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苑科技大学采购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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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苑科技大學採購辦法 95年12月29日行政會議通過 96年8月29日校務會議通過 96年10月30日董事會議通過第一條 為建立本校採購制度,提升採購效率與品質,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雇傭等。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校內預算或經簽陳校長核准採購之執行,如屬政府機關補助辦理之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適用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第四條 請購作業:一、請購金額未達10萬元之耗材、勞務、工程等之採購,請購單位

2、填妥紅色請購單及檢附廠商報價單、比價分析表,經單位主管核章後,送交採購組登記,經會計、總務等審核確認後,送請校長核准後辦理採購。二、設備類採購或請購金額達10萬元之耗材、勞務、工程等之採購,請購單位填妥白色購單及檢附廠商報價單、比價分析表,經單位主管核章後,送交採購組登記,經會計、總務等審核確認後,送請校長核准後辦理採購。三、請購金額一萬元以下之採購,得徵詢一家廠商報價,超過一萬元之採購,應徵詢三家或以上之廠商報價。四、須公開招標、公告徵求廠商報價、限制性招標等之採購,除請購單外,應填妥公開招標(公開徵求報價)申請書或限制性招標申請書。五、屬營繕工程之請購,營繕組於完成前置作業(含設計圖、工程

3、費概算及經核定)後,得以提出。第五條 採購作業:一、為提高行政效率,設備維修費五千元以內,或行政事務費金額二千元以內之支用,得由請購單位自行辦理採購後,檢據紅色請購單、發票、維修紀錄卡等憑證辦理核銷。二、請購金額一萬元(含)以內之採購,採購人員得與一家廠商議價,作成議價紀錄陳核。三、請購金額一萬元以上之採購,採購人員須與三家以上之報價廠商辦理比(議)價,作成議價紀錄陳核。如以中信局共同供應契約或獨家代理(製造)辦理之採購,得直接向供應商採購,不受廠商家數限制。四、如遇重大天然災害,為保障師生安全,屬緊急性需求或維修,得經校長或其代理人之核可後,向合理報價之廠商直接辦理議價採購。五、請購金額達1

4、00萬元(含)以上之採購,應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採購組應製作標單,訂定招標規範,標示截標期限及開標日期、地點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採購,應在政府機關招標資訊系統公告,開標會議由總務長主持,會同會計室監標及相關單位共同開標,決標後作成會議紀錄,再依循採購程序辦理。六、適用政府採購法且請購金額在10萬元(含)以上未達100萬元之採購,應在政府機關招標資訊系統公告,公開徵求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進行比(議)價程序,如因緊急需要,得於公告前敘明理由,經校長核准於第一次公告後未能取得3家廠商之報價時,得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與報價廠商進行比(議)價程序。七、規格訂定:(一)請購單位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

5、採購規格,且規格文件中,對技術或服務之特性,不得有限制競爭或提及特定之商標商名,但無法以精確方式說明招標要求時,得註明或同等品字樣。(二)請購金額50萬元以上或規格訂定有瑕疵時,得由採購組召開規格審查會議決。八、底價訂定:(一)適用政府採購法且請購金額在10萬元(含)以上之採購,於開標或議價前,由總務長依請購單位提供之價格分析擬建議底價陳請校長或其授權人核定底價。(二)以學校經費辦理之採購,金額達30萬元者,於開標或議價前,由總務長依請購單位提供之價格分析,擬建議底價陳請校長或其授權人核定底價。九、決標:(一)辦理公開招標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二)辦理公

6、開招標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於招標前,須組採購評選委員會,議定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三)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並經校長核定為得標廠商。(四)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預算以內之最低標,並經校長核定為得標廠商。(五)決標後,應辦理決標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廠商,或以訂購單通知得標廠商。第六條 契約簽訂作業:一、採購金額達10萬元以上之請購案,須與得標廠商簽訂合約,合約書內容主要要求品質優良、維護保證、保固期限、交貨期限、履約管理及訂定延遲罰則等以確保本校權益。二、契約應明訂有關智慧財產權之歸屬,如廠商履約結果

