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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燃气工作手册指南天然气门站选址原则1、站址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2、站址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供电、给排水和通信等条件;3、门站应少占农田、节约用地并应注意与城市景观等协调;4、门站站址应结合长输管线位置确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单位:规划局相关单位:建设局、国土局、消防队、环保局、交通局、水利局、林业局、农业局、卫生防疫局等相关管理部门及自来水、下水、煤气、供电等单位审批程序:1、建设单位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填报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2、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性质、规模提出规划初步审查意见。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2、根据需要征求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选址的意见;对大中型项目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选址。4、根据有关规定,由相应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附有标明建设项目地址和范围的附图。报送资料: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征询消防、环保、卫生防疫、交通等相关管理部门及自来水、下水、煤气、供电等相关配套部门的选址意见。需要报送下列图纸、文件: 申请函; 填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其它有关计划文件; 1:500或1:1000地形图三份(由建设单位向市测绘院晒印),并用铅笔标明用地界限; 原址改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须附送土地产权属证件(复印件); 有联建的应送
3、联建协议; 大中型建设项目应附送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选址论证; 属工业项目和其它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或对周围地区有一定影响和控制要求的应加送下列资料: 有关工艺的基本情况,对水、陆运输、能源和市政、公用配套(包括电力、给排水、道路、煤气和通讯)的基本要求; 项目建设成后可能对周围地区带来影响以及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建设有制约的控制要求; 有关环境保护(三废排放量及排放方式)、卫生防疫、消防安全的资料; 其它特殊要求。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证、审批单位:规划局相关单位:建设局、国土局、消防队、环保局、交通局、水利局、林业局、农业局、卫生防疫局等相关部门审批程序: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4、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填报建设项目定点申请表。2、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以及城市规划要求,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位置,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用地的具体位置和界限,或者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3、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综合协调后,提出定点初步审查意见(含“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按规定经审核后,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建设用地规划定点通知单(含经审核的“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4、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修建性规划设计(简称“总图”)、初步设计方案、年度计划文件
5、等有关资料!核定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按第二章的规定由相应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并在总图上签署审核意见。5、根据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用地规划定点通知单、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附图必须联用。申报资料: “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内容包括:标有建设用地位置与界限的用地红线图,环保、交通、消防、土地等方面的综合性意见,建设用地外部限制条件(包括文物保护、山水地形、四邻建设情况、规划道路红线等),建设用地内部使用条件(包括空地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容积率、排水、人防、防洪、环保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
6、服务设施的配套要求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审批单位:规划局审批程序: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土地征用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年度计划等有关资料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2、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对施工图设计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初步划定建设工程界限。3、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到影响相邻用地和建筑的建设工程;速必须征求相邻单位或者个人的意见。4、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施工图,经现场验线后,审批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标有建设工程具体审定界
7、限的附图(即“建设红线图”)。三者必须联用。5、经相应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和建设红线图上签署审核意见后,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办证、审批单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审批程序及报送资料: (A)建设用地单位持项目建议书及项目设计资料、规划部门意见(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要)等向用地所在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填写预审申请表。 (B)涉及林业、消防、环保、地质灾害、压覆矿床等问题的,由用地单位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预审通过后由用地单位持预审意见向计划等部门申报办理可行
8、性研究、初步设计的批复手续。同时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土地调查、测绘等基础工作。 (C)建设用地单位持以下材料向用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a、用地申请报告;b、项目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的批复;c、所涉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d、用地预审意见;e有关项目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平面规划布置图等有关图件。 (D)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资料初审并经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报送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批时需加附如下资料: a、本级政府向上报政府的请示; b、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c、“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用土地方案、农地转用方案
9、(涉及农地转用时要)、补充耕地方案(涉及占用耕地时要)、供地方案。 d、有关图件:包括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补充耕地位置范围图(涉及占用耕地时要)。 (E)省人民政府根据市上报材料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批。(F)用地经批准后由用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包括发布征地公告,办理补偿登记,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审批收费依据: 1、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文件;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有
