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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相关材料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二一年六月目 录一、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二、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一、 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DB44ICS XXXXXXXXX XX备案号:XXXX-XXXX广 东 省 地 方 标 准DB44/xxx- 2010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
2、or Surface Coating (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Industry)(征求意见稿)2010-发布 2010-11-01实施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DB44/ xx- 2010目 次前 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34.1 污染源界定34.2 时段划分35. 技术内容35.1 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VOCs总量排放限值35.2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35.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排放限值45.4 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45.5 其它控制要求46. 监测46.1 原材料VOCs含量监测
3、46.2 排气筒监测46.3 无组织排放监测56.4 监测工况要求56.5 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VOCs总量排放核算57. 标准实施5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技术管理规定6附录B (规范性附录) VOCS监测技术导则7前 言为加强广东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管理,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加强表面涂装过程(汽车制造业)VOCs排放控制和管理,促进汽车制造业表面涂装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企业涂装生产线VOCs总量排放限值,工艺过程VOCs排放浓度限值及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工艺使用的原辅材料V
4、OCs含量要求、监测要求和废气控制要求。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华南理工大学、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10年月日批准。本标准于2010年月日首次发布,自2010年11月01日实施。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7DB44/ xx- 2010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的VOCs排放控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汽车制造企业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
5、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VOCS排放控制。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制造过程中表面涂装的相关作业,包括涂料的储运、混合搅拌、汽车底板清洗、汽车车身表面涂装、零部件涂装、原厂修补涂装、干燥及其后处理单元。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4409 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T 3186 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取样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55 大气
6、污染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四版)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汽车 automotive指不用轨道、不用架线,而用自带动力装置驱动的轮式车辆,一般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陆地运输工具,包括小客车、大客车、货车、特种车,不包括农业轮式机械。3.2 表面涂装 surface coating指为保护或装饰车体,在其表面覆以膜层。3.3 烘干室 drying room指加热、烘烤使车体表面涂料产生聚合、干燥或固化的场所。3.4后处理单元 emission control units指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或其混合物的回收单元及以吸
7、收、吸附或焚化等方式去除挥发性有机的单元。3.5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20时,饱和蒸汽压大于或等于0.01k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的统称,简写作VOCs。3.6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化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3.7 实色漆 solid color paints不含金属、珠光等效应颜料的色漆。3.8 底色漆 base coats表面需涂装罩光清漆的色漆。3.9 本色面漆 solid color paints w
