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职务犯罪讲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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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防职务犯罪讲稿预防职务犯罪讲稿预防职务犯罪讲稿今天有幸和大家坐在一起,共同探讨预防职务犯罪。我今天主要讲三个问题,一是了解什么是职务犯罪,二是几种职务犯罪介绍,三是我国目前的反腐败体系和预防职务犯罪措施。一、了解什么是职务犯罪1、职务犯罪的概念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职务犯罪行为古已有之,在中国古代,职务犯罪行为表现为官吏犯罪,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对职务犯罪的惩治,历来有“治吏甚于治民”的刑事司法指导思想,其惩治力度不可谓不大,但纵观整个中国

2、历史,官吏的职务犯罪仍然是愈演愈烈,不绝于史。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深入发展,使国家工作人员在生存方式、个体观念的演变等方面经历了一场前所未有的心理与心灵考验,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在金钱和物质利益的诱惑下,以手中的权力作为筹码,大搞权钱交易而腐化堕落,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屡禁不止,且有蔓延趋势,依靠打击职务犯罪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不能从根本上扭转腐败蔓延的趋势,在当前反腐败斗争依然严峻的情况下,必须加大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实践证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2、职务犯罪的种类和管辖职务犯罪主要有三类案件,第一类是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第二类是渎职犯罪案件,第

3、三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权犯罪案件。我国刑诉法第十八条规定,职务犯罪由检察机关管辖,行使侦查权。检察机关根据查办职务犯罪的需要,分设两个部门承担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一个是反贪污贿赂局,负责对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款物罪这十二个罪名。另外一个是反渎职侵权局,负责对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报复陷害罪等40个罪名。3、职务犯罪的危害职务犯罪是腐败现象的极

4、端表现,较之一般的刑事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其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必须服务于人民,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把人民赋予的职权当作牟取私利的工具,滥用职权或失职渎职,歪曲人民的意志,就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造成严重的破坏。二是严重践踏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执法者,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如果执法犯法,就会严重损害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和法律的尊严。三是严重破坏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国家管理社会各种事务,是通过国家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来完成和实现的,

5、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就会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四是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损失和流失,破坏竞争的经济秩序,造成市场的失控和混乱,危害改革开放,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五是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污染社会环境,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总的来说,职务犯罪的危害最终指向是国家政权的核心,综观我国历史,可以清楚地看到,每个朝代的衰亡,几乎都与政治腐败和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违法犯罪行为有着直接的联系。因此党中央多次指出:“反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这都反映了职务犯罪的危害结果十分严重。4、产生和存在职务犯罪的根源我国产生和存在织物犯罪的根源有多种说法,比

6、较全面的是经济、政治、思想和文化这四个方面的根源。经济根据,这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最直接、最现实的原因。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社会生产力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解放,经济的迅猛发展使人们的心理骚动不安,金钱的诱惑对于已经穷了大半辈子的中国人来说影响巨大,但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观念却并未完全成为人们自觉的行为规范,贫穷、贪图享乐、利益分配不平衡、行业之间的差别、激烈的商业竞争等等,都是职务犯罪的诱因,在现阶段,不规范的经济行为、经济观念、经济体制构成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经济根源。回顾多年来所办理的贪污贿赂案件,无一不是受到经济体制改革的刺激和影响,受利益的

7、驱动而铤而走险,才沦落在犯罪的道路上。、政治根源。我国不仅是一个经济上尚处发展中的国家,与之相适应,社会主义政治,即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也还不健全和不完善,尚处在发展阶段,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大到国家的法律,小到单位的、思想根源。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思想根源体现为这样的事实:在相同的客观环境和条件下,有的能做到两袖清风,一尘不染,有的则经不住各种各样的诱惑,利用职权违法犯罪。究其原因,这说明人的思想可以反作用于物质客观条件,很多国家工作人员最初都能勤勤恳恳做事,踏踏实实做人,但时间一长,在种种外因的诱惑下,产生了贪图享受、好逸恶劳的消极思想,追求高档、豪华的生活方式,

8、追求感官刺激,既而利用职权大肆贪污受贿,中饱私囊,以供自己享乐、挥霍,这是特权思想和享乐主义思想相结合的结果。在中国人固有的观念中,特权思想是极易被人民认同的一种观念,早在两千多年前就有“当官做老爷”的说法,那些身为“父母官”的官宦阶层,既然以草民的“父母”和“大老爷”自居,那么享受种种法外特权自然是顺理成章的事,时至今日,虽然法律明文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不是所有人的观念能够随着法律的明文规定而转变,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思想上仍然存在着“官老爷”的特权思想,仍然存在着利用职权作威作福的衙门作风,这就是多年来我们虽然竭力反对特权思想和衙门作风,而特权思想和衙门作风仍然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乃至身边

