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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城中村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讨论稿)为加快我区中心城城中村改造步伐,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XX省实施办法、XX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城中村改造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镇驻地村庄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一、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一)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问题根据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中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
2、本村的;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按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城中村改造的意见相关要求,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认定后报区政府审查。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七条规定:“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2、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3、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回本村的人员”。以上人员可视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关于购买小城镇户口人员
3、的成员资格认定问题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规定:“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的农村承包地和自留地,由其原所在的农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收回,凭收回承包地和自留地的证明,办理在小城镇落户手续”。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文件)规定:“为鼓励农民进入小城镇,从2000年起,凡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县以下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并在子女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不得实行歧视性政策。对在小城镇落
4、户的农民,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要积极探索适合小城镇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对进镇落户的农民,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因此,按照国发【1997】20号文件办理小城镇户口的人员,已无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再保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按照中发【2000】11号文件办理小城镇户口的人员,一直承包原村集体土地并且承担着本村集体经济义务的人员,虽然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可依据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办理,并按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城中村改造的意见相关要求,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认定并报区政府审查同意后,
5、可以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三)关于政策性农转非指标带出户口人员的成员资格认定问题一是根据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中第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城镇户口的,应当自户口迁移之日起一年内将承包的耕地交回发包方。逾期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依法收回。”政策性农转非人员不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民办教师转正或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将直系亲属迁出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不再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XX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延长土地承包期限有关问题的意见(鲁农经管字【1998】7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承包土地的人口应是在本村的常住人口,按国家计
6、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子女、正在服役的义务兵,这次续签工作中应作为承包土地人口。户籍已经外迁及死亡绝户的,义务兵已经提干的,中高等专业学校学生已毕业分配工作的,这次不再作为承包土地人口。全村整建制农转非的,其成员已参加土地承包”,认可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变;同时规定:“部分农转非的,其转非者仍承担村义务的也应视为承包人口”,认可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变。(四)关于“姑娘户”的成员资格认定问题根据省农业厅关于的函(鲁农函字200623号):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厅字200126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农村妇女要求在原居住地长期居住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要符合以下五项条件者应当依法支
7、持。一是嫁给具有非农业户口人员(城镇居民)的;二是离婚或丧偶的妇女;三是结婚妇女本人为独生女;四是结婚妇女虽有兄弟姐妹,但都因残疾无力赡养父母义务的;五是姊妹在两人以上,可确定其中一位享受本项政策规定。符合上述五项条件之一者,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两个及以上女儿的姑娘户,其姑娘结婚后户口一直未迁出且在本村长期居住的,其女儿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必须通过办理公证手续确定有其中一个女儿承担赡养父母义务,其配偶及子女可落户到本村,视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他女儿的配偶及子女在本村落户的依据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办理,并按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
8、城中村改造的意见相关要求,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认定后报区政府审查同意。(五)关于“外嫁女”的成员资格认定问题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中办厅字20019号)精神,妇女出嫁后一般在婆家生产生活。因此,妇女嫁入方所在村应当认可其集体经济成员资格,并优先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另外,对以下四类农村妇女要求享有原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应当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字20019号文件精神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厅字200126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予以支持。一是妇女本人为独生女且尽赡养义务的;二是嫁给原城镇居民
9、的;三是“外嫁女”虽有兄弟姐妹,但都因残疾无力赡养父母义务的;四是只能由女儿尽赡养义务的家庭要求一位女儿留在娘家的。按照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中第六条第二、三款规定,与本村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常住人员应当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随母(父)迁入的子女也应当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是户口迁入前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的,可以不作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外嫁女”要求在原居住地长期居住生活的,应依据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办理,并按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城中村改造的
10、意见相关要求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认定后报区政府审查。(六)关于离婚、丧偶妇女的成员资格认定问题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中办厅字20019号)精神,对于离婚、丧偶妇女,不管是在嫁入地还是在嫁出地生活,都享有原婚居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于迁回娘家居住生活的,应允许其享有娘家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于离婚、丧偶后又再婚的,应享有其再婚前所在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在拆迁冻结截止时间之前出嫁女离婚后带子女回本村投靠父母的,其本人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的,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带来的未成年子女应依据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11、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办理,并按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城中村改造的意见相关要求,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认定后报区政府审查。对户口在本村的妇女因离婚或丧偶又再婚的,与其再婚的原户口不在本村的男方携子女将户口一并迁入本村的,女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与其再婚的男方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的,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带来的未成年子女应依据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办理,并按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城中村改造的意见相关要求,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认定后报区政府审查。对户口在本村的男方因离婚或丧偶又再婚的,与其再婚的原户口不在本村的女方携子女将户口一并迁入
