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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共体关于肉类及肉类制品的措施案,DS26/48,what a delicious beef,目 录,案情介绍,一、案情介绍 荷尔蒙是一种激素,用含有荷尔蒙的饲料喂养动物,可以促使其快速生长,但这类肉食对人体健康有副作用,可能会引发某些疾病。SPS协议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hormone,案情介绍,案件1:20世纪70年代法国生产小牛肉时非法使用荷尔蒙被披露,20世纪70年代发生的一系列荷尔蒙事件,案情介绍,案件2:1980年在意大利发生了令人震惊的荷尔蒙事件。意大利的一些婴儿在吃了有牛肉成份的婴儿食品后,出现了明显的异性特征。经过调查发现,为了提高经济效益,肉牛饲养者在饲养过程中普遍
2、使用荷尔蒙为肉牛催肥.欧洲的农场一般是用注射的方法,直接将激素注射到牛身上,该注射部位的荷尔蒙含量大大高于其他部位.如果按良好的兽疫惯例,注射部位的牛肉是不供人类食用的,可不知是哪道环节出了问题,荷尔蒙含量很高的注射部位进入了制造婴儿食品用的牛肉,因此出现了上述事故。,案情介绍,从1987年起一直到WTO正式实施之前,美国与欧共体曾多次磋商未果。1996年1月26日,美国以欧盟的措施违反SPS协议第11条、GATT第22条、农产品协定第19条和DSU第4条等理由提出与欧盟进行磋商。协商未果,1996年4月美国请求DSB成立专家组.5月,DSB决定成立专家组。1996年6月,加拿大针对同一问题,
3、依照同样的法律提出同样的请求。在磋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之后,10月应加拿大请求专家组成立。为此,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了由相同三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分别对美国和加拿大的申诉进行审理,并于1997年8月18日同时分发了两份专家组报告。随后,欧盟、美国和加拿大分别对专家组报告提出上诉。1998年2月,DBS通过了上诉机构报告。报告支持了专家组的大部分论点及结论,认为欧共体措施违反SPS协定第3条第3款、第5条第1款和第5条第2款,但在举证责任、涉及个别词语的解释和关于欧共体违反(SPS协定第3条第1款和第5条第5款等几个方面推翻了专家组意见.上诉机构建议DSB要求欧共体对专家组和州种湘都确认违反SPS协定的
4、措施作以修改,以履行其协定义务.,案情介绍,被申诉方:欧共体第三方: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挪威上诉方:欧共体被上诉方:美国、加拿大第三当事方:澳大利亚、新西兰、挪威 裁决时间:(DSB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1998年2月13日,案情介绍,这是美国等国对欧盟禁止进口含有荷尔蒙的牛肉而提起的诉讼欧共体理事会在19811988年通过一系列指令,禁止进口使用荷尔蒙添加剂生产的牛肉。这些禁令一直持续到纠纷发生时。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认为欧共体的措施违反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以及的第1条、第3条等条款。在经过磋商未达成协议后,美国和加拿大先后要求成立专家组审查争端,由于两国请求解决的是同
5、一问题,所以决定由一个专家组负责审理。,Key,案件分析,二、案件分析,有关的WTO协议规定,SPS第2条第2款,SPS第3条第1款,SPS第5条第1款,各成员应保证任何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仅在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限度内实施,并根据科学原理,如无充分的科学证据则不再维持,但第5条第7款规定的情况除外,为在更广泛的基础上协调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各成员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应根据现有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制定,除非本协定、特别是第3款中另有规定,各成员应保证其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制定以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进行的、适合有关情况的风险评估为基础,同时考虑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
6、风险评估技术。,为实现在防止对人类生命或健康、动物和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风险方面运用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的概念的一致性,每一成员应避免其认为适当的保护水平在不同情况下存在任意或不合理的差异,如此类差异造成对国际贸易的歧视或变相限制。,SPS第5条第5款,案情分析,美国认为欧共体此举违反了植物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SPS协议)、贸易技术壁垒协议(TBT协议)和GATT第1条、第3条。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意见:专家组确认SPS协议和GATT适用于本案,TBT协议对本案不适用,决定先分析欧共体措施是否符合SPS协议,再分析其是否符合GATT协议。,案情分析,国内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标准 SPS协议第3条
