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外经贸版)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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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国际贸易规范,对外经贸大学冷教授,第一节 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一、国际贸易的特点 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是指从国际范围来看的国或地区与别国或地区进行货物和服务交换的活动。 国际贸易在交易环境、交易条件、贸易做法等方面所涉及的问题,都远比国内贸易复杂,其主要特点表现如下:(一) 国际贸易属跨国交易,情况错综复杂(二) 国际贸易线长面广,中间环节多(三) 国际贸易风险大,具有不稳定性(四) 国际市场商战不止,竞争激烈,二、出口贸易的基本流程 出口贸易的基本流程在通常情况下可分为:交易前的准备工作阶段、交易磋商和签订合同阶段,以及出口合同履行阶段三大环节。 (一)

2、出口交易前的准备工作阶段 为了做好国际贸易这项艰难复杂而又十分重要的工作,必须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出口交易前需要准备的事项很多,其中主要包括下列工作:1、选配参加谈判的人员2、选择目标市场3、选择交易对象4、制定出口商品经营方案5、做好出口商品商标的国外注册工作,(二)交易磋商和签订合同阶段 交易磋商在形式上可分为口头和书面两种,当然,在特殊情况下,一项交易的达成也可以通过买卖双方既已成为习惯的某些行为予以确认。交易的一般程序应包括邀请发盘、发盘、还盘、接受和签订合同等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交易成立的基本环节,也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三)出口合同履行阶段1、备货2、催证、审证和改证3、租船订舱

3、与保险4、制单结汇,二、进口贸易的基本流程进口贸易的基本流程一般分为:进口交易前的准备工作阶段、交易磋商与签订进口合同阶段、进口合同的履行阶段。(一)进口交易前的准备工作阶段 进口交易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编制进口计划、填制进口卡片、选择目标市场和交易对象、制定进口商品经营方案等。1、合理安排商品数量与时间及采购市场2、选择合适交易对象3、严格掌握交易价格4、灵活选择交易条件与贸易方式,(二)交易磋商与签订进口合同阶段 进口交易磋商与出口交易磋商的程序基本相同。但在实际业务中,进口交易磋商还应注意的问题有:不要向同一地区过多询盘,防止国外商人乘机抬价;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报价要仔细综合比较,做好货比

4、三家的工作。(三)进口合同的履行阶段1、开立信用证2、派船接运货物并办理保险3、审单与付汇4、报关、验收和拨交5、进口索赔,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一、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的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货物买卖合同是指卖方为了取得货款而把货物的所有权移交给买方的一种双务合同。所谓“双务”(Bilateral)是指合同双方相互承担义务,同时,双方都享有权利,一方所承担的义务正是另一方所享有的权利。,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的基本区别就在于其具有国际性。所谓国际性通常采用的衡量标准有

5、: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或者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或者订立合同的行为完成于不同的国家,或者货物经由一国运往另一国。但究竟采用哪一种标准,则各国均有不同的情况。按照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国际性的标准则采用第一种情况,即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买卖的标的物是货物 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但究竟什么是货物,或者货物如何确定的,国际组织对此也曾经过长期探讨。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则采取了排除法,即将下列产品排除在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 (1)供私人,家属或家庭使用而进行的购买; (2)经由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 (3)根据法律执行应进

6、行的买卖; (4)各种债务券或者货币的买卖; (5)船舶、汽垫船或飞机的买卖; (6)电力的买卖。,(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性质为买卖 所谓买卖合同,按照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是指由卖方将货物的所有权转换给买方,以换取买方的金钱作为对价。这一特征是买卖合同与其它类型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的重大区别。,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交易双方当事人就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的方式,是合同当事人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形式。根据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一)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等可以有

7、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采用这种形式订立合同,可以加强当事人的责任心,督促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在发生纠纷时,便于举证和分清责任。因此,它是合同的主要形式。,(二)口头形式 是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通过对话方式,包括当面谈判和通过电话方式而订立的合同。采用这种形式简便易行,对保证交易迅速达成起着一定的作用。但因缺乏文字依据,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往往举证困难,不易分清责任。 (三)其它形式 是指可能存在的除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之外的合同形式。如通过发运货物,或者预付货款等行为形式表示对合同内容的确认。,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又称合同条款,是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

