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焚烧行为的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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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露天焚烧行为的处理办法(暂行)为更好地落实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区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有效遏制露天垃圾焚烧落叶、枯草、垃圾、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废弃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制定以下处理办法。 一、执法主体根据聊城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聊城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规定要求,行政执法局为开发区禁止露天焚烧行为的执法主体,依法行使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监管主体和责任主体 (一)建成区内露天焚烧行为的监管和责任1、拆迁工地内露天焚烧行为的监管单位为工地所在

2、地乡镇(办事处),责任单位为项目单位。暂时无项目单位的拆迁工地,工地所在地乡镇(办事处)承担全部责任。2、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内露天焚烧行为的监管单位为房管分局,责任单位为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小区所在地乡镇(办事处)承担全部责任。3、环卫工人露天焚烧行为的监管单位为公共事业局,责任单位为保洁公司。4、建筑工地露天焚烧行为的监管单位为建设局,责任单位为项目单位。5、驻开发区单位内对露天焚烧行为承担全部责任,监管单位为所在乡镇(办事处)。6、驻在企业内对露天焚烧行为承担全部责任,监管单位为经贸发展局。7、除上述之外的露天焚烧行为的监管单位为行政执法局。(二)建成区外露天焚烧行

3、为的监管和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成区外露天焚烧行为的监管单位为所在地乡镇(办事处)。环保分局牵头负责对全区禁止露天焚烧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建立举报热线及时向监管单位反馈信息,督促有关单位履行各自职责,加强禁止露天焚烧工作的管理。宣传办负责对全区禁止露天焚烧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三、对焚烧行为的处理1、第一次发现的焚烧行为,由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出书面检查,对分管负责人处罚200元,直接责任人处罚500元。监管单位分管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处罚200元,在年终综合考核中扣除1分。2、第二次发现的焚烧行为,由责任单位和监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出书面检查,各处罚金200元,对各自分管负责人处罚500元,直接责任人处罚1000元,监管单位在年终综合考核中扣除2分。3、发现三次及三次以上的焚烧行为,监管单位在年终综合考核中扣除3分(可累计扣除),并处以10000元罚金(可累计处罚)。4、管委会对露天焚烧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凡是被市以上检查中发现的焚烧行为并被通报批评,给管委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监管单位和责任单位年终考评的评优资格。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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