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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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潍坊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已于2022年6月16日经潍坊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于2022年7月28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8月3日潍坊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2022年6月16日潍坊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2、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巡游车,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或者以电信、互联网等方式预约揽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出租汽车。网约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行服务的出租汽车。第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鼓励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新能源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第四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按

3、照规定办理注册。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三)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四)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居住证,或者在本市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五)按照规定经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监督制度,公布受理渠道,及时受理咨询、投诉、遗失物协助查找等事宜。第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现乘客遗失物应当妥善保管,及时联系失主归还;无法找到失主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交给出租汽车经营者或者有关部门处理。第七条巡游车驾驶员在机场、车站、港口等客流集散地应当服从调度管理,按序营运,不得擅自离开车辆,不得私自揽客。第八条巡游车驾驶员应当按照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收取车费。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按照依法确定并公布的计价规则收取车费。第九条禁止破坏、擅自改装出租汽车服务设施设备。禁止在出租汽车上设置影响安全驾驶、破坏车容车貌、覆盖营运设备的广告牌以及其他设施。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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