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外交关系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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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 外交关系法,第一节 外交制度概说,一、外交和外交关系,外交关系主要有四种形式:,(1)正式的外交关系,(2)半外交关系,(3)非正式外交关系,(4)国民外交,二、外交关系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古代外交法阶段(1648年的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签订之前),(二)近代外交法阶段(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签订到1945年),(三)现代外交法阶段(1945年至今),1主权国家的急剧增加,扩大了外交使团的数量。,2国家间关系的不断发展,使外交使团的职务日益繁重和复杂。,3国际组织的迅猛发展丰富了现代外交使团的种类。,4现代外交法已经形成了以条约为主干,以国际习惯为辅助,具有相对独立体系和丰富内容的法律部门。

2、,三、外交关系法的条约体系,(一)1946年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二)1947年联合国各专门机构的特权和豁免公约,(三)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四)1969年联合国特别使团公约,(五)1973年“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公约”,第二节 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一、外交机关体系,(一)国内的外交机关,1.国家元首,2.政府,3.外交部门,(二)驻国外的外交机关,1.常驻的外交代表机关,2.临时的外交代表机关,二、使馆及其职务,(一)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二)使馆的职务,1代表,2保护,3谈判,4调查和报告,5促进,(三)使馆人员的组成,1.使馆馆长,2.使馆职员,(四)使节权及使馆人员的派

3、遣与接受,1.指定人选,2.征求同意,(五)使馆人员职务的终止,1任期届满。,2派遣国召回。,3接受国要求召回。,4派遣国与接受国外交关系断绝。,5派遣国或接受国发生革命而成立新的政府。,三、外交团,四、特别使团,(一)特别使团的概念,(二)特别使团的种类和职能,(三)特别使团的组成与派遣,(四)特别使团职务的开始与终止,五、国家向国际组织派遣的使团,1常驻代表团,2常驻观察员代表团,(一)国家派往国际组织的常驻使团,(二)国家派往国际组织的临时代表团,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及根据,(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二)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1治外法权说,2代表性说,3职

4、务需要说,二、使馆的特权和豁免,(一)使馆馆舍不得侵犯,1.未经使馆馆长许可,接受国任何官员,包括司法、治安、税务和海关官员,不得进入使馆,并且接受国不得对使馆进行任何司法程序,如不得进入使馆发送传票和司法令状。,2.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的情事。,3.使馆的馆舍、设备、财产或交通工具免受征用、搜查或强制执行。,(二)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三)通讯自由,(四)免纳捐税、关税,(五)使用国旗和国徽,三、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一)人身不可侵犯,1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2接受国对外交代表应给予应有的尊重

5、,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到任何侵犯。,3接受国不能对外交代表进行司法程序的处置。,(二)私人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三)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1.关于刑事管辖豁免,2.关于民事管辖豁免,3.关于行政管辖的豁免,4.关于作证义务的豁免,5.关于管辖豁免的放弃,(四)行动及通信的自由,(五)免除捐税,(六)免纳关税、行李免受查验,(七)其他特权和豁免,四、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一)使馆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1外交人员的家属。,2行政和技术人员及其家属。,3服务人员。,4私人仆役。,(二)外交特权与豁免开始和终止,1.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开始。,2.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终止。

6、,(三)使馆人员及其家属在第三国的地位,五、使馆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其一,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其二,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其三,不得把使馆馆舍充作与国际法不相符的用途。,其四,使馆与接受国洽谈业务,概应经与或经由接受国外交部或另经商定之其他部办理。,其五,外交代表不应在接受国为私人利益从事专业或商业活动。,第四节 中国在外交关系领域的理论和实践,一、新中国外交关系的建立和发展,(一)第一个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二)第二个阶段,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至60年代末,(三)第三个阶段,20世纪70年代,(四)第四个阶段,20世纪80年代,(五)第五个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二、新中国外交关系的创造性实践,(一)半外交关系,(二)中美长达24年的大使级会谈,(三)中日的人民外交关系,三、中国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立法实践,(一)条例扩大了外交特权与豁免对人的适用范围,(二)条例还扩大了民事管辖豁免的范围,(三)条例体现了我国国情和主权的结合,(四)确立了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对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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