7、第1款和第2款都谈到国际标准与国内措施的关系。第1款规定,一成员方采取的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应以国际标准为依据,除非协议另有规定;第2款认为符合国际标准的措施即符合GATT。专家组决定,先确定是否存在使用添加剂生产牛肉的“国际标准”如果存在“国际标准”,再审查欧共体的措施是否以国际标准为依据,如果对这一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专家组还需要审查欧共体的措施是否符合协议第3条第3款的规定,因为第3条第1款明确提到了第3条第3款作为例外。如果不存在国际标准,专家组则需要分析欧共体的措施是否符合SPS协议第2条和第5条。专家组认为,SPS协议附录A第3条(A)提及的CODEX标准可以成为欧共体采取的措施中5
8、种荷尔蒙的国际标准,但另外1种荷尔蒙(MGA)没有国际标准。,案情分析,经过比较,专家组确认,欧共体的措施不是以国际标准为依据。因此需要分析其是否符合SPS协议第3条第3款。该款允许成员方实行保护程度比国际标准高的措施,条件有两个:一是有科学依据,或者以协议第5条的规定为依据,二是不得违反协议的其他规定。SPS协议第5条规定了成员方在风险评估和确定合适的保护程度这两个方面有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专家组认为,从程序方面,欧共体无法证明它在决定采取措施时认真考虑了风险评估的资料,因此其措施不符合第5条第1款;,案情分析,从实体方面,欧共体也没能证明激素(如果使用恰当)会对人类生命或健康造成任何风险,其
9、措施显然与风险评估报告中的技术结论不符。在确定合适的保护程度上,如果成员方在“相同情况下”采取的合理措施保护程度不同,而这种差异又是任意和无理由的,并导致歧视或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就违反了SPS协议第5条第5款。,案情分析,专家组确认,欧共体对三种天然荷尔蒙用于增长、治疗和使用在肉类生产上采取了不同的防护措施,但无法证明它采取不同措施的理由,因此这些差异是任意的和无理由的;欧共体采取的不同措施导致了“歧视和变相限制贸易”。两种合成激素也存在同样的情况。总之,欧共体所维持的限制措施不是以风险评估为依据,又不符合SPS协议第3条第3款的要求,因此不符合SPS协议第3条第1款。,案情分析,专家组指
10、出,对MGA虽然不存在国际标准,但对其它5种荷尔蒙的分析完全适用于对MGA的分析,欧共体对MGA采取的措施也不符合协议第5条(风险评估与保护水平的确定)第1款至第5款的要求。SPS协议第3条和第5条是关于具体权利的规定,第2条则是对权利的原则规定。既然欧共体违反了第3条和第5条,自然也违反了第2条(基本权利义务)。专家组认为,确认了欧共体的措施不符合SPS协议的规定,就没有必要再分析其是否符合GATT第1条和第3条。,WT/DS26/AB/R 欧盟上诉,1997年9月24日,欧共体向DSB提出上诉,10月6日,欧共体提交了上诉方材料。欧共体要求上诉庭确认专家组:(1)认定举证责任有误;(2)对
11、SPS协议适用了错误的审查标准;(3)错误地确认SPS协议能适用于WTO协议生效之前制定的措施;(4)对事实的判断不符合DSU第11条的客观原则;(5)自己选择技术专家、给予美国和加拿大额外权利、依据当事方之外的论点作出结论构成了越权;(6)对SPS协议第3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解释不正确;(7)错误地根据协议第5条第1款确认,欧共体的措施没有以风险评估为依据;(8)对协议第5条第5款的解释不正确;,WT/DS26/AB/R 美国和加拿大上诉,1997年10月9日,美国和加拿大作为上诉方提交了材料。10月20日,美国和加拿大提交了被上诉方材料,欧共体也提交了被上诉方材料。同一天,澳大利亚、新西兰和
12、挪威提交了第三当事方材料。美国和加拿大要求上诉庭确认:专家组没有对欧共体的措施是否符合SPS协议第2条第2款和第5条第6款作出结论,这样运用司法节制原则是不正确的。,WT/DS26/AB/R 上诉机构分析与裁定,(一).举证责任问题 专家组报告:实行SPS措施的成员有义务证明它没有违反SPS的规定。DSU规定“谁投诉谁举证”,只有在确定了投诉方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之后,举证责任才转移到被诉方。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做出的欧盟应当首先证明其采取的措施符合SPS规定的义务的结论是错误的。,WT/DS26/AB/R 上诉机构分析与裁定,(二).关于SPS第3条 上诉机构指出,专家组将SPS第3条第1款规
