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讲合同的履行(新)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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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履行,约定不明的履行,双务合同履行抗辩,合同的保全,第四讲,第一节 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所谓“合同必须信守”。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按民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 按照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

2、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如果履行义务一方不能在履行地点履行,则被认为是履行迟延;接受一方不能在履行地点接受,也要承担迟

3、延的责任。,(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比如,订购家具要给制作人必要的生产时间、运输时间等。,(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比如,货物的交付方法、运输方法、计量方法、验收方法、结算方法、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结算单位等。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合同规定的履行方法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比如,付款是现金结算还是通过银行划拨转账结算,并应着重写明结算时“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甲方给乙方寄送价目表,要卖给乙方A牌沐浴器,价格每台500元。乙

4、方发电子邮件给甲,称:“如果价格能降10,则购买200台,卖方自电子邮件送到之日起10天内将货送到。”甲方回邮件称:“同意降价10,但现本公司只有存货100台,另100台20天后送到。”甲方当天派业务员李某押车将100台送至乙方,乙方验收,按每台400元付款。李某告诉乙方说另外100台可在15天内送到,乙方拒绝。甲方认为乙方撕毁合同,发生纠纷.问:双方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乙是否违约?,合同义务必须履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对方请求时合同义务人享有法定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双方未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的,一方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在履行

5、自己的义务时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第二节双务合同履行抗辩,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100万吨化肥的买卖合同中,双方未规定交货和交钱方谁先履行。当买方了解到卖方只有80万吨化肥,而且不可能在履行日期提供另20万吨化肥时,则买方在同时履行日期有权仅支付80万吨化肥的价款,而拒绝支付100万吨化肥的价款。这就是买方在行使自己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末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

6、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保护后履行方利益,比如,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出租方先交房屋。如果出租方不交付房屋,承租方当然有权不付租金。又如,4万吨优质钢材的买卖合同,规定卖方先交货4万吨。如果卖方只交付了3万吨,尚欠 l万吨,则买方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只支付3万吨的价款。,后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并非永久的抗辩权。当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案例:眼看合同对方当事人经

7、营状况恶化,甚至转移财产,怎么办?甲商场与乙公司订了500台电视机的买卖合同,由乙先供货,甲后付款。后乙发现甲经营不善、产品积压价值达到1000万,对许多供货商已不能付款,乙以此作为证据,拒绝先将500台电视机交付给甲,乙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本案中,乙公司不交货的行为不是违约,反而是合法行为。因为合同法规定先履行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目的在于防止风险和损失扩大。,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后履行一方出现如财产显著减少等情况难以对待给付时,先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68条的相关规定。,保护先履行方利益,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同一双务合同互为对待给付义务2、须在合同成

8、立后履行届满前 3、须出现后给付义务人难为对待给付危险的确切证据,(不安抗辩权的原因),解除合同,恢复履行,中止履行,案例:甲药店与乙药厂订立合同购买乙的药品、由甲先付款,乙后供货。后甲发现丙起诉乙卖伪劣药品,法院虽未作出判决但给庭审质证已证实该事实。甲和丙买的虽然不是一种药,但甲以乙卖伪劣药品、信誉扫地为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先付款,而不认定为违约。,我国合同法第68条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情形:(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严重恶化”是弹性规定,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标准是“难为对待给付”,既包括恶化的“现实”,也包括“恶化”的可能。例如:订货10万元,但却只能生产产品1/3。(2)转移资产、抽逃

9、资金以逃避债务:民法通则第49条,公司法也有类似规定。例如:有的企业有债不还却将企业财产假赠给第三人,或者通过以公司财产为股东作担保抽走资金,就可认定目的是逃避债务,两者有因果关系。(3)丧失商业信誉:判定标准为:A,对于有一般商业知识的人来讲,若认为同某个企业进行交易存有信任危险。B,商业信誉的丧失已形成。例如,企业因制假被行政以行政处罚。,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程序,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后履行方难以对待给付的“确切证据”,否则会导致违约责任具体操作程序:(1)可中止履行;(2)及时通知对方并与之协商担保延期履行的期限(抗辩方的义务);(3)难以对待给付一方提供担保的,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应恢复履行;难

10、以对待给付的一方不提供担保的或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的,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如前所说,合同对于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为了不使合同外的善意第三人利益因当事人的合同行为而受到侵害,法律规定了债权的两种保全权(一)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第三节合同的保全,比如,甲欠乙10万元,丙欠甲5万元,由于甲不去行使对丙的债权,以致使其无力偿还对乙的债务,则乙可以依据代位权行使甲对丙的债权,请求丙履行对甲的债务。,),丙:次债务人,被告,乙:债务人(第三人),清偿,

