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培训材料(7[1]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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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培训材料(三)目 次一、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1二、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3三、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 5四、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 7五、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9六、点型复合式火灾探测器 11七、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12八、可燃气体探测器 15九、火灾报警控制器 18十、火灾显示盘 22十一、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24十二、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 27十三、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28十四、防火卷帘控制器 32十五、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35十六、消防应急灯具 36十七、消防应急灯具专用应急电源 39附件1 GB 471593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相关要求 40附件2 GB 471693

2、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相关要求 41附件3 GB 156311995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相关要求 42附件4 GB 1279191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相关要求 43附件5 GB 1400392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相关要求 44附件6 GA 591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相关要求 46附件7 GB 153222003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有关要求 48附件8 GB 471793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相关要求 59附件9 GB 174291998火灾显示盘通用技术条件相关要求 65附件10 GB 168081997可燃气体报

3、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相关要求 68附件11 GA 3852002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相关要求 71附件12 GB 168061997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通用技术条件相关要求 73附件13 GA 3862002防火卷帘控制器相关要求 79附件14 GB 179452000消防应急灯具相关要求 83一、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1、概述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是使用一个小型传感器响应悬浮在其周围附近大气中的燃烧和/或热解产生的固体或液体微粒(可称作烟粒子)的一种火灾探测器。烟是火灾的早期表现之一,因此,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感烟探测器是实现火灾早期报警的较理想的手段。目前,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按其

4、探测原理分为点型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根据电离原理进行火灾探测的点型火灾探测器)和点型光电感烟火灾探测器(根据散射光、透射光原理进行火灾探测的点型火灾探测器)。现行有效的产品国家标准为GB 471593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该标准规定了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标志。该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的根据散射光、透射光原理(光电感烟)和电离原理(离子感烟)工作的探测器。其他环境中安装的、根据其他原理工作的探测器,除特殊技术要求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执行该标准。标准要求:当被监视区域发生火灾,其烟参数达到一定值时,探测器应输出火灾报警信号,同时启动探测器的报

5、警确认灯或起同等作用的其他显示器,显示信号应予保持,直至手动复原为止。本标准对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有关要求见附件1。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只有按国家标准经过检验合格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后才能销售和使用。对于准备投入使用或已投入使用的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如果与认证发证或换证检验时的样品保持一致,并且基本功能正常,基本上就可以保证产品质量。因此,现场检查时应重点核查产品的一致性和检验产品的基本功能。2、产品一致性检查检查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外观、结构与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认证发证(或换证)检验报告中对于样品的描述是否一致。如产品的外观、结构发生改变则判定该产品一致性检查不合格

6、。注: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时应对照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进行。3、现场性能检测项目和不合格情况描述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现场性能检测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描述如表1所列。表1检查项目技术要求不合格情况描述功能检查当被监视区域烟参数达到报警条件时,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应输出火灾报警信号,红色报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至被复位。a) 未输出火灾报警信号;b) 红色报警确认灯未点亮;c) 报警确认灯不能保持至被复位。4、检查方法1) 对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进行现场检查时,如果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还未安装,应将其与制造商提供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连接,组成系统进行检验。如果已经安装,准备或已经投入使用的

7、,可直接进行检验。2) 确认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与制造商提供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并接通电源,使之处于正常监视状态。3) 用加烟器向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施加烟气,观察与之相连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是否能发出声、光火灾报警信号,并指示报警部位。4) 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观察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红色报警确认灯是否点亮,并与非报警状态有明显区别。5) 观察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能否保持。然后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察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是否恢复至正常监视状态。5、检查器具加烟器:能够向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施加试验烟或气溶胶。试验烟可由蚊香、棉绳、香烟等材料阴燃产生。6、检查中应注意的问题1) 对

8、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进行功能检查时,应将其与制造商提供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连接,组成系统进行。2) 在加烟的过程中应该慢慢加入,不宜一次大量加入造成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污染。3) 火警状态时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该确认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中的烟排除干净。二、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1、概述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是利用一种小型传感器响应其周围附近气流的异常温度和/或升温速率和/或温度变化的火灾探测器,是对保护区域中某一点周围火灾温度参数响应的探测器件。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现行有效的产品国家标准为GB 471593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该标准规定了点型感温火灾探测