8、ithout clear coat表面不需涂装罩光清漆的实色漆。3.10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经处理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3.11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rate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一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3.12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不经过排气筒(通过排气扇、车间风机强排或自然通风方式)的无规则排放,以及排气筒高度低于15 m 的VO
9、Cs排放,均视为无组织排放。3.1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fugitive emission monitoring point 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3.14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标准状态下(温度273K,压力101.3 kPa),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mg/m3。3.15 排气筒高度 emission pipe height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3.16 苯系物 benz
10、ene series 主要指单环芳烃中的甲苯、二甲苯、三甲苯。4. 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4.1 污染源界定现有源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年11月0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污染源;新源是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年11月0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污染源。4.2 时段划分4.2.1 现有源和新源分时段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现有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止执行第时段标准,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第时段标准;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时段标准。4.2.2 排放限值、技术与管理规定未划分时段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5. 技术内容5
11、.1 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VOCs总量排放限值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以单位底涂面积核实的VOCs排放总量不应超过表1规定的限值。表1 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VOCs排放总量排放总量是指涂装工艺从电泳开始(或者其他任何类型的底漆涂装) ,到最后的面涂罩光、修补、注蜡所有工艺阶段的VOCs排放量,以及溶剂用作工艺设备(喷漆室、其他固定设备)的清洗(既包括在线清洗也包括停机清洗)的合计排放量。限值车型范围VOCs排放总量限值(g/m2)说明时段时段小汽车6045指GB/T 15089规定的M1类汽车。货车驾驶仓7555指GB/T 15089规定的N2、N3类车的驾驶仓。货车、厢式货车9070指GB/T 150
12、89规定的N1、N2、N3类车。客车225150指GB/T 15089规定的M2、M3类车。注:根据GB/T 15089的规定,M1、M2、M3、N1、N2、N3类车定义如下: M1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汽车; 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汽车; M3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kg的载客汽车; N1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 的载货汽车; N2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2,000kg的载货汽车; N3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
13、000kg的载货汽车。5.2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汽车制造涂装车间工艺设备或者车间排气筒排放的苯、苯系物及总VOCs的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规定。表2 企业工艺设备或排气筒VOCs排放浓度限值项目排放浓度限值mg/m3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VOCs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5m20m30m时段时段苯111.81.53.63.09.57.9工艺设备或车间排气筒苯系物30186.55.413.010.834.628.8总VOCs50309.78.119.416.251.843.2注:苯系物主要指单环芳烃中的甲苯、二甲苯、三甲苯。5.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排放限值汽车制造企业无组织
