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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罚的功能概述分析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刑罚的功能概述分析(一)刑罚的功能概述外国传统的刑法理论通常将刑罚功能一分为二,认为刑罚主要有两种功能,即报应主义的刑罚功能和功利主义的刑罚的功 能。传统的刑罚功能理论基于不同的视角分别形成了报应主义刑罚功能理论和功利主义刑罚功能理论。但在传统刑法功能理论的发展过程中,其科学性与合理性也遭受了学者的质疑。二战后,西方国家兴起了一场引人瞩目的刑罚改革运动,从而使刑罚功能理论的观念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日本法学家牧野英一教授从犯人、社会与被害人三个方面进行观察,进而对刑罚的功能作了如下分类:其一,从凡人角度说,刑罚首先对犯人发生作用,此为特别预防。其二,从社会的
2、角度说,刑罚又具有警戒一般社会以为前车之鉴的作用。其三,从被害人的 角度说,刑罚不能忽视被害人的法益受到不当侵害之事实。因而具有满足被害人某些要求的作用。1法国刑法学家斯东•斯特法尼认为,现代刑罚又三项主要功能,即威慑功能、报应功能与社会在适应功能。而意大利法学家杜里奥•帕瓦多尼则认为,应从法律实践的不同阶段探讨刑罚的功能,法律实践有三个不同的阶段,即法定刑阶段、宣告刑阶段和执行阶段。在法定刑阶段,刑罚主要发挥一般预防的功能。在宣告刑阶段,主要是确保并实现法定刑的威慑作用。在执行阶段,应着重发挥刑罚的特殊预防作用。2 刑罚功能是与刑罚目的密切联系的一
3、个问题,它是指国家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所产生的社会作用或效应。3刑罚由哪些功能,我国刑法学界见解也并不一致,有学者认为刑罚的首要功能是防卫社会的功能,它对刑罚的其他功能具有制约作用,刑罚的其他功能均以该功能的存在为前提。这一功能的实现有利于其他几个功能的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对犯罪人的惩罚功能刑罚是对犯罪人的制裁手段,能够发挥出惩罚的作用。这一功能以剥夺或限制犯罪人一定的权益为内容,并由此使犯罪人深切的感受到刑罚制裁的痛苦,产生对刑罚的敬畏,萌发不再犯的决心。任何刑罚都具有惩罚功能,这是刑罚的共性,而不同种类的刑罚则会发挥出不同程度的惩罚作用,无论从刑罚的共性方面还是从
4、刑罚的个性方面来讨论刑罚,都不能抛开刑罚的惩罚作用,也就是说,任何刑罚都体现着对犯罪人的惩罚,即刑罚的惩罚功能。2、对犯罪人的矫治功能刑罚是对犯罪人的惩罚,但在惩罚的同时要矫治犯罪人,促使其能悔过自新,不再犯罪。这实际上也是对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功能。它是在对传统刑法报应主义思想进行反省后,基于社会防卫理论而来。矫治是通过医疗教育等手段,使犯罪人悔改向上,重新适应社会生活。通过矫治,使犯罪人再社会化已受到近现代各国的高度关注和重视,成为各国刑事政策和刑罚制度的共同的方向。但在20世纪后期,矫治对人力物力的大量消耗和受刑人再生的现实困难引起人们对矫治成效的质疑。目前,西方国家在刑事政策已经有了一些重
5、大转向措施,如非罪化,非刑化以及转向处分制度的运用等。3、对被害人的安抚功能刑罚的安抚功能,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和执行刑罚,对被害人所产生的安慰、抚慰和补偿作用。犯罪会激起被害人激起亲属的义愤,刑罚的适用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被害人的强烈愿望和正义呼声,使其精神创伤得到抚慰。尽快从被害人的痛苦中解脱出来,从而防止他们对罪犯的私力报复。刑罚的安抚功能也是其固有功能之一,从刑罚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来看,从同态复仇到国家统一行使刑罚权,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时期。在这相当长的时期内,刑罚始终没有消除其原始的报复属性。而报应刑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正是为了满足被害人复仇的
6、愿望。于是,安抚被害人就成为刑罚所不可缺少的一大功能。(二)刑罚功能的实现与社会发展形势的关系当前,我国正处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刑罚的功能需要根据时局的变化作出必要的改变,以提高刑罚功能的效率,达到刑罚实施的最佳效果,从而适应新的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长期以来,对刑罚效果的认识,有两种错误的观点或多或少地存在于社会公众、甚至是国家刑事立法及司法有一定程度了解的人的头脑中:一是以犯罪率高低来衡量刑罚效果的优劣;二是认为刑罚主要应具备教育改造罪犯的功能和效果。其直接后果是导致对刑罚效果的期望值过高、影响到刑罚的正确适用。因此,尽管刑罚效果本身应该是一种客观的实际结果,但将客观刑罚效果抽
7、象化、理想化的刑罚效果应然性研究可以根据现实需要,为刑事司法活动设定目标、为刑罚效果优劣明确标准,从而指导刑罚科学合理的适用。刑罚效果是一种社会效果,是由社会发展水平所制约的、为达到刑罚目的而投入一定的刑罚资源并适用一系列刑罚后,实际产生的客观结果。它是人们为追求社会的秩序、正义、自由以及促进社会的良好运转,实施刑罚手段于现实生活、维护或改变社会行动和社会关系而最终实现的状态。刑罚效果与一定社会主体的主观意向、价值取向及主体运用何种手段实现其目的密切相关。2006年11月27日至28日上午,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出席会议并讲话。根据我国当前社会形势,
8、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对我国刑事司法政策作出了适当的调整和完善,要善于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罗干同志在全国政法会议上指出“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各级政法机关要善于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认真研究依法正确适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措施,减少关押数量,促进罪犯改造。”这是党中央根据我国当前社会发展形势,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对我国刑事司法政策的调整、完善和发展。如果能够上述措施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并进而达到预期效果,那么,将进一步提高刑罚功能实现的可能性,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的社会形势下,更加需要刑罚功能的有效实施和运用,新的事物的出现总要求社会为之作出必要的改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刑罚功能更加及时、高效地发挥其作用。因而,刑罚功能在新的社会发展形势下,必须作出相应的变化,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发面着手来改变刑罚的功能,提高刑罚的效率,使刑罚功能达到最大程度的社会预期效果。1、提高刑罚的及时性。一刑罚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