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及政策讲解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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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及政策讲解,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主要调整内容,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调整背景,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调整背景,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调整背景,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调整背景,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调整背景,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调整背景,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调整背景,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调整背景,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主要调整内容,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调整主要内容,一、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系统配置的调整,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调整主要内容,二、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内部的调整,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调整主要内容,三、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关于公告的调整,(一)有关24号公告的调整,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调整主要内容,(二)有关12号公告的调整,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调整

2、主要内容,(三)有关65号公告的调整,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调整主要内容,(四)有关2号公告的调整,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调整主要内容,(五)有关30号公告的调整,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主要调整内容,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流程,一.总体功能调整,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流程,二.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流程,二.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一)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功能,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流程,二.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流程,二.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二)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报流程,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流程,二.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流程,二.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三)集团公

3、司成员认定申报流程,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流程,二.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流程,二.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四)先退后核资格认定申报流程,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流程,注意事项:1.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针对新办企业,已经办理过出口退税的企业不需要再申报该表。2.放弃退(免)税资格,自备案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再申报退(免)税。3.资格认定流程是单独的流程,和退税申报不发生冲突,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申报。4.“所属期”调整为“申请日期”。,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流程,三.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申报流程,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流程,三.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申报流程(一)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申报功能调整,出口

4、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流程,三.新收汇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流程,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流程,三.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申报流程(二)申报要求,1.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时,若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需填报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2.申报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的同时需要申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流程,三.新收汇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流程,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流程,三.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申报流程(三)离岸价差异原因申报流程,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流程,四.海关商品码调整申报流程,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5、操作流程,四.海关商品码调整申报流程(一)海关商品码调整功能调整,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流程,四.海关商品码调整申报流程,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流程,四.海关商品码调整申报流程(二)海关商品码调整申报要求,1.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商品代码申报退(免)税,并同时报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2.申报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的同时需要申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流程,四.海关商品码调整申

6、报流程,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流程,四.海关商品码调整申报流程(三)海关商品码调整申报流程,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流程,五.先退税后核销附表申报流程,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流程,五.先退税后核销附表申报流程(一)先退税后核销附表功能调整,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流程,五.先退税后核销附表申报流程,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流程,五.先退税后核销附表申报流程(二)先退税后核销附表申报要求,1.生产企业在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出口合同签订后,应先报送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申报先退税后核销企业免抵退税申报附表2.申报先退税后核销企业免抵退税申报附表的同时需要申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

7、申报明细表。3.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收汇核销单号”栏中填写出口合同号,“业务类型”栏填写“XTHH”。4.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报关单号”栏中填写规则“XTHH+9位技术监督局码+0+2位年份+2位月份+3位项号。,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流程,五.先退税后核销附表申报流程,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流程,五.先退税后核销附表申报流程(三)先退税后核销附表申报流程,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流程,六.单证申报流程,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流程,六.单证申报流程(一)单证申报功能调整,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流程,六.单证申报流程(二)单证申报流程,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

8、流程,注:,(三)单证申报注意事项,来料加工由原来的免税明细申报变成了单证申报,需要申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申报。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其电子数据。,谢谢观看!,39号公告,九、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其他规定(四)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在货物向海关报关出口后,应按规定申报退(免)税,并办理已退(免)税的核销手续。多退(免)的税款,应予追回

9、。生产企业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3.生产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生产周期在1年及1年以上。4.上一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5.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逃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24号公告,三、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五)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见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然后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申请

10、注销认定前,应先结清出口退(免)税款。注销认定后,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再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九、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适用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申报(四)相关免税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1.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相关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卷烟出口企业向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时,应先在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3),然后将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见附件24)转交卷烟生产企业,卷烟生产企业据此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手续。已准予免税购进的卷烟,卷烟生产企业须以不含消费税、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出口企业,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

11、5)。卷烟生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税后,出具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见附件26),并直接寄送卷烟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卷烟出口企业(包括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直接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应在卷烟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逾期的,出口企业不得申报核销,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核销时,应填报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见附件27),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1)出口货物报关单;(2)出口收汇核销单;(3)出口发票;(4)出口合同;(5)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提供

12、);(6)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提供);(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24号公告,十、有关单证证明的办理(七)中标证明通知书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机构须在招标完毕并待中标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生效后,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中标证明通知书。招标机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标证明通知书及中标设备清单表(见附件40),并提供下列资料和信息:.国家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通知;.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见附件41);.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4.贷款项目中,属于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

13、产品,还应提供招标机构对分包合同出具的验证证明;5.贷款项目中属于联合体中标的,还应提供招标机构对联合体协议出具的验证证明;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八)丢失有关证明的补办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填报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附件42),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在核实确曾出具过相关证明后,重新出具有关证明,但需注明“补办”字样。十一、其他规定(三)需要认定为可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总部必须将书面认定申请及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认定

