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ppt课件第3编概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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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编 债权总论,民 法 学,第十四章 债的概述 第十五章 债的履行 第十六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十七章 债的移转和债的终止,第十四章 债的概述,民 法 学,物权法,债权法,债权,所有权,财产归属,财产流转,民 法 学,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特征,一、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二、债的特征 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2.债的主体双方是特定的 3.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4.债是按照法律行为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5.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民 法 学,第二节 债的法律关

2、系的构成要素,一、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是指直接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买卖关系中,出卖人一方负有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负有支付价金的义务。从标的物的交付与所有权移转上说,买受人是债权人,出卖人为债务人;而从价款支付上说,出卖人为债权人,买受人为债务人。,民 法 学,二、债的内容(一)债权 1.债权为请求权 2.债权为相对权 3.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 4.债权具有平等性 5.债权的期限性 6.债权无排他性(二)债务 1.债务具有特定性 2.债务具有积极性,民 法 学,三、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客体是特定的

3、行为,即给付。(一)给付的构成条件(1)合法。给付必须具有合法目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2)确定。给付必须在法律上、事实上能够实现。不能确立的给付或不能实现的给付,该债的关系无效。,民 法 学,(二)给付的方式(1)交付财物。(2)支付金钱。如支付价款、支付劳务费等。(3)移转权利。(4)提供劳务。(5)提交工作成果。(6)不作为。,民 法 学,第三节 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发生原因,法律行为,其它法律事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缔约过失,其它原因,民 法 学,第四节 债 的 分 类,债的分类,意定之债法定之债,单一之债多数人之债,按份

4、之债连带之债,简单之债选择之债,特定之债种类之债,财务之债劳务之债,主债从债,民 法 学,1特定物之债。(1)特定物的认定标准:客观特定物(物的物理特性决定)、主观特定物(没有可识别的特定标志,但依当事人的意志而特定化)(2)法律意义:1 标的物在债成立时即已确定,具有不可替代性(即使是主观的特定物);2 特定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灵活,通常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2种类物之债(1)种类物:以某些共同特征为纽带而加以识别的一类物。1 具有替代性,替代性的大小不一。对物理属性有所差异的物,只要当事人忽略其差异,亦可视为种类物;2 数量的重要性:数量的确定或可确定。即使是品质相同的一些物,如果不以数量确定

5、范围,而以全体作为标的,则为特定物(例如此袋米)。3 种类物特定化后即成为特定物。,民 法 学,1财务之债 该类型之债的特殊性源于货币的一般等价物的属性。特殊效力:1在金钱之上,很难成立物上请求权,金钱的交付通常立刻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果,除继受取得的原因外,因混合而取得所有权(原始取得)2仅可能发生给付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问题;3其它类型的债均有可能转化为货币之债(损害赔偿)2劳务之债 以债务人提供一定劳务为标的的债 法律意义:*1第三人清偿的限制;*2强制执行的不能。,民 法 学,A给付 债权人 或 债务人 B给付 特定化(选择权的行使或给付不能等)简单之债选择之债的发生原因1 依法律行为而

6、发生意定2 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如合同法第111条规定的出卖物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的权利修理、更换、减少价款等。,民 法 学,1、按份之债 债务人乙 甲乙债权人 各n 无效果上的关联 债务人丙 甲丙2、连带之债 债务人乙债权人甲100 连带关系(一条绳上的蚂蚱)份额的内部性 债务人丙(求偿权),民 法 学,第十五章 债 的 履 行,民 法 学,第一节 债的履行概述一、债的履行的概念债的履行,是指债的主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履行自己所负义务的行为。二、债的履行主体(一)履行人(清偿人)(二)受领人,债务人,第三人,债权人,第三人,利益第三人,代为受领第三人,民 法

7、学,三、债的履行原则(一)适当履行原则(二)协作履行原则(三)经济合理原则(四)情事变更原则适用条件: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成前合同的基础环境发生重大变动,导致合同目的落空该变动的原因系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不可抗力及其它意外事件当事人对此无法预见继续维持合同效力有失公平,民 法 学,第二节 债的履行规则一、债的履行标的不同的债有不同的标的,债务人只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标的履行,才符合债的目的,满足债权人的需要。债务人不得随意以其他标的来代替。二、债的履行期限债务人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按期履行的例外情况 1.提前履行2.缓期履行,民 法 学,三、债的履行地点 1.给付货币的,

8、应当在接受给付的一方所在地履行;2.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3.其他标的的,如交付动产、有价证券的,则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债的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可以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就履行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债的性质决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债的目的的方式履行。五、债的履行费用 债的履行费用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由当事人约定。法律对债的履行费用有特别规定的,依其规定.,民 法 学,第三节 债的不履行及其法律后果,一、债的不适当履行(一)履行迟延 构成条件:1.必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2.必须为履行期满;3.必须属履行可能

