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和加拿大等国与欧盟牛肉进口措施案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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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和加拿大等国与欧盟牛肉进口措施案,组员:李娟 孙昌 刘野 李睿 田洁赟 杨玉婷,分析方向,背景,投诉方主张,专家组分析与裁定,欧盟上诉,4,美国和加拿大上诉,上诉机构分析与裁定,争议焦点,启示,案情简介,背景,本案涉及的背景是欧共体理事会1981年和1988年的一系列指令,禁止进口使用荷尔蒙添加剂生产的牛肉。1981年,欧共体理事会通过了81/602指令。要求欧共体成员国禁止对农场牲畜使用含有增长激素,雌激素,雄激素或妊娠作用的物质,并且禁止销售或进口使用这些物质的牛肉或牛肉制品。但是规定了两种例外,一是为了治疗和畜牧学的目的,可以由兽医或者在兽医的负责下使用这种具有雌激素,雄激素,或者妊

2、娠作用的物质;二是为了促进生长的目的,并根据欧共体成员个别实施的法规管理时,允许使用孕酮,睾酮,17雌二醇,玉米赤霉醇,和去甲雄三烯醇酮。欧共体成员国有义务在适用这些规则时以不低于欧共体内部贸易的待遇对待来自第三国的产品。,1988年颁布的88/146指令进一步严格了81/602指令的禁令,禁止为增长或者增肥目的使用孕酮,睾酮,17雌二醇,以及以任何目的去使用玉米赤霉醇,和去甲雄三烯醇酮,但该禁令仍允许根据前述的条件为治疗和畜牧学的目的而使用具有雌激素,雄激素或者妊娠作用的物质。1997年7月1日,上述指令被废除,取而代之以96/22指令。这一指令继续禁止为促进生长目的使用这些荷尔蒙,限制为治

3、疗和畜牧学的目的使用荷尔蒙,还特别加强了兽医的作用,以及对测试和管理的规定。美国声称,欧共体禁止进口为促进生长目的使用具有六种特定荷尔蒙作用的牛肉或者牛肉制品,违反了GATT, SPS, TBT, 及农产品协议。争议中的六种荷尔蒙是孕酮,睾酮,17雌二醇,玉米赤霉醇,和去甲雄三烯醇酮,以及抗赘生性孕激素(MGA)。孕酮是一种妊娠作用的天然荷尔蒙,睾酮是一种雄激素作用的天然荷尔蒙,17雌二醇是一种雌激素作用的天然荷尔蒙,玉米赤霉醇是一种雌激素作用的合成荷尔蒙,去甲雄三烯醇酮是一种雄激素作用的合成荷尔蒙。天然荷尔蒙是动物和人类内生的荷尔蒙,而合成荷尔蒙是人工生产的荷尔蒙。,1996年1月26日,美

4、国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DSU)第4条(磋商)、“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协议)第11条(磋商和争端解决)、“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第14条(磋商和争端解决)、农业协议第19条(磋商和争端解决)和 GATT第22条(磋商)提出要求与欧共体磋商,解决欧共体禁止使用荷尔蒙添加剂饲养的牛肉进口的问题。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加拿大要求加入磋商。1996年3月27日,美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与欧共体共同磋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1996年4月25日,美国请求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成立专家组。1996年5月20日,DSB决定成立专家组,专家组的职权范围是:“根据美

5、国在编号为WTDS266号的文件中涉及之协议的有关规定,审查由美国在该文件中向DSB提出的事项,作出决定以协助DSB提出建议或作出这些协议规定的裁决。”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和挪威保留作为第三方介入本案的权利。 1996年7月2日,专家组建立。,案情简介,经过专家组与双方会晤,与第三方会晤。向技术专家咨询(与加拿大就相同事由提出申诉的专家组共同组织)。1997年5月7日,专家组向双方送交了报告,应欧共体的要求,6月4日,专家组再次与双方会晤。 1997年6月30日,专家组报告分发给WTO各成员。 1996年6月28日,加拿大也根据上述协议,提出要求与欧共体磋商,解决欧共体禁止使用荷尔蒙添加剂