10、关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字1999584号文件;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建20026号文件 2、耕地开垦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3、防洪保安资金: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0131号)文件附件1:建设用地申请表计量单位:公顷、 万元建设用地申请单位(盖章)建设项目名称建设用地预审报告预审机关预审报告文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预审机关预审报告文号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建设规模工程初步设计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工程概算建设资金组成工程建设
11、工期申请用地面积其中:农用地功能分区名称用地面积申请供地方式容积率补充耕地方式备注附件2: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供地方案许可的审查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一、城市(乡镇)分批次申请建设用地的:(一)文字资料1、市、州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报批单;2、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呈报)意见;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4、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5、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6、补充耕地验收文件;7、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情况说明;8、听证纪要、听证笔录;9、有关房地产市场供需状况及开发建设项目的情况说明(报批房地产
12、用地的必备材料);10、市、县人民政府关于该批次土地开发利用论证报告;11、属国家宏观调控限制建设的项目的用地准入材料;12、计划、规划、财政、林业、环保、交通(公路)、消防、电力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二)图件资料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2、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明拟占用地块位置和范围,加盖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土地权属认定专用章);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附相关位置复印件,加盖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规划审批章);4、补充耕地位置图;5、建设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二、城市(乡镇)单个建设项目申请用地的:(一)文字资料1、
13、市、州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报批单;2、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呈报)意见;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4、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5、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6、补充耕地验收文件;7、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情况说明;8、听证纪要、听证笔录;9、有关房地产市场供需状况及开发建设项目情况的说明(报批房地产用地的必备材料);10、属国家宏观调控限制建设的项目的用地准入材料;11、计划、规划、财政、林业、环保、交通(公路)、消防、电力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二)图件资料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2、拟占用土
14、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明拟占用地块位置和范围,加盖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土地权属认定专用章);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附相关位置复印件,加盖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规划审批章);4、补充耕地位置图;5、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或初步设计图。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申请用地的:(一)文字资料1、市、州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报批单;2、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呈报)意见;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4、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5、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6、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
15、其他设计批准文件;7、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8、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情况说明;9、听证纪要、听证笔录;10、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11、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12、属国家宏观调控限制建设项目的用地准入材料;一三、规划、财政、林业、环保、交通(公路)、消防、电力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二)图件资料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2、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明拟占用地块位置和范围,加盖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土地权属认定专用章);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附相关位置
16、复印件,加盖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规划审批章);4、补充耕地位置图;5、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三)其他要求1、已完成补充耕地的,附补充耕地验收文件;2、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报告、说明等;3、占用基本农田的,附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4、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附草签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价评估资料等。四、只征不转建设项目申请用地的:(一)、文字资料1、市、州人民政府土地征用报批单;2、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呈报)意见;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征用土地方案;4、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5、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6、建设
17、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7、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情况说明;8、听证纪要、听证笔录;9、规划、财政、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二)图件资料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2、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明拟占用地块位置和范围,加盖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土地权属认定专用章);3、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五、只转不征建设用地的:(一)文字资料1、市、州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报批单;2、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呈报)意见;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4、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5、可行性研究报告