13、定的“应根据现有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制定”解释为“应与现有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一致”是错误的,因为“应依据”与“一致”的含义是不同的。上诉机构指出,“应根据”一词并不要求各成员采取与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完全相同的措施,而是要求各成员采取其中一些国际标准或指南。对于第3条第3款,上诉机构同意专家组的分析,认为成员方可以在“存在科学理由”的情况下采取比国际标准保护程度更高的措施,但任何高于国际标准的保护水平都必须符合SPS第5条的规定。,WT/DS26/AB/R 上诉机构分析与裁定,(三).关于SPS第5条第1款 上诉机构指出,第5条是对第2条第2款一般义务的具体适用。专家组认为SPS第5条第
14、1款包含了程序要求和实体要求,上诉机构认为,第5条第1款并没有专家组所说的程序要求,因此专家组的这一结论是错误的。但上诉机构认为欧共体提供的报告不能支持其采取的措施,他没有进行SPS第5条第1、2款所规定的风险评估,因而专家组的最终结论是正确的。具体而言,,1、同意专家组意见,风险评估应包括确认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和机会率;2、第5条第1款只要求各成员在制定措施时进行风险评估而没有要求应符合某一程度的风险;3、第5条第2款列出了风险评估所应考虑的因素但并未排除其他因素的考虑;4、风险评估不限于实验室测得的风险,也包括现实社会对人类健康造成的潜在风险;5、“以为基础”表明措施和风险评估结果之间应存在
15、一种客观的联系;6、第5条第1款没有要求采取措施的成员自行进行风险评估,该成员可以根据其他成员或国际组织进行的风险评估采取相应措施,也即只要被申诉方能提出证据证明其措施的合理性即可;7、风险评估不需要达成一致的科学结论。上诉机构裁定欧共体没有证明其指令根据风险评估制定,不符合SPS第5条第1款,因而也 不符合第3条第3款。,WT/DS26/AB/R 上诉机构分析与裁定,(四).关于SPS第5条第5款美国除指控欧共体指令不符合第3条的国际标准外,还认为该指令不符合第5条第5款构成对国际贸易的限制。上诉机构认为应将第5条第5款与第2条第3款一起考虑,前者包括三个因素:各成员方在不同情况下实施了不同
16、水平的SPS措施;不同措施之间保护水平的差异是任意的或不合理的;该差异对国际贸易造成歧视或变相限制。可比较的不同情况为:含有相同或类似物质;对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有相同或类似的负面影响上诉机构认为必须考虑相关案件的所有环境因素。考虑到欧共体指令的整体设计和结构,上诉机构认为其并未对国际贸易造成歧视或变相限制。,WT/DS26/AB/R 上诉机构分析与裁定,(五).关于SPS第5条第7款、第3条第3款及前言第6段欧共体荷尔蒙牛肉案还涉及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即对SPS协议第5条第7款、第3条第3款及前言第6段的解释。上诉机构没有逐条解释,但指出1、SPS协定没有规定明确体现风险预防原则,因而可以
17、作为违反该协定的辩护理由的条款;2、风险预防原则指的是,当存在严重的或不可回复的损害威胁时,缺乏全面而科学的确定性,不能成为迟延采用合算的措施以避免环境恶化的理由。上诉机构认为,这一原则只是习惯国际环境法的一部分,而不是总体上的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3、风险预防原则即便被认为是习惯国际法,也不能超越WTO协定的明确规定,其本身并不免除专家组根据解释条约的原则解释SPS协定的责任。3、专家组在决定成员是否有足够的科学理据支持其措施时,应谨记负责任的政府遭遇风险时多采取谨慎或具预防性的态度。上诉机构同意专家组意见,风险预防原则并没有推翻SPS协定第5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三、本案结论,本案是美国
18、与欧共体之间就牛肉问题发生的长期贸易摩擦的继续。根据SPS协议,各成员方有权采取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但在采取这些措施时须履行一定的义务:必须保证采取的措施只是为了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并以科学原理为依据;实施措施不得在成员方之间造成歧视,也不能造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措施应以国际标准为依据;若成员方采取的措施保护程度高于根据国际标准采取的措施保护程度,必须有科学依据,或根据协议第5条第1款至第8款的规定;若成员方采取的措施保护程度不同于根据国际标准采取的措施保护程度,这样的措施必须符合协议的其他规定;出口方采取的措施若不同于进口方自己采取的措施,但可以达到相同的保护程度,进口方应
19、将其作为等同措施;成员方应保证采取的措施以风险评估为基础,在决定措施的保护程度时,应尽量减少对贸易的负面效应,采取的措施不应超过必要的保护程度;成员方采取措施应当符合透明度的要求。,本案结论,本案专家组的分析思路是这样的:首先确定是否存在这方面的国际标准。如果存在,再进一步看欧共体的措施是否一国际标准为依据;如果不是,则看是否符合第3条第3款。如果不存在国际标准,则要看欧共体的措施是否符合第2条和第5条。以国际标准为依据的检疫措施不违反协议;没有以国际标准为依据的检疫措施,只有在符合协议第3条第3款的情况下,才不违反协议;如果不存在国际标准,则检疫措施必须符合协议第2条和第5条的规定,才不违反协议。无论是成员方采取的措施不符合国际标准,或者根本不存在这方面的国际标准,成员方的措施都必须符合协议第5条,本案专家组重点分析的是协议第5条,并得出结论。,谢谢观赏,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