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docx(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已有制度修订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校园范围内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工程(简称基建工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所称基建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基建工程的要求,对基建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基建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第四条基建工程设计应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须按照国家颁
2、布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计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开展各阶段设计工作。第五条开展基建工程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基建工程设计是项目投资控制的重点环节,投资限额一旦确定,设计应在确定的限额内进行。第六条基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基建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基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责。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七条基建处负责基建工程勘察、设计的组织管理工作。第八条审计处负责组织基建工程设计概算的评审,控制工程造价。第九条保卫处负责基建工程设计前期相关领域资料的收集,参与基建工程中涉及到的消防、安防、停车
3、场、道路交通等部分内容的分析研究,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第十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基建工程设计前期有关资料的收集,参与基建工程中涉及到的房间功能、布局、数量等部分内容的分析研究,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第十一条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基建工程设计前期相关领域资料的收集,参与基建工程中涉及到的信息系统、楼宇智能化、网络基础设施等部分内容的分析研究,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第十二条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基建工程设计前期相关领域资料的收集,参与基建工程中涉及到的绿化景观、变配电、物业管理等部分内容的分析研究,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第三章勘察、设计发包第十三条基建处应根据教育部可研批复编制勘察、设计任务书。第十四条勘察、
4、设计的发包应遵循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其细则。发包方式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可研批复中的招标事项核准意见执行。第十五条学校不得将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第十六条学校可以根据基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将整个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第四章勘察、设计文件编制第十七条勘察文件的编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基建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第十八条设计文件的编制包括方案设计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第十九条方案设计文件的编制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
5、控制概算的需要,应满足方案审批或报批的需要。方案设计文件至少应包括:(一)设计说明书,包括各专业设计说明以及投资估算等内容;对于涉及建筑节能、环保、绿色建筑、人防等专业设计,其设计说明应有相应的专门内容。(二)总平面图以及建筑设计图纸;(三)合同中规定的透视图、鸟瞰图等。(四)设计任务书要求的其他设计内容及文件。第二十条方案设计过程中,基建处应组织开展设计方案论证和探讨,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一条方案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基建处应报学校审批。审批后的方案设计是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依据。第二十二条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应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应满足初步设计审批的需要。初步设计文件至少应包括:
6、(一)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各专业设计说明;对于涉及建筑节能、环保、绿色建筑、人防等专业设计,其设计说明应有相应的专门内容。(二)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三)主要设备或材料表。(四)工程概算书。(五)有关专业计算书。(六)合同要求的其他设计内容及文件。第二十三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基建处负责组织国资处、保卫处、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后勤服务总公司等部门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分析研究,并及时将修改意见反馈给设计单位,督促其及时完成初步设计的修改。第二十四条初步设计完成后,审计处应组织开展基建工程投资概算评审。评审完成后,基建处应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报审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后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是施
7、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的依据。第二十五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应满足清单编制、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装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至少应包括:(一)初步设计涉及的所有专业的设计图。(二)合同要求的其他设计内容及文件。第二十六条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基建处负责组织审核施工图设计。重点审核施工图是否符合初步设计规定、各专业设计内容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施工图预算是否超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质量和深度是否满足国家有关规定等。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专业审图机构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第五章设计变更管理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文件,如必须进行变更,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履
8、行设计变更审批程序。第二十八条下列情况可以提出设计变更:(一)设计单位对设计图纸的完善和补充;(二)使用功能发生改变;(三)发生工程量增减、材料品种改变、工艺技术修改、工期调整等;(四)工程地质变化而引起的修改;(五)国家相关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九条设计变更应遵循下列原则:(一)设计变更应遵循非改不可原则;(二)设计变更决策审批必须全面考虑质量、工期、造价等各方面因素;(三)设计变更应与工程进度同步。第三十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设计变更无效,并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一)变更违反现行建筑设计规范或施工验收规范要求;(二)变更违反国家、地方政策法规或行业规定;(三)变更未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规定为准。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