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31.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及完善毕业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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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设计)题目:论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刑罚轻缓化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及完善 学 院: 法 学 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2008年 6 月 23 日目录摘要. III ABSTRACT. IV前言. 1一、我国刑罚的概述. 1(一)刑罚的概念. 1(二)刑罚的种类. 2(三)我国刑罚的发展趋向轻缓化. 2二、刑罚轻缓化在我国刑法立法及司法适用中的体现.3(一)我国刑罚轻缓化的概况.3 (二)从立法看我国刑罚轻缓化.3 1.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42.立法上严格控制死刑. 43.刑罚轻缓化的趋势在立法上其他方面的体现. 4 (三)从司法看

2、我国刑罚轻缓化.5 1.刑罚和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体现中国刑罚轻缓化.5 2.刑罚的执行体现中国刑罚轻缓化.5三、我国刑罚轻缓化的不足及完善建议.6 (一)管制刑. 71.管制刑的立法缺陷. 7 2.管制刑的立法完善.7(二)缓刑制度.91.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缺陷.82.完善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9(三)减刑与假释制度.101.减刑、假释制度的缺陷.102.扩大假释减少减刑的立法和司法建议.11(四)非刑罚处罚制度.13 1在刑法中设专节规定非刑罚处罚制度.132增加非刑罚处罚的种类, 扩大非刑罚处罚方法的适用范围.13 3.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及时加以非刑罚化的处理.14结语.14参考文献.1

3、5致谢.16论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刑罚轻缓化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及完善 摘要刑罚轻缓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潮流, 但我国由于历来受传统重刑思想影响,对刑罚轻缓化思想是排斥的。要改变这种状况,就要对刑罚轻缓化的基本理论进行研究,对我国的刑法立法进行不断的探索和创新,以使我国的领导层和普通大众对刑罚轻缓化有一个理性的认识。当前,我国也正努力着跟上国际的步伐,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同时也着力于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立法,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刑法政策,取得了一定程度的成效。由于我国的刑罚轻缓化正处于摸索、发展阶段,在立法及司法适用中仍存在着许多不足,要改变这种状况,就要对刑罚轻缓化的基本理论进行

4、研究,不断推进刑罚轻缓化的进步及完善,以使我们对刑罚轻缓化有一个理性的认识,改变我国的重刑刑罚结构和法官量刑偏重的重刑情结,接受刑罚轻缓化思想,以顺应世界发展趋势。关键词: 刑罚轻缓化 缺陷 完善On the Crimes Burden Reflect and Improvement of Lightening Penalty in Chinas Criminal LawAbstract In todays world ,it is a trend of development to lighten penaltay. but, due to influences of traditional

5、 heavy-penalty, the thinking of lightening penalty is rejected .In order to change the situation, we need to study the lasic theory on lightening penalty besides, we need to constently explore and innovate the legislution of criminal law, so that chinas leadership and the general pullic will have a

6、vational realization of lightening penulty.At present, china is making an effort to keep pace with international trend. As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and social progress,china has also concentrated on estullishing legal system.By constantly improving legislation and formulateng criminal law p

7、olicy which is suitalle to nutional landitions,some positive effectiveness is achieved. As china in a stage of exploring and developing to lighten penalty,there are still some deficiencies in apply of legisla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To Change this situation, it is necessary to study the l

8、asic theory to lighten penalty as well as push forward the progress and improvement of it.In this way, we can have a vational realization to lighten penulty. also, the structure of heavy-penalty can be changed. Vltimately, the thinking of lightening penalty will be accepted and it will conform to th

9、e trend of worlds development. Keywords: lightening penalty ; defective ; improvement前言刑罚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 是随着原始社会公有制的解体、阶级斗争的激化而从复仇的习俗中蜕变而来的。随着生产力的提高, 社会文明的进步, 严刑苛罚已成为历史, 寻求刑罚的人道性、科学性、效益性成为社会的必需。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 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 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 并告戒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现代社会刑罚人道性更是刑法领域研究的重要方面,建立轻重相宜的刑罚体系