14、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序号污染物项目排放浓度限值(mg/m3)监控点位置1苯0.1下风向厂界2甲苯0.6下风向厂界3二甲苯0.2下风向厂界4三甲苯0.2下风向厂界5总VOCs2.0下风向厂界5.4 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5.4.1 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 m 。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周围200 m 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5 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表2所列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5.5 其它控制要求 企业生产过程中汽车涂料VOCs含量应符合GB 24409中的规定。6. 监测6.1 原材料VOCs含量监测6.1.1 原材料取
15、样应按GB/T 3186 的规定进行。6.1.2 监测方法应参照GB 24409-2009中的规定进行。6.2 排气筒监测6.2.1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照GB/T 16157的规定执行。6.2.2 生产设施应采用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得故意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6.2.3 对企业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项目的测定应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DB44/ xx- 2010表4 VOCs浓度的测定方法标准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来源1苯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第四版甲苯二甲苯三甲
16、苯2总VOCsVOCs监测技术导则附录C注:测定方法标准暂参考所列方法,待国家发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施后,停止使用。说明:测定暂无使用方法标准的污染物项目,使用附录所列方法,待国家颁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施后,停止使用。6.3 无组织排放监测6.3.1 监控点环境空气中污染物浓度的监测,一般采用连续1 小时采样计平均值;浓度偏低,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在1 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 个以上样品,计平均值。6.3.2 监控点设置及监测方法按照HJ/T 55 的规定执行。6.4 监测工况要求6.4.1 在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性监测中,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当时的运
17、行工况相同,排污单位的人员和实施监测的人员都不应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6.4.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6.5 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VOCs总量排放核算 6.5.1 总量排放限值的计算考核是以每月表面涂装工艺所有排放的 VOCs 总量(含逸散性排放量)除以底涂总面积为依据,底涂总面积以每月产量计。每辆车的底涂面积按(1)式或(2)式计算: 底涂面积(m2)2钢板净重(kg)/(钢板原始厚度(m)钢板密度(kg/m3))(1)或者底涂面积(m2)电泳涂料干膜净重(kg)/(电泳涂料干膜平均厚度(m)电泳涂料干膜密
18、度(kg/m3)) (2)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设计的钣金钢板面积,也可作为底涂面积确定的依据。7. 标准实施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附录A(规范性附录)技术管理规定A.1 产生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应设立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废气收集装置和治理装置必须按照设计和调试确定的参数条件运行。A.2 有机溶剂的使用和操作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产生的VOCs经由密闭排气系统导入污染控制设备或排放管道,达标排放。A.3 企业经营者应每月记录使用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原料名称、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百分比、购入量、使用量和输出量等资料,以供主管单位核查汽车
19、涂装生产线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附录B(规范性附录)VOCs监测技术导则警告:使用本方法的人员应有正规实验室工作的实践经验,熟悉气相色谱和/或固定污染源废气的采样方法。本方法并未指出所有可能的安全问题。使用者有责任采取适当的安全和卫生措施,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条件。在有可能爆炸的环境下,要特别注意仪器和操作的安全性。B.1 适用范围本附录规定了企业有组织排放废气中VOCs的监测方法。环境空气中VOCs 监测也可参照本附录中的相关方法执行。B.2 方法概述B.2.1 相关的标准和依据采样方法参考标准:1) 美国 EPA Mehtod 18.2) GB/T 16157 固定源排
20、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测定分析方法参考标准:3) GB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污染控制规范的附录E: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测定。B.2.2 方法的选择B.2.2.1 本标准的VOCs浓度是指所有VOCs浓度的算术和。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实施监测:1) 采用一种监测方法测定所有预期的有机物;2) 采用多种特定监测方法分别测定所有的预期的有机物。B.2.2.2 应选用表B.1所列的监测方法或其它经国家环保总局批准适用于本标准的方法。B.2.3 所有的方法应均符合本附录B.1的基本要求。表 B.1 VOCs的监测方法序号污染物项目测定方法方法来