8、同时也时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客观依据。 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二节 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一、国际条约 (一)国际条约的含义及作用 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Treaty)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的政治、经济、贸易、文化的军事等方面的关系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诸如公约、协定的议定书等各种协议的总称。 国际条约依法缔结生效后,即对当事各方具有拘束力,必须由当事各方善意地履行。对此,国际法上有一项“条约必须遵守”的基本原

9、则,即缔结条约以后,各方必须按照条约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因此,国际条约是国际贸易所应遵守的重要法律之一。 在国际法中,按照缔约方的数目,国际条约可划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又称公约)。,二、国际贸易惯例(一)国际贸易惯例的涵义 国际贸易惯例一般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 经过反复实践形成的,并经过国际组织加以解释和编篡的一些行为规范和习惯做法。 构成国际贸易惯例一般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国际贸易惯例应是在一定范围内的人们经长期反复实践而形成的某种商业方法或通例或行为规范;2、国际贸易惯例的内容必须是明确肯定的,并被许多国家和地区所认可;3、国际贸易惯例必须是在一定范围

10、内众所周知的,从事该行业的人们认为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二)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 1、国际贸易惯例有利于买卖合同的顺利磋商和订立。因为国际贸易惯例可以简化进出口交易的相关手续, 节省费用开支,缩短商务谈判的时间,从而在国际贸易的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通过理解和掌握国际贸易惯例,可以帮助解决履行合同中的争议与纠纷。当在某些国际贸易合同订立时, 考虑不严谨, 法律适用不明确, 而使因履约当中的争议与纠纷不能依照合同的规定得到很好的解决。此时,当事人可以援引国际贸易惯例来处理,争取到有利的地位,从而将损失降低到减少。 3、通过国际贸易惯例的运用,有利于国际贸易中的各个环节相互衔接,解决银行

11、、船公司、保险公司、海关、商检等机构开展业务和处理进出口业务实践中所遇到各种问题。,(三)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准则,也是国际贸易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 在我国的一些商业法律中, 对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均作了相应的规定。例如,民法通则和海商法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应该指出,法律与国际贸易惯例是有本质不同的。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其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此,国际贸易惯例对国际贸易双方当事人来说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但目前国际贸易惯例与国际公约在强制力

12、上的区别已经逐渐淡化,采用国际贸易惯例已经成为国际上的一种趋势。,目前,在国际贸易领域常见的国际贸易惯例有:1、国际贸易术语方面(1)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3)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2、国际货款的收付方面(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UCP600)。(2)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URC522)。3、运输与保险方面(1)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4、国际仲裁方面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三、国内法 国内法(Demostic Law)是指由某一国家制定或

13、认可,并在本国主权管辖内生效的法律。但由于从事国际贸易的当事人地处不同的国度, 具有不同的法律制度, 一旦发生合同争议, 且各自法律对同一问题有不一致的规定时, 就涉及适用何国法律作为争议处理依据的问题。为了消除这种法律冲突, 一般以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范”的办法加以解决。 与国际条约相比而言,国内法所涉及的有关国际贸易的范围较广,包括规范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贸易运输、国际贸易保险、国际货款的收付、对外贸易管理、国际贸易仲裁等内容。,四、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的关系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的关系,不同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规定。一般地,在许多国家,国际条约有自动生效和非自动生效之分。 自

14、动生效的国际条约,一经该国批准,自动产生效力。当事人可直接援引。对于非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即使该国批准,也不对其居民产生直接约束力,只有经该国立法机关制定了有关实施该条约的法律后,才对其居民具有约束力。 国际惯例具有民间的非官方性质,因此不需要国家立法机关的批准。国际惯例多与当事人约定有关,而不与国内法或国际条约相关。在当事人的约定与其采用的国际惯例矛盾时,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意图予以解决。,第二章 国际贸易术语,第一节 贸易术语的含义与作用,一、贸易术语的含义 贸易术语(Trade Term),又称“价格术语”或“价格条件”, 它是以简明的外贸语言、或缩写的字母、或国际代号,来概括说明买卖双方

15、在交易中交货的地点,货物交接的责任、费用,以及风险的划分和表明价格构成等诸方面的特殊用语。,二、贸易术语的作用 贸易术语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是用来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时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另一方面又用来表示该商品的价格构成因素。这两者是紧密相关的。 综上所述,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用语。 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的产物,它的出现又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这是因为贸易术语在实际业务中的广泛运用,对于简化交易手续、缩短洽商时间和节约费用开支,都具有重要的作用。,第二节 有关贸

