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汇编-上海市发展改革委.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汇编-上海市发展改革委.docx(17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选编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二九年目 录第一部分 国务院有关政策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1)2、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5)第二部分 国家部委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43号)(9)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号)(11)5、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237号)(14)6、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17)7、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112号)(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27号)(24)9、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76号)(39)10、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371号)(43)11、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
3、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558号)(46)12、财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730号)(50)13、财政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873号)(53)1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55)15、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1027号)(59)1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鼓励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8981号)(62)
4、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63)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66)19、财政部关于印发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735号)(68)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70)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75
5、)22、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号)(78)23、关于印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29 号)(81)2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83)25、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调器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214号)(86)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89)2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91)28、
6、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支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和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386号)(93)2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98)第三部分 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及相关扶持政策30、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18号)(103)3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修订的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31号
7、)(106)32、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发展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48号)(108)33、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建交委、财政局、水务局、环保局关于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COD超量削减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城2008267号)(111)3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96号)(113)35、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降耗管理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节200882号)(116)36、上海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8、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沪经节2008484号)(119)37、上海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沪经节2008502号)(123)38、上海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沪经节2008560号)(127)39、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199945号)(130)40、上海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超量减排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环保计2008518号)(133)4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由
9、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0956号)(136)42、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09)046号)(143)4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17号)(146)4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做好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认定管理和抵免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沪经信节2009298号)(149)45、关于转
10、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空调地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19号)(151)46、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高效照明产品地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28号)(156)47、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建交联2009816号)(159)48、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企业调整专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40号)(162)49、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11、知(沪建交联20091640号)(16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利于遏制高耗能产业的盲目发展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缓解能源供应紧张局面。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和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重要意义,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对能源、资源、环境问题的紧迫感和危机感,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认真做好落实差别电价政策的各项工作,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
12、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建立节约能源、资源和降低能耗的长效机制。各地区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制订预案,做好企业关停并转及职工安置等善后准备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国务院办公厅二六年九月十七日附件: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为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淘汰高耗能产业中的落后产能,促进节约能源和降低能耗,现就进一步做好对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必要性2004年6月以来,国家将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产业的企业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并试行差别电价政策,对遏制高