10、是必需的, 也就形成了刑罚轻缓化是的发展趋势, 从死刑的削减甚至被废除, 罚金刑的大量适用以及管制刑存废的争论,到自由刑易科罚金刑的争论,大量的适用非刑罚处罚方式等一系列活动中, 可以清晰地看到刑罚基本的发展趋势是从残酷刑罚到宽和刑罚。一、我国刑罚的概述(一)刑罚的概念刑罚,是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在刑法中确立,由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各种权益,并通过特定的机构加以执行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1 赵秉志. 刑法新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305.1刑罚最为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表现在它是以限制和剥夺犯罪人的权利和利益为内容的。刑罚包括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

11、资格刑。适用刑罚是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具有刑事责任为前提的,刑事责任是对犯罪行为所作出的否定评价,刑罚是实现刑事责任的最基本、最常见、最重要的方式。2 陈兴良. 刑法适用总论(下)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89.2没有犯罪,就没有刑事责任,也就没有刑罚;有刑罚也就必然存在犯罪。刑罚处罚的对象,也只能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犯罪人既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也是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物质的承担者。3 赵秉志. 刑事法专论C. 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235.3 (二)刑罚的种类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的刑罚方法。它的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既不能用来补充主

12、刑,也不能用来补充附加刑。具体而言,对于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而不能适用两个以上主刑。主刑是我国刑罚方法的一大种类,它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刑罚方法。附加刑,也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的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又能附加适用,附加于已适用的主刑,而且对于同一犯罪人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是我国刑罚方法的另一大类,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另外,驱逐出境也是附加刑体系中的内容,是特殊的附加刑。我国的非刑罚处罚是对于承担刑事责任,但被免于刑事处罚的犯罪人,人民法院采取的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13、。非刑罚处罚方法在一定意义上是相对的概念,非处罚方法的出现以刑罚方法的存在为前提,把刑罚方法之外的绝大部分制裁措施称为非刑罚处罚方法。非刑罚处罚虽然无刑罚的形式,但是它发挥着与刑罚同样的功能,共同实现刑事制裁的惩罚、预防目的。(三)我国刑罚的发展趋向轻缓化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它同时包括从宽与从严两个方面。20 世纪80 年代以来我国刑事立法所增加的重刑和死刑,完全符合我国政治经济情况的变化和同犯罪作斗争的形势要求,都是正确的和必要的。在刑法的战略指导上,我国坚持从严惩办的政策,刑法的宽严程度以及刑法关于重刑和死刑的规定,大体上应保持目前的水平。我国现在要做的是逐渐创造刑

14、罚宽缓的氛围,为将来条件成熟的时候实现轻刑化奠定基础。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的重刑结构还将继续存在下去。纵观中西方刑罚制度发展变化的历史进程,轻刑化是刑罚发展变化的世界性方向,即在任何类型的国家,刑罚从古到今,总体上都是沿着由重到轻、由野蛮到文明、由低级文明到高级文明这一道路不断向前发展变化的,并且时至今日在整体上仍然朝着人道化和轻刑化的潮流继续前进。1 黄华生.论刑罚轻缓化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154.1在我国,运用刑罚同各种犯罪行为作斗争,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刑罚的适用应着重综合治理,而不依赖于惩罚镇压。严厉刑罚在降低公民的社会生活自由度的同时,也必然给社

15、会公众的心理带来压抑感和恐惧感,这都与现代民主文明社会格格不入。政治民主化程度越高,刑罚就应该越轻缓。我国已经具备了一定程度的刑罚轻缓化的社会条件,只是条件还不是十分充分。虽然我国目前实行刑罚轻缓化改革还有种种困难和障碍,我们绝不能因为目前条件尚未完全成熟就否定刑罚轻缓化改革的必要性。 中国社会正在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从贫穷落后向全面小康前进,从高度集权向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迈进,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迈进。在这一社会转变的特定历史时期,刑事政策也应当相应地转型和调整。从重刑化向刑罚轻缓化变革,既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由之路,也是中国刑事政策的理性选择和明智之举。 下面就刑罚轻缓化