12、本村的,男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与其再婚的女方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的,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带来的未成年子女应依据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办理,并按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城中村改造的意见相关要求,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认定后报区政府审查。(七)关于独生女“入赘婿”的成员资格认定问题如果女方在娘家享有家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入赘婿”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将户口迁入并实际在女方家生产生活的,应依据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办理,并按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城中村改造的意见相关要求,由街道办事处(镇
13、政府)认定后报区政府审查,享有“入赘”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八)关于义务兵、大中专在校学生以及刑满释放人员的成员资格认定问题根据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中第七条和鲁农经管字19987号文件的规定: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以及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在服役、上学期间,其户口已迁出,仍保留迁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回本村的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九)关于农村生源毕业生毕业后未就业人员的成员资格认定问题根据XX省农业厅关于延长土地承包期有关问题的意见(鲁农经管字19987号)文件第
14、七条规定:中高等专业学校学生已毕业分配工作的,这次不再作为承包土地经营权人口。毕业后未正式就业的,根据关于未落实工作单位普通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公发2008269号)规定:1997年以来未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遣到工作单位的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简称“农村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的农村生源毕业生仍属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村民的各项权利,履行各项村民义务。农村生源毕业生毕业后未就业人员应视为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关于特殊群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一)关于原户籍在本村的失业下岗企业职工及破产企业职工户口转到本村的成员资
15、格认定问题。原户籍在本村的失业下岗企业职工及破产企业职工享有城镇社会保障的,虽然户口迁到本村,并在本村有合法住房的,也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关于失踪人员的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村集体经济成员失踪的,不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无子女户依照收养法收养子女的,其子女的成员资格从收养成立之日起生效,收养成立后又解除收养关系的,从收养关系依法解除之日起,被收养人丧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四)因历史原因落实政策后,按照离退休人员对待的、正常离退休人员和因其他原因将户籍迁回原籍的人员,不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五)将岳父母户口迁入本村的,不视为本村集体经济组
16、织成员。(六)在本村空挂户口的人员(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无合法住房、无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其他特殊情况及未尽事宜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以及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办理,并按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城中村改造的意见相关要求,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认定后报区政府审查。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与丧失(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2、基于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
17、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3、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依据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办理,并按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城中村改造的意见相关要求,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认定并报区政府审查同意后,可视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死亡的;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3、取得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附件:1
18、、XX区城中村改造农村集体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工作程序2、XX区城中村改造农村集体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审查工作组成员名单 3、相关表格及材料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1:XX区城中村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工作程序(讨论稿)为加快我区中心城城中村改造步伐,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城中村改造的意见(x政发【2011】15号)、XX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办理程序和要求的通知(济农建改办字【2011】5号)、XX区城中村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9、认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特制定城中村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工作程序如下:一、成立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三级工作组1、实施城中村改造的村两委会成立城中村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村认定工作组”)。须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任组长,成员由群众代表、党员代表组成。2、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成立城中村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工作组(以下简称“街镇指导工作组”)。须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主任(镇长)任组长,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3、区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旧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立
20、城中村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审查工作组(以下简称“区审查工作组”)。成员名单附后。二、主要职责村认定工作组主要职责:在街镇指导工作组的指导下,逐家逐户整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材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指导意见组织召开全体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全体村民及相关人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界定,按相关程序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满后,将认定名单及相关资料报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查认定。街镇指导工作组主要职责:指导实施城中村改造的村庄成立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组;督促村认定工作组逐家逐户整理集
21、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材料,指导村认定工作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指导意见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开展认定工作;列席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现场督查张榜公示情况,将村级上报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名单进行全面审查,并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形成会议纪要。将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认定情况上报区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旧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审查工作组主要职责:对街镇上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材料进行审核,到街道办事处(镇)了解情况,深入相关村进行调查了解。审查无异议后,以区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旧村