11、金钱之债,甲:债权人(原告),丙,甲,乙,欠10万,欠10万,代位权图示,注意:,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并非直接向第三人行使,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向第三人主张。,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权利,比如,债务人自身享受的劳保福利或退休金等权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案例:孙某3月12日向许某借款1.5万元,约定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利息的2.5倍,至9月12日本息一次还清,至还款期届满,孙某已经无支付能力某日,许某又向孙某催债,恰有姜某找孙某还款,孙某连忙将话岔开,进行掩饰。原来孙某数年前曾借给姜某1万元

12、作经营资金,现在本息已达2万元。姜某准备归还孙某该借款本息,但孙某认为收回这2万元也得还债,让姜某暂不要归还。一年后,孙某仍无归还许某借款的意思,许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姜某向其支付2万元以清偿孙某所欠的债务。问:许某的起诉对不对?为什么?,,是否有代位权?,代位权的行使是否能到法院支持?,(二)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比如,甲欠乙到期债务10万元,甲自已有一辆汽车,价值15万元,甲不想偿还乙的10万元,把汽车赠送给丙,致使对债权人乙造成损害,这时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甲的赠送行

13、为,丙,甲,乙,赠与10万,欠10万,撤消权图示,另外,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实施诈害债权的行为,即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如果第三人(即受益人)主观上无恶意,则不能撤销其善意取得的行为,即第三人并未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也不知债务人应偿还债款,以保护交易的安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以向债务人、第三人提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如以无偿行或诈害债权(即第三入没有支付任何代价),则第三人无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债权人都有权撤销其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

14、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规定撤销权的时效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这5年是指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日起,在5年内不论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可以行使撤销权而没有行使,该撤销权消灭。,代位权与撤销权区别图示代位权 撤销权,1、请求权2、金钱之债 3、消极行为 4、次债务人5、(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诉讼时效(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诉讼时效 6、归债权人,1、形成权兼请求权性质2、未作限制 3、积极行为4、债务人5、(1)1年除斥期间;(2)5年除斥期间 6、归债务人,合同担保是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设立的确

15、保合同义务履行和权利实现的法律措施.合同担保与合同保全不同.1.合同保全是法律给债权人利益实现提供的最低限度的保障.合同担保是为了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比较高的要求.2.合同担保分为法定担保方式和约定担保方式两种,其中以约定担保方式为主.而合同保全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第五节合同的担保,3.合同担保中债权人利益实现既可以是协商解决也可以是诉讼解决,而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效力原则的例外,法律要求必须以诉讼方式才能实现债权人利益.4.合同担保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主从合同均有效,体现意思自治原则.而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原则的例外,法律严格限制其成立条件,只有债务人有危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法

16、律才赋予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体现法律干预.5.合同担保中特定的债权人可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而合同保全中债权人只能与其他债权人公平受偿.,学理上和法律上对担保依不同标准有不同分类,主要有几种分类.1.合同担保以设立方式不同分为法定担保和约定的担保,以约定担保为主,法定担保只有留置一种方式.2.合同担保方式以所用的标的物的性质不同分为:以人的信用为担保(保证),以物的交换价值为担保,以金钱为担保三种.其中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的财产或第三人允许的财产的价值为保,而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信用为保,实际上是以其全部财产为保.3.依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担保方式有五种: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约定担保

17、,法定担保,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担保,一.保证 保证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作的一种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保证人之所以愿意作保是对债务人的人身信任,因而保证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但不当然随主债务转移而转移.一般来说,保证随主债务变更而变更,这种变更的强度只能是减小而不能扩大或增加,也就是说:主债务减少的,原保证有效,但主债务增加的,原保证不当然增加,而是只在原有范围内有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

18、负责,若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则保证人对加重部份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合同内容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约定担保,债权人,保证合同,债务人,委托合同,主合同关系,保证人,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期限1年,丙企业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3个月后,因扩大生产甲企业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增加到15万元人民币,甲乙通知了丙企业,但丙企业未答复,后甲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问:丙是否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

19、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负责,若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则保证人对加重部份不承担保证责任.因而本案中的保证人丙仍应承担保证责任.但只能在原有的10万元内承担保证责任,而增加的5万元不用负责.,(一)保证的成立-签订书面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条款一般包括:1.保证人:保证人资格(有保证人能力的人,既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2.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或补充责任保证,未约定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5.保证范围6.保证期间:未约定的推定为6个月7.其他事项.,案例:甲

20、向乙借款2万元由丙作保证人,三人在合同上签字。后来甲向乙请求推迟还款1年,甲同意后双方变更了借款合同。当甲乙将合同变更的情况通知丙时,丙碍于情面口头表示了同意。后来甲到期不能还款。问:丙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仍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本案中甲不履行债务乙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应予支持,若推迟1年加重利息保证人不用负责。,(二)补充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三)保证人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有代位权(四)一个债权债务关系中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保优先适用.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