16、在我国立法及司法适用的现状进行浅析,归纳其一些不足之处,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二、刑罚轻缓化在我国刑法立法及司法适用中的体现 (一)我国刑罚轻缓化的概况刑罚轻缓化,即轻刑化,与重刑化相对,本身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它是刑罚发展的一种趋势,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是指刑罚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由野蛮向文明,由严酷向轻缓,由残酷向人道进化的一种趋势。1李震. 刑罚轻缓化之理性思考J. 山东武警学院学报, 2007,23(5):341刑罚的轻缓化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泛指一种刑事政策的实际趋向和发展取向,它倡导以尽可能轻的刑罚来惩罚和控制犯罪,刑罚的轻缓化是刑罚文明而理性的重要表现。日本学者森下忠指出:

17、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的刑事政策朝着所谓“宽松的刑事政策”和“严厉的刑事政策”两个不同方向发展,这种现象称为刑事政策的两极化,也就是所谓刑事政策的“轻轻重重”。 2李震,田颖.试论“轻轻重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A. 见:赵秉志,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C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362.2轻刑化刑事政策,代表中国轻刑化模式是一个立体式结构,它并不反对国家在打击公认的严重犯罪施用重刑所体现出强烈的威慑与报应功能,但在对待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行为,轻刑化刑事政策无疑是最人性、最具针对性的选择,更多的体现教化性作用。3李佳欣.浅论轻刑化刑事政策正当化根据及其实现A.

18、见:赵秉志,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C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283.3(二)从立法看我国刑罚轻缓化1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在1997年刑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规定结束了我国刑法类推制度的历史,以坚定的立场、鲜明的态度、庄严的条文,将罪刑法定原则写入了刑法典。这一规定标志着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正式确立,保证了一些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受刑罚处罚,从而减少了罪犯;罪刑法定原则将刑罚的适用条件和适用内容从法律上作了规范,将刑罚的启动和运行纳入法治的轨道,限制了司法官员滥用权力侵害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可能性,体现着

19、人权保障和刑罚轻缓的价值取向。1 赵秉志. 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64.12立法上严格控制死刑刑罚轻缓化与否,刑罚是否具有人道主义关怀,很大程度体现在死刑的适用与执行上。在这方面,我国也取得了一些成就:减少了死刑罪名、缩小了死刑适用对象的范围、规定了严格的死刑适用条件、创立、完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从刑罚理论上来看,目前理论界已经达成共识,即现阶段限制死刑适用并最终废除死刑,并且在立法上也在朝着这方面努力,这都表明我国刑罚轻缓化的进程。3刑罚轻缓化的趋势在立法上其他方面的体现(1)财产刑中关于罚金的规定。1997年刑法的修订史无前例地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

20、修订后的刑法中,挂有罚金刑的罪名由1979年刑法的24个扩展至172个,约占全部罪名的44%,分则中适用罚金刑的章节也由1979年刑法8个章节中的3个章节扩展至现行刑法10个章节中的7个章节。和原刑法中罚金刑主要适用于与财产有关的犯罪相比,新刑法则扩大到其他犯罪。比如,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都有罚金的规定。(2)1997年修订刑法,专节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四条明确剥夺政治权利所剥夺权利的内容,对于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的驱逐出境虽未专节规定,也在“刑罚的种类”一节中体现。我国刑法中的资格刑既

21、可独立适用也可附加适用,对预防犯罪、改造罪犯起到很大作用。(3)1997年刑法修订后,没有废除管制刑种,而且扩大了管制刑种的适用范围。1979年刑法规定管制刑的条文共20条,占分则条文的20.6%,修订后的刑法分则条文中可适用管制刑的共85个条文,占分则条文的26.7%。非监禁刑规定的明确和在分则条文中所占比例的提高,为扩大其适用提供了法律保障,是中国为推进刑罚轻缓化做出的立法努力。(4)我国刑法 典第 37条规定了非刑罚处理方法。非刑罚处罚方法作为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最有效的方法 ,理应受到极大的重视。司法机关充分认识非刑罚处罚方法的意义 ,并正确而充分地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 以上所有数据