21、源1苯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析气相色谱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第四版甲苯二甲苯三甲苯2总VOCsVOCs监测技术导则本附录B.4附录A 表 B.1 续注:测定方法标准暂参考所列方法,待国家发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施后,停止使用。说明:测定暂无使用方法标准的污染物项目,使用附录所列方法,待国家颁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施后,停止使用。B.2.4 预期有机物的调查本行业有机废气的具体组成与原材料配方有关。监测时首先调查分析涂装工艺过程排放的有机废气的组成类别、浓度范围、并列出预期的有机物。预期的有机物应占所有VOCs总量的 80% 以上。对排放浓度较大的前五种有机污染物质要在监测报告中需列出其监测
22、浓度。汽车涂装工艺全过程废气中的常见有机物参见表B.2。本标准中测定方法适用于排气中的有机物成分已知的情况,如可能存在未知的有机物,应进行必要的预监测。表 B.2 汽车涂装过程排放废气中的常见有机污染物范围常见有机污染物工艺全过程苯、甲苯、(对、间、邻)二甲苯、(连、均、偏)三甲苯、正丁醇、丁酮、丙酮、环己酮、甲基异丁基酮、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乙酸异丁酯、乙二醇甲醚、乙二醇乙醚B.3 基本要求B.3.1 测定范围方法的测定范围是由多方面决定的,如采样体积、吸附剂浓缩、样品稀释、检测器的灵敏度等。有组织排放监测每种有机物的检测限不宜高于1mg/m3。B.3.2 采样B.3.2.1 采样应符合GB
23、/T 16157的规定,具体污染物的采样还应根据该污染物的监测方法执行。B.3.2.2 监测采样时,收集废气至排气筒的所有生产线应在正常稳定生产状态。B.3.2.3 采样方法应能够采集所有的预期污染物。可以按分析方法的要求对不同的污染物分别采样。B.2.3.4 采样体积和采样时间可根据实际监测情况确定。B.2.3.5 如采用不同于方法规定的采样方式,如改变吸附剂,应做论证并符合质量控制/质量保证的要求。B.2.3.6 注意事项a) 部分废气的温度较高,应考虑温度对采样及监测的影响。b) 部分废气的湿度较高,应考虑湿度对采样及监测的影响。c) 使用固体吸附采样方法,不得超过吸附管的穿透量和穿透体
24、积。B.3.3 分析采用色谱分析方法时,为得到更佳的结果,可以不限于某种方法的具体要求而选择下述的技术偏离,但所有偏离必须符合质量控制/质量保证的要求。d) 选择不同的溶剂或稀释比例;e) 选择不同的色谱柱;f) 选择不同的色谱分析条件;B.3.4 质量保证和控制B.3.4.1 应按方法规定的要求执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B.3.4.2 实际操作偏离方法规定要求的,必须符合方法的基本原则要求。方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应参考GB/T 16157-1996和本附录B.4.6的要求执行。B.4. VOCs的监测方法B.4.1原理用吸附管采集一定体积的空气样品,空气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保留在吸附管中,通
25、过热解吸装置加热吸附管得到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解吸气体,将其注入气相色谱仪,进行色谱分析,以保留时间定性,峰面积定量。对于许多吸附剂,水蒸气是主要的干扰物。如果存在水蒸气干扰,可以在吸附管前加一个冰浴的的小型撞击式水分收集器,水分收集器收集的水应当同时分析,水分收集器和吸附管都要做回收实验(recovery study),回收量的和应符合要求。注1:用吸附管采样,不应在采样前进行检漏测试,否则会造成采样器污染。注2:采样前应顾及废气的浓度和采样体积,避免发生吸附穿透(废气的湿度超过23%,吸附管的吸附量将急剧下降。本方法的测定下限是由检测器的满量程和色谱柱的过载量决定的。用惰性气体稀释样品和减少
26、进样体积可以扩展测定上线。另外,高沸点化合物的冷凝问题也会影响到测定上限。本方法不能检测高分子量的聚合物,在分析之前会聚合的物质以及在排气筒和仪器条件下蒸汽压过低的物质。如果检测不到任何物质,可改用其他方法,如GC/MS鉴定。B.4.2 试剂和材料B.4.2.1 标准气体或液体有机化合物:作为标准的有机物纯物质,应为色谱纯,如果为分析纯,需经纯化处理,以保证色谱分析无杂峰。B.4.2.2 萃取溶剂:色谱纯。B.4.2.3 钢瓶气体:载气、氧气、氢气。B.4.2.4 零气:小于检出限。B.4.3 仪器B.4.3.1 热解吸装置:能对吸附管进行热解吸,解吸温度、载气流速可调。B.4.3.2 气相色
27、谱仪:配备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B.4.3.3 色谱柱:根据待分析物质选用合适色谱柱,建议可采用HP-VOC专用柱。B.4.3.4 气体采样器:流量0 0.5 L/min。B.4.3.5 连接管:聚四氟乙烯材料胶管,用于采样气体管路的连接。B.4.3.6 吸附管:不锈钢管或玻璃管,内装填吸附剂。见GB/T 16157-1996中9.3.5。B.4.3.7 转子流量计:用于控制采样时通过气体采样器的气流流量,使之恒定。B.4.3.8 流量校正器:校准采样器和转子流量计的流量。B.4.4 吸附管采样B.4.4.1 采样准备B.4.4.1.1 采样前,用流量校正器校正气体采样器的流量,在采样期间,用转
28、子流量计控制通过采样器的流速,使其保持恒定。B.4.4.1.2 吸附管使用前应通氮气加热活化,活化温度应高于解吸温度,活化时间不少于30min,活化至无杂质峰。B.4.4.2 样品采集在采样地点打开吸附管,与空气采样器入气口垂直连接,调节流量在合适范围内,采集约一定体积空气,采样后,取下吸附管,密封吸附管的两端,做好标记,放入可密封的金属或玻璃容器中,应尽快分析。若现场大气中含有较多颗粒物,可在采样管前连接过滤头。记录采样时间、采样流量、温度和大气压。B.4.4.3 现场空白样品的采集将活化后的采样管运输到采样现场,取下聚四氟乙烯帽后立即重新密封,不参与样品采集,并同已采集样品的采样管一同存放
29、。每次采集样品,都应采集至少一个现场空白样品。B.4.5 吸附管样品的分析 B.4.5.1 色谱柱的选择根据预计的排放有机物(种类、浓度),选择一条能提供分离良好的出峰较快的色谱柱。可以通过文献检索、色谱柱制造商、调查污染源排放等方式了解有关的信息。B.4.5.2 色谱操作条件的建立根据生产商提供的说明书来操作气相色谱仪。根据标准、试验确定分析的最优条件,即能使预计分析的物质有良好的分离效果且最短的分析时间。B.4.5.3 标准曲线的建立使用与有机物相应的气体标准或液体标准,选择合适的浓度,每种有机物至少使用4个不同标准浓度点,并各标准样品配制好后注入吸附管,为标准系列。用热解吸气相色谱法分析