9、器(以下简称探测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标志。该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的定温、差定温和差温式探测器。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探测器,除特殊技术要求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执行该标准。标准要求:当被监视区域发生火灾,其温度参数达到预定值时,探测器应输出火灾报警信号,同时启动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或起同等作用的其他显示器,显示信号应予保持,直至手动复原为止。该标准对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有关要求见附件2。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只有按国家标准经过检验合格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后才能销售和使用。对于准备投入使用或已投入使用的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如果与认证发证或换证检验时的样品保持

10、一致,并且基本功能正常,基本上就可以保证产品质量。因此,现场检查时应重点核查产品的一致性和检验产品的基本功能。2、产品一致性检查检查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外观、结构与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认证发证(或换证)检验报告中对于样品的描述是否一致。如产品的外观、结构发生改变则判定该产品一致性检查不合格。注: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时应对照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进行。3、现场性能检测项目和不合格情况描述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现场性能检测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描述如表2所列。表2检查项目技术要求不合格情况描述功能检查当被监视区域温参数达到报警条件时,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应输出火灾报警信号,

11、红色报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至被复位。a) 未输出火灾报警信号;b) 红色报警确认灯未点亮;c) 报警确认灯不能保持至被复位。4、检查方法1) 对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进行现场检查时,如果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还未安装,应将其与制造商提供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连接,组成系统进行检验。如果已经安装,准备或已经投入使用的,可直接进行检验。2) 确认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与制造商提供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并接通电源,使之处于正常监视状态。3) 用热风机向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感温元件加热,观察与之相连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是否能发出声、光火灾报警信号,并指示报警部位。4) 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观察点型感温火灾

12、探测器的红色报警确认灯是否点亮,并与非报警状态有明显区别。5) 观察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能否保持。然后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察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是否恢复至正常监视状态。5、检查器具热风机:能产生使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报警的热气流。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动作温度一般在5478范围内,进行试验时,气流温度应大于80。6、检查中应注意的问题1) 对点型温烟火灾探测器进行功能检查时,应将其与制造商提供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连接,组成系统进行。2) 用热风机向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感温元件加热时,应注意温度不宜过高,以免造成探测器的塑料外壳变形。3) 火警状态时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该确认点型感温火灾

13、探测器的感温元件的温度已经降到报警温度以下。三、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1、概述火焰探测器是对火灾发出的火焰光辐射响应的探测器。因为光辐射的传播速度极快,因此,这种探测器对快速发生的火灾(尤其是可燃溶液和液体火灾)或爆炸能够及时响应,是对这类火灾早期通报火警的理想探测器。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是对火焰中波长大于850nm的红外光辐射响应的火焰探测器。物质在燃烧时,在产生烟雾和放出热量的同时,也产生可见或不可见的光辐射。其中有闪烁的红外光辐射,探测器中的红外传感器会对此感应,并产生电信号,经过信号处理和放大后,产生报警信号。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基本上包括一个过滤装置和透镜

14、系统,用来筛除不需要的波长,而将收进来的光能聚集在对红外光敏感的光电管或光敏电阻、硫化铅红外光敏元件、热释电元件等传感器上。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可分为:单波段和多波段(双波段、三波段等)。我们习惯上将只对一个固定波段红外光辐射响应的感光火灾探测器叫做单波段红外火焰探测器,相应的对多个固定波段红外光辐射响应的感光火灾探测器叫做多波段红外火焰探测器。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现行有效的产品国家标准为GB 156311995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本标准规定了波长大于850mm 的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以下简称探测器)的性能要求、试验方法和标志。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的点型红外火焰探

15、测器。对于在特殊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探测器,除特殊性能要求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执行本标准。本标准对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的性能要求:当被监视区域发出火灾且火灾参数达到规定值时,其探测器应输出火灾报警信号,同时启动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或起同等作用的其他显示器。该标准对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的有关要求见附件3。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只有经国家级检验机构按产品国家标准进行型式检验合格后才能销售和使用。对于准备投入使用或已投入使用的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如果与型式检验时的样品保持一致,并且基本功能正常,基本上就可以保证产品质量。因此,现场检查时应重点核查产品的一致性和检验产品的基本功能。2、产品一致性检查

16、检查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的外观、结构与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中对于样品的描述是否一致。如产品的外观、结构发生改变则判定该产品一致性检查不合格。注: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时应对照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进行。3、现场性能检测项目和不合格情况描述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现场性能检测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描述如表3所列。表3检查项目技术要求不合格情况描述功能检查当被监视区域发生火灾并产生火焰,达到报警条件时,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应输出火灾报警信号,红色报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至被复位。a) 未输出火灾报警信号;b) 红色报警确认灯未点亮;c) 报警确认灯不能保持至被复位。4

