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证券法精选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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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证券市场管理法,第十章 证券市场管理法,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一、证券的概述1证券的概念及特征证券是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所作成的书面凭证。证券。证券不仅记载一定的权利,而且证券本身就代表一定的权利。其法律特征:证券是一种投资证券。证券是一种证权证券。证券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凭证。2证券的种类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认股权证。认购权证,由上市公司发行,给予支付权利金购得权证的投资者在未来某个时间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一定量该公司股票的权利。认股权证本质上为一权利契约,权证的交易实属一种期权的买卖。,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一、证券的概述,二、证券法的概念、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1证券法的概念及其适用

2、范围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等活动中,以及国家在管理证券机构和管理证券的发行、交易等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证券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2、证券法调整对象证券的发行关系;交易关系;服务关系;监督关系。3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二、证券法的概念、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三、证券市场1、证券市场。证券市场是各种有价证券发行和流通买卖的场所,由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构成。功能:筹集资本和融资功

3、能;动态优化资源配置;现代企业制度的促进;风险散化功能;国民经济的晴雨表。2、证券市场的构成证券发行为一级市场;交易市场为二级市场。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3、证券市场的特征:投机性,敏感性。,三、证券市场,第二节 证券发行,一、证券发行含义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社会投资人要约出售资本证券的行为。包括公布招股说明书或募集文件、投资者认购并交付款项、发行人核定申购人的申购数量、发行人向投资者交付证券。二、证券发行的分类(一)依发行目的分为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 1设立发行 2增资发行(1)有偿增资:股东配股;第三人配股;公募发行。(2)无偿增资:将公积金转作资本

4、配股;股份分割。,第二节 证券发行一、证券发行含义,(二)依发行是否借助证券发行中介机构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1、直接发行是证券发行人不通过证券承销机构,由自己承担发行风险,办理发行事宜的发行方式。典型的直接发行方式有:(1)发行者直接向公众发行;(2)直接向现有股东发行;(3)债券直接售予特定投资人(4)公开招标发行2、间接发行又称证券承销。间接发行分为证券包销和证券代销。(1)证券包销包括:a.全额包销b.余额包销。(2)证券代销,又称尽力承销,指发行人自担发行风险,将发行事务委托承销人,承销人收取佣金的发行方式。发行结束后,未售出证券退回发行人。(三)依发行价格与证券票面金额的关系分为:

5、平价发行、溢价发行、折价发行。,(二)依发行是否借助证券发行中介机构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三、证券发行管理证券发行管理制度目前主要有两种形式:证券发行注册制和证券发行核准制。(一)证券发行注册制,又称形式审查制,是指发行人充分、客观地把发行人及发行证券的信息资料向证券主管机关提示并申请发行,经证券主管机关实施形式要件审查并合格后予以注册,即可公开发行的审核制度。(二)证券发行核准制,又称实质审查制,是指证券的发行不仅应充分公开证券和发行公司的真实状况,而且主管机关还应于事实公开前,对预定发行证券的性质、价值加以判断,以确定该证券是否可以发行。,三、证券发行管理,第三节 股票发行法律制度,一、

6、股票的概念和种类1、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其特征:首先,它是一种所有权凭证。其次,它是股东分取股息和红利的凭证。第三,股东的收益受签发该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状况影响较大,并且股东无权退股,不能定期收回投资,风险较大。2、按不同的标准可对股票进行不同的分类:按照票面上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划分,股票可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按照上市交易所划分:A股,B股,S股,H股。,第三节 股票发行法律制度一、股票的概念和种类,二、股票发行的概念和种类1、股票发行是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承销机构,以同一条件向特定或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招募或出售股票的行为。2、股票发行一般有两种:设立发行;增资

7、发行。三、股票发行的程序股票发行大体有以下步骤:申请、审核、公开信息、核准决定的撤销、鉴定股票承销协议、备案。四、股票发行的条件1、设立发行股票的条件2、增资发行股票的条件,二、股票发行的概念和种类,1、设立发行的条件(1)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种,同股同权;(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

8、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5%;(6)发行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1、设立发行的条件,五、公司债券的发行(一)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种类1、债券是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其法律特征:债券证券;债务人还本付息的凭证;债券持有人利息收益不受发行企业经营状况的影响。2、公司债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和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等。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可以以背书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

9、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五、公司债券的发行,(二)债券发行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3 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6 000万元;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二)债券发行的条件,第四节 证券的上市交易,一、证券上市交易(一)证券上市交

10、易是指某种证券获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一旦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即为上市证券。(二)股票上市条件。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核准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开业时间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额的25%,公司股份总额超过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节 证券的上市交易一、证券上市交易,(三)证券暂停和终止上市交易。1、暂停上市交易,是由于出现法定原因,由证券监