6、的牛肉进口问题(本案编号为WTDS48)。澳大利亚、美国和新西兰相继要求加入磋商。1996年7月25日,进行了磋商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1996年 9月27日,加拿大请求成立专家组。10月16口,DSB决定成立DS48专家组。1996年11月4日,各方同意由第26号案件专家组审理本案。接下来的程序与美国的专家组程序同时进行了。由美国和加拿大分别提出的申诉针对相同的问题,专家组也是由相同的三个人组成,但专家组作出了两个分别的报告,其内容基本相同,只有一些非实质性的区别。,投诉方主张,美国提出,欧共体禁止进口使用荷尔蒙生产的牛肉,违反: SPS 协议第2条、第3条、第5条 GATT 第1条、第3条

7、TBT 协定第2条 农业协议第19条1996年1月26日,美国根据 : DSU 第4条 SPS 协议第11条 TBT 协议第14条 农业协议第19条 GATT 第22条要求与欧共体磋商,解决欧共体禁止使用荷尔蒙添加剂饲养的牛肉进口的问题。 1996年2月2日,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要求加入1996年3月27日,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与欧共体磋商未果。,1996年6月28日,加拿大根据 : DSU 第4条 SPS 协议第11条 TBT 协议第14条 农业协议第19条 GATT 第22条要求与欧共体磋商,解决欧共体禁止使用荷尔蒙添加剂饲养的牛肉进口的问题。 1996年7月,澳大利亚、新西

8、兰、美国要求加入,欧共体拒绝了美国的请求。1996年7月25日,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与欧共体磋商未果。,专家组分析与裁定,DS26案,1996年11月4日各方同意专家组合并审理本案,1997年1月7日和2月19日专家组与各方当事人会晤,1997年2月17日、18日专家组向技术专家咨询,1997年6月30日专家组报告分发给WTO各成员,1997年5月7日 专家组向各当事人送交了报告,专家组分析与裁定,争议措施的范围各协议在本案中的适用1争议措施的范围:专家组确定,他们要审查的是欧共体对使用 6种激素生产的牛肉禁止进口的措施,而不审查6种激素之外的其他添加剂、其他肉类或活牛进口的问题。在专家

9、组程序最后,美国提出其要求并不限于牛肉,也扩大到比如说羔羊肉,不限于肉及肉产品,也包括活动物。专家组认为,在专家组程序中,美国从没有对欧共体禁止对牛肉以外的动物使用荷尔蒙提出具体的主张,或提交事实性的或科学的证据。专家组还注意到美国和欧共体提交的研究都涉及人类健康或牛消化荷尔蒙的风险,而不是对其他动物的风险。美国提交的设立专家组的申请中只提到肉及肉产品。专家组因而裁定欧共体禁止牛之外的肉类及产品不属于专家组的职权范围。欧共体禁止活动物进口不属于专家组的权限范围。,争议措施的范围各协议在本案中的适用,2,SPS, TBT, GATT的适用美国引用了上述三个协议提出要求,而欧共体也引用上述三个协议

10、作为抗辩。对于SPS,双方都同意争议措施是该协议意义上的检疫措施。专家组同意争议措施是适用于保护人类生命或健康免于食物中六种具体的荷尔蒙残余的风险,双方也同意根与SPS第一款,SPS也适用于本争端。SPS协议是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而欧共体的措施从1981年就开始实施,因此专家组需要解决 SPS协议是否适用的问题。DSU第3条第2款指出,对条约的理解应当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法公约第28条规定,条约之规定对该成员国没有约束力。”欧共体的措施可以被看作持续存在的措施,在SPS生效前制定但并没有在生效后停止存在。这与维也纳公约第28条规定的情况不同;而SPS协议中不仅没有不同的意思表示

11、,反而有几个条款明确规定,确认该协议适用于协议生效前制定,但生效后仍然保留的检疫措施的一般原则。专家组最后也注意到WTO协定第16条4款规定,每一成员都应确保其法律,规章,和行政管理程序应与其据有关协议的义务相一致。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裁定SPS协议应当适用于本争端。TBT协议第1条第5款明确规定:“本协议各项规定不适用于实施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附录A所指的卫生及植物检疫措施。”故TBT协议对本案不适用。欧共体措施是否符合SPS协议,再分析其是否符合GATT协议的问题。,本案涉及的是货物贸易,因此GATT表面上是适用的。专家组注意到,美国只是在解决SPS之后引用了GATT,而欧共体并没有引用

