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2022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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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2021年12月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0号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和儿童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公共服务、社区服务和便利的居家生活所进行的建设活动。第三条无障

2、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实际需要。市(州)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将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作为创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的重要内容,与城市更新改造等工作同步实施,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

3、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第六条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应当结合自身职责,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和儿童等社会成员的无障碍环境需求,提出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的宣传,倡导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理念,增强全社会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意识。第八条县级以上地

4、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新型移动通信技术、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中的应用。鼓励研发、推广和应用无障碍通用设计技术和产品,提高无障碍环境的便捷化、系统化、智能化水平。第九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出行、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等提供帮助。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维护第十一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工程

5、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无障碍设施,并对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无障碍设施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国家机关和交通运输、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金融、邮政

6、、电信、旅游等企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可以邀请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代表试用体验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第十四条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求相关所有权人、管理人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代表的意见基础上,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一)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养老等机构;(二)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三)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四)交

7、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五)城市的主要道路、广场、公园。第十六条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的设置和更新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适应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通行的需要。第十七条城市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以及其他需要设置无障碍停车位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数量、比例、位置等具体要求,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及标志并加强管理。公共停车场设置的无障碍停车位供残疾人免费停放,使用者应当在车辆明显位置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或

8、者残疾人证。鼓励停车场通过停车位预约、设置可变停车位等方式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无障碍停车需求。第十八条公共交通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设备,提供无障碍交通服务:(一)在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上安装语音提示系统、电子字幕报站系统和便于残疾人乘用的辅助设备;(二)在城市主要交通要道和主要停车站点设置符合规定的盲文站牌或者语音提示电子站牌;(三)在机场、车站、港口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提供购票、候车、托运行李、上下交通工具等无障碍客运服务。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的,公共交通运营单位不得拒绝或者额外收取费用。第十九条视力

9、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以及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第二十条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无障碍标志,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识别。无障碍标志应当纳入城市环境和建筑内部的引导标识系统,指明无障碍卫生间、电梯、坡道等无障碍设施的具体位置。第二十一条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及其标志进行保护,有毁损或者故障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盲道、无障碍卫生间、轮椅通道等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对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行为,所有权人

10、和管理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章无障碍信息交流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积极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获取信息提供便利。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政府信息和与残疾人、老年人相关的信息,应当创造条件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第二十四条残疾人参加国家和本省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的,考试组织单位应当为其提供便利和帮助。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考试组织单位应当根据需要为其提供盲文试卷、大字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工作人员予以协助。第二十五

11、条省、市(州)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应当创造条件,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字幕,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在播出新闻以及残疾人、老年人专题节目时应当逐步配备字幕。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应当配备字幕。鼓励和支持以无障碍模式制作出版文化产品。第二十六条省、市(州)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配备盲文读物、有声读物,或者提供语音读屏、大字阅读等设备和软件。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逐步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配备盲文读物、有声读物。公共图书馆进行图书数字化建设,应当利用无障碍技术手段,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获取信息。第

12、二十七条残疾人组织的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省、市(州)人民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县(市、区)人民政府网站应当逐步采取无障碍技术措施,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获取信息。第二十八条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对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服务技能培训。第二十九条举办视力、听力残疾人集中参加的会议、讲座、培训、演出等公共活动,举办单位应当配备解说员、提供字幕或者手语服务。第三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应当创造条件为有需求的听力、言语、视力残疾人与老年人客户提供文字和语音信

13、息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第四章无障碍服务第三H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无障碍社区建设工作,推动完善社区文化广场、便民服务中心、养老服务场所、老年活动中心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服务功能。鼓励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和依照有关标准改造坡道、扶手、护栏等无障碍设施,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三十二条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根据实际需要对住房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在不影响安全和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应当为其提供便利,其他社会成员应当给予支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持残疾人、老年人困难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第三十

14、三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供保障性住房和安置住房时,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社会成员的无障碍环境需求。第三十四条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参加选举提供便利,并根据需要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选票或者由工作人员予以协助。第三十五条鼓励有条件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开展残疾人驾驶培训业务。公安机关应当为残疾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等提供无障碍服务。第三十六条鼓励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运营单位安排一定比例的无障碍车辆,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提供无障碍交通服务。鼓励网约车平台公司优化约车软件,增设“无障碍一键叫车”功能,提供电召服务。第三十七条地方各

15、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具备语音和文字呼叫报警功能的火灾报警、事故求助、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报警、呼救。第三十八条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应急避难预案,完善应急避难场所的无障碍服务功能,并对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服务技能培训。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民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通过开展监督检查、调查评估和征求社会意见等方式,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第四十条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等组织可以邀请残疾人、老年

16、人等社会成员及其家属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担任督导员和评价员,监督评价无障碍环境的建设与管理情况。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反映,或者通过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人、举报人。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三条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停车规定,占用盲道、无障碍停车位等无障碍设施,影响残疾人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或者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第四十四条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保护或者及时维修,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故意损坏、非法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无障碍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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