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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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社会监督,建立多层次、立体化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和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是指县政府根据需要在本县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请的兼职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人员,主要包括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人士、基层组织及相关重点企业负责人员。第三条行政执法社会

2、监督员的工作方式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办法,兼顾本职工作和监督员工作,工作性质为义务监督,无工作报酬。第四条县司法局负责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日常联络、组织和协调工作。具体负责以下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有关资料和工作便利;(二)了解、反映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听取对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评价,通报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情况;(三)牵头负责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反映的行政执法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四)负责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证件的办理;(五)向县政府报告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第五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应当具

3、备下列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广泛的群众基础;(二)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三)支持法治政府建设,热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有开展监督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四)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敢于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五)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第六条聘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由县司法局向拟受聘人员所在单位发出推荐函,提出聘任的意向性意见;(二)拟受聘人所在单位经研究并征得拟受聘人同意,提出推荐聘任人选;(三)县司法局对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县政府颁发聘任

4、书,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时行使以下权利:(-)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向有关机关反映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三)参与调查了解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问题;(四)应邀参加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活动;(五)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六)参与对行政执法部门和单位进行评议和考核;(七)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八)县政府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八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有关工作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三)正确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四)不得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谋取私利;(

5、五)不得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名义从事与行政执法监督无关的活动。(六)不得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的公务活动。(七)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第九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监督的具体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问题;(三)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裁决、保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四)行政执法机关入企检查是否有相关依据,程序是否规范,有无乱检查现象;(五)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有无不作为、乱作为或刁难当事人的现象,行政执法人员有无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六)行政执

6、法主体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问题;(七)其他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第十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时,应当出示县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证件,表明身份;需要查阅执法案卷和相关文件资料的,应当持县司法局开具的相关文书。第十一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信件、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县司法局反映。第十二条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提出的行政执法监督意见和建议,有关行政机关要认真对待,能当场解决纠正的应当当场解决纠正;当场不能解决纠正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将相关结果向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反馈。第十三条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提出的行政执法监督意见和建议,有关行政

7、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作出答复或答复不满意的,由县司法局组织调查,对查证属实的,向有关行政执法单位下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序等情况,分别作出责令限期履行、责令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决定,并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相关问题的处理结果应当向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反馈。第十四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人员应当主动配合,积极接受监督,不得阻扰和拒绝。第十五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聘任期内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等均由原单位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第十

8、六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为每届3年,届满自动解聘,也可以连聘连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聘任期内,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履行监督职能的,可以提前解聘。第十七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行政执法监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收回聘书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件:(-)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县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的;(二)不能正确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三)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权的;(四)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谋取私利的;(五)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名义从事与行政执法监督无关的活动,影响恶劣的;(六)有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的。第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人员干扰、阻扰、拒绝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能的,隐瞒、伪造、毁灭相关证据的,对要求改正事项拒不整改或者拖延整改的,或者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打击报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暂扣相关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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