16、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 。仅对CIF进行了解释。 (二)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90年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90) 。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6种,分别为EXW、FOB、FAS、CFR、CIF和DEQ。 (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英文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缩写形式为INCOTERMS,它是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

17、最早的通则产生于1936年,后来为适应国际贸易业务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先后进行过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共六次部分修改和补充。 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实践领域发生的新变化,国际商会于2007年发起对2000通则进行修改的动议,并组建了修订小组;2009年中国国家商会组建了ICC China国际贸易术语通则修订委员会,将中国商界的利益和要求反映到了通则最新版本中。2010通则的修订工作历时三年,最终版本于2010年9月面世,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但2010通则实施之后,并非2000通则就自动作废。国际贸易惯例在适用的时间效

18、力上并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的说法,因此,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适用2000通则。 2010通则包括的内容最多、使用范围最广。如果当事人愿意采纳2010通则,应在合同中特别注明“本合同受2010通则的管辖”。,第三节 F组贸易术语,F组共包括三种贸易术语FOB、FAS和FCA。 该组术语被称为“主要运费未付”术语,按这些术语成交时,卖方要在约定的时间、约定的地点,按约定的方式完成交货。买方负责安排运输,将货物从交货地点运至目的地,运费也由买方承担。,第二节 EXW和FAS术语精解,一、EXW 意为工厂交货(指定地点)。它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场、工厂或仓库等)将货

19、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就算完成交货义务,卖方无须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上。而买方必须承担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因此,工厂交货是卖方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最小的一种贸易术语。 工厂交货,本属按国内贸易的办法进行交货,但也可用于国际贸易、特别是在陆地接壤国家之间,应用得比较普遍。该术语的适用范围很广,它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其中包括多式联运。如果在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货物出口手续的情况下,就不应当使用该术语,而应选用FCA术语。,二、FAS 意为装运港船边交货(指定地点)。它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边,就算完成交货义务。买方必须承担自那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

20、切风险和费用。该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FAS 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使用该术语与美国贸易时应注意:美国为FAS 是Free Along Side的代表,意为将货物交到各种运输工具旁边,故而含义较广。 为此,只有在FAS后面加上“Vessel”字样,例如FAS(vessel)Seattle , 才能表示西雅图港船边交货,对此,应多加注意。,第三节 FOB、CFR和CIF术语精解,二、FOB 意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它是指卖方将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装上船后,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就算完成交货义务。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者内河运输。 (一)买卖双方的责任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

21、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交至装运港船上之前的费用和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提供证明卖方已按规定交货的清洁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2、买方义务 (1)订立从指定装运港口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 (2)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3)承担货物交至装运港船上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

22、手续。,(二)使用FOB时应注意的事项 1. 关于风险划分问题(船舷失去意义) 2. 关于船装衔接问题 3. 关于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 FOB 的变形,它们主要有: (1) FOB Liner Terms (班轮条件) (2) FOB Under Tackle (吊钩下交货) (3) FOB Stowed (理舱费在内) (4) FOB Trimmed (平舱费在内) 4. 个别国家对FOB 的不同解释 FOB(Vessel) San. Francisco,二、CFR 意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它是指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后,并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就算完成交货义务。 1、卖

23、方义务 (1)签订从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及自费向买方提供为买方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以后的一切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

24、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3、CFR变形卸货费承担问题 (1)CFR Liner Terms(班轮条件)。 (2) CFR Landed (卸至岸上)。 (3)CFR Ex Ships Hold(舱底交接)。 (4)CFR Ex Tackle (吊钩下交接)。,二、CIF 意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的港)。它是指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此外,卖方还必须办理海运货物保险。 1、卖方义务 (1)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的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须及

25、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按照约定,自负费用办理水上运输保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5)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且自费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后的一切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3、关于不宜将CIF称为到岸价的问题 按CIF术语成交,虽然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和办理货运

26、保险,但卖方并不承担保证把货送到约定目的的港的义务,因为CIF是属于装运港交货的术语,而不是目的港交货的术语,也就是说,CIF 不是“到岸价”。 4、 关于保险的问题 卖方只须投保最低的险别,但在买方要求时,并由买方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可加保战争、罢工、暴乱和民变险。卖方投保的保险金额应按CIF价加成10%。 5、 关于核算运费的问题,6、 关于象征性交货问题 从交货方式上来看,CIF 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而言。 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