12、除了20条(b)之外的其他GATT规定证明其措施的正当性。3,SPS和GATT的关系既然SPS和GATT都适用于本争端,对于是否先解决哪一协议的问题,争端方的观点不同。欧共体对SPS的规定作了实体性和程序性的区别。实体性的规定只解释GATT第20条 b,而不增加新的义务,而程序性的规定却包括了GATT没有的要求。因而SPS的实体规定只有在诉诸第20条b即确立了违反GATT的另一规定时才予以解决。额外的程序性规定可以直接独立于之前的违反GATT而审查。美国提出,SPS是审查检疫措施的特别法,因而应先予以解决。美国提出SPS的适用并不要求先确定违反GATT,因为SPS是一个独立的协议,适用于所有的

13、检疫措施,施加了GATT第3条或第20条例外之外的要求。在审查两者之间的关系时,专家组首先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条约解释的根本原则,要求根据条约条文的通常含义,上下文及其目标和宗旨进行善意解释。专家组首先审查SPS第1条1款。该款规定了协议适用的两个条件:争议措施是检疫措施;该措施可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国际贸易。除此之外再没有其他的要求。SPS尤其没有包括先违反GATT规定的明确要求。专家组进一步注意到欧共体作出的SPS程序性和实体性的规定的区别在协议条文中并没有依据。并且,专家组发现欧共体提出的SPS并没有再GATT第20条b所含义务之外另增加额外实体义务的主张是没有说服力的。很明显,SPS

14、的一些规定细化了GATT中的规定,尤其是20条b。但不能得出SPS只是在确立违反了GATT才适用的结论。,另外专家组注意到,在这方面,GATT第20条b采取的一般方法根本不同于SPS采取的方法。GATT第20条b规定了可以引用来证明违反GATT条款的正当性的一般例外,并不限于检疫措施。而SPS规定了成员制定维持具体类型的措施即检疫措施应满足的具体义务。SPS包括了GATT所没有包括的义务,这一结论位SPS第2条4款所确认。该款规定,与本协议的相关条款一致的检疫措施,视为与据GATT下的与检疫措施有关的义务相一致,尤其是GATT第20条b的规定。推定一类义务因另一类义务的履行而履行,意味着后一类

15、的义务至少与前一类的义务相同或可能更大。故专家组裁定:SPS中的任何规定都没有要求先确立违反GATT的有关规定才能适用SPS。在专家组得出不需要解决据SPS提出的要求之前先解决GATT的要求这一结论后,专家组必须确定在本争端中应首先审查哪一个协议。SPS具体规定了争议措施的类型。如果专家组选择审查GATT,还需要回过头来审查SPS:如果确立违反了GATT,则应审查GATT第20条(b)可能引用,并必然需要审查SPS;如果没有发现违反GATT,仍需对争议措施与SPS的一致性进行审查,因为与GATT一致并不能推定位与SPS一致。基于这些原因,并为了以最有效的方式进行对争议的审理,专家组先审查据SP

16、S提出的要求。专家组认为,SPS协议是具体的协议,它在GATT义务之外为成员方规定了其他义务,即使先分析欧共体的措施是否符合GATT,也一定要分析其是否符合SPS协议的问题,专家组决定先分析,专家组分析与裁定,第3条第3款 允许成员方实行保护程度高于国际标准的措施,但有两个条件:一是以协议第5条的规定为依据,二是不得违反协议的其他规定。(1).专家组认为“以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进行的、适合有关情况的风险评估为基础”表明措施和风险评估结果之间应存在一种客观的、合理的联系。评估应从技术层面和经济层面进行。而某一措施的保护水平是否适当主要取决于有无其他较好的可供选择的措施存在。而欧盟的措