13、耗能产业盲目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缓解电力供应紧张矛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有关方面认识不尽一致,相关措施不够得力等原因,差别电价政策在部分地区尚未得到很好落实。当前,电力供应紧张状况逐步缓解,个别地区擅自对高耗能产业用电实行价格优惠,部分高耗能产业又出现了盲目发展的势头,这种现象如不及时加以引导,必将引发新一轮高耗能产业产能过剩,加大产业结构调整难度,加剧资源浪费与环境污染。将产业政策和价格杠杆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有利于正确引导投资,遏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和低水平扩张,促进建立节约能源和降低能耗的长效机制,对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
14、会都是十分必要的。二、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支持环保、节能等先进生产技术,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引导高耗能产业合理布局,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二)目标。抑制高耗能企业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现有高耗能企业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逐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高耗能产业的整体技术装备水平和竞争能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三)原则。一是以国家产业政策为依据确定电价政策,促进产业政策贯彻落实。二是合理确定高耗能产业的总体电价水平,对允许和鼓励类企业执行正常电价水平,对
15、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适当提高电价,以限制和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结构调整。三是坚持区别对待,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三、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主要措施(一)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各地一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行出台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措施,已经出台实施的要立即停止执行。(二)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在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6个行业继续实行差别电价的同时,将黄磷、锌冶炼2个行业也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制订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见附件1),明确实行差别电价的8个高耗能行业淘
16、汰类、限制类企业的划分标准。(三)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今后3年内,将淘汰类企业电价提高到比目前高耗能行业平均电价高50%左右的水平,提价标准由现行的0.05元调整为0.20元;对限制类企业的提价标准由现行的0.02元调整为0.05元(各年度差别电价最低标准见附件2)。各地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标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四)严格执行对企业自备电厂的收费政策。除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如利用余热、余压或煤矸石发电等)、热电联产的自备电厂外,严格执行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缴纳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7、均不得随意减免。企业自备电厂与电网相连的,应向接网的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国家发展改革委、电监会要对各地执行自备电厂收费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抓紧完善有关政策。自备电厂欠缴上述费用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追缴。(五)加强对差别电价收入的管理。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作为政府性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发布。四、确保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到位各省(区、市)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要成立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工作小组,对高耗能企业和自备电厂进行认真甄别和分类,拟定工作方案,确保自2006
18、年10月1日起对所有列入附件1的高耗能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并于10月底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电监会。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负责按照各省(区、市)政府提出的企业名单,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电监会等有关部门要派出工作组,督促差别电价政策的落实,并将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附件:1.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2.部分高耗能产业差别电价标准附件1: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为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加强价格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制止部分高耗能产业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
19、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特制订本目录。对列入本目录的企业或生产设备实行差别电价。一、钢铁行业(一)淘汰类。1.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炉和中频炉感应炉。2.2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和10吨以上高合金钢电炉)。3.300M3及以下的高炉(不含100M3以上铁合金高炉及200M3以上专业铸铁管厂高炉)。4.2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二)限制类。1.2005年8月以后建设的公称容量70吨以下的电炉项目、1000M3以下高炉和120吨以下转炉项目。2.2005年8月以后建设的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
20、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项目。二、铁合金(含工业硅)行业(一)淘汰类。1.3000千伏安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精炼电炉(硅钙合金、电炉金属锰、硅铝合金、硅钙钡铝、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2.5000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含工业硅)矿热电炉。3.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铁合金(含工业硅)企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二)限制类。2005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2.5万千伏安以下,2.5万千伏安及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铁合金(含工业硅)矿热电炉项目(对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新建铁合金矿热电炉按不小于1.25万千伏
21、安执行)。三、电解铝行业(一)淘汰类。铝自焙电解槽。(二)限制类。2004年5月1日以后建设的电解铝项目(淘汰自焙槽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环保改造项目除外)。四、锌冶炼行业限制类。2004年5月1日以后建设的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锌冶炼项目。五、电石行业(一)淘汰类。1.5000千伏安以下(1万吨/年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2.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二)限制类。2005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2.5万千伏安以下(能力小于4.5万吨)和2.5万千伏安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电石矿热炉项目。六、烧碱行业(一)淘汰类。1.汞法烧碱。2.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二)限制类。2006年1月1日以后