22、很准确的反应了我国在刑罚立法上已经顺应了国际趋势,结合了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出了一整套与我国社会发展现状相适应的刑事政策。(三)从司法看我国刑罚轻缓化1刑罚和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体现中国刑罚轻缓化(1)死刑的适用体现了中国刑罚轻缓化。死刑的适用数量明显减少。新刑法施行后,司法实践中适用死刑的数量也有了减少,在新刑法施行后的一年内,部分地区适用和执行死刑的数量下降了二分之一以上,据推测,全国普遍下降二分之一左右。(2)罚金。现行刑法共有147个条文规定了罚金,较之旧刑法所规定的20个条文有了较大的进步,其适用的对象范围扩大了。现行刑法还强化了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我国罚金刑适用率已达40%。罚金的适用

23、在罪刑相均衡的前提下节约了刑罚资源,有利于犯罪人的改造,符合刑罚理性的要求,也是刑罚轻缓化的表现之一。(3)非刑罚处罚方法的适用体现了中国刑罚轻缓化。据我国刑法第36条、37条的规定,我国的非刑罚处理方法主要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由主管部门行政处分等等,加上见于诉讼法或其他法律的非刑罚处理方法,其种类不少。随着重刑观念的转变、非刑罚化的影响,现有非刑罚处理方法“可操作性”越来越强,适用也越来越多,特别是针对未成年犯罪、初犯、偶犯及过失犯。1朱俊. 论非刑罚处罚方法J.武汉大学学报,2004,8(5):1712刑罚的执行体现中国刑罚轻缓化(1)死刑。死刑缓期执行作为死刑这一刑

24、种的执行制度,是中国的独创,在现实中也起到了限制死刑、挽救生命的作用,可以说是中国有史以来对于死刑执行方式的一个重大的贡献,对于渐进的、有条件的减少死刑,乃至最终废除死刑的理想目标而言,迈出了具有实质性意义的一大步。另外放宽死缓减刑的条件,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标准是两年期满后没有故意犯罪,消减了实际上死刑的数量。1996年刑事诉讼法增加注射方法,让受刑人在极短时间内死去也能减少受刑人的痛苦,这样的刑罚执行方式更人道、更轻缓。(2)减刑、假释。刑罚执行一段时间后根据罪犯的表现予以减刑或假释。另外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对犯罪是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这样可以让罪犯

25、看到希望并为其好好改造提供动力。根据改造表现予以减刑或有条件地释放,而不是一经宣判刑期固定不变,体现了刑罚的轻缓。(3)缓刑。对犯罪较轻的某些人不予关押而暂缓刑罚的执行,并规定一定的考验期。这样不使罪犯脱离原来的生活环境,能够充分得到家庭、社会的帮助和关爱,有利于鼓励罪犯努力改造,避免了其在监管场所造成的交叉感染,也顺应了刑罚轻缓化的要求。(4)社区矫正。社区矫正起源于19世纪70年代的美国,体现的是一种新型人道主义刑罚观念,突出了教育、挽救罪犯的目的,实践上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我国将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

26、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在社区矫正观念的影响下,2003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地也积极探索社区矫正的途径,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和经验。1 白田甜.社区矫正制度的本土化问题A.见:赵秉志,刑事政策专题探讨C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10.1我国的刑罚执行将对犯罪人的改造和使之回归社会作为目的,而非为了惩罚而惩罚或者仅仅将对犯罪人的报复和使其痛苦作为目的,所以体现并必然推动着我国刑罚的轻缓化。 三:我国刑罚轻

