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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7号)崇左市壮族天琴艺术传承发展条例已于2022年10月21日,经崇左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22年11月2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12日崇左市壮族天琴艺术传承发展条例(2022年10月21日崇左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壮族天琴艺术传承发展,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壮族天琴艺术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壮族天琴艺术传承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壮族天琴艺术,是崇左地区壮族先民在长期生产生活中形成并流传至今的,与天琴相关的具有历史、文学、艺术价值的音乐、舞蹈等传统艺术表现形式。第四条壮族天琴艺术传承发展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守正创新,突出特色、活态传承,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壮族天琴艺术传承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解决壮族天琴艺术传承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壮族天琴艺术传承发展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
3、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壮族天琴艺术传承发展工作。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壮族天琴艺术传承发展工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民族宗教、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新闻出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壮族天琴艺术传承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第八条壮族天琴艺术传承发展经费主要用于以下事项:(二)壮族天琴艺术传承体验设施建设与维护;(三)壮族天琴艺术学术研究、人才培养、艺术创作、宣传展示、作品出版、交流合作,教材编制、教育培训、乐器采购等;(四)传承
4、发展壮族天琴艺术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举办壮族天琴艺术节等活动,宣传推广壮族天琴艺术,提高壮族天琴艺术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通过图文视频宣传壮族天琴艺术,提升壮族天琴艺术的传播力和影响力。鼓励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等公共文化服务单位以展览、展示、展演、互动体验等方式,宣传壮族天琴艺术。第十条对壮族天琴艺术传承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壮族天琴艺术及相关音乐、舞蹈、制作技艺等资源的普查登记、收集整理、评估认定、分类归档、翻译出版等保护
5、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壮族天琴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建立和完善代表性传承人评选认定、考核评估、动态管理、激励支持等制度,支持代表性传承人依法开展传承活动。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尊重当地群众保持或者改革壮族天琴艺术有关风俗习惯的自由,鼓励移风易俗,帮助培育形成文明健康的社会风尚。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普及推广壮族天琴艺术通识,推动壮族天琴艺术进校园。鼓励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可以开设壮族天琴艺术特色教育课程,增进学生对壮族天琴艺术的了解和体验。鼓励高等院校设置壮族天琴艺术相关课程,或者采取联合办学等方式培养壮族天琴艺术专门人才。第十五条市、县级人民政
6、府应当给予政策、资金扶持,在保护传统天琴制作技艺的基础上,推动天琴乐器制作改良,促进形成天琴乐器行业标准。第十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壮族天琴艺术精品工程,保持壮族天琴音乐、舞蹈原有的艺术特色,组织创作壮族天琴艺术题材的文学、影视、音乐、舞蹈等文艺作品,打造与时代相适应的天琴艺术文化品牌。第十七条鼓励和支持文艺团体、文艺专业人员等开展采风活动,挖掘、提炼壮族天琴音乐、舞蹈、文学等文艺资源核心要素,开展文艺作品编排、创作、展演等活动,推动壮族天琴艺术传承与创新。第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壮族天琴艺术分布集中、存续良好、特第十九条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以兴办实体、资助项目等方
7、式,合理利用壮族天琴艺术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创意产品,推动壮族天琴艺术与旅游业融合发展。第二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崇左壮族天琴艺术品牌保护机制,加强崇左壮族天琴艺术区域公用品牌的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有关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壮族天琴制作技艺、表演形式以及文化衍生品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壮族天琴艺术纳入全市统一的文化艺术资源数字化平台,运用数字信息技术展示和传播壮族天琴艺术,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外,应当向社会开放。第二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壮族天琴艺术人才培养激励政策,加大对壮族天琴艺术编剧、编导、作词、作曲、演奏、表演等人才的培养力度,为壮族天琴艺术传承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储备。第二十四条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专家学者开展壮族天琴艺术学术研究活动,推动壮族天琴艺术理论创新、实践创新、艺术创新。第二十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壮族天琴艺术对外交流活动,第二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壮族天琴艺术名义和影响力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