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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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依据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第三条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省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订。设区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

2、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第四条鼓励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严格对多年实践中医的人员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医师带徒授业。通过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中医,申请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第二章考核申请第五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年满22周岁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第六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省医疗机构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5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3、;(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第七条推荐医师应当为在本省医疗机构执业注册、与被推荐者专业相同或相近、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从业满15年以上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第八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注册执业地点为,从事中医临床工作

4、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导老师每年推荐参加考核人员不得超过4名。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也可向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一)具有本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临床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在某一中医专业领域具有特长、临床疗效较好的乡村医生,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二)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再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由指导老师或所在

5、医疗机构提供书面证明。(三)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四)取得中医师(士)技术职称,但未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证的,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第十条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资料一览表。(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制定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三)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大陆居民二代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四)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

6、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五)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及其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六)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跟师学习合同,跟师时间自跟师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由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

7、证明。(七)具有本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临床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在某一中医专业领域具有特长、临床疗效较好的乡村医生,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A)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原件和复印件,及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证明材料(由指导老师或所在医疗机构提供书面证明)。(九)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以及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十)已经取得中医师/士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以及职称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笫十

8、一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及是否存在安全(不良)事件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不实不全、申请者在中医医术实践活动中存在安全(不良)事件的,不予受理。设区市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各县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统一报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如发现申请人、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取消申请人、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资格。2年内不得申报、带教和推荐。第三章考核发证第十二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

9、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第十三条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第十四条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考核时间为30分钟,考核程序分为:(一)医术专长陈述限时5分钟1 .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2 .适应症或适用范围;3 .安全性及风险

10、防范措施;4 .有效性。(二)现场问答限时10分钟围绕申请者医术专长陈述问答。(三)诊法技能操作限时10分钟1 .抽取与申报医术专长相关的基础理论题2道进行口述;2 .抽取与申报医术专长相关的模拟病例题1道进行口述。(四)现场辨识相关中药限时5分钟1 .专家在申请者申报的常用中药目录中随机抽取考核;2 .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安全性评估;3 .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风险点考核。第十五条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如外治技术中无中

11、药的可不进行现场中药辨识。考核时间为30分钟,考核程序分为:(一)医术专长陈述限时5分钟1 .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2 .适应症或适用范围;3 .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4 .有效性。(二)现场问答限时10分钟围绕申请者医术专长陈述问答。(三)外治技术操作限时10分钟1 .抽取与申报医术专长相关的基础理论题2道进行口述;2 .抽取与申报医术专长相关的模拟病例题1道进行模拟操作,对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重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四)现场辨识相关中药限时5分钟1 .专家在申请者申报的常用中药目录中随机抽取考核;2 .中药种类、

12、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3 .用药禁忌等风险点考核;4 .申报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以及常用解毒处置方法。第十六条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的,增加外治技术操作考核10分钟;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增加诊法技能10分钟。考核时间为40分钟,考核程序参照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第十八条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作出考核结论,考核结论分为:考核合格

13、、考核不合格;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并填写认定确认表。第十九条考核合格者,由中医药管理局核发国家统一制式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笫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合格人员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第四章考核组织第二十一条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第二十二条中医药管理局每年定期

14、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具体考核工作可跨年度、分片区实施。第二十三条中医药管理局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专家库由临床专家和中药专家组成。临床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中药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中药类别药师;(二)具有丰富的药学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药学

15、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第二十四条符合第二十三条,但在民间举办的涉及传统医学师承、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培训机构等任教的,不得纳入中医药管理局建立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已纳入的,具有上述情形者,一经举报或查实则取消其专家资格。第二十五条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由中医药管理局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考核组。如涉及中药内容的,须包含一名中药专家。第五章执业注册第二十六条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

16、出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第二十七条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与其考核内容相符的中医药技术方法或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第二十八条在参加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在行政区域内执业。外省中医(专长)医师在申请执业的,经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可在执业地点注册;鼓励取得外省中医(专长)医师在申请执业。第二十九条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第三十条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注册实施细则由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订。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各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

17、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医疗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中医(专长)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由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订。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的培训,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中医(专长)医师参加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纳入定期考核内容。县级中医(专长)医师不足10人的,由设区市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培训1。培训可以采取集中培训、自学(书本、网络、影视)、学术交流活动等多种形式,培训内容包括:中医法律法规;中医基本理论、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

18、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性防控知识;传染病防控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医疗文书书写规范等内容。培训后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继续医学教育视为合格。L培训课时达到48学时;2 .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脱产进修三个月以上的;3 .通过自学取得高一级学历的;4 .在公开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的;5 .每年度取得各类学分累计10分。第三十四条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第三十五条逐步建立中医(专长)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并提供中医

19、(专长)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发证部门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第三十七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未在考核工作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有权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20、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根据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依照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第四十一条港澳台人员在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且指导老师为的,可在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第四十二条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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