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州法院发布2020―2022年度依法审判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0件典型案例(FBM-CLI-13-508560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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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通州法院发布2020-2022年度依法审判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0件典型案例(2022年4月26日)案例1:曹某某侵犯著作权案一图书批发商非法印制、售卖盗版图书案例2:翁某某、王某甲等人侵犯著作权案一通过“网络爬虫”非法采集小说资源案例3:高某某、宋某某侵犯著作权案一夫妻经营网店售卖盗版儿童系列图书案例4:黄某某、黄某甲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一“家族式”制售假冒名牌白酒案例5:西某某、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一公司负责人加贴假冒商标标识售卖化学品案例6: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一合伙销售假冒品牌叉车牟利案例7:杜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一职业售假者被撤销缓刑判处实刑案例8: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

2、商标的商品案一批发商销售假冒名牌鞋案例9:相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一酒水零售店售卖假冒白酒案例10:赵某甲、岳某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一夫妻销售含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材料案例1曹某某侵犯著作权案一图书批发商非法印制、售卖盗版图书【基本案情】被告人曹某某作为某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多年图书销售经验。2017年至2020年10月,其化名“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北京市通州区销售其购买或委托他人非法印制的相关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其中委托他人非法印制盗版图书的费用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2020年10月9日,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民警在被告人曹某某租赁的库房内将其抓获,并现场查

3、获出版物共计103种167156册;经鉴定,其中93种165156册系非法出版物,涉及侵犯著作权的图书158556册。【裁判结果】通州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典型意义】非法印制、售卖盗版图书是本辖区侵犯著作权犯罪中占比最大的犯罪类型。本案是近两年通州法院办理的涉案盗版图书数量最多的案件,图书批发商通过其经营积累的资源直接采购或者委托他人非法印制盗版图书,租赁仓库、平房等进行存储,之后向客户进行销售,涉及侵犯著作权的图书种类多、数量大,严重侵害著作权人权益。即便涉案的部分图书尚未销售出去,但行为人委托他人印刷并销售非法出版物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著作权

4、人的相关权利和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应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既遂。本案的判处,为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为图书市场及其竞争秩序提供规范的导向作用。案例2翁某某、王某甲等人侵犯著作权案一通过“网络爬虫”非法采集小说资源【基本案情】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间,被告人翁某某、王某甲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计算机专用程序复制等方式,非法获取“飞卢小说网”等网站小说,转载到被告人翁某某、王某甲经营的小说网站供人免费阅读,以在网站上刊登收费广告的方式获利。经鉴定及抽样认定,被告人翁某某、王某甲等人经营的小说网站内涉案侵权小说数量为6.7万余部,其中5600部小说为“飞卢小

5、说网”网站侵权复制品。【裁判结果】通州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翁某某、王某甲等4名被告人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十五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罚金。【典型意义】本案入选2021年度北京市“扫黄打非”十大案件。本案是近年来通州法院审理的涉案人员及涉案作品种类较多的一起通过信息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作为网络电子书侵权的新类型犯罪,被告人的作案方式新颖,分工明确,专人负责通过复制粘贴、使用软件采集等方式获取小说资源,其余人员分别负责网站维护和联系广告植入获利。此类案件中,侵权行为成本低、传播面广且涉及作品的数量大,关于涉案文学作品的权属及侵权作品数量的认定往往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6、。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根据在案证人证言、授权协议等证据对涉案作品的权利人进行准确认定,并根据在案证据和相关司法解释认定被告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作出了有理有据的说理论述,为类案的审理提供了裁判思路。案例3高某某、宋某某侵犯著作权案一夫妻经营网店售卖盗版儿童系列图书【基本案情】2018年开始,被告人高某某伙同妻子被告人宋某某通过在网络平台上开设的店铺销售书籍,高某某负责购进所要销售的书籍,宋某某负责店铺客服工作,二被告人共同负责发货事宜。后经某儿童系列图书著作权人举报,民警于2019年12月18日在二被告人暂住地抓获宋某某,并当场扣押尚未销售的儿童系列图书共计981册,另民警自购书者处提取到已

7、销售的儿童系列图书。经核实,上述扣押和提取图书均为对应出版社具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且被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认定为非法出版物。经统计,高某某、宋某某在多个电商平台开设的店铺中,各类儿童系列图书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8万余元。2020年2月15日,高某某向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投案。【裁判结果】通州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高某某、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一年十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十万元。【典型意义】本案是通过电商平台售卖盗版儿童系列图书的典型案例。在互联网时代,图书销售的重要渠道一电商平台,逐渐成为盗版书销售的新土壤,儿童系列图书在传播知识、启迪智慧、传承文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

