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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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确保资产的有效利用和合理配置,根据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继续教育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一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固定资产包括利用学校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所有资产均需纳入学校的统一管理。第二条我院设固定资产管理员对全院的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各科室负责人为本部门所领用资产的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资产具有管理责任.第三条固定资产的领用1、凡是各科室公用的资产(如复印机、传真机等),由科室负责人办理领用手续并负责管理(或者安排专人管理)。2、教职工个人使用的资产,由其本人办理

2、领用手续,并负责保管。3、领用者应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如有遗失,应予理赔。第四条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将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和我院的具体情况,适时对资产开展清查盘点。清查工作有资产管理员牵头,各科室负责人(或科室负责人指定专人)配合。清查工作采用帐物相核对的方式进行。第五条固定资产的处置固定资产因损坏或者达到使用报废年限,各科室及其领用人不得自行处置或者遗弃,应将实际情况报告学院领导,由学院领导安排资产管理员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上报学校进行处置。否则,违规造成的损失,由相关人员自行承担。第六条固定资产的调拨1、如因工作需要,固定资产需在我院各科室之间调拨,须经学院领导批准同意,并由资产管理员办理相应手续,各科室不得自行调整划拨。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相关人员自行负责。2、教职工调离本单位,一般不得随带领用的固定资产,必须留归本部门;特殊情况,经院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随带。3、教职工退休前一个月,应将领用办公资产退还学院资产管理员,否则不予办理相关退休手续。第七条本实施细则自院务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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