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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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分论,课程体系,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链接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链接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第九章 渎职罪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本章罪名一览背叛国家罪 第一百零二条 分裂国家罪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一百零四条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一百零七条投敌叛变罪 第一百零八条叛逃罪 第一百零九条 间谍罪 第一百一十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

2、家秘密、情报罪 第一百一十一条 资敌罪 第一百一十二条,分裂国家罪,【刑法规范链接】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者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3、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分裂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构成要件为:1、客体国家统一。2、客观方面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组织,是指纠集他人、网罗成员、组建分裂国家组织 的行为。策划,是指商讨、制定分裂国家计划的行为。实施,是指将分裂国家的计划付诸实行的行为。所谓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是指割据一方,另立政府。3、主体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包括我国公民、具有外国国家的人和无国籍人。4、主观方面故意。处罚(详见法条),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规范链接】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

4、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12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 第一条 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0月9

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79次会议、1999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47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构成要件为:1、客体国家统一。2、客观方面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其煽动分裂国家的行为。如:采用书写、张贴、散发标语、传单、口号;撰写、印发文章、小册子、刊物;投递匿名信;街头聚众发表演讲;当众呼喊口号;利用计算机网络等传输信息手段传播煽动分裂国家

6、的信息等。无论行为人采用何种方式,只要其内容是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无论其实际效果怎样,均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3、主体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包括我国公民、具有外国国家的人和无国籍人。4、主观方面故意。处罚(详见法条),叛逃罪,【刑法规范链接】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删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新加)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删掉: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叛逃罪,叛逃罪,

7、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特征 1、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2、客观方面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 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的行为。3、主体特殊主体,即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司法认定 1、掌握本罪与军人叛逃罪的区别:一是主体不同。一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个是军人。2、本罪与偷越国(边)境的区别。犯罪目的不同,主体身份不同。犯叛逃罪与偷越国(边)境的,属于吸收犯。处罚(详见法条),间谍罪,【刑法规范链接】第一百一十条 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

8、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间谍罪,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外国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特征 1、客体侵犯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1)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 及其代理人的任务;(2)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的。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司法认定 间谍罪是比常见的一种犯罪。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实施有关间谍犯罪活动,一般不实行数罪并罚。处罚(详见法条),间谍罪,【案例

9、分析】案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王某于1998年9月在乌克兰因公访问期间,叛逃至日本,被日本情报部门招募为间谍。经过间谍训练后,王接受派遣,于2000年6月潜入我国境内,搜集、刺探重要情报,而后偷渡返回日本。2001年7月,王再次接受日本派遣,携带手枪、子弹、匕首、活动经费及伪造的证件,又潜入我国境内活动,被抓获。问题: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本案是否需要数罪并罚?,间谍罪,分析:王某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其行为构成间谍罪。王某两次接受派遣,两次的行为都构成间谍罪,但这是同种数罪,一般不实行数罪并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规范链接】第一百一十

10、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2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22日起施行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国家秘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确定的事项。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

11、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对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之外的情报的行为,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情报罪定罪处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二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机密级国家秘密的;(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特别严重损害的。实施前款行

12、为,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三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机密级国家秘密的;(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的。第四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级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属于“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

13、财产。,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五条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第六条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条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件,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工作部门鉴

14、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概念: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构成特征 1、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2、客观方面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3、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故意。处罚(详见法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司法认定 1、本罪由于涉及到国家秘密的犯罪,除了本罪以外,还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其手段也包括窃取、刺探、收买等。区别的要点在于:是否为境外实施犯罪行为。2、窃取、抢夺国有档案,擅自出售、转让国有档案,又构成有关侵犯国家秘密犯罪的,择一

15、重罪定罪处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3、根据高法关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解释规定:(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对象为:秘密、情报。其他涉及到秘密的犯罪对象不含情报。所谓“情报”是指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2、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标明秘级的事项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应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定罪处罚。(3、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