18、批复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6、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7、规划、财政、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或手续。(二)图件资料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2、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明拟占用地块位置和范围,加盖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土地权属认定专用章);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附相关位置复印件,加盖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规划审批章);4、补充耕地位置图;5、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湖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和征用土地预审管理办法 为确保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的落实,进一步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和征用土地预审工作,根椐土地管理
19、法第52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23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需要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和征用土地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就土地利用方面有关事宜进行初步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的行政措施。 第二条 用地预审范围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对可行性论证报告中有关土地利用与保护的章节内容进行预审; 2、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评审时,对建议书有关土地利用与资源保护的章节内容进行预审; 3、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转为建设用地的批次进行预审。 第
20、三条 预审权限 建设用地预审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组织实施。 1、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负责同级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2、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项目、2公顷以上的(含本数,下同)由省厅组织预审(必要时可以委托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预审); 3、对“圈内”建设项目用地在6公顷以上的由省厅组织预审; 4、批次转用用地在10公顷以上的由省厅组织预审(审查)。 第四条 预审程序 1、用地预审申请。对需新增建设用地和征用土地的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有土地利用的章节和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
21、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并填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受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预审权限受理预审申请并逐级申报。由省厅预审的项目,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向省厅申报,但须报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组织。由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管理机构会同农用地转征管理机构组织进行用地预审; 4、对建设项目用地符合预审基本要求的,预审人员应在预审完后及时出具预审报告;对预审项目基础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指出。待资料完备后再出具预审报告。 第五条 预审材料要求 提出预审申请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协助下,
22、提供下列预审材料: 1、编制的建设用地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有土地利用的章节,包括项目用地选址情况、项目用地规模、占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情况、拟占用土地的类型、占用耕地概况及征地补偿标准等内容); 2、耕地补充措施; 3、有关符合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说明; 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报告(拟使用土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 5、拟建项目位置和规划蓝线图; 6、土地利用现状图;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须在图上标明项目位置); 8、城市用地控制性详规图(限于批次转用或“圈内”项目)。 第六条 预审原则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土地用途管制的原则; 2、优先保证国
23、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原则; 3、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4、尽量少占耕地和耕地占补平衡的原则。 第七条 预审要点 受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初步申请的报件材料是否齐全;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3、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内; 4、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有关特殊政策; 5、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是否合理; 6、农用地转用指标是否纳入年度计划; 7、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筹措情况; 8、征地范围内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资料是否齐全; 9、占用
24、耕地的补偿措施和补偿费用是否落实; 10、补充耕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相关规划; 11、拟使用的土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是否附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对批次转用的,对上述第1、2、5、6、7、8、9、10、款所需材料进行审查。 第八条 预审责任 1、组织预审的人员必须以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组织好预审工作,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依法行政; 2、预审人员必须携带带有编号的预审报告书,编写出预审报告。预审报告按本办法第五条预审要点的内容填写,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编号与预审人员挂钩,明确预审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3、受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
25、日内完成用地预审工作。大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延长用地预审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九条 监督检查 1、省厅对市(州)、县组织预审的建设项目和省厅委托市(州)预审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2、市(州)、县(市)对建设项目进行预审,必须向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备案,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一级报告的预审情况和备案登记存档,以便备查; 3、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下一级土地行政方管部门的预审项目进行检查或抽查; 4、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预审时有不负责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授权预审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当事人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条 需要新