22、建设的15万吨/年以下烧碱装置(用离子膜技术淘汰老装置的搬迁企业除外)。七、黄磷行业淘汰类。1000吨/年以下黄磷生产线。八、水泥行业(一)淘汰类。1.窑径2.2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2.窑径2.5米及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3.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4.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二)限制类。2004年5月1日后建设的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日产1500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附件:2部分高耗能产业差别电价标准 单位:元/千瓦时行业现行差别电价标准2006年10月1日起2007年1月1日起2008年1月1日起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
23、石、烧碱、水泥、黄铜、锌治炼淘汰类0.050.100.150.20限制类0.020.030.040.05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建立完善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和规范的交通税费制度,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公平负担,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国务院决定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现通知如下: 一、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成品油价格和交通税费政策,对保障国内成品油市场供应,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石油需求不断增加,经济社会发展与
24、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以费代税、负担不公平等弊端日益显现;二级收费公路规模过大,结构不合理,与地方经济发展和群众出行的矛盾越来越尖锐。迫切需要理顺成品油价格和交通税费机制。 近期国际市场油价持续回落,为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提供了十分难得的机遇。及时把握当前有利时机,推进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对规范政府收费行为,公平社会负担,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促进交通事业稳定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成品油税费改革。 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不再新设立燃油税,利用现有税制、征收方式和征管手段,实现成品油税费改革相关
25、工作的有效衔接。 1.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 2.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和中央补助支持政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方案和政策统筹研究,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各地可以省为单位统一取消,也可在省内区分不同情况,分步取消。实施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3.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加上现行单位税额,提
26、高后的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元,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为每升0.8元。 4.征收机关、征收环节和计征方式。成品油消费税属于中央税,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征收(进口环节继续委托海关代征)。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纳税环节在生产环节(包括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计征方式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价内征收。 今后将结合完善消费税制度,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将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到批发环节,并改为价外征收。 5.特殊用途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后,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2010年12月31日前,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
27、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纳消费税予以返还。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6.新增税收收入的分配。新增成品油消费税连同由此相应增加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有专项用途,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不计入现有与支出挂钩项目的测算基数,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航道养护费等支出外,其余全部由中央财政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改革后
28、形成的交通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具体转移支付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落实。新增税收收入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是替代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的支出。具体额度以2007年的养路费等六费收入为基础,考虑地方实际情况按一定的增长率来确定。 二是补助各地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补助资金,用途包括债务偿还、人员安置、养护管理和公路建设等。 三是对种粮农民增加补贴,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考虑用油量和价格水平变动情况,通过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中相应的配套补贴办法给予补助支持。 四是增量资金,按照各地燃油消耗量、交通设施当量里
29、程等因素进行分配,适当体现全国交通的均衡发展。 (二)关于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 国产陆上原油价格继续实行与国际市场直接接轨。国内成品油价格继续与国际市场有控制地间接接轨。成品油定价既要反映国际市场石油价格变化和企业生产成本,又要考虑国内市场供求关系;既要反映石油资源稀缺程度,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又要兼顾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 1.国内成品油出厂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和适当利润确定。当国际市场原油一段时间内平均价格变化超过一定水平时,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2.汽、柴油价格继续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1)汽、柴油零售实行最高零售价格。最高零售价格由出厂
30、价格和流通环节差价构成。适当缩小出厂到零售之间流通环节差价。(2)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3)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汽、柴油供应价格,合理核定其批发价格与零售价格价差。(4)供军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国家储备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按国家核定的出厂价格执行。(5)合理核定供铁路、交通等专项部门用汽、柴油供应价格。(6)上述差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3.在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持续上涨或剧烈波动时,继续对汽、柴油价格进行适当调控,以减轻其对国内市场的影响。 4.航空煤油等其他成品油价格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液化气改为实行最高出厂价格管理。 5.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上述完善后的成品油
31、价格形成机制,另行制定石油价格管理办法。 (三)关于完善成品油价格配套措施。 1.继续发挥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作用。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大幅上涨,国家实施有控制地调整汽、柴油价格措施时,原油加工企业会出现暂时性困难,中石油、中石化两公司要继续按照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平衡好内部利益关系,调动炼油企业生产积极性,保证市场供应。 2.完善相关行业价格联动机制。(1)铁路货运价格,根据上年国内柴油价格上涨影响铁路运输成本增加的情况,由铁路运输企业消化20%,其余部分通过提高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疏导,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具体幅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铁道部确定。(2)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价格