16、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上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案例分析】案情:被告人李斌,男58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斌平时对我国国家制度不满,因而将其子女送至国外读书。在任职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人民币18万余元、美金2000余元,并通过海外亲戚周某将不法所得全部转移至国外银行。1998年11月,被告人随考察团赴美考察,途中叛逃至美国,并大肆进行反华活动,后经引渡回国接受审判。被告人李斌的行为构成何罪?投敌叛变罪与叛逃罪的区分标准是什么?,被告人李斌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

17、员,在履行公务赴美进行考察期间,擅离岗位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其行为构成叛逃罪。关键问题是,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为什么不构成投敌叛变罪。投敌叛变罪,是指投奔敌人营垒,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本案被告人虽出于对我国国家制度的不满而逃往美国,但并非投奔敌人营垒。美国虽然也有一些反华势力和组织,但作为一个国家则并非我国的敌对国家,投奔美国并非投奔敌人营垒。而且从主观上看,他虽然在境外也进行了一些反华活动,但完全是出于对我国国家制度的不满,而不是为了替敌人效力,不符合投敌叛变罪的主观要件。,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例1、为谋害妻子,在妻服用的药水中投毒。例2、为谋害妻子,在妻所在

18、食堂的菜肴中投毒。例3、被告,徐某,女,21岁;徐某弟,20岁,民兵;为报复考上大学变心的恋人,制作一个振动爆炸物并邮寄到受害人的学校,在收发室拆包裹引起爆炸,当场将被害人张左耳、右手炸伤,并将传达室陈头部右侧炸伤,炸毁传达室的电钟、开水瓶等物,损失100多元。经医院诊断,张右耳廓炸断裂,右手大拇指、中指、食指炸断;陈头部右侧皮肤灼伤,轻度脑震荡。例4、一个人为了杀死他的情妇,作了一个定时炸弹,放在买菜的提兜里,让情妇拿着在集市上等。说下午三点钟见面。情妇拿着提兜到集市,3点爆炸了,不仅把情妇炸死了,而且炸死了其他人。,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

19、安全。不特定是其重要特征之一。“不特定的多数”不应当以人数或者财产的多少来划分。是否特定不能以行为人是否有特定的犯罪对象或者目标为唯一依据。“不特定”与“特定”是相对的。公共安全即既包括人身安全,也包括财产安全,同时新的观点认为,还包括工作、生活秩序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类,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2、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

20、信设施罪,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破坏电力设备罪,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3、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组织、参加、领导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等,4、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危害 公共安全的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罪,抢劫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弹药罪,丢失枪支不报

21、罪、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5、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放火罪【刑法规范链接】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

22、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规范链接说明】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对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进行了修改,未修改之前的条文为: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

23、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概念: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特征 1、客体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放火是行为人使用引火物直接点燃财物,制造火灾的行为。大多数是作为,也可能表现为不作为,如森林防火员发现起火,在能扑灭时为了发泄对单位的不满而不予扑救,放任森林火灾发生的就是以不作为实施的放火罪。3、主体一般主体,并且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4、主观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前者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后者一般是为了追求另一个目的而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或结果发生。,认定1、焚烧自己的财物的性质认定?标准

24、看其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如果威胁到公共安全,则属于放火罪;如果没有,则不以犯罪论处。一般而言,对独门独户放火不宜以放火罪论处。2、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伤害行为的区别(用放火、投毒或者爆炸等危险方法)应当区分几种情况:以放火的手段杀害(烧死)特定个人的行为,即为了杀人而使用危险方法,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论处。为了杀人而使用了危险的方法即指向的特定的对象,没有也不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伤害罪论处。如在单独的一家人房屋放火以及在某人家中的饭碗中投毒。杀人以后,使用危险方法毁尸灭迹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3、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放火焚烧财物,危害到或者足以

25、危害公共安全的,定放火罪;如果放火焚烧的是他人财物,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4、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交通设施罪的区别行为人以放火的方法实施破坏交通工具或者交通设施等,既具备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也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或者交通设施罪的要件,此种情形属于法规竞合,应当适用破坏交通工具罪或者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二、投放危险物质罪概念:本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以及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 9日),对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投毒罪进行修订:将投毒罪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包含投放毒害性、放射性、