26、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凡应进行建设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未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填表说明: 1、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用地预审申请时,必须填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建设项目主管机关”填项目工程建设者的主管部门。 3、“立项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填批准项目建设书的单位及批准文件编号。 4、“投资性质及规模”填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拟定的投资性质和规模。 5、“拟建地
27、点及项目选址”中拟建地点填项目涉及的乡(镇)以上行政区域,公路、铁路等线性项目填涉及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项目选址分别按不同选址方案的填报项目用地的具体地点和四至。 6、“规划依据”填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确定的选址、土地用途及占用耕地补偿等方案的规划依据,即是否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要求。 7、“供地政策”栏中,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依照“允许供地项目”、“限制供地项目”和“禁止供地项目”填写“是”或“否”。“项目选址”“项目拟用地总面积”的具体内容,按照推荐的选址方案填报。面积单位为“公顷”。 8、“拟用地权属状况”填建设拟占用土地的权属状况及面积。 9、“建设项目占用耕
28、地补充措施及资金”填报建设者项目可行性报告中“土地利用与地地质环境影响”章节关末战时用耕地补充方案的主要内容。 10、“地质环境影响及保护评价”填报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涉及地质环境影响及保护的评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一、建设工程报建办理程序:1.窗口受理,审查工程报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2.根据工程结构按核定的平米造价计算应交的各项规费(劳保基金、质监费、招标管理费,),并开具交费清单;3.业主凭交费清单到收费窗口交清报建规费,窗口出具“工程报建联系函”;4.业主持“工程报建联系函”申请办理建工局招标办理招标事宜;5.业主凭窗口的报建工程联系函到建工局招标办办理招标事宜。申报资料:1.计划立
29、项批文;2.规划红线和规划工程许可证;3.银行资信证明;4.经有权部门审核的设计文件、地质勘察资料、勘察单位资质证明;5.招标形式批文。收费标准:1.劳动保险基金按建安造价3.5%收取;2.质量监督费按建安造价2收取;3.招投标管理费分别由建设方、施工方按建安造价的0.75收取。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理程序:1.申报人到窗口领取报建登记表和招标申报表;2.业主凭窗口的工程报建联系函到招标办申请招标事宜;3.窗口受理;4.招标办审查资质和相关批文及资料。申报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2.自行招标的招标组织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3.招标文件。收费标准:
30、无三、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1.业主递交发证审批表和相关资料;2.审查相关资料;3.窗口受理4.审查批准;5.颁发施工许可证(副本)。申报资料1.建设工程项目计划批文;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报表;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5.经有权部门鉴证后的建安合同;6.中标通知书及中标工程情况一览表;7.工程质量、安全受监手续;8.报建规费交纳凭据;9.建设工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收费标准:无工程竣工备案办理办理程序1.业主凭窗口工作联系单到质量监督站办理备案初审手续;2.窗口受理;3.业主凭质检站初审手续到窗口办理竣工备案签批手续;4.签发“施工许可证”正本;5.业主凭施工许可
31、证本和备案手续到产权部门办理产权登记。二、申报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五日内,建设单位应提交的下列文件到窗口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1)规划许可证或开工报告;(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3)工程质量监督报告;(4)安全监督报告;(5)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6)公安消防部门批准文件;(7)环保部门批准文件;(8)质量合格文件:a.单位工程检查、验收记录(有效原始记录);b.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文件;c.监理部门签署的竣工移交证书;(9)地基基础、工程结构验收记录及检测资料,基础施工抽测资料;(10)工程竣工验收报告:a.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b.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c.监理
32、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d.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e.建设单位单位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有工程概况、合同执行情况、工程管理及竣工验收质量等情况及质量总评价,项目法人身份复印件;f.专家验收组的工程竣工验收统一意见。(1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12)工程质量保修书;(一三)商品住宅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修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14)城建档案合格证;(一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及整改后的验收记录;(16)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已签署意见竣工结算书;收费标准:无城市燃气工程其它相关施工证件办理一、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
33、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0号);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11月10日省人大常委会第23号公告);4.水利部、国家计委、环保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保19945一三号)。受理条件:1.请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请示;2.水土保持方案文本;3.方案编制单位资格证的彩色复印件(具有乙级以上资质);4.方案编制人员上岗证编号;5.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和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审核标准:1.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及补
34、充规定;2.符合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审查要点(水保监测中心20021一八号文)的规定;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14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一三条的规定。二、河道内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工程设施建设方案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号)。受理条件:1.项目建设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包括可行性研究成果等文件、图纸,以及建设项目所处河段上、下各5公里河段地形图(比