27、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港,买方仍有权拒收单据并拒付货款。 还需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第四节 FCA、CPT和CIF术语精解,一、FCA 它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就算完成交货义务。该术语可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根据2010年通则的规定,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它地点交货,卖方则不负责卸货。 1.卖方的基本义务 (1

28、)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在指定地点按约定日期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给予买方货物已交付的充分通知。 (2)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向买方提供约定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信息。,2. 买方的基本义务 (1)自负费用订立自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时通知卖方。 (2)从卖方交付货物时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3) 受领交货凭证或电子信息,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二)使用FCA时应注意的事项 1.关于交货地点的问题 根据2010年通则的规定,交货在以下时候才算完成: (1)若指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

29、的运输工具时; (2)若指定的地点不是卖方所在地,而是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的处置时。 (3)若在指定的地点没有约定具体交货点,且有几个具体交货点可供选择时,卖方可以在指定的地点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2. 关于指定承运人的问题 该术语一般是由买方自行订立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但是,如果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也可以代替买方指定承运人并于订立运输合同。 当然,卖方也可以拒绝订立运输合同,如果拒绝,应立即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另行安排。 3. FCA与FOB的异同点,二、CPT 意

30、为运费付至(-指定目的的)。它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并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而买方承担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如果买卖双方使用接运的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约定目的地,则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采用CPT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如下: 1、卖方义务 (1)订立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承运人控制之下,并及时通知买方。 (3)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

31、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5)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向买方提供在约定目的地提货所需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自货物在约定交货地点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使用CPT应注意的事项 1. 关于风险划分界限的问题 2. 关于CPT与CFR差异的问题 CPT和CFR有许多相似之处,但这两种术语也有不同之处。 按这两种术语成交,卖方承担的风险都是在交货地点随着交货义务的完成而转移,卖

32、方都要负责安排自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事项,并承担其费用。另外,按这两种术语订立的合同,都属于装运合同,卖方只需保证按时交货,而无须保证按时到货。 CPT与CFR的主要区别在于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界限也不相同。除此之外,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以及需提交的单据等方面也有区别。,三、CIP 意为运费 、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它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并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 的运费,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和支付保险费,而买方承担卖方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如果买卖双方使用接运的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约定的目的地

33、,则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1卖方义务 (1)订立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承运人的控制之下,并及时通知买方。 (3)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 (4)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自负费用投保货物运输险。 (5)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6)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约定目的地提货所需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且自费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

34、2)承担自货物在约定地点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使用CIP应注意的事项 1. 关于保险的问题 2应合理确定价格 与FCA相比,CIP条件下卖方要承担较多的责任和费用。他要负责办理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承担有关运费;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这些都应反映在货价之中。所以,卖方对外报价时,要认真核算成本和价格。在核算时,应考虑运输距离、保险险别、各种运输方式和各类保险的收费情况,并要预计运价和保险费的变动趋势等。从买方来讲,也要对卖方的报价进行认真分析,做好比价工作,以免接受不合理

35、的报价。 3. 关于CIP与CIF差异的问题,第五节 DAT、DAP和DDP术语精解,一、DATDAT的全文是Delivered at Terminal(named terminal at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输终端交货(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DAT术语是2010通则中新增加的术语,取代了2000通则中的DEQ。但是,DAT术语的使用范围要远大于DEQ,该术语是适合于任何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包含多式联运在内的一种或者多种运输方式。按照DAT条件成交时,卖方要负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按照通常航线和惯常方式,在规定期限内运至目的港或目的地指定的运输终

36、端,将货物卸下,并承担卸货费用。当卖方在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指定运输终端将货物从抵达的载货运输工具上卸下,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其中,“运输终端”意味着任何地点,而不论该地点是否有遮盖,例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积场或公路、铁路、空运货站等。,(二)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1、卖方义务 (1)签订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运输终端的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和交货前运输过程中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3)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内,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运输终端,并承担卸货的责任和费用,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4)给予买

