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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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城乡建设秩序,改善人居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范围内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违法建设行

2、为及产生的建(构)筑物和设施持续存在的,属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是指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监控、劝导、制止、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等。水利、交通运输、林业、文物保护、园林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及有关乡镇(街道)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责范围内)有关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的领导,将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应当坚持和遵循统一领导、源头管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联动、防控为主、依法处置、疏堵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限时消除存量违法建设,防止新增违法建设。第六条任何单位、个人有权

3、投诉、举报违法建设行为。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置,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投诉人和举报人。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成立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查违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具体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违法建设查处法律、法规、政策,统筹、调度、部署、指导全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二)负责建立全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违法建设查处职能职责,构建群防群治、齐抓共管“大查违”工作格局。()建立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目标责任制,审定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四)负责建立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4、经费保障机制,督促违法建(构)筑物所在乡镇(街道)和经开区按属地原则安排拆除经费。(五)听取全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情况汇报,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查违责任、完成工作任务;建立、完善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年度综合考核奖惩、责任追究及经费使用管理等制度,对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提交有关部门追责问责。第八条市查违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查违办”)办公地点设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市查违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市查违办主任由市政府办协助负责的副主任兼任,市查违办副主任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担任。具体职责如下:(-)向市查违领导小组报告全

5、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情况,传达贯彻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拟订全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召开市查违例会和主任办公会议,听取各乡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情况汇报,研判工作形势,向市查违领导小组提出工作措施建议,部署阶段性防控和查违工作任务。(二)指导、协调、调度、解决查违工作中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确保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顺利推进。(三)交办全市范围内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并督促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单位落实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责任。(四)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全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督查、检查,及时将违法线索(案件)移交至乡镇(街道)和经

6、开区及相关职能部门处置。(五)建立和完善违法建设防控监管信息平台,指导、协调、督促各级各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六)组织、指导、协调全市违法建设的集中清拆行动。(七)组织开展控违查违工作日常考核考评,通报考核考评情况。(八)对控违查违工作不力的进行督办、提醒及约谈,按有关考核规定予以扣分;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向市查违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及提交相关部门进行追责。(九)完成市查违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乡镇(街道)、经开区、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及东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处是其辖区内违法建设巡查防控的责任主体和违法建(构)筑物强制拆除的实施主体,全面组织领导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防控

7、和强制拆除工作。第十条有关乡镇(街道)、村(社区)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相关工作。第十一条市查违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开展城市规划区建成区范围内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有关违法建设(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规划审批规定的违法建设防控除外)的日常巡查,依法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城乡规划等方面全部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处理有关部门移交的违法建设线索;配合违法建设所在地政府和经开区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范围内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负责城市规划区建成区范围内重大、复杂和跨行政

8、区域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负责对已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进行日常巡查,落实建设项目验线、施工现场跟踪检查、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等;负责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规划审批规定的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将相关违法建设线索移送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查处;负责制定免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具体建设项目类型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参与重大复杂违法建设项目的认定;对没有依法处理到位的违法建设项目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查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行为。(四)市住建局(市人防办)负责开展全市范围内建设活动的日常巡查;负责加强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9、证建设项目及涉及装饰装修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依法开展建设工程(含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验收工作;负责将有关违法建设线索移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查处;负责将为违法建设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中介、预拌混凝土生产服务的单位纳入不诚信记录;负责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制式合同中约定对违法建设行为处理的相关条款。(五)市水利局负责依法查处或督促全市范围内涉及有关河道堤防管理和湖泊水域线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查处全市范围内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违法建设行为。(七)市林业局负责依法查处或督促全市范围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建设行为。(八)市公安

10、局负责及时依法制止和查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依法维护强制拆除现场治安秩序;对严重破坏治安秩序和暴力抗法的违法行为人依法及时带离现场。(九)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利用违法建设或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进行无照经营的行为;负责证照审批把关,对利(租)用违法建设项目或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经营户不得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等,已核发的应当依法撤销;负责依法查处房地产在开发、销售等方面的虚假违法广告宣传行为。(十)市发改局负责将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建设市场主体(当事人)的违法信息纳入市信用信息归集目录,协助相关执法部门在“信用”“信用”“信用”等相关网络向社会公

11、示,协助相关单位实施信用联合惩戒;负责督促电力行政执法机构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采取停电措施。(十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督促金融机构对从事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申请贷款、办理信用卡及其他业务实施限制。(十二)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查违办工作经费,将市查违办工作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十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停车场使用管理工作,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停车场擅自停用或改变用途的违法行为。(十四)东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处:负责依法查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第十二条相关单位及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相关监管执法部