17、、检查方法1) 对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进行现场检查时,如果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还未安装,应将其与制造商提供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连接,组成系统进行检验。如果已经安装,准备或已经投入使用的,可直接通电开通后进行检验。2) 确认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可靠连接并接通电源,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3) 将火焰光源(如打火机、蜡烛,火苗4cm左右)置于距离探测器正前方1m处,静止或抖动,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是否发出声、光火灾报警信号和正确指示报警部位,观察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是否点亮及其颜色。注:也可利用生产厂商提供的现场测试光源按其技术要求进行检查。4) 撤销火焰光源,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

18、观察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变化情况。5、检查器具火焰光源(如打火机、蜡烛,火苗4cm左右)。6、检查中应注意的问题对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进行功能检查时,应将其与制造商提供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连接,组成系统进行。四、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1、概述火焰探测器是对火灾发出的火焰光辐射响应的探测器。因为光辐射的传播速度极快,因此,这种探测器对快速发生的火灾(尤其是可燃溶液和液体火灾)或爆炸能够及时响应,是对这类火灾早期通报火警的理想探测器。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是对火焰中波长小于300nm的紫外光辐射响应的火焰探测器。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是一种紫外光辐射探测器,它是利用

19、有机化合物燃烧时产生的紫外光,使紫外光敏感管的电极激发出离子,通过计数装置、继电器等,接通电路报警。它使用的传感器最常见到是一种叫做紫外光敏管的充气管,其它的还有用固态物质作为敏感元件,如碳化硅或硝酸铝。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现行有效的产品国家标准为GB 1279191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本标准规定了波长范围低于280nm 的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标志。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的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对于在特殊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探测器(如:防爆或同时具有感温、感烟等复合性能的),除特殊性能要求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也应执行本标准。本标准对点

20、型紫外火焰探测器的性能要求:当被监视区发生火灾且火灾参数达到规定值时,其紫外火焰探测器应能响应,并输出火灾报警信号,同时启动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或起同等作用的其他显示器。该标准对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的有关要求见附件4。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只有经国家级检验机构按产品国家标准进行型式检验合格后才能销售和使用。对于准备投入使用或已投入使用的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如果与型式检验时的样品保持一致,并且基本功能正常,基本上就可以保证产品质量。因此,现场检查时应重点核查产品的一致性和检验产品的基本功能。2、产品一致性检查检查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的外观、结构与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中对于样品

21、的描述是否一致。如产品的外观、结构发生改变则判定该产品一致性检查不合格。注: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时应对照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进行。3、现场性能检测项目和不合格情况描述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现场性能检测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描述如表4所列。表4检查项目技术要求不合格情况描述功能检查当被监视区域发生火灾并产生火焰,达到报警条件时,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应输出火灾报警信号,红色报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至被复位。a) 未输出火灾报警信号;b) 红色报警确认灯未点亮;c) 报警确认灯不能保持至被复位。4、检查方法1) 对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进行现场检查时,如果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还未安装,应将其与制造

22、商提供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连接,组成系统进行检验。如果已经安装,准备或已经投入使用的,可直接通电开通后进行检验。2) 确认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可靠连接并接通电源,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3) 将火焰光源(如打火机、蜡烛)置于距离探测器正前方1m处,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是否发出声、光火灾报警信号和正确指示报警部位,观察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是否点亮及其颜色。注:也可利用生产厂商提供的现场测试光源按其技术要求进行检查。4) 撤销火焰光源,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察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变化情况。5、检查器具火焰光源(如打火机、蜡烛)。6、检查中应注意的问题对点型紫外火焰探测

23、器进行功能检查时,应将其与制造商提供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连接,组成系统进行。五、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1、概述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是应用光束被烟雾粒子吸收而减弱的原理的线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规定“无遮挡大空间或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宜选择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对警戒范围内某一线状窄条周围烟气参数及热骚动(热骚动在光束中作为减弱光束的附属物)响应。红外光束线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应用烟粒子吸收或散射红外光束使红外光束强度发生变化的原理工作的。探测器的工作原理与光电感烟火灾探测器类似,只是烟不必进入点型光电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采样室中,在保护空间任何地点上的烟都