37、方收货以充分的通知,或者合同约定的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2、买方义务(1)在卖方按照合同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承担自收货时起一切关于货物损坏和灭失的风险,支付交货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和其他官方授权,并办理一切进口清关手续,缴纳进口所需的关税、税捐和其他进口规费。否则,买方必须承担由不履行该项义务而产生的一切货物损坏和灭失的风险,并支付由此带来的一切额外费用。(3)应卖方请求并在卖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前提下,及时向卖方提供货物运输和出口或通过任何国家所需的文件和信息,并给予协助。否则,买方必须支付由未及时提供信息和协助而产生的一切损

38、失和费用。,(三)使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1、根据卖方义务选用合适的术语2、尽可能清晰的约定“运输终端”的明确位置,二、DAPDAP贸易术语英文全称为Delivered at Place(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DAP术语是2010通则中新增加的术语,取代了2000通则中的DAF、DDU、DES,适合于任何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包含多式联运在内的一种或者多种运输方式。当使用DAP术语成交时,卖方要负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按照通常航线和惯常方式,在规定期限内将装载于到达的运输工具上准备卸载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卖方负担将货物运至指定

39、地为止的一切风险。,(二)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1、卖方义务 (1)签订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运输终端的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和交货前运输过程中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3)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内,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将货物装载于可供卸载的运输工具上交由买方处置,承担在此之前一切的风险。(4)给予买方收货以充分的通知,提交商业发票,并自负费用向买方提供提取货物所需的运输单证,或者合同约定的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2、买方义务(1)在卖方按照合同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承担自收货时起一切关于货物损坏和

40、灭失的风险,支付交货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2)如需办理清关事宜,则买方必须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清关手续、缴纳进口关税、捐税及其他进口费用。(3)买方需承担从到达的运输工具上为收取货物所需的一切卸货费用。(4)应卖方请求并在卖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前提下,及时向卖方提供货物运输和出口或通过任何国家所需的文件和信息,并给予协助。否则,买方必须支付由未及时提供信息和协助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三)使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1、以合同条款明确卸货费用的归属上述买卖双方的义务中,我们看到DAP术语已经明确了卸货费用的划分,从理论上避免了由卸货费用产生纠纷的可能。 2、注意区分DAT和DAP术语。主要区别

41、有两个:一是卸货费的分担,二是交货地的适用范围。,三、DDP 意为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它是指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与买方处置,并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就算完成交货义务。此间,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运至目的地为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应交纳的任何进口税捐。而买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领货物。 该术语是卖方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最大的一种术语。因为卖方是在办理好进出口报关手续后在指定目的地交货的,这实质上是卖方已将货物运进了进口方的国内市场,他与其他在当地市场就地销售货物的卖方并无多大区别。如果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证,则不应使用DDP术语。,

42、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第一节 海洋运输,一、海洋运输的特点1. 通过能力大。2. 运量大。3. 运费低。 4. 受气候和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大。5. 速度也相对较慢。 海洋运输按照船舶经营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班轮运输(Liner Transport )和租船运输(Shipping by Chartering)。,二、班轮运输 (一)班轮运输的定义和特点 班轮(Liner)是指按照规定的时间,在一定的航线上,以既定的港口顺序,经常地从事航线上港口间运输的船舶。 班轮运输的特点如下:1. 具有“四固定”的基本特点。2. 由船方负责配载装卸,装卸费包括在运费中,货方不再另付装卸费,船货双方也不计算滞期费和

43、速遣费。3. 船、货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4. 班轮承运货物的品种、数量比较灵活,货运质量较有保证。因此,少量货物或杂货,通常使用班轮运输。,(二)班轮运费的计收标准 1.按货物重量计收运费,称之为重量吨,用“W”表示。 2. 按货物的体积计收,称之为尺码吨, “M”表示。 3. 按重量或体积计收,由船公司选择其中收费较高的作为计费标准,运价表中以“W/M”表示。按此计价时,应以积载系数确定其重货还是轻货,积载系数是用货物的毛重与体积的比例数来确定的。若积载系数大于1的为重货,将以重量计征;反之则为轻货,将以体积计征。 4. 按商品价格计收,称之为从价运费,运表

