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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高明区体育中心运营管理项目公开招标文件项目编号:BJZW- 采购人:XXX文化体育局招标代理:北京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3月目 录第一章4投 标 人 须 知4一、说 明51适用范围52监管部门及招标采购单位53合格的投标人54投标费用5二、招标文件65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与构成66招标文件的澄清67招标文件的修改7三、投标文件的编制78投标的语言79投标文件的构成710投标文件的编写711投标报价712投标货币813联合体投标814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815证明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816投标保证金817投标有效期818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8四、投标文件的递交919投标文件
2、的密封和标记920投标截止期9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9五、开标与评标922开标102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1024投标文件的初审1025投标文件的澄清1126投标文件详细评价1127定标原则与授标1128质疑与回复1229中标通知书12六、授予合同1230合同的订立1231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1232履约保证金1233招标代理服务费13第二章 合同条款14第三章 投标邀请24第四章 投标资料表26第五章 用户需求书28第六章 评分体系与标准84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89第一章投 标 人 须 知一、 说 明1 适用范围1.1.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投标邀请中所述项目的政府采购。2 监管部
3、门及招标采购单位2.1. 监管部门指同级或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2.2. 招标采购单位指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2.3. 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本招标文件第四章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采购人已拥有一笔财政性资金/资金来源。采购人计划将一部分或全部资金用于支付本次采购后所签订合同项下的款项。2.4.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10年第61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取得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本次采购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和传真见投标资料表。3 合格的投标人3.1.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
4、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3.2. 合格的投标人3.2.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3.2.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2.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3.2.4. 投标人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3.2.5.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2.6.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2.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2.8. 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供货商才能参加投标。3.2.9. 符合第三章投标邀请“合格投标人资格要求”的特殊条款。
5、3.3. 不得参与本采购项目竞争的供应商不同的供应商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作为参与本采购项目竞争的供应商:3.3.1.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3.3.2. 彼此存在投资与被投资关系的。3.3.3. 彼此的经营者、董事会(或同类管理机构)成员属于直系亲属或配偶关系的。3.4. 中标人是指经法定程序确定并授予合同的投标人。4 投标费用4.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采购单位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二、 招标文件5 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与构成5.1. 本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5.2. 招标文件以中文文
6、字编写。招标文件共七章。由下列文件以及在招标过程中发出的澄清、修改和补充文件组成,各册的内容如下: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二章合同通用条款第三章投标邀请第四章投标资料表第五章用户需求书第六章评分体系和标准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5.3.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重要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或被确定为投标无效。6 招标文件的澄清6.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
7、止时间十五日以前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采购人对投标人所要求澄清的内容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必要时,招标采购单位将召开答疑会,并将会议内容以书面形式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6.2. 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提出澄清或疑问的,招标采购单位将视其为无异议。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意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6.3. 除非依本须知第7.1规定的有必要时或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不举行项目集中答疑会或现场考察,如举行集中答疑会或现场考察的,则按以下规定:6.3.1. 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时
8、间和地点组织公开答疑会或现场考察;6.3.2. 潜在投标人对本项目提出的疑问,需在答疑会或现场考察召开日前至少一个工作日将问题清单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提交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潜在投标人代表于上述的时间和地点出席答疑会或现场考察。6.3.3. 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不出席答疑会或现场考察视为对招标文件所有内容无任何异议。7 招标文件的修改7.1.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采购单位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
9、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7.2. 澄清或修改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日的,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征得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同意并书面确认后,可不改变投标截止时间。7.3. 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对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潜在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确认。如在24小时之内无书面回函则视为同意修改内容,并有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8 投标的语言8.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投标人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己印刷的文献可
10、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的修改内容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对中文翻译有异议的,以权威机构的译本为准。9 投标文件的构成9.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初审文件、技术文件、商务文件,编排顺序参见投标文件格式。9.2. 投标文件的构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要求。10 投标文件的编写10.1. 投标人应完整、真实、准确地填写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函、开标一览表(报价表)、投标分项报价表(如适用)以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所有内容。10.2. 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装订和封装,对未经装订的投标文件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投标人承
11、担。10.3. 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招标采购单位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的要求。10.4. 如果因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只填写和提供了本招标文件要求的部分内容和附件,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投标人承担。11 投标报价11.1. 投标人应按照“第五章用户需求书”中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规定的内容、责任范围进行报价。并按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及投标分项报价表(如适用)的要求报出总价和分项价格。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
12、所要求的内容,否则,被视为包含在投标报价中。11.2.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被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11.3. 本次招标不接受选择性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11.4. 本次招标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12 投标货币12.1. 投标人所提供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报价。13 联合体投标13.1.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4 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14.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否则,将导致其投标无效。14.2.