7、涉及智慧財產權者,本校得視需要於契約規定取得部分或全部權利或取得授權。三、營建工程契約應要求廠商於履約期間投保營造綜合保險,該保險並應包括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四、契約應訂明,得標廠商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本校不得主張任何權利;廠商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五、契約應註明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如有訴訟,應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七條 驗收作業:一、驗收期限:不須功能測試者,應於貨到10天內,由請購單位通知保管組、採購單位及會計單位等會同辦理驗收;有功能測試者,須俟功能測試期間過後,由請購單位通知保管組、採購單位及會計單位等會同辦理驗收。10

8、萬元以內之小額採購不須通知監驗單位。二、驗收人員之職責及分工如下:(一)主驗人員:為請購單位主管,負責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二)會驗人員:為保管組與請購單位人員,會同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三)協驗人員:為設計、監造、承辦採購單位人員,其職責為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作業。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驗收,協驗人員應至現場協助驗收,其餘則以書面辦理。(四)監驗人員:為會計單位及經校長指派熟諳採購業務之人員,其職責為監視驗收程序。採購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應實地監驗,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

9、之一得採書面辦理,但對承辦採購單位通知有廠商提出異議、申請調解仲裁或提起訴訟之採購驗收,應實地監驗。三、採購金額五千元以內得由請購單位自行辦理驗收。四、驗收應作成驗收紀錄表(工程驗收單),由辦理驗收人員會同簽認後,與發票、收據等作為財產入帳之原始憑證。五、驗收得採分批或部分驗收,有初驗程序者,於初驗合格後2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無初驗程序者,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後3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六、財物、勞務等採購金額壹仟萬元(含)以上或工程採購金額壹億元(含)以上之驗收,除上開規定之相關人員外,應聘請專家學者參與驗收工作。第八條 核銷及付款作業:一、請購案經完成採購、驗收等作業程

10、序後,由總務處採購組(營繕組)將發票黏貼於支出憑證粘存單上,並隨附請購單、廠商報價單、議價紀錄表、契約書、驗收紀錄表(工程驗收單)等文件,經總務長、會計主任審核並陳請校長核准後,交由會計室作帳及總務處出納組辦理付款程序,如屬財產設備,總務處保管組應於財產登帳同時將財產增加單併同以上單據辦理核銷。二、凡購買物品或勞務,除水電費、郵電費、報費、交通費、銀行手續費及匯費等依法免具統一發票者外,應儘量取具統一發票核銷。第九條 採購人員倫理:一、採購人員應依據法令規定,本於良知,公正執行職務,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或關說,不利用職務關係對廠商收受賄賂、回扣、餽贈、招待出遊或其他不正當利益。二、採購人員應致力

11、於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並促使採購制度健全發展。三、採購人員有違法或不當之行為,應視情節輕重,報請上級主管懲處,採購人員操守清廉或致力提升採購效能著有貢獻者,陳報獎勵。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之處,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務會議決議,並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附件:本辦法之作業流程圖及使用之表單一、新建工程前置作業流程圖二、新建工程發包流程圖三、新建工程施作流程圖四、預算金額1萬元以上請購作業流程圖五、預算金額100萬元(含)以上請購案,上網公開招標作業流程圖六、預算金額10萬100萬元請購案,上網公開徵求廠商書面報價單

12、或企劃書作業流程圖七、議價紀錄表(營繕工程用)八、比價紀錄表(營繕工程用)九、保固切結書(營繕工程用)十、新建工程工程材料審查明細表(營繕工程用)十一、工程驗收紀錄表(營繕工程用)十二、工程日報表(營繕工程用)十三、工程週報表(營繕工程用)十四、請購單(白色)十五、請購單(紅色)十六、比價分析表(財物、勞務)十七、議價紀錄表(財物、勞務)十八、財物採購廠商報價分析十九、粘貼憑證用紙二十、採購契約二十一、財物採購合約書附表二十二、財產驗收單二十三、變更作業申請單二十四、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附件一高苑科技大學文件編號版次版文件名稱採購辦法頁次5.1.1新建工程前置作業流程圖: 流 程

