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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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1、贝卡利亚的思想如何体现启蒙思想家的重要理论如社会契约论、三权分立、自由平等等思想?3、贝卡利亚对宗教的态度?,贝卡利亚(Cesare Beccaria,17381794),贝卡利亚意大利古典刑事学派的创始人和代表人物。1738年生于米兰一个贵族家庭。1758年帕维亚大学法律专业毕业后,回到米兰,在“被改造者学社”结识了民主主义者、经济学家彼得罗韦里,并在后来加入韦里成立的“拳头社”。,韦里在1762年的一封信中,这样评价贝卡利亚:他很浪漫,有丰富的想象力,加上他对人类精神刻苦的研究,使他出类拔萃他是位有造诣的数学家、优秀诗人,有独辟蹊径的头脑,只要懒惰和灰心丧气不抑制

2、他。,1762年,贝卡利亚发表论米兰公国1762年货币混乱及其救治。1764年,论犯罪与刑罚问世,时年26岁。论犯罪与刑罚先后被译成20余种文字。18世纪末,各种版本已经不下60种,成为“自圣经以来译本最多的著作之一”。论犯罪与刑罚的面世,带给了整个欧洲空前的震撼。,诋毁与声誉,1765年教士费尔迪南多法内基对题为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注评出版,控诉贝卡利亚的七大罪状。面对指控,一度使得贝卡利亚极度恐慌:“我希望做人类的保卫者,但不愿为此作殉道者。”,该书带给贝卡利亚更多的是声誉。伏尔泰在阅读完意大利文的论犯罪与刑罚之后,称赞他“是我们的兄弟”“一位仁慈的天才,他的杰出著作教育了欧洲”。法国百科全

3、书派学者对其也大加赞誉,并极力邀请贝卡利亚到巴黎接受赞誉。,与法国启蒙思想的关系,论犯罪与刑罚的很多观点已经蕴涵在欧洲思想家特别是法国启蒙思想家的著作中,贝卡里亚“不是一名创新者,而不过是把已出现在浩繁卷帙中的东西精简在一本小册子之中”,“这本书与其说是一位科学道路的开拓者的天才创造,不如说是对占主导地位的共同精神的表述,贝卡里亚似乎只是一件表述工具而已。”,黄风:贝卡里亚及其刑法思想,1987,25,“我之所以能够写出这部作品,应该全都归功于我在先前八年的专心学习中所阅读过的法语书籍,这些书籍在我的灵魂上镌刻下了人道主义的意识。”,二、内容精要,全书共42章,每一章就是关于一个主题的小论文。

4、本书中涉及的主题主要有:(1)犯罪的原因;(2)罪刑法定;(3)罪刑相适应;(4)刑罚人道主义;(5)刑罚以预防为目的;(6)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7)无罪推定;(8)取消刑讯;(9)废除死刑。,(一)刑罚的起源(二)罪刑相适应(三)刑罚的人道主义(四)如何预防犯罪(五)废除死刑,(一)刑罚的起源(第2、3、4、5、25章),借助社会契约论论证君主惩罚犯罪的权力来源公民让渡一部分自由,结晶成君主权力,以获得保护,君主获得了惩罚犯罪的权力,借助一些易感触(直接触及感官)的力量(也就是刑罚)来对抗个人为物质刺激诱发的欲望,保护社会安全。,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产生

5、任何权利,于是便剩下约定可以称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社会契约论第四章,“无疑每个人都希望交给公共保存的那份自由尽量少些,只要足以让人保护自己就行了。这一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成惩罚权。一切额外的东西都是擅权,而不是公正,是杜撰而不是权利。如果刑罚超过了保护集存的公共利益这一需要,它本质上就是不公正的。”,惟有根据社会契约获得立法权的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才可以规定刑罚,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不是正义的刑罚。任何司法官员不得以热忱或公共福利为借口,增加对公民的既定刑罚。,罪刑法定,权力分立、司法独立,代表社会的君主只能制定约束一切成员的普遍性法律,但不能判定某个人是否触犯了社会契约。刑事诉讼中,君主代表

6、的一方控告侵犯了社会契约,被告一方辩称无罪,这是需要第三者即司法官员作出裁判。,反对解释,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法律的精神需要探寻,是最危险的公理。,参考资料,美国法律现实主义思想美朱迪丝N施克莱:守法主义:法、道德、政治审判 法律业者作为一个社会整体(主要是法官与律师、法律学者),其内部有效运作的意识形态是守法主义,即legalism,而所谓守法主义(legalism),是指一种伦理态度,它把是否遵循法律规则当作判断道德行为的标准,将道德关系视为由法律规则所确定的权利

7、义务关系。,法治反对解释,陈金钊教授明确提出了“法治反对解释”的命题,要求“法官奉行司法克制主义,对明确的法律条文必须无条件遵守,在解释中不能附加法官个人的意思。”保守意味着对变化的一个低调或温和的判断,体现了对现存秩序的拥护,反对改革和变化所带来的混乱,在这个意义上,保守主义和法治有天然的吻合之处。,(二)罪刑相适应(第6、7章),两种刑罚正义观 1、矫正争议,来源于私法中的公平交易,也就是责与罪、罚相适应。2、分配正义,“不患寡而患不均”,罪刑是否相适应不重要,重要的是相似情况相似处理。,衡量犯罪的标尺,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遭受侵害的公共利益越重要,犯罪能带给犯罪人的满足就越大,促使他犯罪