13、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应证明其满足本须知定义的合格投标人。15 证明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15.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投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5.2. 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分项报价表中的说明。15.3. 证明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16 投标保证金16.1. 投标人应按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和期限缴纳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6.2. 如无质疑或投诉,未中标的投标人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如有质疑或投诉,招标采购单位将在质疑和投诉处理完毕后不计利息原额退还。1
14、6.3.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16.4. 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6.4.1.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16.4.2.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规定签订合同;16.4.3. 中标人未按本须知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17 投标有效期17.1. 投标应自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并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期限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视为无效投标。17.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延
15、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但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18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18.1. 投标文件的式样: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电子文件和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18.2. 投标文件的签署:18.
16、2.1.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投标文件要求签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文件每一页均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副本可以复印,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在投标文件中。18.2.2. 投标文件中的任何的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旁边签章或签字才有效。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19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9.1.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报价表)、投标保证金缴付凭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电子文件和退投标保证金说明函单独一起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信封”的字样
17、。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19.2. 投标文件封装:19.2.1. 清楚标明递交至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地址及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19.2.2. 注明投标邀请中指明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和“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19.3. 如果未按本须知上款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20 投标截止期20.1. 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递交地点应是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地址。20.2.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
18、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采购单位可适当推迟投标截止期,但应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在此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20.3.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21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1.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和补充。五、 开标与评标22 开标22.1.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19、在投标邀请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22.2. 开标时,由按签到顺序递交投标文件的前三名投标人代表作为全体投标人推选的代表就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也可以由招标采购单位委托的机构检查并见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22.3. 在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22.4.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开标
20、记录由投标人代表和有关人员共同签字确认。23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23.1. 评标由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按政府采购规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采购人代表人数、专家人数构成将按照投标资料表中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法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3.2. 评标委员会名单在评审结果确定前严格保密。评审专家(不含采购人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采购当事人也可以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23.2.1. 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23.2.2. 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
21、职或担任顾问的;23.2.3. 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的;23.2.4. 评标委员会中,同一任职单位评审专家超过二名的;23.2.5. 任职单位与采购人或参与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的;23.2.6. 参与招标文件论证的;23.2.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23.3. 评标委员会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23.4.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投标资料表中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本招标文件第六章中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标。24 投标文件的初审24.1. 评标委员会将依法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是否按
