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概论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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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主讲人:陈金东法学教研室,教学方法与要求,课程性质:法学专业本科生专业必修课,51学时3学分;先修课程民法;后修课程民法教学方法:理论讲解与自主学习、探究、研讨相结合(看得见的物权、看不懂的物权法)课外学习:相关书籍、文章、法律条文、司法解释、相关网站,第二编 物权法,1994年列入立法计划;1998年九届人大常委会决定起草;2001.12人大法工委征求意见稿下发;2002.12作为民法典草案其中一编;2004.12第二次审议;2005.6第三次审议;2005.10第四次审议;2006.8第五次审议;2007.3.16十届五次会议通过;10.1实施。,我国物权法的制定,漫长!坚定!关注!

2、,13年酝酿从1994年列入立法规划到2007年3月16日审议通过,前后历时13年。8次审议从2002年12月初次审议,到2007年通过,共经过5年8审,创我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之最。空前关注 2005年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第三次审议后,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共收到11543件意见。法学学术界的争论也异常激烈。,物权法高票通过,http:/,立法背景1(宪法修订),2004年宪法(修正案)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保

3、护公民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1982年宪法,1999年宪法(修正案)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补充。,立法背景2现实的需要,1982年宪法,国家,权利,个体,义务,主体地位,利益博弈,物权法的价值(意义),确认和保护物权(明确归属、定纷止争)支持、保障和促进交易(是财产流转的基础、目的和安全保障)增进财产利用效益

4、(权能实现、物尽其用),归属、利用、保护,一兔走街,百人追之,贪人具存,人莫之非者,以兔为未定分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后,虽鄙不争。慎子,夫名分不定,尧、舜犹将皆折而奸之,而况众人乎?此令奸恶大起、人主夺威势、亡国灭社稷也道也。所以定名分也,名分定,则大诈贞信,巨盗愿悫,而各自治也。商君书定分,全面理解物权法的“一、二、三、四、五”,一个理念:系统保护民事(私人)财产权的私法两类财产:动产和不动产三种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四项原则:物权法定、物权公示、公秩良俗、平等保护五条意义: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文化意义,1政治意义:深化改革、巩固成果,物权法是巩固经济体制

5、改革(尤其是公有产权改革)成果的重要法律制度 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离不开物权法(保护私人财产,鼓励“藏富于民”)站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催化“依法行政”(尤其是规范涉及私人财产的政府立法和执法)上一个新台阶,1政治意义:深化改革、巩固成果,物权法是巩固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公有产权改革)成果的重要法律制度 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离不开物权法(保护私人财产,鼓励“藏富于民”)站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催化“依法行政”(尤其是规范涉及私人财产的政府立法和执法)上一个新台阶,2经济意义:物尽其用、提高效率,现代物权促进对资源的有效率利用,在一个物上设立的物权越多

6、,权利的分割越细,利用效率则越高。(用益物权)保护基本生产资料不受侵占和破坏,保证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护耕地与自然资源)提高公民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的信心,促进产业发展。(保护投资),3社会意义:定分止争、促进和谐,物权法通过界定财产归属,规范财产利用及调整相邻关系、共有关系、物业管理关系来减少民事财产纠纷。这是促进“人际和谐”物权法虽然是私法,但它涉及对公权力的约束,即规范国家和政府在征收、征用私人财产过程中的公法行为。这是促进政府与百姓之间的“官民和谐”物权法反映了现代社会对环境保护的要求,注重生产与环保并重、这是促进人与自然的“生态和谐”,4法律意义:推进法典、完善法制,是对04年宪法

7、修正案关于保护私有财产的回应和细化突破了我国传统立法观念和立法实践当中“重视公有财产,忽视私有财产”的缺陷;物权法把分散性物权规则予以有机统一,组合成一个对财产权完整的保护体系大大推进了我国制定民法典的进程,5文化意义:倡礼明德、淳风化俗,物权法“敢叫日月换新天”,通过界定和保护私人财产权,破天荒地颠覆了我国千年积淀的忽视私权保护的传统,开辟了民权文化的新纪元“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物权法的颁行,倡礼明德、淳风化俗、开辟了以保护私人财产权为荣、以侵犯私人财产权为辱的泱泱礼仪盛邦新时代,主要内容,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2学时)第二章 物权(4学时)第三章 所有权(6学时)第四章 用益物权