27、缓化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顺应了我国刑罚轻缓化的趋势,可往往立法与司法实际运用中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包括我国司法历史遗留问题、立法不完善、司法资源的缺乏、司法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较差等,刑罚轻缓化在我国司法适用中仍存在住诸多问题。我国一些学者对此已提出了自己的建设性意见,我认为我国现行刑法立法及司法运用中有着过多的不足,但我们深知任何制度的完善都需要一个漫长的一个过程,所以我在此对我国刑罚轻缓化存在的比较突出的几个问题提出自己的改进建议。(一)管制刑 管制刑存在的诸多缺陷早已为我们所觉察,在97 刑法的制定过程中,对管制刑是保留还是废除就有过激烈的争论,虽

28、然立法者最终采纳了多数学者的意见而保留了管制刑,但是,对于管制刑存与废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息过。在当前存与废仍然是一个问题的时候,我认为,应在保留管制刑这一刑种的同时对其进行完善,扬其长、避其短。可借鉴其他有成效的经验,制定出适合我国的制度。1包雯,李玉华. 21世纪刑罚价值取向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86.11管制刑的立法缺陷(1)惩罚性太弱管制作为一种刑罚,与其他刑罚方法相比,管制刑表现出较弱的惩罚性。因为管制刑以限制人身自由为主要内容,而其他刑罚,尤其是死刑和监禁刑,则要么以剥夺生命为内容,要么以剥夺自由(短期或长期)为内容。这是由管制刑在整个刑罚体系中的地位决定的,本身无可

29、厚非。但是,除了限制自由以外,管制刑还应有一些惩罚性的内容,这些内容应当显示出管制作为刑罚的痛苦性,然而,现行刑法所规定的管制的内容却没有表现出这个特点,从而使管制作为刑罚的属性并不突出。(2)适用范围太窄、适用对象不明确我国刑事立法中并未对管制刑的适用范围予以明确的规定,根据管制在整个刑罚体系中的地位、管制刑与其他刑罚种类之间的关系以及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理论界比较一致地认为,管制刑作为限制自由刑,应该适用于犯罪较轻又不必关押的犯罪分子。在实践中,那些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管制,只规定可以适用拘役的犯罪分子,也同样可能存在不需要关押就可以避免其再次危害社会的情况,对这种犯罪分子不允许适用管制显然是

30、不妥的。除了适用范围过窄之外,管制刑还存在适用对象不明确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管制与缓刑的适用对象同样不易区分。缓刑期间的罪犯几乎就是在服管制刑,而我们又知道,管制期间的罪犯是不服刑的,所以我国刑法混淆了刑罚惩罚与一般“考验”的界限。适用对象的不明确,就容易导致实践中以拘役、缓刑代替管制适用现象的发生。 2 管制刑的立法完善(1) 加大惩罚力度首先,我国刑法规定管制犯在劳动中实行同工同酬,没有体现出劳动改造与一般劳动谋生的区别,与西方国家的做法相去甚远。英美国家存在类似我国管制刑的限制自由刑,如保护观察、社区服务令等,其内容是“判令犯罪人在社区从事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美国刑法把此类刑罚归入“赔偿

31、”这一大的刑罚种类之中,使罪犯通过一定时间的无偿劳动向社会弥补因其罪过所造成的损失。国外刑法中限制自由刑要求劳动的,要么是无酬的,要么是低酬的,而我国刑法规定管制犯在劳动中实行同工同酬,没有体现出劳动改造与一般劳动谋生的区别。1熊达.管制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6(5):56.2黄京平. 宽严相济的时代含义及其实现方式J. 法学杂志,2005,3(6):28.1我国法律规定管制犯一般应遵循的基本条件,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群众监督;向执行机关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迁居或者外出必须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没有其他强制性、威慑性的制度保障,这些

32、规定就只是摆设而毫无意义。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别国的先进方法。其次,适当延长管制的刑期。我认为适当地延长管制刑的刑期有助于进一步地完善我国的管制刑制度。适当地延长管制刑的刑期,一来可以增强管制刑的刑罚惩罚性,二来可以给与管制刑的执行机关更长的时间来具体实施监督、管理、改造工作;适当地延长管制刑的刑期也有助于“扩大管制刑的适用对象和范围”这一刑法改革的实施,可以将罪行稍重但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行为也归于管制刑的适用范围之内。(2) 扩大适用范围、明确适用对象首先,扩大适用范围。扩大管制的适用范围,主要体现在扩大可适用管制的罪名范围上。我认为,除了极少数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必需予以剥夺自