24、可能使红外光束衰减。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在一个长达100米的路径上可代替若干个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具有保护面积大、安装位置较高、在相对湿度较高和强电场环境中反应速度等优点,适宜安装在发生火灾后产生烟雾较大或容易产生阴燃的场所,主要是应用在开阔区域的防火;尤其适宜保护难以使用点型探测器甚至根本不可能使用点型探测器的场所。它不宜安装在平时烟雾较大或通风速度较快的场所。探测器包含发射和接收两部分,发射部分发射出一定强度的红外光束,由接收部分对红外光束进行同步采集放大,并通过内置单片机对采集的信号进行分析判断,当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时,接收部分接收到的红外光强度稳定在一定范围内,当烟雾进入探测区内

25、时,由于烟雾对光线的散射作用,使接收部分接收到的红外光的强度降低,当烟雾达到一定浓度,接收部分接收到的红外光的强度低于预定的阈值时,探测器将火警信息传给与之连接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现行有效的产品国家标准为GB 14003-92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本标准规定了利用光束减弱原理来探测烟雾的火灾探测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标志。本标准适用于相对部件间光路长度为1100m,且最小光路长度不大于10m的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及带有探测热骚动(热骚动在光束中作为减弱光束的附属物)功能的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标准要求:当被监视区域发生火灾,其烟参数达到预定值时,光束感烟火

26、灾探测器(以下简称探测器)应输出火灾报警信号,同时启动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或起同等作用的其他显示器。探测器的响应阈值应不小于1.0dB 和10dB。标准对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相关要求见附件5。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只有经国家级检验机构按产品国家标准进行型式检验合格后才能销售和使用。对于准备投入使用或已投入使用的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如果与型式检验时的样品保持一致,并且基本功能正常,基本上就可以保证产品质量。因此,现场检查时应重点核查产品的一致性和检验产品的基本功能。2、产品一致性检查检查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外观、结构与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中对于样品的描述是

27、否一致。如产品的外观、结构发生改变则判定该产品一致性检查不合格。注: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时应对照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进行。3、现场性能检测项目和不合格情况描述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现场性能检测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描述如表5所列。表5检查项目技术要求不合格情况描述功能检查当被监视区域烟参数达到报警条件时,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应输出火灾报警信号,红色报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至被复位。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响应阈值应不小于1.0dB,不大于10dB。a) 未输出火灾报警信号;b) 红色报警确认灯未点亮;c) 报警确认灯不能保持至被复位;d) 响应阈值小于1.0dB或大于10dB。

28、4、检查方法1) 对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进行现场检查时,如果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还未安装,应将其与制造商提供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连接,组成系统进行检验。如果已经安装,准备或已经投入使用的,可直接通电开通后进行检验。2) 确认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可靠连接并接通电源,调节探测器的发射器部分和接收器部分之间的距离为10m,并在同一轴线上,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3) 将减光值为0.9dB的滤光片置于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光路中并尽可能靠近接收器,同时开始用秒表计时30s,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是否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如30s内,火灾报警控制器接收到来自线形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

29、,说明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响应阈值小于1.0dB,则判不合格并结束试验。如30s后未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继续下述试验。4) 将减光值为10.0dB的滤光片置于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光路中并尽可能靠近接收器,同时开始用秒表计时30s,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是否能发出声、光火灾报警信号。如30s未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说明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响应阈值大于10dB,则判不合格。如30s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观察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是否点亮。5)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报警并红色报警确认灯点亮后,撤下滤光片,观察报警确认灯是否保持。然后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察报警确认灯是否恢复至正常监视状

30、态。5、检查器具滤光片:减光值分别为0.9dB和10.0dB。秒表:测量范围为0s100s。6、检查中应注意的问题1) 对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进行基本功能监督检查时,应将其与制造商提供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连接,组成系统进行。2) 如对已经安装投入使用或准备投入使用的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进行现场性能检测时,应切断与其连接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控制输出功能,确保不会使受其控制的现场消防设备误动作,造成财产损失。六、点型复合式火灾探测器对点型复合式火灾探测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根据其探测火灾参数分别参照相应的火灾探测器的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七、手动火灾报警按钮1、概述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是通

31、过手动启动器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的装置。现行有效的产品行业标准为 GA 591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该标准规定了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标志。该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的以按碎(下)或打碎启动零件操作方式动作的报警按钮。对于以其他操作方式动作及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报警按钮,除特殊部分应符合有关标准外,亦应执行该标准。该标准对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相关要求见附件6。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按下述方式进行产品分类:1) 火灾报警按钮按照触发方式分为:a. 手动按碎(下);b. 手动击打;c. 手动拉下;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按其应用范围特征可分为:a. 防爆型;b. 船用型;c