11、管机构暂时停止上市证券的交易。被暂停交易的证券,仍然是上市证券,证券之发行公司仍然是上市公司。2、终止上市交易,则指由于出现法定原因,证券监管机构决定终止某种证券的上市资格。在终止上市交易情况下,证券发行人丧失上市公司资格,其发行证券也不再是上市证券。3、股票暂停交易的法定情形:(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报告作虚假记载;(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三)证券暂停和终止上市交易。,4、股票终止交易的法定情形:(1)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12、(2)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3)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5)公司决议解散的;(6)公司被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7)公司依法宣告破产的。,4、股票终止交易的法定情形:(1)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二、证券交易程序证券交易有场内与场外之分。场内交易是证券交易所条件下的证券交易。进入证劵交易所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必须是具有证劵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劵公司。不具有交易所会员资格的一般投资者必须委托证劵公司才能进行场内交易。其交易程序是:1、开户。开立证券交易帐户,是证券投

13、资者到证券公司开设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的行为。这是从事交易的前提。证券交易帐户包括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证券帐户是存储、管理投资者所持证券的特别帐户,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其买卖的证券都存在此帐户上。在我国投资者都应当向设在当地的证券登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证券帐户有深圳、上海交易所之区别。,二、证券交易程序,2、委托。交易委托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商下达以一定的条件买进或卖出证券的指令,方式有柜台递单委托、电话自动委托、电脑自动委托和远程终端委托。由于投资者不能进入交易所直接交易,所有的买卖都是通过证券商来完成的。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委托前,必须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是一种格式合同,由中国证券业协会

14、规定之,主要有风险提示书、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网上委托协议书等。投资者的委托指令一经下达,即开始生效。在其委托未成交之前,如果反悔可以进行撤单处理,撤单程序与买卖委托的过程基本相同。证券公司应审查委托的合法性、真实性、同一性。,2、委托。交易委托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商下达以一定的条件买进或,3、集中竞价交易。证券商接受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后,传递到证券交易所的撮合主机。撮合主机对接受的委托进行合法性检测后,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规则,对同一种证券进行集中竞价,确定成交价格,自动撮合成交,并通过通讯手段将成交回报给证券商。不能成交的委托按上述规则排队,当日不能成交的委托自动失效。,3

15、、集中竞价交易。证券商接受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后,传递到证券交,4、清算交割。清算是指证券买卖双方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成交以后,通过证券交易所将各证券商买卖证券的数量和金额分别予以抵消,计算应收、应付证券和应收、应付股款的差额的一种程序。交割是指证券成交后通过证券结算系统进行券款转移的行为。目前,我国的A股、债券、基金实行“T+1”制度,在成交的次日办理交割。B股则实行“T+3”制度,在成交次日起第3日办理交割。,4、清算交割。清算是指证券买卖双方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5、过户:股票过户是办理股权变更的一种程序,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只有在该公司的登记部门或代理机构办理了股东名册变更以后才能

16、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享有应有的股权。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买卖股票而引起的过户,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去办理,而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通过电脑统一办理,过户与交易同步进行。,5、过户:股票过户是办理股权变更的一种程序,投资者持有的股票,第五节 证券信息公开制度,一、信息公开的含义。又称信息披露制度或公示制度,指证券发行人等义务人于证券的发行与流通诸环节中,依法将与证券发行、证券交易有关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向证券管理部门、社会公众予以充分、完整、准确、及时地公开的法律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最早始于1845年的英国公司法。信息公开制度已成为美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核心与基石。我国证券立法也对信息公开制度也极为重视。二、信息公

17、开的意义:利于投资判断;防止信息滥用;利于经营与管理;防止不当竞业;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第五节 证券信息公开制度一、信息公开的含义。又称信息披露制度,三、信息公开的法律标准 它是信息公开的法律尺度,离开这一尺度,人们就要对所构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或者使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无效。有五个判断标准:(一)全面性。凡供投资人判断证券投资价值之有关资料,应全部记载于法定文件中,予以公开。(二)真实性。发行者公开的信息资料应当准确、真实,不得虚伪记载、误导或诈欺。为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性,证券法律制度应从四个方面予以规范:保证义务;审核监管制度;公开资料签证制度;法律责任保障制度。(三)时效性。又称及时性,指

18、向公众投资者公开的信息应当具有最新性。,三、信息公开的法律标准,(四)易得性。公开资料容易为一般公众投资者所获取。实践中,资料公开方式有三种:1、由证券发行者或出售者直接向投资者交付债券发行章程、招股说明书等公开资料。2、备置。3、通过公众新闻媒介,如报纸、电视等传播。(五)易解性。发行公司公开的资料为投资者所容易认识、理解、掌握和运用。四、信息公开的类型1、发行信息之披露,即证券发行信息公开,又称信息的初期披露,是指证券发行人及其他义务人在首次发行证券时应完全披露公司以及与发行证券有关的所有信息。2、持续性信息披露,则是指证券发行人、证券发行人主要股东和有关当事人披露与证券交易和证券价格有关

19、的一切重大信息。,(四)易得性。公开资料容易为一般公众投资者所获取。实践中,,五、股票发行之信息披露。(一)招股说明书是股票公开发行的最基本法律文件。属于要约邀请。其特点:(1)招股说明书应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出。(2)招股说明书记载事项具有法定性。(3)须由有关人员承担责任。(4)只能揭示向投资者出售的股份总额,而非向特定投资者发出的、出售确定股份数量的意思表示(5)应全面揭示与股票发行有关的各种信息。(二)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规则 1、招股说明书须经证监会审核批准。2、招股说明书以法定方式披露。3、招股说明书于签署后且批准前处于特殊效力状态。,五、股票发行之信息披露。,六、持续性信息披露制