13、權責單位 表 單附件二高苑科技大學文件編號版次版文件名稱採購辦法頁次5.1.2新建工程發包流程圖: 流 程 權責單位 表 單附件三高苑科技大學文件編號版次版文件名稱採購辦法頁次5.1.2新建工程施作流程圖: 流 程 權責單位 表 單附件四高苑科技大學文件編號版次版文件名稱採購辦法頁次預算金額1萬元以上請購作業流程: 流 程 權責單位 表 單附件五高苑科技大學文件編號版次版文件名稱採購辦法頁次預算金額100萬元(含)以上請購案,上網公開招標作業流程:附件六高苑科技大學文件編號版次版文件名稱採購辦法頁次預算金額10萬100萬元請購案,上網公開徵求廠商書面報價單或企劃書請購作業流程文件編號附件版次頁

14、次附件七議價記錄表工程名稱:規格及數量:原報價格:報價廠商:年 月 日議價結果:說 明:廠商簽名:年 月 日議價結果:說 明:廠商簽名:年 月 日議價結果:說 明:廠商簽名:附件八比價記錄表負責單位:營繕組工程名稱:預算金額:廠商名稱原報價格(含稅)第一次議價(含稅)第二次議價(含稅)第三次議價(含稅)綜 合 評 估備 註文件編號附件版次頁次附件九保 固 切 結 書具保固切結書人 茲因承攬 工程於民國 年 月 日完工驗收。自驗收之日起 年以內,所有經辦工程,除地震颱風等人力不能抗拒之災害以外,如有毀損倒坍及傾斜漏雨或因工作欠妥用料不佳而致損壞之情事,承攬人應即自備工料,照原式樣負責修復,不得推

15、諉延宕藉詞索價,倘有故違及意外情事發生,均由保固切結書人,負責連帶賠償,合具切結是實。承 攬 人 :住 址 :保固切結書人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文件編號附件版次頁次附件十高苑科技大學 新 建 工 程 工程材料審查明細表第 頁共 頁合約項目號次合約使用材料名稱規格使 用 位 置選 用 材 料設計監造單位審查結果符 合 說 明不 符 合符 合主 辦 單 位設計監造單位簽認承 包 商 簽 章建 築 師監工人員文件編號附件版次頁次附件十一意複見驗見 意 合 綜 收 驗形情驗抽 工程名稱:高苑科技大學工程驗收記錄 驗收日期: 年 月 日監 工 人 員驗 收 人 員監 驗 人 員會 驗

16、人 員承 包 商 簽 章附件十二文件編號附件版次頁次工 程 日 報 表工程名稱: 新建工程晴陰雨出工天氣上午日 期: 年 月 日下午工 程 名 稱出 工 日材 料 名 稱出 工 數模 板 工砌牆工(內)鋼 筋 工粉刷工(內)混凝土工磁磚工(內)鷹 架 工粉刷工(外)吊 磚 工磁磚工(外)工 程 摘 要填表人: 附件十三文件編號附件版次頁次工 程 週 報 表工程名稱: 新 建 工 程日 期出 日 數年 月 日星期一年 月 日星期二年 月 日星期三年 月 日星期四年 月 日星期五年 月 日星期六年 月 日星期日填表人: 文件編號附件版次頁次附件十四 高 苑 科 技 大 學請 購 單請購部門填 單

17、日預算編號請購單編號聯會計室存查(白) 聯總務處存查(藍) 聯請購單位存查(紅)品 名 規 格單 位數 量用 途請購人單位主管總務會計校 長項目廠 商 名 稱廠 牌 規 格報 價議 價總 務 處 擬 辦 1.擬向# 訂購2.訂購後 天交貨3.付款方式 現金支票驗收後 個月到期日支票4.報價至 月 日有效5.請簽註意見呈核經 辦單 價總 價單 價總 價1總務長23請購部門意見45會計主任校 長文件編號附件版次頁次附件十五高 苑 科 技 大 學 請 購 單預 算 編 號:請購單編號:民國 年 月 日請購部門 材 料 編 號品 名 及 規 格數 量單位用 途 及 說 明註:1.本單限用於零星材料之請