21、物保的范围可以主张免责.,二.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提供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抵押权具有物上担保性,从属性,物上代位性,不可分性.,(一)抵押的设立-书面的抵押合同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所在地,所有权权属等情况.-动产或不动产.担保法第37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有: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其他财

22、产4.抵押担保的范围.5.其他事项,(二)抵押公示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但抵押是否生效或是否可以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关键在于抵押是否公示.各国对抵押采用登记方式进行公示,但登记的效力不同.我国对不动产和一些特殊动产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对其他动产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依担保法规定必须登记的抵押物有: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林木,交通运输工具企业动产.,(三)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1.先抵押权优于后抵押权2.一般动产,登记的优于未登记的先受偿.3.均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受偿.4.质押与抵押并存时,若抵押办理了登记,抵押优于质押先实现.若未办理登记则质押优于抵押.5.抵押与留置并存时,留置优先.,(

23、四)抵押的保全效力和物上代位效力 1.抵押物由于可归责于抵押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价值减少,抵押权人可要求其停止侵害行为,恢复原状,充实抵押物价值,另外提供担保等;2.但若是不归责于任何人的原因(自然损耗或意外风险),则抵押权在物价值减少部份消灭,抵押权人不能要求抵押人另行提供抵押物以充实抵押物之价值.3.若抵押物的价值减少获得保险赔偿或第三人赔偿,则抵押权在赔偿金上存在.,三.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交与债权人占有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在担保法和合同法中质押与抵押分离.二者不同之处:1.质押客体限于动产和适宜质押的权利,而抵押客体除了动产外还有不动产,且不动产居多.2.质押转移占有,

24、且转移占有是其生效条件.而抵押物的使用价值往往对抵押人至关重要,所以抵押不转移占有.3.公示方式不同.抵押以登记为公示方式,而动产的质押以占有为公示方式.4.质押中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将质押物进行处分,而抵押中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须与抵押人协商处理抵押物,一般用拍卖方式更有利于抵押人.,(一)动产质押1.动产质押的设立书面合同+交付2.动产质押的保全和物上代位 质押权人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和届期返还质物的义务,有占有质物和收取孳息的权利,有优先受偿权利.由于可归责于质押权人的原因质物价值减少,质权人有赔偿义务;不可归责于质权人原因或第三人原因质物价值减少,减少部份质权消灭;质物价值减

25、少获得赔偿的质权在赔偿金上有效.,(二)权利质押1.权利质押设定方式(1)债权质押:书面合同+凭证交付票据还得背书,存单还得由银行核押,否则没有对抗效力.(2)股权质押:书面合同+交付+登记(3)知识产权质押:书面合同+交付+登记,2.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的区别:(1)客体不同:一为权利,一为动产(2)公示方式不同:一为登记,一为占有(3)质押权保全和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押保全有物上代位权,实现上必须变卖质押物,以其交换价值优先受偿,但权利质押可以由质押权人代位行使出质权利,四.留置 债权人依合同占有债务人财产,当债务人不依规定期限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有权扣留该财产,经过宽限期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合同义

26、务,债权人可以从该财产的变价中优先受偿.,(一)留置的成立条件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债权人依同一合同关系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3.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 我国规定保管合同、运输合同、修理等承揽合同适用留置。(二)留置权的实现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在不少于2个月期限内履行债务,若未在合同中约定留置期,则留置财产后债权人应确定不少于2个月期限作为留置期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在宽限期内未履行债务,也提供其他担保的,债权人可变卖留置物以优先受偿.,案例:甲将自家的电视机交给乙修理,修理费500元,甲认为修理费太高未去取回电视机。后来甲将自

27、家汽车上的电瓶拿去乙修理部修理,但甲交付电瓶修理费200元后,乙修理部扣留电瓶,要求甲支付500元电视机的修理费,否则变卖电瓶。问:修理部的作法可以吗?,五.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实现的担保方式,在给付定金一方违约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在收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设立:书面合同+定金交付.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案例: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作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但由于登记费较高经乙同意未办理抵押权的登记手续。后来甲又以自己一辆价值6万元的小汽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但乙认为汽车放在自家不安全,

28、而决定汽车仍放在甲处由甲保管。1年后借款到期但甲无力还债,乙诉到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和质押权。问: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有效吗?,案例:甲向乙借款而将自己的货物出质给乙,但乙将放在露天风吹日晒。法院应支持甲的哪些请求?A因乙保管不善请求解除质押关系B因乙保管不善请求提前清偿并要求乙返还质物C因乙保管不善请求有关机关提存D因乙保管不善请求乙赔偿损失,案例:甲借用朋友的自行车数月。甲因急用钱向同事丙借人民币200元,并就自行车质押。丙不知自行车不归甲所有。后甲到期限不履行债务,丙要求以自行车充抵费用,甲的朋友不同意。如何处理?,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哪种财产可以作抵押?A自留山B刘某的小汽车C某大学的办