30、吸附管标准系列,以各组分的含量(g)为横坐标,峰面积为纵坐标,绘制标准曲线。B.4.5.4 测定每支样品吸附管及未采样管,按标准系列相同的热解吸气相色谱分析方法进行分析,以保留时间定性、峰面积定量。B.4.5.5 计算B.4.5.5.1按以下公式计算标准状态在每一种有机物的浓度。式中:Cc标准状态下干空气中有机物的浓度,mg/m3;m通过校准曲线得到的吸附管(包括水分收集器)中有机物的质量,g;Vnd标准状态下干采气体积,L;R回收实验得出的回收率,无量纲。B.4.5.5.2 应按下式计算所采空气样品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浓度:式中:CTVOC标准状态下所采空气样品中TVOC的浓度
31、,mgm3 。注:1这里是指对汽车制造企业使用较多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进行定量加和,包括: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酸丁酯、乙酸乙酯、正丁醇、丁酮、丙酮、苯、甲基异丁基酮、环己酮、乙二醇甲醚、乙二醇乙醚等。可根据预其调查结果和实际监测条件作适当调整。对未识别峰,可以甲苯计。2 当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有相同或几乎相同的保留时间的组分干扰测定时,宜通过选择适当的气相色谱柱,或通过更严格地选择吸收管和调节分析系统的条件,将干扰减到最低。 B.4.6 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B.4.6.1 吸附管回收实验在预测和识别所有相关的污染物后,应就相关的污染物对采样系统做适当回收试验。按照吸附管采样法,在采样现场进行回收
32、研究。使用两套完全相同的采样装置,一套加标,另一套不加标。在烟道或者无组织监测点中并列两采样管,采样管应放在同一断面上,相距2.5cm。采样前在加标装置的吸附管中加入所有预计的化合物(气态或液态)。加标量应是不加标装置收集量的4060%左右。两套装置同时采集管道气体,使用相同的仪器和方法分析两套装置采集的吸附管样品,重复测试共3次。按以下公式计算每一加标物质的平均回收率(R):式中:R回收实验得出的回收率,无量纲;t加标样品测定的浓度,mg/m3;u未加标样品测定的浓度,mg/m3;Vs加标样品的采气体积,L;S加标物质的质量,mg。重复回收试验三次,求取平均值,以保证试验过程的可靠性。平均回
33、收率的有效范围为:0.70R1.30。如果R值达不到要求,本采样技术不适用。B.4.6.2 吸附管采样法的其它要求B.4.6.2.1 (可选)测试样品吸附效率。如果可能穿透,应测试吸附效率。吸附管后部分的结果超过总量(前后部分之和)的10%,则认为已经穿透。B.4.6.2.2 采样器或流量计应按规定校准。采样后流量变化大于5%,但不大于20%,应进行修正;流量变化大于20%,应重新采样。B.4.6.3 方法的性能指标由于不同污染源的样品含有不同的物质,因此不能有精确的检出下限。典型的气相色谱技术有 510%的相对偏差。本方法精密度:平行样偏差在不大于5%。本方法准确度:偏差在不大于10%。B.
34、4.6.4 干扰和消除B.4.6.4.1 定期分析无烃空气或氮气的空白实验以保证分析系统没有被污染。B.4.6.4.2 高浓度和低浓度的样品或标准物质交替分析时可能出现交叉污染,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在分析不同类型样品时彻底地清洗GC进样器。B.4.6.4.3 当样品中含有水蒸气时,测定水蒸气含量并修正气态有机物的浓度。B.4.6.4.4 每个样品的气相色谱分析时间必须足够长,以保证所有峰都能洗脱。13二、 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课题组二一年五月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制定主管部门:
35、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起草单位:华南理工大学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研究院目 录1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和工作过程11.1标准制定的必要性11.2 标准编制的工作过程21.2.1 任务的来源21.2.2 标准编制过程21.3 标准制定原则31.3.1 环境、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31.3.2 经济技术可行性原则31.3.3 重点污染源重点控制原则31.4 标准制定的总体思路32 广东省汽车涂装概况及污染治理现状52.1 汽车涂装现状及特点52.2 汽车涂装典型生产工艺环节52.2.1 汽车涂装生产工艺描述
36、52.2.2 汽车涂装主要工艺流程72.3汽车涂装VOCs产排分析82.3.1 废气来源82.3.2 涂料使用情况92.3.3 VOC 排放量112.3.4 治理技术分析113 国内外VOCs控制措施及相关标准调研133.1 国外相关VOC控制标准133.1.1 北美、欧洲地区的法规133.1.2 日本的VOC控制法规163.2 我国相关VOCs控制标准163.2.1 台湾VOCs排放控制标准163.2.2 香港VOCs排放控制标准173.2.3 国家VOCs排放控制标准173.2.3 北京VOCs排放控制标准194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204.1 标准适用范围204.2 术语和定义204.3 时
37、段划分214.4 标准控制内容与形式选择214.4.1 确定排放控制的VOCs种类214.4.2 排放控制项目的形式244.5标准限值确定254.5.1 苯及苯系物的限值确定254.5.2 总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限值确定254.5.4 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VOCs总量排放限值264.5.5其它规定264.5.5 管理技术规定274.6 监测要求285 标准经济技术及环境效益分析295.1 技术可达性分析295.1.1 挥发性有机废气控制技术295.1.2 可达性论证335.2 实施成本效益分析335.3 政策保障分析34IV371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和工作过程1.1标准制定的必要性挥发性有机化