22、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文件报区政府审查。三、有关程序(一)村认定工作组工作程序1、村认定工作组根据派出所提供的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的农村户籍人员花名册,接受村民提交的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复印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房产证、离退休证、失业下岗证明、大中专在校生证明、现役军人证明、收养证明、服刑人员法院判决书等。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小城镇户口等村集体组织成员确认人员要提供相应的派遣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明等相关证明。2、村认定工作组对照XX区城中村改造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进行筛选界定,提供出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23、员建议名单。3、村认定工作组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表决结果由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签字,并经街镇指导工作组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确认。4、村两委会将表决通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公示当天要报请区和所在街镇指导工作组进行现场监督,公示期间安排专人定期查看公示情况。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结束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为一证明单位分别由工作人员、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签字,并经街镇指导工作组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后,加盖村委会公章,汇总后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报街道办事处(镇)进行资格审查。长期生活居住的非
2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由工作人员、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签字,并经街镇指导工作组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后,加盖村委会公章,汇总后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报街道办事处(镇)进行资格审查。5、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过程均要留有影像资料,报相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存档。(二)街镇指导工作组工作程序6、街镇指导工作组协助村认定工作组逐家逐户整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材料。7、街镇指导工作组列席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现场指导村认定工作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指导意见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开展认定工作,并对认定情况进行签字确认。8、街镇指导工作
25、组现场督查张榜公示情况,张榜公示期间定期巡查公示情况。9、街镇指导工作组将村级上报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名单进行全面审查,并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形成会议纪要。同时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将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认定情况向区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旧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写出请示。(三)区审查工作组工作程序10、区审查工作组接到请示后,组织人员认真审核所报资料,然后到街镇了解情况,最后深入相关村进行调查了解,审核无异议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政府,由区政府向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出具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认定证明。11、认定审查工作结束后,由区、街镇、村三级认定工作机构
26、共同完善档案,分别留存备查。附件3(证明1): 街道办事处(镇)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兹证明 村户主: 成员(与户主关系) 等( )人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组经办人(签字): 村委会主任(签字): 村党支部书记(签字):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工作组经办人(签字):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工作组负责人(签字): 村委会(盖章) 2011年 月 日 附件3(汇总2):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汇总表(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姓 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编号备注 合计: 人 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组经办人
27、(签字): 村村主任(签字): 村党支部书记(签字):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工作组经办人(签字):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工作组负责人(签字):附件3(汇总3):XX区 街道办事处(镇)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汇总经认定,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计 人,名单见附表,附表共计 页。 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组经办人(签字): 村委会主任(签字): 村党支部书记(签字):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工作组经办人(签字):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工作组负责人(签字):
28、村委会(盖章) 2011年 月 日 附件3(证明4): 街道办事处(镇) 村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居住证明兹证明 村户主: 成员(与户主关系) 等( )人,在本村长期居住,是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组经办人(签字): 村委会主任(签字): 村党支部书记(签字):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工作组经办人(签字):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指导组负责人(签字): 村委会(盖章) 2011年 月 日 附件3(汇总5): 村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汇总表(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序号姓 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编号备注 合计: 人 村村集体
29、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组经办人(签字): 村村主任(签字): 村党支部书记(签字):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工作组经办人(签字):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工作组负责人(签字):附件3(汇总6):XX区 街道办事处(镇) 村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汇总经认定, 村村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计 人,名单见附表,附表共计 页。 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组经办人(签字): 村委会主任(签字): 村党支部书记(签字):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工作组经办人(签字):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工作组负责人(
30、签字): 村委会(盖章) 2011年 月 日 附件3(公告7):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告经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组认定并经本村全体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以下人员为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予以公告,公示期7天,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如有错误遗漏,请于 年 月 日前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村村民委员会2011年 月 日附件3(公告8):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告经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组认定并经本村全体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以下人员为我村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在本村居住,现予以公告,公示期7天,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如有错误遗漏,请于 年 月 日前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村村民委员会201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