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中心城区产业发展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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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中心城区产业发展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规20224号八步区、平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现将贺州市中心城区产业发展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贺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7月7日贺州市中心城区产业发展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置产业发展用地范围。在贺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征地项目给予产业发展用地安置。具体范围为东至:莲塘镇炭冲村。南至:

2、贺街镇西南村及广贺高速。西至:西环路及望高镇新元村。北至:望高镇白沙河、洛湛铁路及姑婆山即贺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除清池村和百富村区域)。其中核心区范围内的项目除已有产业发展用地安排外,原则上以货币补偿或商铺方式进行安置,不再以留地方式安置,核心区范围东至:马尾河及八步区古柏村。南至:广贺高速公路。西至:西环路。北至:永贺高速支线。体经济组织意愿,可以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商业铺位安置和留地安置方式等3种方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1 .货币补偿安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产业发展用地。产业发展用地价格:(1)祥元路

3、、贵广铁路、永贺高速公路、广贺高速公路、沙田河、富江合围区域范围内的产业发展用地货币补偿价格按50万元/亩确定;(2)祥元路、富江、沙田河、快西环路合围区域范围内的产业发展用地货币补偿价格按48万元/亩确定;(3)其他区域属城区规划范围内,按政策需安排产业发展用地的货币补偿价格,由城区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亩。2 .商铺产权安置:以政府建成或政府回购的商业铺位折抵产业发展用地安置,选择一层商铺的按10平方米/亩进行安置,选择二层及以上商铺的按20平方米/亩进行安置。商铺按规划建设,不能分割供给,如出现不成整的情况时,超过或不足安置部分的面积,按照商铺的市场评估

4、价格进行差价互补。3 .留地安置:为保持政策延续性,符合第二条范围内产业发展用地按照征收农用地面积的10%标准执行(铁路、高速公路等大型基础设施线形工程除外)。规划安排在临街的产业发展用地按比例分摊临街道路的面积。产业发展用地原则上以领取征地补偿款之日起3年内交付,超出3年的,按每户被征地面积1亩给予240元/月货币补偿,直至交付产业发展用地之月为止。第四条货币补偿安置和商业铺位产权安置资金来源。项目用地尚未供应使用的,产业发展用地货币补偿资金在项目用地供地时纳入供地成本,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专项开支。如项目用地已供应使用的,产业发展用地货币补偿涉及费用未发生的且未纳入供地成本核算的,按照财政分级

5、管理原则,费用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专项开支,由财政部门落实资金,再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照规定申请拨付。商业铺位产权安置资金来源也按照财政分级管理原则,从土地出让收入中统筹安排解决,由城区人民政府拟定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第五条产业发展用地的选址应当坚持规划先行、集中安置、优先处理的原则。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前,应先行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选址意愿,并将产业发展用地和报批项目用地一并规划;原则上产业发展用地应安排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区域范围内;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也可实行异地安排。历年征地中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业发展用地,可根据城市规划布局依法实行统一整合,使用权和受益权

6、不变。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产业发展用地,因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需要占用产业发展用地的,可以依法收回或另行安排。第七条产业发展用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报批费用由征收该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主体承担;涉及征收的,征收工作由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附着物补偿费等相关费用由征收主体承担。第八条产业发展用地的土地用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确定,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长远生计。未经依法批准出让、划拨的产业发展用地不得直接

7、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发改、自然资源、住建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商品房相关的备案、规划、预售等手续。第二章产业发展用地的规划及用地审批第九条产业发展用地的规划选址和审批(一)规划选址。由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初步选址意见,经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区人民政府和发展改革等部门会商,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规划选址审批手续。(二)规划审批。依据产业发展用地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文件,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根据城市功能及产业的布局,出具产业发展用地规划定点或者规划设计条件,并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开展下一步规划审批工作。第十条产业发展用地的审核产

8、业发展用地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统一申请,城区人民政府对相关申请材料以及相应的发改、住建等审批文件进行审核、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第十一条产业发展用地的供地及开发利用方式(一)供地方式产业发展用地的供地方式,可分为划拨、出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产业发展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备注“产业发展用地;申请按出让方式供地的,须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所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全部通过广西电子税务局互联互通系统上缴国库,不予返还。(二)开发利用方式产业发展用地的开发利用,经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讨论决定后,可以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

9、织自主开发、合作开发方式等方式进行。1 .选择自主开发方式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可以采取代建方式实施建设。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备注“产业发展用地。城区人民政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公开方式选定项目代建方,城区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建方应当共同签订履约监管协议书。2 .选择合作开发方式的,合作开发协议需约定双方的产权分配比例,原则上应确保所建项目总产权面积的25%以上(兼容商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商业产权比例占商业总产权的1/3以上)分配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合作开发方式的,可以申请划拨供地手续,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

10、批手续。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备注“产业发展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转让产业发展用地,并按法律规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城区人民政府指导转让产业发展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公开方式选定受让方,或通过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转让。第十二条产业发展用地的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涉及需缴交土地价款的,需缴清土地价款及税费后方可依法申请办理产业发展用地的登记手续。第十三条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审批规定的办理时限要求,及时办理产业发展用地的相关审批手续,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不受损失。第三章土地收益、监管和优惠政策第十四条城区人民

11、政府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产业发展用地的使用和收益进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成立相应组织对产业发展用地权益实施统一经营运作管理。产业发展用地建设项目经营状况应纳入公开管理内容,单独建账,定期公布,接受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第十五条产业发展用地建设项目可享受下列优惠:(一)除市人民政府确定产业发展用地项目业主外,产业发展用地由城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具体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完成产业发展用地规划设计、预算、财评、招标等工程建设程序和有关手续。有关单位负责按照产业发展用地现状进行场地内平整,场地外通路、通水、通电。以上基础设施资金由财政部门具体落实。(二)被征地农村集

12、体经济组织在办理产业发展用地的立项、规划、用地等审批手续时,按照市人民政府权限,依法依规减免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有关费用。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有关工作人员在产业发展用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产业发展用地因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重新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安置,具体补偿标准按本办法第三条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市人民政府之前出台的关于产业发展用地的政策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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