8、的动机力量就越强大,人们心理上阻止这种犯罪的欲念也就越强大,相应的,刑罚也就越重。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两个阶梯的对应,应当建立两个阶梯,即犯罪阶梯和刑罚阶梯。犯罪阶梯是按照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最高一级的阶梯是直接毁灭社会的行为,最低一级是轻微的非正义行为。在适用刑罚时应追求两个阶梯的的精确对应,实现罪刑相适应。,(三)刑罚人道主义第2、12、27章,反对死刑反对酷刑反对刑讯,刑罚的尺度,人对人行使权力的任何行为,如果超越了绝对必要性,就是暴虐的。君主惩罚犯罪的权力恰恰就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即,以维护公共利益的集存、防范个人的践踏为必要限度。,刑罚的目的,刑

9、罚的目的既不是报复,也不是纯粹的肉体折磨,更不是想挽回已完成的罪行,刑罚的目的只能是:阻止罪犯重新侵害公民,并劝戒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只要刑罚的惩罚后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收到了它的效果。”只要犯罪的成本高于其收益,就可以保证刑罚目的的实现。除此之外,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是野蛮的。,典型的经济学的成本分析,人的心灵就像液体一样,总是顺应着他周围的事物,随着刑场变得日益残酷,人们的心灵就会变得的麻木不仁,酷刑也就渐渐失去了威慑力。所以酷刑的存在,即是不正义的,也是不经济的。,参考书目,福柯:规训与惩罚1757年法国巴黎,达米安因谋刺国王被四马分尸的行刑场景。15页。福柯分析了18世

10、纪末到19世纪初惩罚技术的变化,作为公共景观的、以肉体为对象制造难以忍受的痛苦为特征的惩罚技术逐渐消失。以监视与监禁为主要手段的暂时剥夺权利的刑罚取而代之。,事实上,论犯罪与刑罚不仅迎合了当时的政治革命潮流,也与技术革命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所以论犯罪与刑罚实际上顺应了工业文明的发展,并试图用一种更经济的,更精确的、更精于算计的权力技术代替了炫耀的、排场的、无效率的权力技术。,论犯罪与刑罚大致满足了工业文明的六项原则要求:法律与道德和宗教分离开来,刑罚一准于法;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将精确的时间和比例关系引入刑罚,刑罚因此与社会在同一时间轨道上一起运转;监狱同时承担起工厂、学校的责任;刑罚针对社会大众

11、,最大可能地扩及社会范围;刑罚集于王权,法官、个人和教会不得染指。,参见胡水君的书评:惩罚技术与现代社会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的现代意义Taylor:Foucault on Freedom and Truth,(四)如何预防犯罪第15、19、41章,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乃是一切优秀立法者的主要目的,有效的预防犯罪,法律需要满足以下五方面的要求:刑罚的及时性刑罚的确定性法律应当明确通俗法律执行机关严格守法奖励美德完善教育,(1)刑罚的及时性(19章),首先,及时惩罚犯罪是公正的。剥夺自由作为一种刑罚,不能被施行于判决之前 宣判之前,监禁虽然只是简单的看守,但本质上也是惩罚性的,所以时间上应

12、当尽量短暂,也不能过于苛刻。监禁的严密程度只要足以防止逃匿与隐匿罪证即可。诉讼本身的尽快终结,可以减轻因捉摸不定给犯人带来的无益的折磨。无罪推定的原则,其次,及时惩罚犯罪有益的 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间隔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之间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警示他人的效果就越明显。(因果关系),(2)刑罚的确定性和必然性,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为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刑罚的确定性可以有效打击逃脱惩罚的侥幸心理。,通过在刑罚与犯罪行为之间强化一种因果关系,来强化法律的力量。,(3)法律应当明确、通俗(第五章),法律应当为人服务,

13、而不是为特定阶层服务。国家应全力保卫法律,使人们畏惧法律,而不是畏惧执法的人。了解刑法的人越多,犯罪也就越少,(4)法律执行机构严格守法(43章),加强内部监督,权力分散,避免某个人的权力过大。(5)奖励美德(44章)。奖励美德可以促进道德行为的昌明,明智的分配者手里,荣誉的奖金总是用之不竭,一本万利的。(6)完善教育(45章)。把年轻的心灵引向道德,防止他们误入歧途。,组成执行机构的人越多,践踏法律的危险就越小,因为在相互监督的成员之中,是很难营私舞弊的。,(五)废除死刑第十六章,(1)理论上的无法证成:按照社会契约论无法证成国家实施死刑的权利 君权与法律仅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总和,没有

14、人会将自己的生死大权交由他人操使,况且即使公民自身也不具有自杀的权利,又谈何将其让渡呢?(受洛克影响),公民为何没有自杀的权利?,(2)具体效果上的考虑:最容易对人类心灵发生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相比暂时而强烈的运动,细小反复的印象,更容易和更持久的触动我们的感觉。尽管死刑场面可怕,但只是暂时的;“狂暴的欲望只能暂时的攫取人心,而不能持续下去。”反之,丧失自由的监禁则能够对犯罪者与旁观者造成长久而强烈的痛苦与刺激。,(3)死刑并不能唤起健康的对法律的畏惧感;死刑,尤其是一些公开执行的酷烈的死刑,更像是一场仪式化的表演,它要么会使旁观者产生一种愤愤不平的怜悯感,要么会使旁观

15、者变得铁石心肠、麻木不仁,却惟独不能建立起人们对法律的健康的畏惧感。,(4)存在理论上的自相矛盾 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自己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5)死刑的错误是不可避免的。尽管论犯罪与刑罚并未提到这一点,但是在1792年的一份文件中,贝卡利亚提出了这一问题,他写道:足以判处死刑的证据是不能排除相反可能性,这样的情况并不罕见:根据这种自认为驳不倒的证据,一些被臆断的罪犯被判处了死刑。而这种错误却是无法挽回的。,结语,毫无疑问,论犯罪与刑罚一经出版即产生巨大影响,这表明它准确击中了当时社会的要害。人们习惯于把这一要害归结为封建社会残酷而不人道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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