9、的道理。、文化根源。在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根源的探讨中,对文化根源的讨论较少,实际上,相对于制度而言,文化是一种更根本的因素。与西方职务犯罪不同,我国职务犯罪受到了二、几种职务犯罪介绍一、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1、贪污罪的立案标准贪污罪是我国、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这是根据刑法中规定的贪污罪的法定最低刑的数额标准作出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扩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这是为了

10、处理一些贪污数额虽然未达到刑法中规定的贪污罪法定最低刑的数额标准,但影响恶劣,不查不足于平民愤的特殊案件,如我院在2002年办理的原砖庙梁中心小学校长李爱民贪污一案,当时无锡向我县捐助一笔资金,用以救助特困得失学儿童,对特困的失学儿童,每人每学期救助200.00元,该款由各乡镇小学负责发放,李爱民利用担任砖庙梁小学校长的职务之便,采取实领少发的手段,少发24人的救助资金4800.00元,将该款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导致十余个特困儿童因无钱上学而缀学,在该案中虽涉案金额不满5000.00元,但影响恶劣,所以我院对其进行立案查处,并起诉法院对其做出有罪判决。对“不满5000.00元”在实

11、践中有不同的理解,这是一个不确定的数额,在执法中不好把握,因此,高检院的立案标准附则部分规定,不满是指接近该数额且已达到该数额的80以上,根据这一规定,贪污数额不满5000.00元是指接近5000.00元,且已达到5000.00元的80以上即4000.00元以上。2、贪污罪的处罚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贪污罪的应当根据贪污数额的大小和情节,分四个档次予以处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应该如何进行处罚?这法律也有规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根据刑法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进行处罚。3、“利用职务之便”的含义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

13、的重要特征。什么是“利用职务之便”,“利用职务之便”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例如某单位出纳利用职务上管理单位现金得便利条件,盗窃由其保管的公款,就构成贪污罪。如果出纳员仅是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单位其他人经管的财物,则构成盗窃罪,其原因就是没有利用职务之便。4、关于在公务活动接受为什么法律对接受礼物不交公规定的这么严格,这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参加公务活动接受礼物的情况比较普遍,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代表单位参加企业的一些活动时,这个礼物的价值是相当可观的,我有一个表弟,在西安长安区5、案例为了探索预防职务犯罪的途径

14、和方法,在这里就我本人办理过的一些案件,来进行分析和总结,在我办过的贪污案件中,最典型的是2003年办理的原白马滩财政所副所长陈林舟贪污一案,在陈林舟任职期间,一直主管农税征收工作,并兼任农税征解挪用公款罪可分为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营利活动型挪用公款和超过三个月未还型挪用公款三种。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中的“非法活动”是指为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活动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如走私、贩毒、赌博、嫖娼等。营利活动型挪用公款中的“营利活动”是指进行各种能获得经济利益的活动,如经商办企业、1、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15、应予立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另外还规定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根据这一规定,咱们陕西省确定的执行标准为7000.00元和20000.00元,即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的立案标准为7000.00元以上,营利活动型挪用公款和超过三个月未还型挪用公款的立案标准为20000.00元以上。2、挪用公款罪的处罚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

16、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在一审判决前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新刑法实施前后,对挪用公款拒不退还的处罚不一样,在旧刑法实施期间,对挪用公款拒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新刑法实施后,对挪用公款拒不退还的还按照挪用公款罪认定,只是处罚时作为一个加重情节,这点大家了解一下。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

17、义所谓“挪用”,是指行为人无权动用其所经管的公款,但却违反财经纪律,未经批准和允许而擅自予以动用,具有擅自动用的特点。在挪用公款罪中,最关键的就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在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况很复杂,在执法过程中往往难以认定,因此两高就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作出司法解释,以便执法中操作。下边大家大致了解一下:“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或者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

18、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里所说的个人利益,既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包括如子女上学、就业等非财产性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是经本单位领导同意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借给个人或其它单位的,一般不按挪用公款罪处理,对其中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或主管领导按渎职罪处理。但如果里边有个人利益,单位领导考虑到个人利益而决定将公款借给个人或其它单位的,则构成挪用公款罪。4、挪用特定款物的处罚挪用特定款物是指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挪用上述款项的,从重处罚,属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按照两高