35、例尺:1/5001/5000);4.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由有最终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通过的防洪评价报告(按我厅湘水洞管2001一八号文件要求进行编制);5.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审查意见。6.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审核标准:1.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2.符合岸线规划;3.不影响河势稳定;4.不妨碍行洪、不降低河道泄洪能力;5.不妨碍防汛抢险;6.不影响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7.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得当;8.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9.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协议。三、跨河、穿河工程设施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的位置、界限设定依据:1.中
36、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受理条件:1.河道土地占用申请书;2.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设计;4.建设项目占用河道的具体位置和界限(地形图比例尺为1500);5.防洪影响评价报告;6.防洪影响补救措施设计以及经费落实计划文件;7.施工组织安排及防汛措施。8.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审核标准:1.符合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涉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要求;2.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3.防洪补救措施及经费落实;4.施工组织设计及防汛措施符合防洪要求;
37、5.废弃物及施工临时设施处置符合防洪要求;6.涉及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的,有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7.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协议。收费依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规范执收单位的收费行为,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经济发展工作的通知(湘办发2001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028号)要求,我们对水利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重新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38、、全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此次审定后的项目和标准执行(详见附件)。今后如需增减收费项目须经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审批,调整收费标准须经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 二、省水利厅要加强对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各执收单位应持本通知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管理办法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三、水利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监察部、审
39、计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上缴同级财政,支出由财政部门核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坐支或挪作它用。执收单位应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水利系统内举办的培训班等收费由主管部门另行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规定办理。五、凡未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的,一律按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由物价、财政部门依法查处,对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六、本
40、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水利系统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湖南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表序号收 费 项 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元)执收单位收费对象收费性质资金用途备 注一水资源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行政性上交财政、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管理与保护等事项的开支1、城市是指县城所在地以上的城镇,县城以下的城镇(工矿区)自来水公司(厂)取水按城市公共供水取水标准计收;2、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取水量的部分按标准的1.5倍计收,没有取水许可证取水的,按
41、标准的3倍计收;3、保证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和生产安全取水并综合利用的,按地下水收费标准50%计征。4、下列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1)城乡居民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或者其他少量自行取水的(地表水一五0m3/月.户以内,地下水80m3/月.户以内);(2)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取水的;(3)保证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不包括综合利用的部分);(4)预防或消除对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危害必须取水的。5、市州、县(市、区)征收的水资源费10%上缴省统筹使用。1地表水(1)工业取水每立方米0.03(2)生活取水每立方米0.025(3)城市公共供水取水每立方米0.02(4)水力发电取水每千瓦小时0
42、.001(5)火力发电循环冷却取水每千瓦小时0.0012地下水(1)城市规划区内取水城市公共供水取水每立方米0.05其他取水每立方米0.30(2)非城市规划区取水每立方米0.05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性上交财政用于水土保持建设与管理支出上缴比例:1、县(市、区)收取的上交省10%,上交市州10%;2、市州收取的上交省10%。下列情况不收费:1、未损坏原地貌的;2、已完成“三通一平”土地的开发项目;3、原拆原建的建设项目(扩建部分除外)。1损坏原地貌的每平方米1.5损坏原地貌的单位和个人2损坏监测、科研等人工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按恢复同等规模标准工程的现行造价计收损坏水土保持工
43、程、监测、科研等设施的单位和个人1、按技术要求自行恢复的不收费;2、对现行造价有争议的,由有价格认证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认证。三水土流失防治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行政性上交财政,用于水土流失防治的费用支出1、有水土保持方案但无力自行治理和无水土保持方案的按本表收费标准收费,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2、下列情况不收费:(1)按水土保持方案自行治理并达到要求的;(2)已完成“三通一平”土地的开发项目;(3)原拆原建的建设项目(扩建部分除外);(4)对农民免收。3、对同时存在几种情形造成水土流失的,只能按一种情形最高标准计征。1损坏原地貌造成水土流失的每立方米22烧制、生产、采矿造成水土流失的(1)采矿(石)每吨1(2)烧瓦、烧砖每万块3(3)水泥、石灰生产每吨13乱堆、乱倒废弃土、石、砂、碴造成水土流失的每立方米3湖南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表序号收 费 项 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元)执收单位收费对象收费性质资金用途备 注四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建安工作量各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被监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行政性上交财政,用于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费用支出大城市:长沙市(只限于市区和郊区);中等城市:株洲、湘潭、衡阳、邵阳、岳阳市(只限于市区和郊区)小城市:其他市州县。1大城市1.52中等城市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