会是政府所有的,其名下所有资产当然是国有性质的。这是辽宁省政府介入华晨中国案件并作出一系列行为的开始这只是小组人员凭找到的资料进行的基本推理。,一、案情概述,国内诉讼部分:辽宁省政府认定华晨

3、集团为国有企业,仰融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者,不持有股份,辽宁省政府通过购买中国教育基金会持有的华晨股份而成为华晨集团的控股方。而仰融认为自己作为华晨集团、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实际的出资人,其投资权益被辽宁省在执行财政部文件过程中侵害,于是在国内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理由之一为,财政部的5号文件明确要求辽宁省接收华晨中国的国有资产部分,而最后结果则是在没有进行审计和界定的情况下辽宁省仅以6%的市价将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持有的股份全部收归国有。北京高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关于仰融的理由,我们分析政府的收购行为是一种国有企业间的资产重组。,一、案情概述,美国诉讼部分:一.百慕大诉讼:百慕大诉讼是仰融

4、以华博财务有限公司的名义提出的。华博公司声称其“拥有的华晨中国中的股权,被中国辽宁省政府拥有的华晨集团错误征收”。百慕大法院经对本案事实、证据全面审理,作出判决认定:“华博公司从未拥有华晨中国的任何股权”。法院还认为,华博公司的诉讼不是“可信的诉讼”;华博公司提出“其以信托方式将华晨中国的股权交给基金会”的主张构成“滥用法院程序”;华博公司是在“蓄意误导法院”,没有向法院说明华博公司从未拥有股权的证据,是对“重大”事项未作披露的“严重”行为;华博公司“故意向法院隐瞒事实”。年月日,百慕大法院已做出判决,驳回仰融的诉讼。,一、案情概述,二. 联邦法院诉讼: 2003年8月21日,美国联邦法院哥伦

5、比亚特区分庭,就仰融等起诉辽宁省政府非法侵占财产一案,正式向辽宁省政府发出民事案传票,并以特快形式寄往中国司法部,由司法部传送辽宁省政府。该传票称:被告方需在送达后的日内答辩,如被告未按时送达答辩,法庭将以缺席判决被告方败诉,并按原告方诉状要求的赔偿请求做出判决。中国司法部已经拒绝了仰融律师提出的司法文书送达请求。美国律师即通过哥伦比亚地方法院,以外交途径将文件 递交到美国国务院,由其下属的特殊领事服务司负责,将该案的法律文书送往中国外交部。收到美方通过外交途径转递的传票后,辽宁省政府积极出庭应诉,请求美法院驳回仰融的诉讼请求。美国哥伦比亚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辽宁省政府征收华晨中国的股份是主权

6、行为,辽宁省政府享有豁免。地区法院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在2005年作出判决,驳回仰融的起诉。仰融随后提出上诉,对地区法院拒绝适用商业行为例外提出质疑。美国上诉法院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庭在2006年7月7日就仰融的上诉作出判决,维持地区法院因缺乏标的管辖权而驳回起诉。,二、案情分析及问题提出,1.百慕大诉讼说明法院认为在仰融案中美国法院享有管辖权,其条件有两个,第一,辽宁省政府依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不享有豁免权;第二,辽宁省政府从事的商业行为与美国的关系符合“关联要件”的要求。(1)辽宁省政府是否拥有提出国家豁免权的资格,即国家豁免的主体资格问题(2)国家从事商业活动(非主权行为)不得享有豁免权

7、,那么如何判断辽宁省在仰融案中一系列行为的性质,二、案情分析及问题提出,2.联邦法院诉讼对仰融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其理由是缺乏管辖权标的。(1)若美国法院无管辖权,辽宁省政府是否一定要应诉,其应诉的性质及结果(2)在此案中外交途径所起的角色和作用,三、国家豁免理论,1.管辖权与国家豁免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核心要素,在司法领域中,指一国法院审理诉讼纠纷、解决争议的一般权力或权限。国家依属地管辖权可以对其领域内的人、物、事件行使管辖权,但此种管辖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通常,外国政府、外国元首、外交使节、外国军队等,可以依国际法规则,在派驻国或驻在国内全部或部分的主张属地管辖权的豁免。而“国家豁免”

8、正是有关国家本身主张管辖豁免的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国家豁免”又被称为“主权豁免” 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免受其他国家国内法院管辖的权利。“国家豁免”原则的内容广义而言包括行政、司法、执行等方面,但一般主要指国家不受另一国法院审判,其财产在另一国法院免于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三、国家豁免理论,2.国家豁免原则对于国家豁免原则,在理论上存在两种观点。一是绝对豁免理论,二是限制豁免理论。绝对豁免一般被认为国家豁免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派生原则。王铁崖先生所编著的国际法对该原则是如此定义的:“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国家主权豁免是国家平等的必然结果,因为按照平等者之间