33、由刑的犯罪外,对于绝大多数犯罪都应该设定管制刑。对于那些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很大、罪犯的主观恶性不大,特别是有些过失犯罪,现行刑法规定刑期在三年以下的犯罪,都可以考虑增加管制的刑种,以便进一步扩大管制的适用范围,也可以将适用管制的罪名大大增加,从而促使刑罚结构趋轻化发展。其次,明确适用对象。明确适用对象主要体现为明确管制与拘役、缓刑的适用对象,作为一种限制自由的轻刑,管制的适用对象应该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罪犯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来确定,对于一切危害较轻又不会再次危害社会的罪犯,都可以考虑适用管制刑。 管制刑是我国独创的刑种,宽松的刑事政策要求对轻微犯罪处以较轻的刑罚 ,管制刑正是因顺应了这种

34、需要。管制刑仅是限制犯罪人之自由 ,而非剥夺自由 ,不需进入监禁机构 ,从而既有效地避免了交叉感染 ,又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因而符合刑罚轻缓化和行刑社会化之潮流。 (二)缓刑制度1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缺陷(1)刑法对缓刑适用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缓刑的适用缺乏具体科学的评价标准。刑法第72 条规定:“对被判处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从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来看,只有“判处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具体明确的,其他两个条件“具有悔罪表现”和“不得再危害社会”,更多地表现为一种主观标准。1刘凤梅,晓琳. 浅析我国缓刑

35、制度的完善J. 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2005,4(2):4.1在司法实践中,对此便产生了不同的理解,由于对缓刑适用条件规定的过于原则和笼统,适用缓刑缺乏具体科学的评价标准,实践中,缓刑的适用主要取决于法官的主观认识和判决。相类似的案件所处的刑罚存在较大的差异,直接导致刑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受损,不利于树立司法公正的形象。(2)在缓刑的考验上,存在着缓刑的考验期不够合理,考察的内容规定片面且不具体,考察主体的职责不明等问题,直接影响到缓刑适用的效果。作为一项刑罚制度,缓刑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对犯罪人规定一个考验期,在这一期间如果能够遵守相应的规定,确已改过自新,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考验

36、期过短,就不能满足对缓刑犯考察的需要,无法认定罪犯确已悔改,在这种情况下势必会有失缓刑的严肃性和意义。 2完善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1)对缓刑适用的条件、范围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来明确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对“有悔罪表现”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予以界定,同时应对缓刑适用的范围作出司法指引,以弥补刑法规定之不足,从而保证缓刑的正确适用。 (2)规定合理缓刑考验期缓刑的目的在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但缓刑不是免刑,只是原判刑罚暂不执行,最终是否执行,取决于缓刑犯的现实表现。因此,法律应规定一个考验期限,促使罪犯悔过自新。这个期限应长短适中、合情合理、注重实效,考验期过

37、长会影响罪犯改造的积极性,过短则不能起到教育改造和考验的作用;同时考验期限长短与原判刑期长短要有所适应,最高期限和最低期限也要有一个限制。从国外刑法规定来看,法国规定考验期不得少于18 个月,也不得超过3 年;德国规定考验期不得少于两年,但不得超过5 年;俄罗斯规定在判处一年以下剥夺自由或更轻的刑罚种类时,考验期不少于6个月,不超过3年。我国可参照国外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规定合理的缓刑考验期才能使缓刑的考验有时间的保证,才能达到改造和教育罪犯的效果。(三)减刑与假释制度19 世纪中叶起, 美国、英国、法国等发达国家实行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制度至今, 德国、日本、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实行单一的假释制