8、用,售卖盗版儿童系列图书不仅侵害著作权人和出版单位的权利,破坏行业的正常发展,更可能威胁儿童的身心健康,损害消费者利益。本案的判处,既体现了对通过网店售卖盗版图书侵犯著作权犯罪依法惩处的精神,也有力维护了儿童系列图书市场健康发展。案例4黄某某、黄某甲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家族式”制售假冒名牌白酒【基本案情】2020年6月至案发,被告人黄某某与其妻子王某丙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其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暂住地内,利用散装白酒灌装带有洋河“天之蓝”“海之蓝”“梦之蓝”注册商标的白酒,于2020年9月29日被民警抓获,现场查获制作好的白酒共计983瓶,以及散装白酒、相关包装材料等;经认定,现场查获的白酒

9、及相关包装材料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涉案白酒价值共计人民币189OOO元。2018年至案发,黄某某的哥哥黄某甲与其妻子陈某某在其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暂住地内收购“茅台”“五粮液”等品牌的空酒瓶并清洗后,将上述酒瓶销售给制作假酒的他人,期间,在2020年8月后开始将空酒瓶销售给制作假酒的弟弟黄某某;被告人黄某甲、陈某某于2020年9月29日被民警抓获,现场查获酒瓶8000余个。【裁判结果】通州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一年六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八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对被告人王某丙、陈某某判处相应刑罚。【典型意义】本案是“家族式”制售

10、假冒知名白酒的典型案例。本案展现出制售假酒犯罪共同犯罪增多、犯罪规模化、链条化加速发展等特点。此类犯罪家庭成员或者老乡传帮带共同犯罪的特征非常突出,一名被告人通过犯罪获得暴利,亲戚朋友便纷纷加入。同时,家庭成员、老乡这种亲密关系使得犯罪团体联络更加顺畅,各犯罪环节分工”精细化”,“链条”紧密,各环节“专业性”强、作案效率高,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是促成犯罪规模化的直接动力。对此,通州法院坚持罪刑法定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落实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政策,依法实施全链条打击,根据犯罪作用力大小区分主从犯,对此类犯罪形成有效震慑,为驰名商标提供强有力的刑事司法保障。案例5西某某、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一公司负责

11、人加贴假冒商标标识售卖化学品【基本案情】西某某与其妻子李某某共同经营一家售卖化学品的企业。2019年初,为达到客户要求,被告人西某某决定在其公司销售给甲公司的石油酸、乙酸乙酯、甲醇等5种正规产品上加贴假冒的“北京化工厂”商标标识,并与被告人李某某共同购买假冒的商标标识,同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西某某、李某某雇佣工人在租用的北京市通州区一处库房内,将购进的化学原料分装并在桶上加贴购买的商标标识以公司名义销售给甲公司,并通过公司账户收取货款,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91万余元;同年8月21日,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民警在上述库房内查获贴有“北京化工厂”商标标识的石油酸、乙酸乙酯、甲醇等5种25L装化学品

12、395桶、纸质“北京化工厂”商标标识IloO张;经认定,上述物品均系假冒“北京化工厂”注册商标的产品和商标标识;经计算,现场查获的化学品价值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同年10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西某某被民警查获。【裁判结果】通州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西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四年,并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八万元。【典型意义】本案系在自营化学产品上加贴假冒的知名品牌商标标识的典型案例。此类犯罪被告人一般是化工企业负责人,在购买假冒的商标标识后安排工人在产品上张贴标识,之后售卖给客户赚取利润,有较为固定的销售路径,销售数额较大。虽然产品质量没有问题,但侵害了权利人的商标权利,

13、且权利人较难发现侵权行为,公安机关根据关联线索查获。对此,通州法院准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依法严厉打击侵权犯罪,为企业知识产权保驾护航,服务经济社会更好发展。案例6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一合伙销售假冒品牌叉车牟利【基本案情】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从他人处购进“合力”牌叉车,后单独或者结伙在北京市通州区对外销售牟利,共向外销售叉车30余辆,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20余万元,且涉案叉车均系假冒“合力”“HELI”商标的叉车产品;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6月30日被民警抓获。其尚未出售的假冒“合力”“HELI”商标的叉车5辆、叉车铭牌、转让协议等物品被起获;经核算,被扣商

14、品价值人民币14.25万元。【裁判结果】通州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典型意义】本案是近年来通州法院审理的销售假冒品牌叉车数量最多、销售金额最大的案件。销售假冒叉车是本辖区该案由下的传统高发犯罪类型,此类犯罪行为人往往分工协作共同实施犯罪,涉案叉车均由废旧叉车零件组装翻新而成,并加贴知名商标铭牌,行为人租赁存储场地,后通过网络平台等发布售车信息并联络购车人,达成购买意向后签订合同并提供伪造的合格证、发票等,最后收款交车。叉车作为装卸、搬运的高效设备,如果遇到假冒伪劣叉车,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仅难以满足使用需求,而且存在很大的安全