32、. 普通型;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按其安装方式可分为:a. 明装式;b. 暗装式。标准要求手动火灾报警按钮:1) 当现场发生火灾时,操作启动零件,报警按钮应能输出火灾报警信号,同时报警按钮的确认灯应有可见指示,直到启动零件被复原,报警按钮方可恢复原状态。2) 报警按钮的外壳或面罩应符合下述规定:a) 安装时,它的外壳正面或面罩与安装面平行;b) 外壳正面或面罩的面积应大于5000mm2,并有一暴露面积不小于1000mm2的启动零件;c) 安装时,外壳外露的上、下及侧表面至少90%、正面或面罩至少50%的面积涂覆GB3181 所规定的R03 大红色。3) 报警按钮上的确认灯的颜色应为红色,应保证

33、在光照度1000lx 环境下,距正前放3m 处容易识别其点亮的熄灭。4) 报警按钮中的启动零件的强度应满足动作性能的要求。对易碎型,零件破碎时不应产生危险;破碎后,必要时可更换。对重复使用型,动作后,必要时可手动复位。以手按操作方式使报警按钮动作时,其结构应保证手指不触及报警按钮动作的带电金属零件。5) 报警按钮中至少应有一对常开(动合)触头。6) 报警按钮与外部接线应采用接线端子,接线端子要能可靠地连接截面积为0.5mm 到1.5mm 的导线。不使用工具,不可进行接、拆线。报警按钮上的进线口应保证使外部导线便利地进入、接线。进线口应有密封装置(背面进线口除外)。报警按钮的接地,应符合GB 1

34、497 中7.1.7 条的规定。7) 报警按钮的动作性能应符合下述要求:a) 非动作试验,启动零件不得动作,报警按钮不发出报警信号;b) 动作试验,启动零件动作,报警按钮发出报警信号。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只有按行业标准经过检验合格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后才能销售和使用。对于准备投入使用或已投入使用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如果与认证发证或换证检验时的样品保持一致,并且基本功能正常,基本上就可以保证产品质量。因此,现场检查时应重点核查产品的一致性和检验产品的基本功能。2、产品一致性检查检查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外观、结构与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认证发证(或换证)检验报告中对于样品的描述是

35、否一致。如产品的外观、结构发生改变则判定该产品一致性检查不合格。注: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时应对照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进行。3、现场性能检测项目和不合格情况描述、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现场性能检测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描述如表6所列。表6检查项目技术要求不合格情况描述功能检查按下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启动零件,应输出火灾报警信号,红色报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至被复位。a) 未输出火灾报警信号;b) 红色报警确认灯未点亮;c) 报警确认灯不能保持。4、检查方法1) 对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进行现场检查时,如果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还未安装,应将其与制造商提供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连接,组成系统进行检验。如果

36、已经安装,准备或已经投入使用的,可直接进行检验。2) 确认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与制造商提供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并接通电源,使之处于正常监视状态。3) 以按碎(下)或打碎的方式触发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启动零件,观察与之相连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是否能发出声、光火灾报警信号,并指示报警部位。4) 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观察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红色报警确认灯是否点亮,并与非报警状态有明显区别。5) 观察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确认灯能否保持。更换或者复位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启动零件,然后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察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是否恢复至正常监视状态。5、检查中应注意的问题1) 对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进行功能

37、检查时,应将其与制造商提供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连接,组成系统进行。2) 以按碎或打碎的方式触发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启动零件时,注意手不要被划伤。3) 火警状态时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该确认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启动零件已经更换或者复位。八、可燃气体探测器1、概述可燃气体探测器是探测空气中可燃性气体浓度的一种探测装置。目前国内外通常把气体探测器用于探测炼油厂、化学实验室(车间)、溶剂仓库、汽车库及输油输气管道的可燃性气体方面,用于预防潜在的爆炸或毒气危害的工业场所及民用建筑(煤气管道、液化气罐、厨房等),起到防爆、防火、监测环境污染的作用。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规定,在散发可燃气体和可燃蒸气的场所