17、施并非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违反了第5条第1款。,2、根据SPS协议第3条第1款 审查欧共体的措施是否以国际标准为依据,专家组分析与裁定,(2).欧共体任意地、没有理由地采取了它认为合适的措施,是变相的贸易限制措施,不符合SPS协议第5条第5款; (3).欧共体所维持的限制措施不是以风险评估为依据,又不符合SPS协议第3条第3款的要求,因此不符合SPS协议第3条第1款。 专家组认定其不是以国际标准为依据,建议DSB要求欧共体修改其措施,使之符合SPS协议的规定。,欧盟上诉,1997年9月24日,欧共体向DSB提出上诉,10月6日,欧共体提交了上诉方材料。欧共体要求上诉庭确认专家组: (1)认定举证

18、责任有误; (2)对SPS协议适用了错误的审查标准; (3)错误地确认SPS协议能适用于WTO协议生效之前制定的措施; (4)对事实的判断不符合DSU第11条的客观原则; (5)自己选择技术专家、给予美国和加拿大额外权利、依据当事方之外的论点作出结论构成了越权; (6)对SPS协议第3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解释不正确; (7)错误地根据SPS协议第5条第1款确认,欧共体的措施没有以风险评估为基础; (8)对SPS协议第5条第5款的解释不正确;,美国和加拿大上诉,1997年10月9日,美国和加拿大作为上诉方提交了材料。10月20日,美国和加拿大提交了被上诉方材料,欧共体也提交了被上诉方材料。同一天,

19、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挪威提交了第三当事方材料。 美国和加拿大要求上诉庭确认:专家组没有对欧共体的措施是否符合SPS协议第2条第2款和第5条第6款作出结论,这样运用司法节制原则是不正确的。,上诉机构分析与裁定,1、举证责任问题专家组报告:实行SPS措施的成员有义务证明它没有违反SPS的规定。 DSU(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规定“谁投诉谁举证”,只有在确定了投诉方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之后,举证责任才转移到被诉方。 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做出的欧盟应当首先证明其采取的措施符合SPS规定的义务的结论是错误的。,上诉机构分析与裁定,2、关于SPS第3条上诉机构指出,专家组将SPS第3条第1款规定的“应

20、根据现有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制定”解释为“应与现有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一致”是错误的,因为“应依据”与“一致”的含义是不同的。上诉机构指出, “应根据”一词并不要求各成员采取与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完全相同的措施,而是要求各成员采取其中一些国际标准或指南。 对于第3条第3款,上诉机构同意专家组的分析,认为成员方可以在“存在科学理由”的情况下采取比国际标准保护程度更高的措施,但任何高于国际标准的保护水平都必须符合SPS第5条的规定。,上诉机构分析与裁定,3、关于SPS第5条第1款上诉机构指出,SPS协议第5条是对第2条第2款一般义务的具体适用。 专家组认为SPS第5条第1款包含了程序要求和实体

21、要求,上诉机构认为,第5条第1款并没有专家组所说的程序要求,因此专家组的这一结论是错误的。 但上诉机构认为欧共体提供的报告不能支持其采取的措施,他没有进行SPS第5条第1、2款所规定的风险评估,因而专家组的最终结论是正确的。上诉机构裁定欧共体没有证明其指令根据风险评估制定,不符合SPS第5条第1款,因而也 不符合第3条第3款。,上诉机构分析与裁定,4、关于SPS第5条第5款SPS第5条第5款规定“为了达到运用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的概念,在防止对人类生命或健康,动物和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构成风险方面取得一致性的目的,每个成员应避免在不同的情况下任意或不合理地实施它所认为适当的不同的保护水平,

22、如果这种差异在国际贸易中产生歧视或变相限制。各成员应根据本协议第十二条第1、2和3款中的规定,在委员会中相互合作来制定准则,以推动本条款的实际贯彻。委员会在制定准则时应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人们自愿遭受的人身健康风险的例外情况。”美国除指控欧共体指令不符合第3条的国际标准外,还认为该指令不符合第5条第5款构成对国际贸易的限制。上诉机构认为应将第5条第5款与第2条第3款一起考虑,前者包括三个因素:有关成员在“不同的情况下”是否采取了他认为适当的不同的卫生保护水平;不同的情况下保护水平的差别是否是“任意的”或“不合理的”;保护水平的差别导致了对“国际贸易的歧视或变相限制”。可比较的不同情况为:含有