9、无管辖权的格言,任何国家不能对其他主权国家实行管辖,同时国家独立和国家尊严也是国家豁免的基础。” 限制豁免理论认为外国国家及其财产是否享有豁免权,应视其行使的职能而定,主张把国家行为按其性质或目的分为主权行为或公法行为和非主权行为或私法行为两类,前者在他国可以享有豁免权,而后者则不能享有。,三、国家豁免理论,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于1991年通过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管辖豁免公约二读草案。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已采取限制豁免的立场。,三、国家豁免理论,3.国家豁免的主体资格国家豁免的主体是指国家的哪些机关或代表能够代表国家在外国的法院享有豁免。对这个问题,一些国际文件和国际实践原则上趋于明确。第一类

10、是国家及其政府的机关。第二类是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即联邦国家组成成员,如美国的各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俄罗斯的诸加盟共和国。第三类是国家政治区分单位。这是针对单一制国家规定的,指这类国家的一级行政区分担他,如中国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第四类是国家机构或部门和其他实体。第五类国家豁免的主体是国家代表。,三、国家豁免理论,4.国家豁免的范围虽然限制豁免已为许多国家所接受,但是在什么范围内限制,以什么标准来规范国家不得援引豁免,在国际上是有不同主张的。限制豁免理论把国家行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进行区别对待。即使是我国这样的坚持绝对豁免的国家也严格区分国家行为、财产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或公司

11、的私法行为和财产,对后者不主张也不要求在外国享有司法豁免权。因此,当前国家豁免理论争论的焦点不是国家豁免应不应受限制的问题,而是哪些行为应受国家豁免,即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的划分标准问题。,三、国家豁免理论,主权行为与非主权行为主权行为一般包括国家的政治、军事、外交等方面的行为;非主权行为一般指管理权行为,实践中多指商业行为主要包括国家的经济、商业和贸易行为。对于外国国家的主权行为给予豁免,对于外国国家的商业交易行为不给予豁免。,三、国家豁免理论,5.国家豁免的司法实践 实际操作中如何界定国家行为属于其管理行为还是商业行为是有困难的。因为国际上并没有统一的标准,而各国的实践也不一致。 国际法委

12、员会采取了将性质作为主要标准,将目的作为辅助标准的规定。因此,国有企业在进行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只要符合性质和目的说,就可以豁免;同样,非国有企业在国际民商事活动中,只要其性质或目的符合国家行为(如国家授权),同样应给予豁免。 但是我们应该同样关注到在绝大多数的有关国家豁免的国际法案件中,都会涉及外交因素,我国早期与美国的此类案件,美国政府都会向法院发送有关的处理意见书,这是此类案件不能被忽视的一个方面。,四、案件评析,(1)辽宁省政府作为国家政治区分单位在本案中具有主张国家豁免权利的主体资格。(2)辽宁省政府介入华晨中国一案是在其依据财政部文件把华晨中国划入国有资产的前提之下的,即使辽宁省政府

13、在其后确有一些具有商业性质的行为,但不可忽视这些行为的目的是行使国家主权。(3)辽宁省政府对于在美国将其作为被告的诉讼可以出庭应诉,但其目的应有区分,或是主张国家豁免,或是行使诉讼权利,不可一概而论。(4)仰融要求赔偿6.9亿美元,若美国法院最终判决辽宁省政府支付仰融赔偿金,这样一个判决无疑将向世人宣布辽宁省政府“非法剥夺”了仰融的私有财产,辽宁省政府侵犯了仰融的私有财产权。这种判决的影响不在其赔偿金额的大小,而在于一个外国法院对我国地方政府行为的定性。所以本案与其他国际法案件一样,都会或多或少的涉及外交政治因素,但是外交途径不是规避法律问题的有效途径。,四、案件评析,提示1:根据我国商务部规

14、划财务司的统计,欧盟和美国一直是我国最大的贸易伙伴,因此与它们发生贸易争端的可能性也是最大。但是由于我国原则上是主张绝对豁免理论的国家,在我国的法院不应对这些国家进行管辖,而恰恰相反,由于这些国家在立法上奉行限制豁免主义,当我国向它们提出豁免要求的时候,他们可以援引本国的豁免法来对我国的非主权行为进行管辖,甚至对我国的财产进行扣押等,造成一种完全不平等的结果。因此,用国际立法的形式采纳限制豁免主义将有助于我国与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国家之间的正常交往和国际合作,有利于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同时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进一步增强资本与技术输出将成为必然,采纳限制豁免主义更会有利于保护我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案件评析,提示2:我国政府在发生国际诉讼时,不能再一味地以绝对豁免为借口,对外国法院的诉讼文书不予理会。否则,只会延误时机,给之后的法律进程自行设置障碍,反而有损国家利益。外交途径并不是解决国际纠纷的唯一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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