38、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VOCs)是指在20条件下蒸气压大于或等于0.01 k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的统称。VOCs是近地层臭氧(O3)生成的重要前体物,对城市灰霾和光化学污染有重要贡献。随着广东省国民经济及汽车制造业的上游涂料工业的快速的持续稳定发展,广东省汽车制造业近年发展迅速,已经成为广东省的重要产业。据统计,2008年广东省汽车产量达到88.16万辆,2009年全省汽车产量达到113万辆,成为国内汽车制造大省。汽车制造业主要排放的污染物是含VOCs的废气,其中的VOCs主要来自汽车表面涂装过程使用的种类繁多的涂料、
39、有机溶剂以及工艺生产造成的VOCs挥发,构成重要的VOCs工业来源。随着人们对VOCs重要人为源的认识以及对空气质量要求的提高,对汽车制造行业生产的环保要求日益增加,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排放标准和针对性强的管制措施,有效控制VOCs排放。(1)是应对区域大气复合污染,促进环境质量改善的迫切需要目前,我省尤其是珠三角地区大气污染已经明显体现细粒子浓度高、臭氧浓度高、酸雨频率高、灰霾污染严重的区域性、复合型特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是近地层臭氧(O3)生成的重要前体物,能够导致城市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研究表明,珠江三角洲臭氧生成处于VOCs控制区,以VOCs控制为重点才能有效降低该区域O
40、3浓度水平。制定实施VOCs排放标准,不可以减轻二次污染物形成导致的复合型污染,为珠三角地区联合控制区域性大气环境污染提供了有效的依据和手段,有利于改善全省特别是珠三角地区的大气环境质量。(2)是履行粤港联合声明,实现VOCs减排的现实要求2008年,中国新车涂料需求量约为20.5万吨,汽车修补漆为7万吨,零部件漆3万吨,PVC涂料约为7万吨左右。2009年,中国汽车涂料使用量达到了28万吨。预计到2012年,随着汽车产量增长,共需汽车涂料48万吨左右,其中新车用漆约为25万吨,修补漆约为9.5万吨,零部件漆和PVC抗石击涂料可达13.5万吨左右,造成大量VOCs排放。根据粤港政府联合声明(2
41、002年),要求在2010年年底之前将珠江三角洲地区内SO2、NOx、PM10、VOC的排放总量,以1997年为参照基准,分别削减40%、20%、55%、55%,污染减排任务异常艰巨。因此,为有效遏制灰霾及光化学烟雾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广州亚运会的顺利召开,同时也为实现粤港联合声明的VOCs减排目标,我省亟需制定并出台典型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控制标准。(3)是完善环境标准体系,提升行业污染控制管理能力的有力手段目前国家尚未颁布针对表面涂装行业的VOCs污染控制标准,仅在部分标准中提及VOCs的排放限值,对排放速率、监测方法、控制方法等均未涉及。按照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未指
42、定行业排放标准的行业一律执行综合污染物排放标准。但是,由于不同行业涉及众多不同的产品生产工艺,目前仅依照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制标准执行很难操作,不利于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也不利于表面涂装企业有效控制VOCs排放,影响了我省大气污染控制对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仅仅依靠国家标准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是远远不能满足表面涂装行业VOCs控制要求。因此,为完善我省行业环境标准体系建设,提升行业VOCs污染控制管理能力,制定一份专门针对表面涂装行业VOCs控制的标准是十分有必要的。1.2 标准编制的工作过程1.2.1 任务的来源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
43、限值,积极防治大气复合污染,加强对汽车生产企业涂装工艺过程废气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制定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任务,华南理工大学、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联合承担了标准的制定工作,并专门成立了标准编制组。 1.2.2 标准编制过程标准编制组在分析环境主管部门的环境管理政策法规、管理目标、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以及我省汽车制造业表面涂装过程概括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标准开题报告并组织召开了标准开题论证会。根据开题报告确定的标准制订原则、方法和技术路线,开展了汽车制造业表面涂装过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工作。 在全省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技术监督局和有关专家、汽车涂装企业、汽车涂装废气治理工程公司的协助和支持下,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工作,基本摸清了我省汽车制造业表面涂装过程的不同工艺与要求、涂料成分、污染治理技术、排放水平以及投资和运行成本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我省环境保护规划及节能减排的目标要求,在充分借鉴国内外汽车涂装过程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经验基础上,结合有关调研成果,编制完成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1.3 标准制定原则1.3.1 环境、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新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涂装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