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扶贫车间规范化管理工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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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业扶贫车间规范化管理工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就业扶贫车间带贫减贫作用,按照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扶贫车间规范化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明确内涵标准,规范认定程序(一)就业扶贫车间的内涵。就业扶贫车间,是指劳动密集型企业或分散式、家庭作坊式生产企业设立的,以吸纳贫困人口就业为目的,经县人社局、扶贫局等部门联合认定且录入就业脱贫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生产车间,包括就业扶贫驿站内就业扶贫车间。未经认定的扶贫车间、扶贫工厂、扶贫基地等,均不属于就业扶贫车间。(二)就业扶贫车间的认定标准。就业扶贫车间带动就业人数不少于10人、吸纳贫困人口就业比例达30%以上或

2、吸纳贫困人口数不少于10人。(三)就业扶贫车间的认定程序。就业扶贫车间采取建设主体申请,县人社局、扶贫局等部门联合认定,并在信息系统标注的方式进行。申报就业扶贫车间认定应提供以下材料:L认定就业扶贫车间申请表;2 .建设方案(包括建设平面图、施工合同、土地确认证明、土地租赁合同);3 .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 .就业人员工资发放表(包括吸纳贫困人口)。二、对照标准要求,清理认定规范(四)开展专项清理。各镇(街道)对照新的认定标准,对过去已认定的扶贫车间重新申报,对符合条件的,县人社局、扶贫局等部门按照程序认定,认定后在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在维护信息系统时,对再次认定的原单独建设的就业扶

3、贫车间,由乡镇更新相关信息后直接提交审核;未被再次认定的,标注取消认定;对就业扶贫驿站内就业扶贫车间,在就业扶贫车间模块内重新录入,标注认定情况,驿站内原相关信息同步删除。对于季节性强、人员流动大的农产品加工等企业,原则上不认定为就业扶贫车间。各镇(街道)专项清理工作应于2019年7月12日前完成。今后,就业扶贫驿站内的车间统一纳入就业扶贫车间管理。(五)明确认定标识。清理规范后,县人社局统一制作“就业扶贫车间”二维码标识(扫码可查询),由各镇(街道)粘贴在就业扶贫车间门头显著位置。凡未认定为就业扶贫车间的各类扶贫车间、扶贫工厂、扶贫基地,一律不得自行悬挂、粘贴“就业扶贫车间”标识。(六)加强

4、信息公示。认定的就业扶贫车间应在车间入口位置,公示车间全称、负责人姓名、建设时间、带动就业人数、吸纳贫困人口数等内容;带动就业人数、吸纳贫困人口数应为活动式标识,便于及时更新。企业吸纳贫困劳动者补贴、贫困劳动者享受就业补贴情况应及时公布、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对就业扶贫车间季节性停工、暂时停工、停产的,有就业扶贫车间在醒目位置发布停工公告。停工半个月以上的,由就业扶贫车间或当地扶贫专干报县人社局、扶贫局,并在信息系统中标注。停工发布情况作为实地查看、核实车间工作的内容;对未按规定及时发布停公告示的,应通报整改;经通报仍未整改的,应取消认定。县人社局、扶贫局等部门及时将就业扶贫车间信息在政府

5、或部门网站上发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三、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七)建立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对因企业经营不善等原因关门闲置或吸纳贫困人口比例、就业人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就业扶贫车间,及时取消认定,并在信息系统内更新;重新达到标准的恢复认定。动态调整后,由县人社局督促在5个工作日内对该车间的标识进行更换或拆除。(A)建立完善监督管理机制。镇分管扶贫车间负责人和扶贫工作站站长,负责收集上报就业扶贫车间运营、吸纳贫困人口就业、信息公布等情况,每月至少实地查看1次,对出现企业停产、闲置等重大情况的应立即报告。县人社局、扶贫局等部门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对就业扶贫车间进行暗访督导,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跟踪督

6、促整改。(九)强化工作指导。县人社局、扶贫局等部门加强就业扶贫车间“建设前、建设中认定后”的工作指导,帮助乡镇、行政村做好选址、产业引进、车间管理、入驻企业正常退出等工作,做到科学选址,不搞面子工程;入驻企业公开招租、村集体讨论,防止盲目引进产业企业;加强用工管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闲置关门企业及时协商退出事宜,保持就业扶贫车间生命力。(十)规范补助资金发放。清理整顿后,新认定为就业扶贫车间的,根据吸纳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且平均月收入达到500元以上的贫困劳动者人数,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入驻就业扶贫车间的企业运营补助资金;平均月收入达到600元以上的,按每人每年2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平均月收入达到700元以上的,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运营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申报主体开设的银行账户。对重新认定且已享受了一次性奖补的,2019年不享受运营补助资金,企业吸纳贫困劳动者奖补政策按原规定执行,2020年按新规定执行。贫困劳动者就业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原规定落实。发放的贫困劳动者、企业等补贴以短信、微信等形式告知贫困劳动者、企业负责人。(十一)强化资金管理。对过去已认定并发放建设补助资金的,分类处理。对运营一段时间后,因市场因素、经营管理等关闭的,根据运营时间长短,确定追回的金额。对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依法依规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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