8、(6学时)第五章 担保物权(8学时)第六章 占有(4学时),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珠海半边楼,善意取得汽车,建筑物区分所有,教学要求,目的要求 要求学生掌握物权法的一般理论,了解我国物权法的立法背景,理解建立和完善我国物权制度的必要性重点难点 物权法的特征、物权法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引例1:深圳最贵钉子户 深圳高400米的蔡屋围金融中心投入30亿元打造“深圳的华尔街”。妨碍该工程的一颗“钉子”,终于在2007年10月22日被拔掉,开发商京基公司与僵持了一年多的业主签订了补偿总额逾1200万元的协议。这幢农民房建筑面积779.81平米,补偿标准达1.6万元平米,1997年时的建造

9、成本120万元,补偿价翻了十番。有人说这是物权法下保障私人物权的胜利,有人说这是滥用权利的漫天要价。如何看待这一问题?,引例2,李某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一套卖给易某,房价为38万元,约定交易费用和办理物权登记手续由买方承担。李某收到房款后,将房子和产权证一起交给易某,易某搬入居住,但一直未办理物权变更登记。3年后,李某得知此情后,以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身份诉请法院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退还房款,返还房屋。易某则以已经交付了房款并占有房屋、产权证为由,主张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要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请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房屋产权过户,交付、登记一个都不能少,第一节 物权法的概念及其编制体系,一、物权

10、法的概念二、物权法的性质三、物权法的特征四、物权法的编制体例,一、物权法的概念:广义:调整民事主体对物的直接支配和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物权法2条1款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二、物权法的性质,(一)物权法为私法如何准确理解“私法公法化”?(二)物权法为财产法,三、物权法的特征,(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静态性保护财产静的“安全”,但是“静中有动”(二)规范内容的相对稳定性和差异性(三)法律规范效力的强行性物权法采用物权法定原则(四)维护利益的公共性防止物权的滥用,四、物权法的编制体例,(一)物权编在民法典体例中的位置1.物权法置于债权法之前

11、2.物权法置于债权法之后(二)物权编的内部结构1.设总则和分则2.不设总则,依所有权和限制物权的顺序加以规定,第二节 物权法的原则,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租赁权是物权还是债权?,房屋买卖不办理过户可以吗?,一房可以二卖吗?,一、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

12、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得由民事主体随意创设的原则,类型强制 物权的类型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创设新的物权(不动产质押权是否有效?)内容固定即物权内容的法定性 创设物权的方式法定(取得方式)(当事人约定不转移占有的动产质押无效?),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案例分析】1998年某单位实行公有住房改革,将单位的房子出售给职工并在合同中约定了限制性条款:“职工出售房屋时,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2003年,购房职工甲欲以20万元的价格出售该房屋给乙,单位知道后向法院起诉主张优先购买权。法院受理后认为约定的优先购买权并非法律规定,认定该

13、条款不发生物权效力,驳回了单位的诉讼请求。,【问题提出】1单位对出售房屋约定的优先购买权能否产生物权效力?2售房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是否有效?,【法律关系】1单位与职工甲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优先购买权”条款;2职工甲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3职工甲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4单位向法院起诉主张“优先购买权”。,当事人的合同是不能自由创设物权的,因此约定的优先购买权不能产生物权效力。双方约定虽然没有产生物权效力,但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以及善良风俗,则应当认定有效。单位若提起要求职工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二、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一个标的物上不允许有互不相

14、容的两个以上物权同时存在,而一个物权的客体也只能以一物为限。(一物不存二主),一物一权原则有两层内涵:首先,一物不能多权,在同一标的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也只能成立一个与其他物权互不相容的用益物权,在物的某一部分上不能成立一个独立的物权;其次,多物不能一权,数个物上一般不能成立一个物权,只能在一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一物一权是虽非物权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但在学理上普遍被视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三、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的各种变动必须采法律许可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展示、以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原则,是为物权的变动提供法律基础所提供的法律基础是具有普遍信服的公信力在物权变动中具有决定物权变动的效力、