26、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取消了投毒罪罪名。构成特征 1、客体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这些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并产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或结果 3、主体一般主体,并且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4、主观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前者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后者一般是为了追求另一个目的而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或结果发生。,认定1、投放危险物质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危险物品(易燃、易爆、放射性)的管理规定,在生产、使用、运输、管理的过程中,因为违章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因为危险品中间

27、很多也属于是有毒的物质,所以,二者之间存在区别。最明显的区别要点是:危险物品肇事罪是一个过失犯,而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一个故意罪。这里说故意还是过失,一般是指对结果的心态而言的,不是针对行为本身而言的。比如,行为人从事危险品的运输,可能知道这东西按规定必须是怎么保管或者怎么运输的,但图省事,不按规定的去做。行为人违反规定本身,好像是故意的,但因此而造成事故、造成人员的伤亡却认为是过失,除非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2、本罪与相关扰乱公共秩序罪的区别根据修正案(三)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

28、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就是“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但这两种行为由于对公共安全本质上不构成危害,与本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因此不属于本类犯罪,属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概念本罪指的是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外的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法条不可能对所有的使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全部作出规定,因此使用了一个盖然性条款。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

29、有:以驾车撞人、以制、输坏血、病毒血、以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以向人群开枪以及故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视频1、2,构成特征1、客体是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外的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但是如果是过失的,可以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运输、公共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规范链接】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

30、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概念: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1、对象只限于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不包括其他交通工具。所破坏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这五种交通工具必须是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所谓“正在使用”,包括正在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和交付使用后暂时停机待用的交通工具。2、客观方面必须是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包括两种情形:(1)破坏汽车

31、等交通工具的重要零部件或者重要装置,如破坏其操作、驾驶系统,破坏其刹车、制动系统,破坏船体造成行船危险,等。(2)使汽车等交通工具彻底毁坏,如将其炸毁、烧毁等。,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1、以放火、爆炸等手段破坏交通工具的,属于法条竞合,前者是一般条款,后者是特别条款,应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2、出于盗窃的目的破坏交通工具的,应具体分析:如果以盗窃为目的破坏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重要装置或零部件,足以造成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的,因其危害了公共安全,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如果以盗窃为目的,破坏不是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或者破坏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非重要装置,因其未危害公共安全,只侵犯了所有权关系,不构成

32、本罪。这种情况是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理。,二、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规范链接】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三、破坏电力设备罪【刑法规范链接】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

33、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二)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四、破坏广播电视实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法规范链接】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4号(1997

34、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一)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年月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一条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35、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小时)的;(四

36、)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第二条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后果”,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二人以上、重伤六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六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的;(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二小时以上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五万(用户小时)以上的

37、;(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十二小时以上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三条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条指使、组织、教唆他人实施本解释规定的故意犯罪行为的,按照共犯定罪处罚。第五条本解释中规定的公用电信设施的范围、用户数、通信中断和严重障碍的标准和时间长度,依据

38、国家电信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案例】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4)汝刑初字第80号公诉机关汝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付强,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宝丰县商酒务镇杨沟大队三陈自然村5号。2000年4月因盗窃被郑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本案于2003年11月2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0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付强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04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明安出庭

39、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付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27日晚,被告人陈付强携带剪钳、脚爬等作案工具到汝州市城北村将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线盗割100米。被当场抓获。经物价部门评估,盗割电缆线价值1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作案工具剪钳、脚爬等的照片,证人任景法、吴亚涛、任团结、杨海宏的证言,汝州市物价部门的评估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付强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线路,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故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在审理中被告人能如实供

40、述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故被告人辩称其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付强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11月28日起至2007年5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延斌 审 判 员 常占伟 审 判 员 彭琴萍 二00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延鹏

41、,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规范链接】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规范链接说明】第一百二

42、十条第一款被刑法修正案(三)进行了修正,未经修正的条文为: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概念:是指以进行恐怖活动为目的,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其他参加恐怖组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国际上曾将恐怖组织定义为:直接反对一个国家,而其目的和性质是在个别人士、个人团体或公众中制造恐怖的犯罪行为。恐怖组织实施的恐怖活动是指为了达到一定目的特别是政治目的,而对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财产等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以造成社会恐惧的犯罪行为的总称。恐怖组织的特征是:主体必须是3人以上;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具有