12、门报告。(二)供水、供电、供气、通讯营运等企业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通讯设备报装申请时,应当按照行业规定条件严格审核,对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不得办理报装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已办理的按查违办及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对在建和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停止提供水、电、气、电信源,并拆除已安装设备。(三)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查处违法建设宣传工作,对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予发布售房宣传广告。(四)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为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

13、可证的建设项目出具正式设计施工图纸。(五)建筑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承建、监理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六)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出售预拌混凝土。(七)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当遵守城乡规划法和建筑法,在预售、销售商品房时不得诱导他人进行违法改建、扩建;负责在房地产预售制式合同中约定对违法建设行为处理的相关条款。上述公共服务单位和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其对于被依法认定为违法建设项目,有权单方面中止或者终止提供服务的内容。对于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街道)和经开

14、区通报其服务对象经营场所属于违法建设的,公共服务单位和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通报之日起依法中止合同,终止提供服务。第三章违法建设的防控、交办和处置第十三条有关乡镇(街道)应重点构建乡镇(街道)、村(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网格化”三级巡查、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体系,建立完善“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处置”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机制。第十四条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管理范围内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制止,做好书面记录;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在违法建设查处前,村(社区)不得停止对违法行为的巡查控管,一旦发现抢建行为应立即报告。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巡查发

15、现、接到举报或接到村(社区)报告违法建设行为后,立即组织核实调查,属违法建设行为的,应立即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违法建设活动,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拒不接受相关法律文书的,应及时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或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措施。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举报或接到村(社区)报告违法建设行为后,立即组织核实调查,属于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立即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属于乡村规划范围内的应及时依法采取查封现场或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措施。属于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

16、的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在违法建设处置前,街道办事处不得停止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效管控,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处置或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第十六条市、乡镇(街道)两级相关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在巡查、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建设或协查要求(通报)的,属本部门职责的应按法定程序及时组织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处置和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及时将有关违法建设情况和举报投诉人联系方式等线索转交有权处置的职能部门处置或报告市查违办,并做好移交登记台账。第十七条市查违办督查发现、接到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含12345等热线举报)及乡镇(街道)报告的案件线索,按以下原则进

17、行分类交办:(-)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部门职能职责进行交办。(二)将违法建设线索或案件交办给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和处置过程的同时,督促乡镇(街道)加强巡查和控管,防止发生抢建等违法行为。(三)乡镇(街道)和市直有关执法部门收到市查违办交办函后应及时处置,经核查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及时向市查违办申请转办,在转办未下达之前不得停止实施对违法建设的巡查、控管措施。第十八条乡镇(街道)和经开区及相关执法单位对跨管辖区域、管理范围或案情复杂查处难度特别大的重大违法建设,应当及时向市查违办报告,经市查违办核实后报告市查违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处置。第四章违法建(构

18、)筑物的拆除第十九条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收到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拒不停止建设、整改、拆除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自行拆除义务的,再下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要求当事人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催告期满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自行拆除义务,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责成相关执法部门、乡镇(街道)和经开区组织强制拆除。需要供电、供水、供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停止违法建设施工用水、用电、用气的,供电、供水、供气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执行。因违法建设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依法自行承担。第二十条乡镇(街道

19、)和经开区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应当制定工作方案,重大案件按规定实施社会稳定风险性评估。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违法建(构)筑物,在认定和查处上,根据违建性质严重程度、危害大小、群众反映强烈程度、违建时间、可否采取改正措施等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对存量违法建设的认定和处置,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第二十二条依法查封施工现场或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后,相关监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巡查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实施巡查、跟踪监督检查等工作,切实防止发生抢建或重建行为。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三条按照属地原则,查违拆违经费由市、乡镇(街道)和经开区两级分别承担。市财政局根据市查违办年

20、度工作计划,承担市查违办工作经费;乡镇(街道)和经开区财政部门承担本辖区查违拆违经费。特殊情况需“一事一议”的,经费保障渠道由相关部门另行商议,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四条市查违办应当建立和加速推进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信息化、科技化管理,整合各单位各部门现有信息资源,建立、完善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监管信息平台,提高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效率。第二十五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能当面提供的信息资料应立即提供,不能当面提供的应自收到执法部门工作联系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内。第二十六条各相关监管、行政执法部门需要相关审批部门停止办理规划核实、土地验收、竣工验收、产权(变更)登记、核发许可证(照)等手续的,可由市查违办协调通知各审批部门停办。第二十七条市查违办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考核考评暂行办法市必须拆除的违法建设项目认定和处理实施细则。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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