19、的司法解释,挪用特种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这也就是说挪用特种款物数额达到7000.00元以上,就构成了犯罪,这体现了对特种款物的保护,和对挪用特种款物的行为人从严惩处的精神。5、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的认定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行为人

20、挪用公款后采用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截留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帐目中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6、案例2005年我院办理的原财政局社会保障股副股长兼会计陈霞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这是我院多年来办理的最大的一个经济案件。我们先来看一下陈霞一案的犯罪事实:2002年12月10日至2004年1月15日,陈霞先后三次从其管理的黄龙县财政局困难企业

21、帮困基金专户中擅自给县上的某些企业拨款60000.00元,从中收受贿赂16000.00元归个人所有,这是其受贿的犯罪事实。2003年12月25日至2004年3月11日,陈霞先后五次从其管理的黄龙县财政局困难企业帮困基金专户中给西安、延安某些公司汇款共计433400元,将汇票存根栏予以隐匿,而后将上述款项提出,为自己开办的布拉格娱乐城购买电器及交房租,装修等支出,这是其贪污的犯罪事实。2004年3月26日至2004年11月3日,陈霞私自从其管理的黄龙县财政局农村社会养老三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1、立案标准。根据最

22、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强行索取财物的。2、受贿罪的两种情形、索取他人财物。对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对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人必须同时具备“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从上述两种情况看,索取他人财物主观恶性教大,实践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所在

23、单位的职权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影响较之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更为恶劣,性质更为严重,因此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索贿的从重处罚。3、对受贿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386条之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和情节,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处罚。4、案例我院在二000年查办的原延安市社会福利院主观业务的副院长贺志凯贪污、受贿一案,犯罪嫌疑人贺志凯虽是延安市人,不属于我院管辖范围,但由于行贿的是我县崾岘乡人,为了便于侦查,市检察院指定该案由我院管辖,经侦查,贺志凯在主管业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私下安排业务科对生活费自己负担的代管院民,我县崾岘乡痴呆人韩小喜转为收容院民,生活费全部由财政负担,

24、而贺志凯将96年至99年所收取的韩小喜的监护人所交的代管生活费7800.00元,不交单位入帐,个人予以贪污,其后又非法收受韩小喜的监护人为解决韩小喜的收容问题给其送的现金6000.00元,收取后全部用于个人消费。通过该案发现,延安市社会福利院制度很不健全,韩小喜的监护人所交的代管费7800.00元,贺志凯全部给开具的正式发票,但在福利院查不到发票的存根和记帐联,福利院是谁收费谁领票,领票时财务上不进行登记,领票人不按时向财务上交款交票,票据长期滞留在个人手中,既就是给财务上交回的票据,也存在缺页少张的问题,而财务上根本无人过问,三、我国目前的反腐败体系和预防职务犯罪措施在研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

25、罪的惩治对策时,一些同志片面地强调打击。似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之所以屡禁不止是由于打击不力造成的,只要打击力度上去了,职务犯罪的犯罪率就会被压下来。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历史经验证明,只靠打击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要从根本上遏制职务犯罪,必须下大力气铲除产生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土壤,方能使其不再滋生蔓延。多年的实践证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必须长期不懈地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党的十六大曾经指出,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各级党委既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紧迫性,又要充分认识其长期性,要坚定信心,

26、豪不动摇地把反腐败斗争深入地开展下去,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目标,随后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这是党中央在认真总结历史经验,为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所作出的重大决策,推出了我国目前的反腐败新体系,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1、正确理解打击和预防的关系。坚决打击腐败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有效预防腐败更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打击和预防是反腐败工作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两个方面。只有抓好从严惩处腐败案件,才能以打击促预防,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才能为预防

27、创造前提条件,分析犯罪产生的原因,以对症下药。同样的,只有抓好预防,从源头上不断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才能巩固打击所取得的成果,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进行有效预防本身就要求实行严厉打击,而严厉打击本身又有利于进行有效预防。过去我们反腐败侧重于打击,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未能从根本上扭转腐败蔓延的势头,因此,无论从当前还是从长远看,反腐倡廉既要抓好打击,更要注重预防,只有预防才是治本之策,2、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本措施是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由于导致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也应综合治理,多管齐下,可以说,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是一个社会系统