18、購。 2.不同類之物品請分案請購。 3.訂單編號: 請購人請購部門主管總務會計校長文件編號附件版次頁次附件十六比 價 分 析 表品 名:預算編號:請購單位:預算金額:規 格#1 #2 #3 #4 報 價第一次議價第二次議價第三次議價綜 合 評 估文件編號附件版次頁次附件十七議 價 紀 錄 表廠 商 名 稱:設 備 名 稱:規 格 及 數 量:(詳如報價單)原 報 價 格: 單價:總價:(含稅)第一次議價年 月 日 單價:總價:(含稅)結 果:交 貨 期 限:訂購後 內交貨。付 款 方 式:驗收後 個月到期日支票。保 固 期 限:驗收後 年完全保固。其 他:1.交貨安裝完畢,需測試 天後,合格使

19、辦理驗收。 2.第二次議價年 月 日 單價: 總價: (含稅)結 果:交 貨 期 限:訂購後 內交貨。付 款 方 式:驗收後 個月到期日支票。保 固 期 限:驗收後 年完全保固。其 他:1.交貨安裝完畢,需測試 天後,合格使辦理驗收。 2.本議價紀錄表所議定之採購項目與條件經校方核准後,與合約同等效力。 會 計: 主 任: 廠 商:校 長: 簽 章 總 務: 教 師:附件十八文件編號附件版次頁次財 物 採 購 廠 商 報 價 分 析廠 商 1 2 3品 名 規 格數量單 價總 價單 價總 價單 價總 價交 貨 期 限付 款 方 式保 固 期 限其 他擬 辦:文件編號附件版次頁次附件十九高 苑

20、科 技 大 學粘貼憑證用紙 憑 證 編 號 預 算 科 目 金 額 用 途 說 明款付廠商由墊付千萬百萬十萬萬千百十元經手人驗 收 或 證 明總 務 長會計審核會計主任機關長官憑 證 粘 貼 線說明:.本用紙除(憑證編號)及(預算科目)兩欄由會計部門填列外,其餘各欄應由經辦報銷工作之事務人員填列。.本用紙憑證粘貼線上端有關人員蓋章欄之欄數得視各機關經理物工作之實際分工程序自行增減。.凡提供參考之附件,如不能同時粘貼,則記明某憑證之附件,按號另裝成冊一併附送,並於憑證簿封面上註明外附件若干件。提高工作效率,注意憑證內容具備事項1.機 關:高苑科技大學。2.時 間:年月日應填妥。3.印 章:商號正

21、式印章及負責人之章。4.地 址:高雄縣路竹鄉中山路1821號5.金 額:單價總價(需相符);單位為元。6.用 途:由經手人填寫應詳細具體。7.印 花:照規定貼並銷印註明免用統一編號。8.更 改:店章及負責人章。9.無 效:擦刮挖補塗改鉛筆書寫墨跡不勻。10.品名為外文:應翻中文。11.外 幣:應折新台幣及註折合率。12.印刷或紙張:附樣張並印製日期數量。13.廣告費:附刊登廣告當日報紙。14.電報費:附事由箋或電文。15.發票品名書寫一式者應附明細表並加蓋發票章及負責人章。16.旅 費:附旅費報告表及收據發票,開會通知或公文等証明文件、心得報告, 出差請示單。17.驗 收:由使用者或保管者蓋章

22、;由機關首長指派驗收者應由該員蓋章。18.統一發票;收取二聯式發票。19.收銀機統一發票:列印學校統編07928004(採買人簽名及應於每筆註明品名)20.機關及民間團體之領據應具備:(1)負責人、主辦會計、出納人員簽章。 (2)單位及團體之印信。21.發票收據請由下往上且勿超出黏貼憑證。附件二十高苑科技大學購置契約(A) 招標機關(以下簡稱機關)高苑科技大學及得標廠商(以下簡稱廠商)雙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一、契約包括下列文件:1.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2.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3.決標文件及其變

23、更或補充。4.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5.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二、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三、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1.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2.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機關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不在此限。招標文件如允許廠商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並經機關於審標時接受者,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3.文件經機關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4.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5.