22、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和标记、投标人是否缴纳了投标保证金、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24.2.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或确定为投标无效。24.3.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
23、投标人的相对排序。24.4.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文件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或优于,没有实质偏离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24.5.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24.5.1. 在资格性审查、符合性检查时,未能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具体条款详见招标文件资格、符合性评审条款。 24.5.2. 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进行资
24、格性和符合性审查过程中,对初步被认定为初审不合格或无效投标者应实行及时告知,由评标委员会主任或采购人代表将集体意见现场及时告知投标当事人,以让其核证、澄清事实。25 投标文件的澄清25.1. 评标期间,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有关澄清的答复均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
25、章的书面形式作出。25.2. 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6 投标文件详细评价26.1. 评标委员会将对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价和比较。27 定标原则与授标27.1.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步骤、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书面评标报告。27.2.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得分相同的,按评标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综合得分相同,且评标价相同的,按服务评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得分相同,且评标价和服务评分均相同的,名次由评委会抽签决定。按上述排列推荐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第
26、二中标候选人。27.3. 评标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意见报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的法定时间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确认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刊登本项目招标公告的法定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不在中标名单之列者即为未中标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再以其他方式另行通知。27.4. 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不按要求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人放弃中标、中标资格被依法确认无效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没有其他中标候选人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活动。28 质疑与回复28.1. 投标人有质疑时,应当以书面形式(
27、加盖投标人公章)在质疑有效期限内向招标采购单位提交质疑书原件,逾期质疑无效。投标人以电话、传真或电邮形式提交的质疑属于无效质疑。28.2. 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分。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质疑者提供的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具体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及相关确凿的证明材料和注明事实的确切来源、投标人名称及地址、授权代表姓名及其联系电话、质疑时间,质疑书应当署名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招标采购单位受理书面质疑书原件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对于捏造事实、滥用维权扰乱采购秩序的恶意质疑者或举证不全查无实据被驳回次数在一年内达三次以上,将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承担相
28、应的法律责任。28.3. 招标采购单位在收到供应商的有效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29 中标通知书29.1. 中标人确定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法定的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采购人及未中标人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中标人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9.2. 中标通知书将作为授予合同资格的合法依据,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六、 授予合同30 合
29、同的订立30.1. 除非投标资料表另有规定,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30.2.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0.3.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31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31.1.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保留在投标之前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32 履约保证金32.1. 中
30、标人应按照投标资料表规定的金额,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33 招标代理服务费33.1. 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表中的规定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否则,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第二章合同条款(注:合同书部分为参考版本。在不违背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及其它各方认可的文件内容前提下,对个别非实质性条款可由合同当事人协商修订。)佛山市高明区体育中心运营管理合同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佛山市高明区体育中心运营管理项目”(项目编号: )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招标结果,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附件等均为本合
31、同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一 项目基本情况第一条 甲方经由高明区人民政府授权,将高明区体育中心 授予乙方运营管理20年。中心座落位置:佛山市高明区西江新城秀丽路以南,新江路以北,荷富路以东。占地面积:约168500(232.5 亩) 建筑面积: 体育场14180,地上三层;体育馆17776,地上三层;游泳馆13495,地下一层,地上三层;管理用房300,地上一层;停车场、活动广场、室外运动场、廊道等辅助设施35844。临时停车场:东南角地块面积约22.5亩的临时停车场仅供体育中心停车临时使用,政府保留使用权,可随时收回另作他用。二 运营管理事项第二条 具体运营管理事项,见招标文件中甲方提出的项目需
32、求,以及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需求响应。运营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将前述体育场中心授予乙方运营管理20年,由乙方在运营管理期内自行设立全资项目公司负责体育中心的运营管理,并在本合同终止时向甲方移交场地设备设施的完好运行率达到90%以上的体育中心。三 运营管理期限第三条 运营管理期限:2015年 月 日2035年 月 日。四 双方权利义务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1. 在运营管理期内,甲方享有体育中心的所有权。在运营管理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收回体育中心的运营管理。2. 甲方有了解乙方运营管理情况以及对各类赛事活动筹办和体育中心设施维护管理进行监督的权利。甲方派出工作人员,在佛山市高明区体育中心