20、度(一)持续性信息披露义务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应披露的信息范围越来越广;持续性信息披露逐渐成为独立的系统性制度;持续性信息披露制度逐渐精细化。(二)信息披露的文件1、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制作完毕并公告的公司文件,分为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2、中期报告。揭示上市公司某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的营业与财务状况,并向投资者提供预测该营业年度业绩及状况的法律文件。中期报告应记载事项包括:(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3)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4)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六、持续性信息披露制度,3、年

21、度报告。是由上市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法制作并提交的、反映公司本会计年度基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重大信息的法律文件。年度报告应记载:(1)公司概况;(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3)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4)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本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量;(5)其他事项。4、临时报告。全称“重大事件临时报告”,是指上市公司就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为说明事件实质而出具的临时性文件。,3、年度报告。是由上市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法制作并提,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有:(1)

22、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效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其

23、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有:(1)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第六八节 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一、证券监管的概念证券监管,是指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对证券的发行、证券的交易以及证券市场主体所进行的经常性监督与管理,以确保证券市场有序运行的行为。证券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容易产生过度投机行为,因此需要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督和管理。证券监管的目的在于,消除证券交易中的各种违法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证券业的健康发展。,第六八节 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一、证券监管的概念,二、证券监督模式集中监管模式、自律监管模式和中间监管模式。1、集中型监管模式又称政府立

24、法监管模式,是指政府通过制定专门的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并设立全国性的证券监管机构,以实现对全国的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的监管体系。以美国为代表。其优点:能够有效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能够保证证券监管的统一和高效进行;能够保证整个证券市场作为整体高效统一运作。而政府作为监管机构超脱于市场之外,能够更加严格、公正地发挥监管作用,以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其缺陷:由于国家证券监管机构与证券市场活动主体分离,实践中极易导致市场监管的低效和脱离实际,使得管理不能同市场同步,缺乏相应的预见和防范能力;政府的监管成本较高。,二、证券监督模式,2、自律型监管模式,是指证券市场中的监管主要由证券交易

25、所、证券公司、证券业协会等证券行业自律管理组织进行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的一种监管模式。在该模式下,没有专门的证券市场监管法律,而是采取分散立法,也不设立统一的全国性的证券监管机构。以英国为代表。其优点:证券交易的参与者直接参与制定和执行证券监管法规和规章,使市场管理更为有效;能够对证券市场中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有充分的准备,并能够作出迅速有效地反应;管理成本较低。其缺点: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证券法律和统一的监管机构,容易造成市场规则的不统一和执法力度不够,不利于全国市场的协调发展;由于其监管重点在于保障市场的有效运转和保护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利益,极易消弱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2、自律型监管模式,是指证

26、券市场中的监管主要由证券交易所、证,3、中间型监管模式,介于集中型监管与自律型监管之间,它集政府一般监管、相关部门的实质性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于一体的监管模式。这种模式主要以法国为代表。三、我国的证券监管制度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经历了从地方监管到中央监管,从分散监管到集中监管,再到发挥行业自律监监管作用的过程。1992年10月以前,证券市场的监管以中央银行为主,各相关部门及深沪两地政府共同参与。由于监管政出多门,难以形成有效地监管。1992年10月,国务院成立了证监会,集中行使监管职能。2019年证券法不仅确立了证监会对证券市场集中统一监管的法律地位,而且引入了行业自律监管机制。我国实行的是以国家

27、集中监管为主、以行业自律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3、中间型监管模式,介于集中型监管与自律型监管之间,它集政府,1、国家集中统一监管证监会是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集中统一行使监管证券市场的权力。证监会的法定监管职责有:(1)依法制定证券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权和核准权;(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管实施;(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6

28、)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1、国家集中统一监管,2、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根据2019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包括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管理、对会员的管理、对上市公司的管理。(1)对证券交易所活动的监管,如规定交易证券的种类和期限,证券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序,登记结算交割事项,上市证券的暂停、恢复与取消交易等。(2)对会员的管理。包括取得会员资格的条件和程序;席位管

29、理办法;审查会员的业务报告,监督会员所派出的代表在交易场所内的行为等。(3)对上市公司的管理,如规定具体的上市规则;证券上市的条件、申请和批准程序;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上市推荐的资格、义务、责任;违反上市规则的处理等。,2、证券交易所的监管,3、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监管中国证券业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其宗旨是:在国家对证券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证券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证券行业间的桥梁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证券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3、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监管,证券业协会的职责主要有: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法规,向中国证监会反映会员在经营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制定证券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并监督实施;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收集、整理证券信息,建立行业诚信记录和诚信评价制度。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组织会员就证券业发展进行研究,推动业务创新;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给予纪律处分等。,证券业协会的职责主要有: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法规,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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