32、,首先在运价浮动机制内,由航空公司自主调整具体票价,需要调整燃油附加时,根据航空煤油价格影响民航运输成本变化情况,由航空公司消化20%,其余部分通过调整燃油附加标准或基准票价的方式疏导。调整燃油附加标准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半年。燃油附加具体收取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民航局按照上述原则确定。(3)出租车和道路客运价格,由各地进一步完善价格联动机制,根据油价变动情况,通过法定程序,决定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 3.完善对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的机制。(1)种粮农民。当年成品油价格变动引起的农民种粮增支,继续纳入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统筹考虑给予补贴。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只增不减。(2)城市公
33、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林业、渔业(含远洋渔业)。成品油价格调整影响上述行业增加的成本,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补贴。补贴比例按现行政策执行,补贴标准随成品油价格的升降而增减,具体补贴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新的补贴办法从2009年起执行。(3)出租车。在运价调整前,因油价上涨增加的成本,继续由财政给予临时补贴。(4)低收入困难群体。各地综合考虑成品油、液化气等调价和市场物价变动因素,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4.继续实行石油涨价收入财政调节机制。为合理调节石油涨价收入,妥善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继续按相关规定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 (
34、四)妥善解决改革的相关问题。 1.妥善安置交通收费征稽人员。妥善做好改革涉及人员的安置工作,是成品油税费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保证。要按照转岗不下岗、待安置期间级别不变、合规合理的待遇不变的总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多渠道安置,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持,确保改革稳妥有序推进。各地要锁定改革涉及的征稽收费人员数量,严格把关,防止突击进人。 对公路养路费征稽人员的安置措施:一是交通运输行业内部转岗;二是税务部门接收;三是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多种渠道安置改革涉及人员。 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由交通运输部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35、2.研究解决普通公路建设发展,特别是二级公路发展问题。地方要以这次改革为契机,利用中央财政给予的支持政策,整合现有资源,更好地用于发展二级公路。同时有关部门要按照六费原有资金功能不变的原则,抓紧研究建立和理顺普通公路投融资体制,促进普通公路健康发展。 3.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加强油品市场监测和监管,坚决禁止成品油生产企业为规避税收只开具发票而无实际货物交付和突击销售成品油等非正常销售成品油行为,严厉打击油品走私、经营假冒伪劣油品以及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确保成品油市场稳定。 (五)实施时间。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理顺成品油价格,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三、
36、切实做好改革的实施工作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共同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改革方案平稳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部际协调小组,要切实做好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改革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发展改革、价格、财政、交通、税务、编制、人事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落实责任,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二)保
37、证队伍稳定和资金有效衔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安置人员和维护稳定的责任,把人员安置的工作摆在推进改革的突出位置,提前筹划,周全安排,妥善安置。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改革前后资金安排及预算衔接工作;中央财政要通过向地方预拨资金,确保养护管理及人员经费等需要,保障改革平稳顺利推进。 (三)确保取消收费政策到位,严格禁止乱收费。各地要按照改革方案的统一安排,在2009年1月1日零时全部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已经提前预收的要及时清退,要加强检查,确保取消收费政策落到实处。对确定撤销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点,省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位置和名称,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做好财务清理工作,防止国有
38、资产流失和逃废银行债务。绝不允许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明令取消的各项收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下发配套文件,并加大督查力度。 (四)加强宣传解释工作。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改革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的舆论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舆论引导。 (五)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要密切关注市场情况和社会动态,针对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前做好应对预案,
39、并妥善处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为了规范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四年十月十三日附件: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为了规范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40、清洁生产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重点行业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专项资金。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本办法所称重点行业,是指石化、冶金、化工、轻工、纺织、建材等污染相对严重的行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中小企业。第三条 清洁生产资金的使用
41、应当科学、公正、透明,有利于鼓励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有利于达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类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第四条 清洁生产资金采取拨款补助的管理方式。补助范围是:1.通过采取改进产品设计、采用无毒无害的原材料、使用清洁的或者再生的能源、运用先进的物耗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物的清洁生产项目;2.通过采取改进生产流程、调整生产布局、改善管理、加强监测等措施,在生产过程中控制污染物产生的清洁生产项目;3.对物料、水和能量等资源进行综合利用或循环使用的清洁生产项目;4.采用成熟的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具有推广示范效应的清洁生
42、产项目;5.其他具有推广示范效应的清洁生产项目。第五条 申请清洁生产资金补助的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2.熟悉所属行业的清洁生产技术和标准;3.具备实施清洁生产的能力,包括:实施清洁生产的技术方案、工艺流程、技术力量和项目资金来源等;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财务、信用状况良好;5.其他需具备的条件。第六条 清洁生产资金的申报与审批下达程序:1.财政部印发年度资金申报通知。2.省级财政部门按项目组织申报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部。申报材料包括正式申请文件和项目的实施方案。3.财政部在对地方申报补助资金项目进行评审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的规定,编制下达清洁
43、生产资金计划,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第七条 接受清洁生产资金补助的中小企业应承担披露清洁生产工艺流程和技术方案的义务。披露时,企业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除外。第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清洁生产资金及项目的管理并跟踪问效;财政部不定期组织有关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第九条 清洁生产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对截留、挤占、挪用及弄虚作假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资助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还将进行以下处理:将已经拨付的清洁生产资金全额收回上缴财政部;三年内不得申报清洁生产资金。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我委研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对执行中出现问题,请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