24、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四、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機關解釋為準。如有爭議,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五、契約文字:1.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以外文為準。2.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六、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規定者外,以公制為之。七、除另有規定外,契約以機關簽約之日為簽約日。八、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該無效之部分,機關及廠商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

25、之。九、契約正本2份,機關及廠商各執1份,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副本份(請載明),由機關、廠商及相關機關、單位分別執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第二條履約標的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第三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一、契約價金總額含營業稅: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二、因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算。第四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一、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或不必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二、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未列入標價

26、數量清單之項目或數量,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廠商供應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廠商負責供應,不得據以請求加價。三、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廠商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四、中華民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規費或關稅,由廠商負擔。五、契約規定廠商履約標的應經第三人檢驗者,除另有規定外,其檢驗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第五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一、驗收後付款:契約驗收後付款為契約價金總額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於驗收後 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內撥付。二、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1.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27、落後預定進度達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以上者。2.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3.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4.廠商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5.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三、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方式調整;未約定調整方式者,視同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總價不同者,亦同。四、廠商計價領款之印章,除另有規定者外,以廠商於投標文件所蓋之章為之。五、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履約期間應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人數,各應達其國內員工總人數1%,並均以整數為計算標準,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

28、入。僱用不足者,應分別依規定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繳納上月之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招標機關應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之廠商資料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以供勞工及原住民主管機關查核代金繳納情形,招標機關不另辦理查核。六、廠商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統一發票,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契約價金含營業稅而廠商提出收據者,所含營業稅應予扣減。七、履約標的自中華民國境外輸入,契約允許以不可撤銷信用狀支付外國廠商契約價金,廠商遲延押匯或所提示之文件不符契約或信用狀規定,致機關無法提貨時,不論機

29、關是否辦理擔保提貨,其因此而發生之額外倉租及其他費用,概由廠商負擔。八、廠商履約有逾期違約金、損害賠償、採購標的損壞或短缺、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不符契約規定、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機關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給付或自保證金扣抵。第六條 稅捐一、以新臺幣報價之項目,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應含營業稅。由自然人投標者,不含營業稅。二、商為進口施工或測試設備、臨時設施、於我國境內製造財物所需設備或材料、換新或補充前已進口之設備或材料等所生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等稅捐、規費,由廠商負擔。三、口財物或臨時設施,其於中華民國以外之任何稅捐、規費或關稅,由廠商負擔。第七條 履約期限

30、一、履約期限(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廠商應於 年 月日以前(決標日/機關簽約日/機關通知日/收到信用狀日起 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 (指定之場所)/完成(交易條件)。其他: 二、日曆天或工作天(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日曆天:以日曆天計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計入不計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工作天:以工作天計者,下列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不計入。1.國定假日:元旦、二二八紀念日、勞動節、國慶紀念日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布放假日數免計履約期限。2.民俗節日:春節、清明節、端午節及中秋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布放假日數免計履約期限。3.全國性選舉投票日及各級主管機關臨時公布放假者

31、,免計履約期限。4.星期日及星期六免計履約期限。但其與前3目日期有相互重疊者,不得重複計算。5.免計入履約期限之日,廠商如有施作者,免計入履約期間。三、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履約期限得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四、履約期限展延:1.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非可歸責於廠商,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儘速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履約期限。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且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1日者,以1日計。(1)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2)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3)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履約