43、严密的组织性;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构成特征 本罪不是直接针对制造恐怖气氛的恐怖行为,而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三)将其作了区分:组织、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以及其他参加者三种情形,并提高了法定刑。97刑法规定的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被提高到无期徒刑。其立法理由在于:因为只要参加即构成犯罪,如果恐怖组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应当说这样的法定刑已经很高了。但由于一旦恐怖组织成立后,就对社会构成潜在的巨大威胁,再来打击可能显得有点为时已晚,911事件发生后,使立法者感到有必要加大对恐怖组织本身的打击力度,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

44、中,故作了上述修改,并且规定了资助恐怖活动罪。,因为刑法的专门规定,所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是实行行为。同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也是实行行为。此外的组织犯罪集团的行为,一般是预备行为而不属于实行行为。如为了盗窃而组织盗窃集团,为了抢劫而组织抢劫集团。这个组织行为本身是预备行为,只要行为人没有开始窃取、暴力抢劫行为,还是预备行为。其实行行为标准是看行为人实施的是不是分则条文规定的某一犯罪行为。因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在分则条文中被单独规定为一种犯罪行为,所以有此行为,就是有实行行为。在理论上有学者将其称为举动犯。这一点与组织、参加、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相同

45、。,二、劫持航空器罪【刑法规范链接】第一百二十一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航空器飞行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航空器,在司法实践中多为飞机。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航空器只能是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所谓“正在使用中”,通常认为包括三种情况:航空器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开始,直至打开任何一个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任何时间;如果航空器是被迫降落,在主管当局接受该机及所载人员和财产责任以前的任何时

46、间;待飞状态的航空器。如果行为人劫持的是非使用中的航空器,不会危及航空运输安全,不能以本罪论处,例如正在装配中的或正在维修中的航空器就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只要是可载人的航空器,不管是民用航空器,还是使用于公务活动、警察、海关、军用的国家航空器,都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航空器实施暴力袭击或采用杀害、伤害、殴打、捆绑、监禁、扣押等危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的方法,使机组人员或者旅客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机组人员或者旅客不敢反抗。所谓其他方法,其范围并无特别限制,

47、是指除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使行为人实现强行控制航空器意志的方法。所谓劫持,是指行为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实际控制航空器的行为,如强迫航空器改变飞行路线、强迫航空器改变着陆点等。,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依照刑法第9条关于普遍管辖权的规定,外国人劫持飞机后进入中国境内的,中国刑法具有管辖权。,4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至于行为人的目的则可以多种多样,如有的是为了获取外逃的工具;有的是以劫机为手段,通过扣留机组人员、乘客和飞机,要挟当局,来达到某种政治目的或非政治性目的的不合理要求,譬如释放

48、在押的政治犯、勒索巨额钱财经费等;有的是为了向政府示威;有的是为了制造事端,形成影响、震动舆论,等等,但无论是出于什么目的,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这一点是有关国际公约所确认并为包括我国在内的所有缔约国所承诺的,因此对于那些以政治避难为名而行劫持航空器之实的,应当依法予以追诉,所谓政治目的不能成为为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开脱罪责的借口。,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本罪与以航空器为对象的破坏交通工具罪具有一定的相同之处,如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都出自故意,犯罪对象都包括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但两者具有严格的区别:(1)犯罪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在于强行控制航空器使其

49、按自己的意志飞行,即将航空器劫持到指定的地点;后者的目的在于使航空器坠落或毁坏。(2)犯罪客观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至于劫持行为是否会产生航空器坠落或毁坏的危险及是否已经使航空器坠落或毁坏,对构成本罪没有影响;后者则是通常采用秘密方法对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进行破坏,而且必须足以使航空器发生坠落、毁坏的危险或者已经坠落、毁坏,才可构成本罪。,2本罪既遂的认定认定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是否构成既遂,关键是看行为人实行的行为是否已经完全齐备刑法第121条对本罪规定的客观构成要素。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了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就构成本罪的既遂,本罪不存在未遂

50、的问题 处罚:注意此罪的处罚原则,存在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法规范链接】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刑法修正案(三)修改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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