15、物权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善意保护的效力,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一)公示原则,公示原则是指当事人必须以公开的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其中动产要求交付,不动产物权和一些重要的动产的变动要求在国家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否则物权的变动就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效力。物权公示原则的确立理由:第一,物权是对世权,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这些人与物权人之间都存在物权关系。第二,物权变动直接关系到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对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有直接作用,不公示不足以确保商品交易的安全和有效。物权公示原则的功能:直接

16、保护变动的当事人,间接保护交易过程中的第三人。,公示原则的适用,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变动公示的效力:两分法不动产:登记生效要件动产:交付生效要件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登记对抗要件,(二)公信原则,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在变动物权时依法定方式进行了公示,法律就赋予该物权变动具有完全的效力,即使公示有

17、瑕疵,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亦不负返还义务,仍能取得物权。公信原则的确立理由第一,公信原则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第二,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公信原则的具体内容第一,动产占有产生公信力。第二,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第三,对于公示事项之外的有关事实的认识,不受公信力的保护,甲,乙,丙,夫妻关系,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返还房屋,买方,卖方,过户登记,【案情简介】甲、乙为夫妻关系,共有一处价值100万元房产无人居住,购房时以甲的名义办理房产登记,房屋产权证书与房屋管理部门的不动产登记簿上均只有甲一人的名字。甲、乙因感情不和现欲离婚,甲即背着乙与不知情的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房

18、屋买卖合同,丙将房款100万元交于甲后,与甲一起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后乙得知此事,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丙返还该房屋。,【问题提出】1.第三人丙能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2乙的损害如何得到救济?,【法律关系】1甲、乙为夫妻关系;2该房屋真实权利为夫妻共有,公示的权利状态为甲一人所有;3甲与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进行了产权登记【参考答案】1.丙可依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 2.乙虽然作为房屋共同共有人享有的所有权,但其权利因为未公示,所以不能对抗已付相应对价且已依法登记的善意第三人丙。因此,其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只能要求甲予以赔偿,即其物权请求权丧失,仅享有债权请求权。,【案情简介】甲将自己的房屋

19、转让给了乙,乙已将房款交清,并且实际占有,后甲下落不明,因没有甲的身份证件,乙始终无法办理过户,法院在一起以甲为债务人的执行案件中,将仍登记为甲名下的房屋查封。乙提出自己已将房款交清且已实际占有,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原因是甲不能提供身份证件,自己对此没有过错,法院不能查封该房屋。【问题提出】1甲与乙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该房屋所有权属于谁?3如何保护乙的合法权益?,【法律关系】1.甲与乙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甲交付房屋、乙支付房款;2该房屋因甲的失踪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仍登记在甲的名下;3.人民法院查封执行甲名下的房屋:乙以自己无过错为由提出抗辩。【参考答案】1.甲与乙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20、依法成立的不动产转让合同不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2.该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甲所有。我国不动产变动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即未经登记的不发生物权变更效力 3.乙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因而未取得所有权,不能求得物权法上的保护,但可求得债权法上的保护,思考问题:,一物一权主义的确切含义是什么?其在物权法中究竟应处于什么地位?我国物权法上应设定哪些基本原则?本书中“物权绝对原则”的提法及其内容概括,是否妥当?物权法定原则与社会发展、法律完善之间的矛盾应如何解决?现实生活中哪些现象需要用物权法定缓和的观念作从宽解释?将“公示”与“公信”并列称“公示公信原则”为当,还是以公示原则吸收公信力原则为妥?实践中,存在父母的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情况,对所产生的有关问题依公示公信原则应如何处理?订立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并获得借款后,如果抵押人拒绝办理抵押登记或者拒绝交付质物,债权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实践中违反区分原则的表现有哪些?如何依区分原则解释现实生活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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