15、隐患。本案的判处,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有效维护群众合法利益。案例7杜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一职业售假者被撤销缓刑判处实刑【基本案情】2021年3月9日,被告人杜某某在河北省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民警发现其还有遗漏的犯罪事实。经查,在2017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杜某某购买他人身份证并以该人名义在网上发布销售装载机的信息,后向赵某某销售“龙工”牌、“柳工”牌装载机各1辆,收取装载机定金及售车款共计人民币273001元;经鉴定,被告人杜某某销售的装载机系假冒“龙工”牌、“柳工”牌装载机。2018年8月,被告人杜某某在

16、网上发布销售“合力”牌叉车的信息,使用伪造的他人身份证、叉车合格证等材料,以他人名义签订叉车转让协议,向臧某甲销售3辆“合力”牌叉车,并通过其购买的他人银行账户收取售车款人民币16万元;经鉴定,上述叉车均系假冒“合力”牌叉车。后被告人杜某某于2021年5月27日被民警查获,向购车单位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裁判结果】通州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对被告人杜某某宣告缓刑的部分,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典型意义】本案是对职业售假者撤销缓刑判处实刑的典型案例。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宣告缓

17、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予以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丁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规定,对于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等情形,依法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本案中,被告人长期以销售假冒工业车辆为业,且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过程中同时具有购买他人身份证件以及购买伪造的身份证件的行为,应依法从严惩处。本案的判处,既体现了对职业售假者依法严惩的精神,也有力维护了商标权人和购买者的合法利益。案例8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一批发商销售假冒名牌鞋【基本案情】2016年6月

18、至2020年9月,被告人周某某从广东、福建等地低价购买假冒ecco(爱步)注册商标的鞋,并通过微信等方式联系销售,将鞋批发或零售给柯某甲、那某甲等人,以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收取货款;经审计,2016年6月7日至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共销售假冒“ecc。”注册商标的鞋72565双,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1218411.9元,平均每双鞋单价为人民币154.6元;2020年9月17日,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民警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现场查获标有“ecc。”注册商标的鞋18987双等物品;经认定,上述鞋均系假冒“ecc。”注册商标的商品。【裁判结果】通州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

19、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典型意义】本案是销售假冒日用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从工厂购进假鞋,通过批发或朋友圈零售代销货物,以低价吸引客户消费。不仅直接造成商标权人经济损失,还对商标权人的品牌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破坏市场秩序。本案的判处,既告诫售假者尊重他人的智慧成果,否则要面临法律的惩罚,也提醒消费者切莫贪图便宜购买假冒产品,从市场终端阻断假冒侵权产品销路。案例9相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一酒水零售店经营者售卖假冒白酒【基本案情】2020年10月,被告人相某某从他人处低价购进标有“牛栏山”“五粮液”“贵州茅台”等注册商标的白酒,存放于其租赁的房屋内,准备在其经营的酒水

20、零售店销售牟利。2021年2月130,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民警在被告人相某某租赁的房屋内查获其尚未销售的标有“牛栏山”“五粮液”“贵州茅台”等12种注册商标的白酒共1150瓶。经注册商标权利公司鉴定,现场查获的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认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38979.6元;被告人相某某于2021年2月13日被民警查获。【裁判结果】通州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相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典型意义】本案是酒水零售店经营者售卖假冒白酒的典型案例。被告人作为居民小区附近的酒水零售店经营者,贪图私利以低价购进假冒知名品牌的白酒准备向消费

21、者销售,并在异地租赁房屋存储,这种老百姓身边的零售售假行为不仅侵犯商标权人的权利,更直接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且售假行为不易被消费者识别。本案的判处,有力打击了超市经营者零售假冒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从守法做起。案例10赵某甲、岳某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一夫妻销售含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材料【基本案情】2020年10月,被告人赵某甲、岳某某夫妇意图通过销售含假冒“牛栏山”商标的包装材料谋利,并租赁一库房用于存储包材。具体由被告人赵某甲负责购进、销售包材的主要事宜,被告人岳某某负责部分配件购买、装车等事宜。2021年5月24日,民警在二被告人租赁的住房内抓获二被告

22、人,并查获假冒“牛栏山”商标标识的包装材料3万余件。经核实,2021年3月以来二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70580元。【裁判结果】通州法院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甲、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四万元。【典型意义】本案系近年来通州法院审理的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的典型案件。随着制售假酒犯罪规模化、链条化发展,单独制售假酒商标标识犯罪因其成本低廉,方法简单易学,节约人力成本,逐渐从犯罪链中剥离出来。被告人往往选取与其暂住地不同区域的村落内的库房存储包装材料,借此增强隐蔽性以躲避侦查。此类犯罪不仅为制售假酒犯罪提供帮助,而且具有侵权源头性的作用,亟须加以有力规制。本案的判处,有利于进一步加大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警示相关人员切莫贪图私利,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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