23、相同或类似物质;对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有相同或类似的负面影响上诉机构认为必须考虑相关案件的所有环境因素。考虑到欧共体指令的整体设计和结构,上诉机构认为其并未对国际贸易造成歧视或变相限制。,上诉机构分析与裁定,5、关于SPS第5条第7款、第3条第3款及前言第6段欧共体荷尔蒙牛肉案还涉及预防原则的适用,即对SPS协议第5条第7款、第3条第3款及前言第6段的解释。上诉机构没有逐条解释,但指出1、SPS协定没有规定预防原则可以作为违反该协定的辩护理由;2、预防原则承认成员方有权制定其认为适合的保护水平,包括高于国际标准的保护水平;3、专家组在决定成员是否有足够的科学理据支持其措施时,应谨记负责任的政

24、府遭遇风险时多采取谨慎或具预防性的态度;4、预防原则本身并不免除专家组根据解释条约的原则解释SPS协定的责任。上诉机构同意专家组意见,预防原则并没有推翻SPS协定第5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争议焦点,欧盟有没有违反SPS协议?,争议焦点,专家组和仲裁庭的审理的过程和最终结果有没有违反DSU规定?,争议焦点,根据SPS协定规定,成员国在实施检疫措施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实施的措施应在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所必须的限度内2必须有科学的依据3实施的措施不得歧视和不得构成对国际贸易的限制和变相的限制 在本案中,欧共体采取的措施中涉及6种荷尔蒙,其中5种存在国际标准,即CCDEX标准,另一

25、种(MGA)没有国际标准,由于欧共体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采取的措施是以国际标准为根据的,专家组认为欧共体采取的措施存在任意和无理由的差异,因而该行为违反了SPS协定,1、欧盟有没有违反SPS协议?,争议焦点,DSU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为了防止有实力的成员强迫弱小成员接受不公平的争议解决条件,DSU要求磋商,争议解决中正式提出所有的事项和解决办法,包括仲裁裁决,均与所适用的协定相一致,且不得使任何成员根据这些协定获得的利益减损和丧失,也不得妨碍这些使用协定的任何目标的实现。在本案中专家小组以及上诉审时内容均没有涉及到SPS第二条的内容:卫生措施的科学性原则和各成员采取卫生措施的权利很明显其定案和判决

26、的依据并不足,其违反了DSU的公平合法性原则。,2、专家小组和仲裁庭的审理的过程和最终结果有没有违反DSU规定?,启示,发达成员方在经济发展水平和科技发达程度上是很接近的,对于“国际标准”问题,应当说在一般情况下是有共识的,然而一旦涉及利益问题,对于国际标准的采纳和评判上则存在分歧。如若是WTO的发达成员方和发展中成员方发生此类问题的争议,则由于“国际标准”往往是由发达国家制定、认可、评判的,因此对发展中成员方的出口贸易利益影响无疑是巨大的,实际是牺牲发展中成员方的利益。因此如何在国际贸易中制定一些为大多数国家认可的,比较符合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国际标准”就有非常重大的意义。,1国际标准的制定、

27、采纳、评判问题,启示,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采取高标准的技术措施以限制外国产品的进口,往往有非常正当的理由。由此发达国家采取严格的,高标准的动植物检疫措施,就会成为扭曲国际贸易的一种非常重要的非关税壁垒。所以,要建立一个绿色的贸易壁垒规制机制。,2绿色贸易壁垒的规制问题,总析,整个过程体现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原则和目标:保护权利义务,一体化争议解决,协商,公平合法等,虽然历经20多年马拉松赛跑,但是最终还是协商解决.,荷尔蒙牛肉争端案走过了WTO争端解决机制提供的所有的外交和司法解决程序:从欧盟与美国的初步谈判到双方对簿公堂,经历了WTO争端解决的所有程序包括:(1)磋商;斡旋;调解;调停和仲裁(2)专家小组审理(3)上诉机构审理(4)裁决的执行与监督(5)非违法之诉。,Thank Yo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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