14、。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成员企业不在同一地区的,或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认定;总部及其成员不在同一个省的,总部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将认定文件抄送成员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12号公告,二、出口退(免)税申报(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申报业务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公告中要求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报送的电子数据应均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报送。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信息生成、报送功能升级完成前,涉及需报送的电子数据,可暂报送纸质资料。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免费下载

15、或由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三)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商品代码申报退(免)税,并同时报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附件1)及电子数据。(九)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时,若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填报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附件2)及电子数据。(十一)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

16、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生产企业,应在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出口合同签订后,报送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表(见附件8)及电子数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出口免抵退税申报、核销:1.企业应在交通运输工具或机器设备在会计上做销售后,与其他出口货物劳务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收汇核销单号”栏中填写出口合同号,“业务类型”栏填写“XTHH”),并附送下列资料:(1)出口合同(复印件,仅第一次申报时提供);(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复印件,仅第一次申报时提供);(3)出口销售明细账(复印件);(4)先退税后核销

17、企业免抵退税申报附表(附件9)及其电子数据;(5)年度财务报表(年度结束后至4月30日前报送);(6)收款凭证(复印件,取得预付款的提供);(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2.交通工具或机器设备报关出口之日起三个月内,企业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收齐有关单证,申报免抵退税,办理已退(免)税的核销。,12号公告,(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放弃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附件12),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起执行征税政策,36个月内不得变更。五、其他补充规定(一)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集团公司,集团

18、公司总部在申请认定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集团公司成员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13)及电子申报数据;2.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表复印件;4.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生产企业的章程复印件;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五)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出口业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笔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

19、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1.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2.因涉嫌出口走私被海关立案查处未结案;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海运提单等出口单证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与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4.涉嫌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以高退税率出口货物报关;5.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需要对其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疑点。,65号公告,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如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税款。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申请注

20、销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注销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企业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附件1),提供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相关部门批件及承继注销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继企业)在注销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账号,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无误后,可在注销企业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前办理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手续。注销后,注销企业的应退税款由其主管税务机关退还至承继企业账户,如发生需要追缴多退税款的向承继企业追缴。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放弃适用退

21、(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附件2),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三、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因上年度无海关已核销手(账)册不能确定本年度进料加工业务计划分配率的,应使用最近一次确定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本年度的计划分配率。生产企业在办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后,如认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与企业当年度实际情况差别较大的,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度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

22、配率及书面合理理由后,将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作为该年度的计划分配率。,51号公告,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三、自2014年5月1日起,出口企业上一年度收汇率低于70%(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出口收汇金额,加上企业申报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能收汇金额合计,占企业申报退(免)税的上一年度出口货物出口额的比例)的,该出口企业当年5月至次年4月申报的退(免)税,按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执行。】、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九、主管税务机

23、关发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收汇情况存在非进口商付汇等疑点的,对该笔收汇对应的出口货物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等额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停止执行;第二条规定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情形,调整为下列五类:(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二)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三)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四)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

24、汇的原因为虚假的;(五)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二、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跨国公司,其成员公司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可凭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公司符合下列规定的收款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对外提供的研发、设计服务退(免)税,不再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十三条第(五)项第3目之(3)规定的资料。(一)付款单位为与成员公司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或研发、设计合同约定的境外代付单位;(二)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须载明有成员公司的名

25、称。三、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通过国际招标建设的项目,招标单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标证明通知书时,应提供财政部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的通知或财政部门与项目的主管部门或政府签订的关于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转贷协议(或分贷协议、执行协议)的原件和注明有与原件一致字样的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后,原件退回),不再提供国家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通知。此前已提供国家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通知的,可按原规定办理中标证明通知书。,2号公告,第二章 管理类别及标准第五条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第六条 上一年度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出口企业,管理类

26、别可评定为一类:(一)年末净资产大于当年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总额。(二)纳税信用等级为级以上。(三)能主动配合国税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能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税凭证及备案单证。(四)出口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五)未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的情形。(六)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风险可控的条件。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一)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月起至评定当日未满12个月,或尚未申报过出口退(免)税。(二)上一年度内,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三)上一年度内,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四)上一年度内

27、,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但尚未达到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五)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情形。第八条 上一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一)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二)发生过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等情形。(三)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过的。(四)海关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五)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六)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截至评定之日,出口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限届满后未满2年的,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第九条 被评定为一类、三类、四类以外

28、管理类别的出口企业,其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二类。,2号公告,第三章 分类管理措施第十条 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相关电子信息齐全并经预审通过后,即可进行正式申报,申报时不需要提供原始凭证,对应的原始凭证按规定留存企业备查;管理类别为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按规定提供原始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除提供上述原始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外,还须同时按规定报送收汇凭证。第十一条 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的管理措施。(一)国税机关受理该类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后,经核对申报信息齐全无误的,即可办理