38、,宜选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一般都是几种气体的混合物,天然气的主要成分是甲烷(CH4),液化气的主要成分是丙烷(C3H8),煤气的成分主要是氢气(H2)和一氧化碳(CO),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打火机使用的气体主要是异丁烷。爆炸浓度下限(Low Explosive Limit简称LEL),即可燃气体爆炸需要的最低浓度,是可燃气体易爆程度的重要指标,比较常见气体的低爆炸浓度下限有:甲烷(CH4)5.0%、丙烷(C3H8)2.2%、氢气4.0%、一氧化碳12.5%、异丁烷1.9%、苯1.3%等。可燃气体探测器一般在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它基本分为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便携

39、式可燃气体探测器和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按防爆要求分为防爆型和非防爆型,点型、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又可分为室内使用型和室外使用型。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一般通过与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组成系统进行工作。目前大多数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应用于石油、化工等工业场所,使用环境要求相对较高,因此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多为防爆型并且为室外使用型。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是指依靠市电或电池供电,具备报警指示功能,可独立使用,因此在家庭厨房中普遍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可随身携带,一般依靠电池供电,分为主动吸气式和扩散式。无论是何种可燃气体探测器,都需要通过气敏元件与可燃气体发生反应,将其产生的信号经过处理、放大,最终由控制装

40、置发出报警信号。因此气敏元件是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核心部件。目前常用的气敏元件有1、半导体气敏传感器;2、催化燃烧式气体传感器(也称接触燃烧式气体传感器或热线式气体传感器); 3、电化学气体传感器; 4、光学式气体传感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现行有效的产品国家标准为GB 15322.12003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1部分: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GB 15322.22003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2部分: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GB 15322.32003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3部分: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GB 15322.42003可

41、燃气体探测器 第4部分:测量人工煤气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GB 15322.52003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5部分:测量人工煤气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GB 15322.62003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6部分:测量人工煤气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该系列标准规定了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检验规则和使用说明书。该系列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可燃气体探测器,除特殊技术要求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执行本系列标准。系列标准对可燃气体探测器的相关要求参考附件7。可燃气体探测器只有经国家级检验机构按产品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合

42、格并获得型式认可证书后才能销售和使用。对于准备投入使用或已投入使用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如果与型式认可发证(或换证)检验时的样品保持一致,并且基本功能正常,基本上就可以保证产品质量。因此,现场检查时应重点核查产品的一致性和检验产品的基本功能。2、产品一致性检查检查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外观、结构与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型式认可发证(或换证)检验报告中对于样品的描述是否一致。如产品的外观、结构发生改变则判定该产品一致性检查不合格。注: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时应对照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进行。3、现场性能检测项目和不合格情况描述可燃气体探测器的现场性能检测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

43、描述见表7。表7检查项目技术要求不合格情况描述功能检查可燃气体探测器在被监视区域内的可燃气体浓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未发出报警信号。4、检查方法1) 对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进行现场检查时,如果可燃气体探测器还未安装,应将其与制造商提供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进行连接,组成系统进行检验。如果已经安装,准备或已经投入使用的,可直接进行检验。2) 确认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与制造商提供的可燃气体控制器连接并接通电源,对于独立式或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按制造商规定进行供电,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3) 根据探测器探测的气体种类,选择相应的试验气体,并检查贮气瓶中的可燃性气体是否能正常释放。4) 向

44、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敏感元件部位释放可燃性气体。释放时,控制贮气瓶的释放流速不宜过快,对于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观察与之相连的可燃气体控制器是否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指示报警部位。对于独立式或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直接观察探测器是否能发出声、光火灾报警信号。注:检查独立式或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时,应按制造商规定的供电方式供电。5 、检验器具针对产品不同,配备符合下述浓度的、贮存在便于携带的贮气瓶或其它容器中的试验气体:甲烷的浓度为50LEL;丙烷的浓度为50LEL;氢气的浓度为125010-6(体积分数);一氧化碳的浓度为50010-6(体积分数)。6、检查中应注意的问题1) 对可燃气体探测器进行功能检查时,应将其与制造商提供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连接并接通电源,组成系统进行。2) 释放贮气瓶中的试验气体时,应注意释放试验气体的流速不应过快。3) 在检查中,应按探测器的标志上所注明的探测可燃气体的种类进行。九、火灾报警控制器1、概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实现火灾早期探测、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向各类消防设备发出控制信号完成各项消防功能的系统,一般由火灾触发器件、火灾警报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等组成。火灾报警控制器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控制中心,能够接收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和故障信号,同时完成相应的显示和控制功能的设备,是组成火灾自动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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