9、;4.必须可归责于债务人,即无法律上的正当理由。法律后果:1.继续履行;2.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3.解除合同;4.承担风险。,民 法 学,案例:1998年11月12日,A厂与B厂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B厂在1999年度供应A厂电机600台,单价192元。之后,因原材料涨价,B厂先后两次与A厂协商提高电机价格,双方于7月15日第二次在A市达成了协议:B厂自8月至12月供给A厂电机400台,单价提高到219元;交货期限为同年8月15日前交40台,8月31日前交40台,9月至12月每月交80台,总价款87600元;交货方式,凭B厂的交货电报,A厂在接到交货电报之日起3日内办好信汇手续,B厂

10、代办托运;如任何一方违约须承担10%的违约金。协议生效后,B厂于8月28日交货40台,A厂已付款;同年9月份B厂未交货,A厂遂派人去B厂催货,B厂答复要到10月15日有货,并给A厂厂长写信,提出“下个月按省物价局所定价格办理”。同年10月14日,A厂再次派人到B厂催货时,B厂提出,因原材料价格上涨,每台电机价格涨到330元,不能再按原定价格供货。A厂因生产急需,只好同意按330元提货,但B厂又提出只能在同年10月26日交货,经A厂与B厂协商由A厂给付赶工费200元,A厂才得以在同年10月18日提走电机40台。提货后,A厂以B厂没按期交货为由,拒付货款,并于到货后次日向B厂发电,要求B厂继续履行

11、合同,赔偿损失后再付款。后经A、B两厂多次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民 法 学,分析:从案情介绍看,B厂的行为构成履行迟延。由于履行期间原材料不断上涨,B厂对第一份合同中所定的电机价格提出变动尚属合理。但在双方达成第二份协议以后,B厂在可以预见原材料价格继续上涨的情况下,有意拖延履行时间,以期获得更高的电机价格,此时的履行迟延已属恶意,因为第二份协议的价格已考虑了原材料价格上涨的情况,迟延履行无非是为了获取额外利益。第三份协议的订立可以认定为是乘人之危。由于B厂的一再迟延履行,使A厂陷于越来越紧迫的生产急需中,而B厂的行为是为了获取额外的不正当利益,严重损害了A厂的利益,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因

12、此,可以认定第三份协议无效。由于第三份协议无效,A厂可拒绝按新价格付款,但无权拒绝付款。且有权要求B厂按第二份协议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载:http:/218.5.75.156/Show.Asp?ID=2t00sb5k720 x100i8f245457,民 法 学,(二)加害履行构成条件:1 须债务人有履行行为。2须债务人的履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即有瑕疵。3 须因债务人的瑕疵履行而造成债权人遭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4须债务人有过错。法律后果:在加害履行时,债权人有权选择请求债务人负债不履行的责任或侵权的民事责任。当然,在受害人的损害不能依违约责任获得赔

13、偿时,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履行的行为人负侵权赔偿责任。,民 法 学,案例: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筑合同,规定由被告为原告承建住宅三间。工程由原告设计,被告按图施工,并包工包料。工程在六个月内交付验收。价款若干。被告签订合同后即动工。被告为节省开支花低价买进廉价原材料代替合同中规定的优质原材料。为了赶在雨季来临前完成工程,该建筑队抢进度,对工程中出现的许多质量问题置之不理。工程后完成交付使用,原告入住后的一个月内该住宅即倒塌,原告被砸成重伤,并丧失劳动能力。事故发生后,经验证,事故的发生主要由于被告偷工减料和用劣质原材料代替优质原材料,同时违法乱纪作业,造成工程质量低劣,从而引起事故的发生。原告为此向

14、被告方赔偿工程损失、原告的生活费、医疗费以及原告抚养的亲属的生活抚养费。载:http:/,民 法 学,(三)受领迟延 构成条件:是须属于受领债务;是须有债务人的适当履行;是须系债权人于债务履行当时不为受领或不能受领;是须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法律后果: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解除合同;承担风险。,民 法 学,案例:甲向乙电话购买一台电视机,并以信用卡支付了部分款项,双方约定由乙于某日某时送货上门。乙按时送至时,甲却因车祸而住院未归。乙等候半小时以后离去,回店途中遭遇车祸,电视机全毁。问:甲得否请求乙交付电视机?乙得否请求甲支付剩余价款?分析:甲得否请求乙交付电视机?=不行乙得否请求甲支付剩余价款?=可

15、以甲未受领电视机,是因为有正当理由存在,所以不应该是受领迟延,因此,甲可以请求乙交付电视机。可是乙在回家路上遇到车祸,电视机损坏,以本身没有过错,甲不能要求支付电视机,乙可以要求支付剩余价款。载:http:/,民 法 学,二、债的不履行(一)全部不履行1.拒绝履行构成条件:(1)须有合法的债务存在;(2)债务人向债权人作出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这种拒绝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3)拒绝履行表示须于履行期到来之后作出;(4)拒绝履行无正当理由;(5)债务人有履行能力。法律后果:(1)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并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或债权人得诉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2)