33、设立办公场所,对乙方的运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3. 在合同期限内,甲方可派人列席乙方的运营管理等会议,主要负责协调乙方与政府的关系及有关社会公益活动,乙方有义务提前通知甲方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4. 在运营管理期内,如在体育中心内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在体育中心内发生严重火灾、重大物资失窃件、或发生群死群伤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乙方不能完成合同约定的运营管理指标,或乙方出现根本性违约事由,或出现运营管理公司破产清算等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5. 在运营管理期内,因乙方的经营管理行为所产生的任何债务,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向因乙方的经营管理行为所产生的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6. 审
34、定乙方拟定的管理制度和运营管理年度计划,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督促乙方健全相关的制度规程、工作规范。7. 对乙方不称职的工作人员,甲方有权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8. 在运营管理期内,乙方对体育中心进行功能规划调整(如商业规划调整)或主体性维修或建设等方案,应当先行提交给甲方审定后才能实施。9. 甲方有权否决场馆的冠名。场馆冠名成功,甲方享有场馆冠名权的40%的收益。10. 运营管理期满后,或提前解除、终止合同时,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场馆及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改造和新建的及在运营管理期间购置的、属固定资产范畴的(除活动的设施设备、体育器材等可以完整剥离的部分外),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
35、。11. 乙方开发佛山市高明区体育中心的无形资产所形成的新的无形资产归甲方所有。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1. 协助乙方办理佛山市高明区体育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开业所必需的在运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手续;协助乙方申请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实现优惠共享。2. 协助乙方在运营管理、宣传推介、行政服务及场地使用等方面的协调工作。3. 配合乙方查阅仅用于体育中心运营管理所需的竣工图纸等有关资料(乙方不得另作他用)。4. 协助乙方做好大型活动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批、立项和协调等工作。5. 确保佛山市高明区体育中心以建筑完成验收交付使用的状态将物资器材交付乙方运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竞赛器材、全民健身器材、功能房办
36、公家具、家电等(具体以移交清单为准)。6. 协助乙方开发佛山市高明区体育中心场馆冠名及其他无形资产。7. 在本运营管理合同终止时,应当协助乙方办理交接手续。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1. 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内容,行使佛山市高明区体育中心日常运营管理权,并承担在运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2. 在运营管理期内,乙方对佛山市高明区体育中心及附属设施设备的运营管理,所得收入归乙方所有,运营管理的支出亦由乙方承担。3. 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将体育中心的附属设施及用房与第三方进行合作、租赁等,但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合作合同或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本运营管理合同的期限,且第三方经营范围符
37、合国家、省、市、区关于公共文化体育娱乐等经营场所使用的现行规定。若乙方与甲方提前解除合同或终止本合同,由甲方收回佛山市高明区体育中心及其运营管理权,乙方与第三方的合作关系因此终止,乙方向第三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确保第三方能够及时撤出体育场馆,甲方也可因实际情况主动依法向第三方寻求合作。4. 乙方享有开发佛山市高明区体育中心场馆冠名及其他无形资产的权利,并享有场馆冠名权的60%的收益及其他无形资产收益(运营管理期内)。涉及冠名、广告等无形资产开发的,应当符合工商、市容、广告、安全等相关规定,禁止发布和变相发布国家工商和广告法律法规中明确禁止的广告内容。5. 乙方制定相关的安保、卫生消防、应急
38、预案等相关的制度,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6. 乙方在不影响佛山市高明区体育中心正常运行及景观标志性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依规进行商业开发及商业设施调整。第七条 乙方的义务1. 乙方必须在项目所在地(高明区)成立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营管理公司(须为全资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由成立的子公司独立运营管理,不得擅自转包、分包(不包含产业用房的分包)。乙方所设立的子公司的行为,将被视同为乙方的履约行为,乙方应当对子公司的行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2. 乙方不得将赛事活动运营管理权或体育中心整体运营管理权整体转包给其他第三方。3. 乙方对移交资产清单内的设施设备
39、承担维修及保养的义务,保证设施设备在实际运营管理期限内的完整性、安全性以及功能使用的完好性,确保运营管理期满后,场地设备设施的完好运行率达到90%以上。乙方应做好场馆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巡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甲方。乙方不得将运营管理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4. 乙方必须按照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依法开展运营管理活动。运营管理期间,乙方的体育中心场馆开放方案必须符合省、市、区等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关于公共体育场馆惠民及免费开放的法规政策要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停业或歇业。5. 乙方指派专职人员担任佛山市高明区体育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并保证其负责运
40、营管理。运营期限内乙方如更换总经理,须提前30天通知甲方。6. 乙方全力配合甲方指定的派驻人员的监督管理,在佛山市高明区体育中心预留适当办公场地,满足该派驻单位现场办公的需要。7. 本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双方完成筹备和交接工作。乙方须保证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将项目负责人、工程人员(水、电工)、保洁员、财务人员等主要人员安排到位,并投入工作。乙方聘用人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接受高明区相关部门的监督,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保险,并承担相关保险费用,承担履约期内劳动争议责任和追索。乙方承担因自身管理原因造成意外和事故的赔偿和相应责任。乙方应当将每月应当支付的工人薪酬总额提供给甲方备案。乙方须为所有
41、聘用人员按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保。工资不得低于佛山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 承诺佛山市高明区体育中心在乙方运营活动中,甲方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的指控。其它若因乙方原因产生的争议,责任由乙方承担,并承担所有赔偿费用。运营管理期内,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第三方提出甲方或者佛山市高明区体育中心侵犯其知识产权指控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9. 遵守当地政府职能部门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检查和监督,若违反有关规定,由乙方承担责任。在运营过程中,若因乙方原因发生佛山市高明区体育中心财产毁损、灭失的,由乙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0. 在运营管理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依法缴纳一切税费。11.