29、公楼D宅基地使用权,案例:甲因个人购房向乙借款15万元,乙要求甲将自己使用了1年的小汽车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开车与他人相撞,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万元。因车受损乙向甲提出的下述请求哪些不能成立?A请求甲提供新的担保物B请求甲将保险金5万元提存C请求甲提前还款D请求甲提供保证人,案例:某股份公司董事长甲将自己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质押给乙借款20万元。哪种表述正确?A质押合同自甲乙签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B质押合同自甲乙办理质押登记之日起生效C质押合同自甲取得乙的借款之日起生效D质押合同因甲的股票不能设定质押而无效,案例:甲急需资金约定向信用社借款3万元,信用社要求甲以其持有的信

30、用社的存单2万元作质押,甲同意并拿存单到信用社作了号码登记,但存单仍为甲持有。后甲以2万元的价格将存单转让给乙,当存单到期乙将存单拿到信用社兑现时信用社拒绝,理由是存单已由甲质押给信用社。哪些表述正确?A借款合同无效B质押合同未生效C甲乙转让存单的行为有效D信用社应给乙兑现存单,案例:甲乙签订一份借款合同,丙丁对该借款进行保证担保,保证条款约定: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以自己所有的货物一批作抵押担保(价值300万元),未约定担保范围。1,若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其借款合同是否生效?担保合同是否生效?2,本案中的保证是连带保证吗?3,本案中的抵押如未办理登记是否有效?

31、4,假如甲乙放弃物的担保,但未取得丙丁同意,丙丁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5,如果债务人甲下落不明,丙丁是否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分析:1,无效。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2,一般保证责任。3,有效。4,在放弃范围内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5,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债权人要求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海外且无财产可执行等(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放弃债务人对债务抗辩权的(4)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规定的权利,某房屋开发公司与某建筑材料公司订立买卖钢材合同,双方于3月2日达成一致,签订了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建筑材

32、料公司供应房屋开发公司65线钢材1000吨,单价每吨3350元,总价款3350万元。房屋开发公司自带货款到建筑材料公司指定单位提货,货发完后即结算货款,如果建筑材料公司无货或不发货,则承担20万元违约金。合同订立后,房屋开发公司按建筑材料公司指定,把3350万元款项汇入第三人某物资供应站的分理账户。,3月20日、4月5日,房屋开发公司先后两次从物资供应站提取65线钢材500吨,折合价款1675万元。此后,房屋开发公司向建筑材料公司要求继续供货,建筑材料公司没有继续供货,物资供应站也不予退款。建筑材料公司称,房屋开发公司虽然与其签订了合同,但业务往来的对象是物资供应站,无货可供的责任不在其身上。

33、,现问:(1)房屋开发公司与建筑材料公司所订买卖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该合同是否成立生效?为什么?(2)房屋开发公司应向谁主张违约责任?为什么?(3)物资供应站处于何种法律地位?(4)房屋开发公司能否请求对方承担20万元违约金责任?为什么?(5)设房屋开发公司举证证明,因对方违约造成乙方损失7万元,则对方应否同时承担违约金责任并赔偿损失?为什么?(6)房屋开发公司能否请求对方继续履行?,(1)房屋开发公司与建筑材料公司所订买卖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该合同是否成立生效?为什么?该合同成立并生效。因为该合同虽然没有订立履行期限条款,但依法可推定出履行期限,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生效。,(2)房屋开发公司

34、应向谁主张违约责任?为什么?应向建筑材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建筑材料公司是合同当事人,(3)物资供应站处于何种法律地位?物资供应站处于履行辅助人地位,不是合同当事人。,(4)房屋开发公司能否请求对方承担20万元违约金责任?为什么?房屋开发公司应请求建筑材料公司承担10万元的违约责任。因为建筑材料公司已经履行了一半的义务,依法应按未履行部分的相应比例适用违约金责任。,(5)设房屋开发公司举证证明,因对方违约造成乙方损失7万元,则对方应否同时承担违约金责任并赔偿损失?为什么?不能同时适用违约金责任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我国法上约定的违约金属于赔偿性违约金,违约金本身属于事先约定的违约损害补偿,与违约损害赔偿金功能、性质相同,二者不可并用。就本案而言,建筑材料公司应承担10万元违约金,不再赔偿房屋开发公司的7万元损失。,(6)房屋开发公司能否请求对方继续履行?可以请求继续履行,违约金不能替代实际履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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