16、在双务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同时履行抗辩权,债权人有先为履行义务的,得拒绝自己的履行;(3)在有保证担保的债,债权人得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在有物的担保的债,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担保物权。,民 法 学,2.履行不能履行不能又可分为主观不能和客观不能、自始不能和事后不能、全部不能与部分不能、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等。履行不能不包括下列情形。(1)履行困难;(2)债务人缺乏资力;(3)选择之债中尚有可选择的给付;(4)货币之债和利息之债。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因其是否可归责于债务人而有所不同。,民 法 学,(二)部分不履行不适当履行传统民法称为履行瑕疵,是专指履行有缺陷,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不完

17、全履行一般是指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履行债务三、债的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一)追索违约金(二)赔偿损失(三)强制履行,民 法 学,课后案例分析答案: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乙市.(1)履行期限是本年度5月份。(2)乙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甲是提前履行,而乙没有地方存储是没有过错的,如故债务人有正当理由需要提前履行而提前履行对债务人没有损害的,债权人应当接受。但是在本案接受方有拒绝受领的理由。.乙追究违约责任.(1)甲方拒绝接受乙方送来的元宵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合同法第71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按该项规定甲方可以拒绝接受乙方的履约。因为乙方的提前

18、履行,会给甲方造成增加保管标的物的负担,加大其不必要的成本,损害甲方的利益。(2)合同法第71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上述规定,本案可以做如下处理:乙方将元宵拉回,其费用自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民 法 学,第十六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民 法 学,第一节债的保全,一、债的保全的概念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制度。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与债权人的撤销权。设置债的保全的原因:1、债权的实现需债务人的适当履行 2、债

19、的担保的局限 3、强制执行的局限 保全措施的作用:保持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增加债权实现的可能性。,民 法 学,二、债权人的代位权(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二),民 法 学,(三)债权人代位权 的行使,(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于债务人 2、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3、债权人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范围,民 法 学,三、债权人的撤销权(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 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危

20、害债权的处分行为,请求法院撤销的法律制度。(二)债权人撤销权的 成立要件,民 法 学,(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民 法 学,(四)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1、对债务人和受益人: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2、对撤销权人:无优先受偿权。收取利益为债务人责任财产3、对其他债权人:收取利益为债权人共同一般保证 思考题:1、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行使代位 权应当注意哪些问题?2、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撤销权的 行使有哪些效力?,民 法 学,第二节 债的担保-概念、种类,一、债的担保概述(一)债的担保的概念 对已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提供的保障债权实现法律措施。债的担保特征:1、从属性;2、补充性;3、相对独立性

21、(二)债的担保的种类,民 法 学,二、保证(一)保证的概念和特征 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由保证人履行的担保方式。(二)保证的方式 1.一般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时,保证人才代为履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2.连带保证:债务人未履行,债权人既可请求债务人、又可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民 法 学,(三)保证的成立条件1.保证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2.保证人应当具有保证能力 国家机关下列组织不具有保证能力 公益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3.保证人须具有明确、真实的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民 法 学,(四)保证担保的效力 1.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

22、;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2.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债权人行使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主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保证人可单独行使。3.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保证人享有追偿权和代位权。,民 法 学,(五)保证责任的消灭 1、消灭的特别原因:向债务人请求除去保证。2、消灭的一般原因常见的有:(1)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2)保证期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履行;(3)债务人未经班主任同意转移债务;(4)主债协商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民 法 学,第二节 债的担保-定金,(一)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额。属金钱担保。特

23、点:1、注意区分定金和预付款,二者应分别签订,不能在同一条款中约定,以防产生歧义;2、对定金数额的确定要明确具体,尤其要约定定金的处置方法;,民 法 学,3、如果在合同中同时签订了定金和违约金,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履行合同的一方只能选择其中之一,不能合用。4、定金自交付成立。定金罚则:在债务人履行约定的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 倍返还定金。,民 法 学,(二)定金的种类(三)定金的成立条件 1.定金担保的主合同须有效成立 2.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交付定金 3.定金的数额须在法定的数额以内,民 法 学,(四)定金的效力1

24、、定金针对不履行合同适用。2、定金针对部分不履行合同适用。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思考题:1、甲与乙签订了标的额为20万元的买卖合同,为保障合同的履行,合同中附加了定金条款。依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定金数额最多不得超过(A)万元。A.4 B.6 C.8 D.102、知识链接:保证期间,民 法 学,第十七章债的转移和债的终止,民 法 学,本 章 知 识 要点:,民 法 学,第一节 债的转移,民 法 学,民 法 学,民 法 学,第二节 债 的 终 止,民 法 学,第二十三章 不 当 得 利 之 债,民 法 学,本章知识要点:,民 法 学,第一节 不当得利概述,民 法 学,民 法 学,第二节 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及其效力,民 法 学,民 法 学,第二十四章无 因 管 理 之 债,民 法 学,本章知识要点:,民 法 学,第一节 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民 法 学,第二节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民 法 学,第三节 无因管理的效力,民 法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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