44、内用“AV”表示。 5. 按货物的件数计收,一般只对包装固定、包装内的数量和重量、体积也是固定不变的货物,才按每箱、每捆或每件等特定的运费额计收。,(三)班轮运费的计算 班轮运费的构成包括:基本运费和附加费。 基本运量是班轮公司为一般货物在航线上各基本港口间进行运输所规定的运价。基本运费构成全程运费的主要部分。而附加费是指班轮公司承运一些需要特殊处理的货物,或者由于燃油、货币及港口等原因收取的附加运费。班轮运费中的附加费名目繁多,其中常见的包括:超长超重附加费、选择卸货港附加费、变更卸货港附加费、燃油附加费、港口拥挤附加费、绕航附加费、转船附加费和直航附加费等。上述基本运费和各种附加费,均按班

45、轮运价表计算。 班轮运费的计算公式为:F=Fb(1+s) Q,其中,F为班轮运费;Fb为基本运费率;s为附加费率之和;Q为总货运量。,例如:广东A公司与法国B公司签订某商品出口合同。商品总重10公吨,400箱装,每箱毛重25公斤,体积20厘米30厘米40厘米,单价CFR马赛(Marseille)每箱55美元。查表知该货为8级,计费标准为WM,每运费吨运费80美元,另征收转船附加费20,燃油附加费10。试计算应收总运费。 分析:该案例主要涉及了班轮运费的计算。由于计费标准为WM,根据已知条件,可求出积载系数为大于1,故按重量计算运费。该批货物的运费为: 每吨的单位运价为:80( 1+20%+10

46、% ) = 104美元 因此,该货物的总运费为:10410 = 1040美元,三、租船运输 (一)租船运输的定义和特点 租船运输又称不定船期运输,它与班轮运输不同:没有预定的船期表,航线和停靠港口也不固定,须依据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双方签订的租船合同安排船舶就航的航线。因此船舶就航的航线、运输货物的种类,航行时间等都按承租人的要求,由船舶所有人确认而定,运费或租金也由双方根据租船市场的行市在租船合同中加以约定。租船运输通常适用于大宗货物的运输。 (二)租船运输的方式 1. 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 2. 定期租船(Time Charter)。 3. 光船租船(Bareboat

47、Charter)。,定程租船运输情况下,有关货物的装卸费用由租船人和船东协商确定后在定程租船合同中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做法主要有以下四种: 船方负担装货费和卸货费,又可称为“班轮条件”(Gross Terms) ,船货双方一般以船边划分费用。多用于木材和包装货物的运输。 船方管装不管卸(Free Out, FO)。即船方负担装货费,但不负担卸货费。 船方管卸不管装(Free In, FI)。即船方负担卸货费,而不负担装货费。 船方装和卸均不管(Free In and Out, FIO)即船方既不负担装货费,也不负担卸货费。这种条件一般适用于散装货。采用这一规定方法时,必要时还需明确规定理舱费和平

48、舱费由谁负担,如 (Free In and Out, Stowed and Trimmed, FIOST)条款。,四、海运提单 (一)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的性质和作用 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它体现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提单的性质和作用,表现在下列三个方面: 1. 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物收据,证明其已按提单的记载收到托运人的货物。 2. 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的持有人拥有支配货物的权利。因此,提单可以用来向银行议付货款和向承运人提取货物,也可用来抵押或转让。 3. 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二)海

49、运提单的格式和内容 提单的格式很多,每个船公司都有自己的提单格式,但基本内容大致相同,通常包括下列事项:托运人、收货人、被通知人、收货地或装货港、目的地或卸货港、船名及航次、唛头及件号、货名及件数、重量和体积、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正本提单的张数、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的签章、签发提单的地点及日期等。 值得注意的是,承运人签发的正本提单有一式若干份,凭其中任何一份提货后,其余各份均失效。 提单日是指装船的最后的一天。,(三)海运提单的种类 1. 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 )和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 2. 根据提单上有无对货

50、物外表状况的不良批注可分为清洁提单(Clean B/L)和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 3. 根据提单收货人抬头不同可为记名提单(Straight B/L) ,不记名提单(Bearer B/L)和指示提单(Order B/L) 。 指示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填写“To order”或“To order of-”字样。这种提单可经过背书转让,故其在国际贸易中广为使用。目前在实际业务中,使用最多的是“凭指定”, 并经空白背书的提单,习惯上称其为“空白台头、空白背书提单”。,5. 其它种类提单 (1)集装箱提单(Container B/L)。凡用集装箱运货物而由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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