42、 运营管理期间,乙方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种和有关规定如下:(1) 乙方应向保险公司就(或因)乙方运营管理范围内所发生的任何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或公众责任险(或由保险机构设定的其他保险险种),保险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保险期限应不低于运营管理期限。(2) 乙方在运营管理范围内发生任何导致第三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事故,若从保险公司获得(或不能获得)的保险金不足以(或不能)赔付的,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3) 乙方须购买佛山市高明区体育中心财产一切险和机械损坏险。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保险期限应不低于运营管理期限。12. 在运营管理期间,报甲方审批同意后,乙方具体负责体育中心及附属设施
43、、设备因运营所涉及的装修、改造和新建(含广告设置),费用由乙方负责。装修、改造和新建后的设施设备由乙方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并保证其完整、安全以及功能使用的完好。若乙方因使用不当或未及时进行维护、维修造成体育中心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乙方所进行的装修、改造和新建事项,应当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并将相关资料提交一份给甲方备存。13. 在运营管理期间,场馆的冠名须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负责场馆冠名的投入。14. 运营管理期间,乙方必须优先安排省、市、区政府自主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根据相关要求协助提供申办各项活动(赛事)所需的各项设施和保障资料,做好参观接待工作。省、市、区政府自主
44、组织的重大赛事及活动需要使用体育中心场馆的,甲方原则上提前30日通知乙方,乙方应保证优先予以安排。15. 高明区政府及文化体育等行政部门在体育中心内组织的赛事(活动)或大型公益活动,按实际成本收取费用。16. 如乙方发生减少运营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时须征得甲方同意。17. 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高明区公安机关办理备案,并于终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18. 协助甲方争取国家、省、市对体育设施及开放的补贴,所得补贴款项属于为了满足补贴条件而由乙方增加投入的归乙方所有,其余归甲方所有。五 运营管理质量第八条 具体质量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用户需求书”。六 运营管理相
45、关费用第九条 运营管理补贴费1.在运营管理期内,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佛山市体育中心20年运营管理补贴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 叁仟万元整 元(¥ 30000000 )。此费用甲方分8年支付,第一年支付金额为人民币 陆佰万元整元(¥ 6000000 ),第二年支付金额为人民币 陆佰万元整 元(¥ 6000000 ),第三到第八年每年支付金额为人民币 叁佰万元整元(¥3000000 )。2. 第一年支付条件:双方签订合同,乙方以转帐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5%,但不高于1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且乙方完成在项目所在地注册的运营管理公司和体育中心运营接收工作,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经甲方审核同意后,甲方向乙方
46、支付第一年的运营管理补贴费用。3. 第二年至第八年的支付条件:合同签订之日起第二周年至第八周年,每年乙方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经甲方审核同意后,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当年的运营管理补贴费用。第十条 专项维修金乙方于每年3月前向甲方提交50万元作为佛山市高明体育中心专项维修金,转入高明区财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开设的专户监管。经甲方同意,并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的前提下,该项经费用于体育中心大中修维护)。从运营管理合同签订第8年起。乙方若提前解除合同,该专项维修金归甲方所有。合同顺利履行到期满后,该专项维修金用于乙方退场清理,确保体育中心的体育功能设备设施恢复至合同签订时的状态;若有剩余,剩余部分由甲方和乙方平均分配。当出现较大维修,专项维修金不足以支付时,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第十一条 甲方物业使用过程中的直接费用,如电费、水费、煤气费等,均由乙方支付。第十二条 在20年的运营管理期内,所有合法的经营收入均归乙方所有(但不包括甲方享有的场馆冠名权部分收益),乙方须依法缴纳一切税费。七 履约保证金第十三条 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存入采购人指定专用账户,履约保证金额为人民币 壹佰万元整元(¥1000000 )。第十四条 乙方履约保证金用于担保乙方对于合同的履行。当发生下列事项时,甲方有权动用该保证金优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