38、度至今, 俄罗斯已实行假释为主易科减刑为辅的制度。两大法系发达国家的假释率高达60% 以上, 没有国家实行单一的减刑制度。与发达国家形成鲜明对照, 我国是实行减刑为主假释为辅的行刑制度的少数国家。目前,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发达省市的监狱, 每年减刑人数占服刑人数的30% 以上, 减刑比例过高; 每年假释人数占服刑人数的3% 以下, 假释比例过低。实质相当于减刑, 真正意义的假释比例更少。我国大部分省市自治区年假释率约1% ,假释比例更低, 与两大法系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是对假释持谨慎态度和严格限制适用的少数国家之一。几十年来, 我国在实行减刑为主假释为辅的行刑制度中, 减刑刑满释放人员比

39、假释人员在假释期间和期满后的重新违法、犯罪率明显高, 应当引起我们的反思和高度重视。1刘京华. 减刑假释制度的发展趋势和利弊 J.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5,4(42):8.11、减刑、假释制度的缺陷(1)减刑制度的缺陷包括: 减刑裁定减少原判刑罚, 不利于维护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法律的尊严; 实行“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奖励制减刑标准, 是依据一时性表现获得奖励的低水平减刑标准。减刑的整体矫正质量, 低于不断努力最后才获得的假释; 一旦获得减刑,心理上对已获得的减刑不珍惜,减刑后重新违法、犯罪不会导致撤销减刑, 没有假释特有的对后续行为持久的法律威慑力; 减刑人

40、员刑满释放后, 社区矫正组织无权矫正、管理和帮助, 突然成为无管束的危险自由人,缺少国家和社会必要的关注和引导; 减刑刑满释放人员没有社区矫正的过渡适应期, 刑满释放后顺利融入社会重新做人的难度大, 适应社会的过渡时间长而曲折。 (2)我国假释的制度性缺陷, 主要表现在: 裁量假释的防范风险“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标准过高, 裁量机关难以准确判断和实际操作, 责任风险大。 “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是依据监内表现作出的预测并经假释后验证一致的高标准, 难以准确判断和实际操作, 裁量机关难以承担假释不当的责任风险, 导致很少假释。 只实行传统的奖励制裁量假释, 缺少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有条件假

41、释、法定假释、过渡性的日假释、半释放。我国裁量假释的第二个法定条件,“确有悔改表现”, 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 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积极参加劳动, 完成生产任务。判断“确有悔改表现”的唯一标准, 必须经考核获得规定的奖励, 才取得假释资格。导致老、病、残等弱势服刑人员和有学校就读的未成年犯, 难以平等竞争获奖励, 即使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 具备“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 仍难获假释。2、扩大假释减少减刑的立法和司法建议(1)建议减少减刑的适用范围和增设易科减刑制度建议减少减刑的适用范围。我国目前没有可以完全替代奖励制

42、减刑、死缓法定减刑的刑种。监狱对罪犯平时表现计分评奖考核, 进行综合评定, 作为减刑的主要事实依据, 在现阶段实行奖励制减刑, 仍具有一定合理性。为避免奖励制减刑本身的不公平、与刑罚个别化相悖、缺少预防特殊犯罪的功能等弊端, 可以逐步减少减刑的适用范围, 符合中国国情。建议增设易科减刑制度, 并扩大适用范围。刑罚易科是将不同刑种刑罚互相折抵变更的刑罚制度, 有重刑种折抵变更为轻刑种和轻刑种折抵变更为重刑种两种形式。“以轻刑代替余刑”, 实质是奖励制减刑与刑罚易科相融合的易科减刑制度;因其法律结果导致剥夺自由刑结束, 释放罪犯, 又与有条件假释相似, 兼有奖励制减刑、刑罚易科和假释三者的优点, 值得我国借鉴。1竹怀军. 我国假释制度立法完善的几点思考J. 南昌大学学报(人社版),2004,3(52):36.1它与我国目前将短期尾刑折算为“小风险”的假释, 实质演变成变相的减刑, 形成鲜明的反差。我国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或者直接减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实质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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