32、。(4)因辦理契約變更或增加履約標的數量或項目。(5)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6)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因承包契約相關履約標的之延誤而影響契約進度者。(7)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2.前目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止履約時,廠商應於停止履約原因消滅後立即恢復履約。其停止履約及恢復履約,廠商應儘速向機關提出書面報告。五、期日:1.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2.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送達機關之場所者,履約期間之末日,以機關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當日為機關之辦公日,但機關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時間者,以次

33、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第八條 履約管理一、與契約履約標的有關之其他標的,經機關交由其他廠商承包時,廠商有與其他廠商互相協調配合之義務,以使該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因工作不能協調配合,致生錯誤、延誤履約期限或意外事故,其可歸責於廠商者,由廠商負責並賠償。受損之一方應於事故發生後儘速書面通知機關,由機關邀集雙方協調解決。二、契約標的未經驗收移交機關前,所有已完成之履約標的及到場之材料、機具、設備,包括機關供給及廠商自備者,均由廠商負責保管。如有損壞缺少,概由廠商負責。其屬經機關已估驗計價者,由廠商賠償。部分業經驗收付款者,其所有權屬機關,禁止轉讓、抵押、出租、任意更換或其他有害所有權行使之行為

34、。三、項設施或設備,依法令規定須由專業技術人員安裝、履約或檢驗者,廠商應依規定辦理。四、約內容有須保密者,廠商未經機關書面同意,不得將契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五、廠商履約期間所知悉之機關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六、轉包及分包:1.廠商不得將契約轉包。廠商亦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未依法登記或設立,或依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作為分包廠商之廠商為分包廠商。2.廠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機關得予審查。3.廠商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仍應負完全責任。分包契約報備於機關者,亦同。4.分包廠商不得將分包契約轉包

35、。其有違反者,廠商應更換分包廠商。5.廠商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6.前目轉包廠商與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七、廠商及分包廠商履約,不得有下列情形:僱用無工作權之人員、供應不法來源之履約標的、使用非法車輛或工具、提供不實證明、非法棄置廢棄物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八、契約訂有履約標的之原產地者,廠商供應之標的應符合該原產地之規定。九、採購標的之進出口、供應、興建或使用涉及政府規定之許可證、執照或其他許可文件者,依文件核發對象,由機關或廠商分別負責取得。但屬機關取得者,機關得通知廠商代為取得,並由機關負擔必要之費用。十、

36、前款文件,屬外國政府核發者,以由廠商負責取得或代為取得為原則。十一、廠商應對其履約場所作業及履約方法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十二、廠商之履約場所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廠商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發生意外時,應立即採取搶救、復原、重建及對機關與第三人之賠償等措施。十三、機關於廠商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其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十四、廠商不於前款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 1.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廠商負擔。 2.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3.通知廠商暫停履約。十五、履約所需臨時場所,除另有規定外,由廠商自

37、理。十六、機關提供之履約場所,各得標廠商有共同使用之需要者,廠商不得拒絕與其他廠商共同使用。十七、機關提供或將其所有之財物供廠商加工、改善或維修,其須將標的運出機關場所者,該財物之滅失、減損或遭侵占時,廠商應負賠償責任。機關並得視實際需要規定廠商繳納與標的等值或一定金額之保證金_ (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十八、廠商於機關場所履約者,應隨時清除在該場所暨週邊一切廢料、垃圾、非必要或檢驗不合格之材料、工具及其他設備,以確保該場所之安全及環境整潔,其所需費用概由廠商負責。十九、以海空運輸入履約標的:1以CFR/CPT 或CIF/CIP條件簽約者,廠商應依照契約規定負責洽船或洽機裝運。以其他條件簽約者,由機關負責洽船或洽機裝運。2廠商安排之承運船舶,如因船齡或船級問題而發生之額外保險費,概由廠商負擔。除另有規定外,財物不得裝於艙面。 二十、廠商履約人員對於所應履約之工作有不適任之情形者,機關得要求更換,廠商不得拒絕。第九條 履約標的品管一、廠商在履約中,應對履約品質依照契約有關規範,嚴予控制,並辦理自主檢查。二、機關於廠商履約期間如發現廠商履約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或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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