28、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必须齐抓共管,才能有效。在诸多的预防措施中,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是最根本的预防措施,这也是我们党经过千锤百炼才总结出来的经验。教育、制度、监督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三个关键环节,也是三大支撑点。分析职务犯罪等腐败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无一不是教育不扎实、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得力的结果,因此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的思路是科学的、发展的思路,是我们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一条基本经验。教育侧重于教化,是基础环节;制度侧重于规范,是保证环节;监督侧重于制约,是关键环节。三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教育要取得经常性的效果,不仅取决于教育的内容和形式,还要靠制度和监督来做保证。制度的实施,不仅需要制

29、度本身的合理性、科学性,还需要有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有效的思想教育来推动。监督工作要取得实效,不仅取决于监督的权威性,还需要加强教育,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以及制度规范作用的保障。教育、制度、监督只有统一于反腐败的全过程,才能实现反腐倡廉的战略目标。3、抓教育,走德治之路。教育是反腐败的基础,当前必须继续在教育上下功夫,使国家工作人员从个体思想上树立社会主义道德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明荣辱,辩是非,做当荣之事,拒为辱之行,这样才能为自觉执行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提供正确的思想基础,才能推动社会整体道德和文化水平。法律法规只是依靠其震慑作用叫人不敢违法乱纪,它仅仅在敢不敢的层

30、次上扼制各种腐败行为,而不能在愿不愿这个更深的层次上消除人的罪恶心理,所以我们认为,预防职务犯罪必须以人为本,在思想道德建设上下功夫,走德治之路,而德治之路首在教育,在于培养国家工作人员不愿违法乱纪的心理,在于创建一个崇尚礼义廉耻的社会文化环境。纵观中国历史,以德治天下是中国文化独有的智慧。道德具有很大的弹性,同一事对于不同的人结果差异很大,它取决于一个社会的整体道德水平和人文环境,在一个笑贫不笑娼、笑贫不笑贪的时代,腐败遭受到的压力和谴责就很小,而在一个崇尚礼义廉耻的社会中,腐败者必将为其行为背负沉重的道德负担,因此历代王朝都十分重视道德建设,运用伦理道德工具凝聚人心,巩固统治,这种做法无疑

31、值得我们借鉴。早在2001年江泽民同志就曾经提出在依法治国的同时,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以德治国基本方略的目的就在于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水平,树立良好的精神风尚,在全社会形成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的社会风气和氛围,作为职务犯罪主体的国家工作人员,更应该带头身体力行社会主义道德,自觉抵制腐败思想的侵蚀,从思想上筑起一道反腐败的防线。当前有很多单位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似有若无,大多是搞形式,走过场,不出事根本无人问津,出了事才有人管,才有人检查,才有人教育,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在反腐倡廉过程中,必须坚持教育先行,开展形式多样的党风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构筑思想上的防线,这样才能从根本

32、上遏制腐败现象。4、抓制度,走法治之路。所谓制度,简而言之就是行为规范,行为规范的总和就是法律,我们所说的制度治腐,实质上就是加强法制建设,走法治之路,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我们党的明确要求。现在已经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方针,还应该提出“依法治党”,从而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建设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5、抓监督,走民主之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本质是对权力的滥用和误用,要想消除对权力的滥用和误用,最根本的就是对权力加强监督和制约。不受监督的权力容易滋生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产生腐败,这已经是世界各国公认的真理。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

33、和制约,保证各级干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服务,这个问题解决的如何,直接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成效。要监督就要讲民主,就要走民主之路。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是人民当家做主,真正享有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权利,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对这些权力运行的监督还要通过民主的方式来实现。其一是稳步推进民主选举,这对各级领导干部是一种根本的监督和措施。只有人民群众真正行使选举权,才能选出他们放心、满意的管理者,才能将一些公仆在变质以后予以及时罢免,民主选举也许不能选出最好的管理者,但能避免最坏的管理者上台。二是稳步推进民主决策,各级领导干部在做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集体讨论决

34、定重大决策事项,严防独断专行的家长作风。其三是稳步推进民主监督。民主监督就其本质来说,是要使人民群众保持一种健康的怀疑意识,严密注意权力运行,保证国家公职人员权力在正常的范围和轨道运行,杜绝暗箱操作,它包括党内民主监督,如党内民主生活会、党员干部之间互相监督等;党外民主监督如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的监督等,以及广泛的社会监督如社会舆论监督等。其四是以专门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来保证民主监督的效果。就民主监督而言本身缺乏制约权,也就是光监督但不制约,他必须和专门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才能发挥作用,才能使民主监督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得到落实,确保人民群众的反映,特别是人民群众的检举和举报件件有着落。纵观反腐败新体制,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体系,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他必会将我国反腐败斗争纳入自觉化、法制化、民主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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