29、出口退(免)税。(二)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内,可优先安排该类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三)国税机关可向该类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联系企业,及时解决其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四)该类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国税机关应定期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对其申报的出口退税进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应按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的管理措施。(一)对该类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应先审核电子信息,再抽取一定比例的原始凭证进行人工审核。抽取比例应不低于该类企业每个申报批次所附原始凭证的20%。(二)该类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对其申报的

30、出口退税,国税机关应先使用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退税,再定期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应按规定处理。(三)国税机关每年评估该类企业的退(免)税的户数,应不低于所辖有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的该类企业总户数的3%。第十三条 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的管理措施。(一)对该类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应先审核电子信息,再抽取一定比例的原始凭证进行人工审核。抽取比例应不低于该类企业每个申报批次所附原始凭证的60%。(二)该类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对其申报的出口退税,国税机关应使用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办理

31、出口退税。(三)国税机关每年评估该类企业的退(免)税的户数,应不低于所辖有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的该类企业总户数的5%。(四)对该类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每年国税机关应抽查不低于20%的对应备案单证及收汇凭证。,2号公告,第十四条 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的管理措施。(一)对该类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除审核电子信息外,还应逐笔人工审核对应的原始凭证。(二)该类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对其申报的出口退税,国税机关应使用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办理出口退税。(三)该类企业属于生产企业的,对其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自产产品,国税机关应对其生产能力、纳税有关情

32、况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退(免)税。(四)对该类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外购出口货物或视同自产产品,国税机关应对每户供货企业的发票,都要抽取一定比例发函调查。(五)国税机关对所辖该类企业,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出口退(免)税评估。(六)该类企业自评定之日起,2年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第十五条 国税机关通过预警评估发现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已办理的退(免)税存在骗税疑点的,应按规定进行核查,发现问题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国税机关发现管理类别为二类、三类、四类的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存在骗税疑点的,须按规定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已办理的,国税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暂缓办理该企业其

33、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相应疑点排除后,国税机关方可办理暂缓的退税或解除担保。第四章 评定工作要求第十六条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应于每年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完成。完成管理类别评定工作的次月起,对出口企业实施对应的分类管理措施。第十七条 由县(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应于评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定结果报地(市)国家税务局备案;由地(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评定的,县(区)国家税务局须进行初评并填报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评定表(见附件),报地(市)国家税务局审定。第十八条

34、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完成后,国税机关应在评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告知出口企业,并主动公开管理类别为一类、四类的出口企业名单。各省国家税务局可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公开管理类别为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2号公告,第十九条 出口企业对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评定国税机关申请复评。评定国税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进行复核。第二十条 国税机关应提高税源管理部门、纳税服务部门、稽查部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质量和效率,建立相应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传递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纳税评估情况、税收稽查立案

35、及处理情况等信息。第二十一条 国税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应自发现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对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实施动态管理:(一)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组织评定并相应调整管理类别。(二)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发生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管理类别直接调整为四类。(三)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将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的,管理类别直接调整为二类。(四)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的出口企业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暂按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管理,待案件查结后,依据查处情况调整管理类别;管理类别为三类、四类的

36、出口企业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暂按原类别管理,待案件查结后,依据查处情况调整管理类别。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发生调整的,国税机关应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第二十三条 各省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和细化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以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申报系统出口资格认定录入,申报系统出口资格认定生成,申报系统出口资格认定打印,申报系统出口收汇申报录入(未认定),申报系统生成收汇数据(未认定),申报系统打印出口货物收汇表(未认定),出口货物收汇申报

37、录入(已认定),申报系统生成出口收汇数据(已认定),申报系统出口信息查询录入,申报系统生成信息申报数据,申报系统打印出口信息查询表,审核系统信息查询读入和反馈,读入出口信息查询申报表和出口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的数据。读入时会判断出口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是否存在超期数据。,数据处理完成信息查询,通过反馈将结果反馈给企业。,申报系统出口信息查询反馈读入和查询,出口信息查询无需预审,直接正式申报,可以同一所属期多个批次申报。,申报系统出口无电子信息申报录入,申报系统生成信息申报数据,申报系统打印出口无电子信息申报表,审核系统预审出口无信息申报表,出口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预审增加判断:1.判断申报备案的电子信息是否超期2.判断有没有重复备案3.备案的电子信息在审核系统中存不存在4.出口无电子信息只允许每年3月15日至4月进行备案申报。,数据处理完成信息查询,通过反馈将结果反馈给企业。,申报系统出口无电子信息反馈读入和查询,审核系统出口无电子信息数据审核反馈,审核功能(判断):A、申报备案的数据是否存在外部信息;B、数据是否已经备案过;C、判断是否存在超期数据。复核功能:给予操作人员提示是否存在超期申报数据。反馈功能:将企业通过审核与复核的所有数据反馈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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