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市医药卫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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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市医药卫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淄卫办发(2023)6号)各区县卫生健康局,高新区卫生健康事业中心、淄博南部生态产业新城发展中心、文昌湖区地方事业局,各委属委管单位,有关高校:现将淄博市医药卫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2月3日淄博市医药卫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医药卫生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能力和水平,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依靠科技进步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科技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药卫生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是指淄博市

2、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全市卫生健康科研工作状况和项目申报情况,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确定的年度科研项目。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坚持“自愿申报、择优立项,分级负责、合同管理”的原则。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市医药卫生科研项目的管理;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药卫生科研项目的管理。第二章项目申报第四条科研项目申报前,根据淄博市医药卫生科研发展实际需要发布通知,明确申请项目的申报要求、申报重点、申报时间及申报方式等。第五条科研项目申报按市卫生健康委每年医药卫生科研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开展,经申报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由申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逐级统一上报。联合申报项目(合

3、作项目)须经各申报单位分别审核盖-.早。第六条医药卫生科研项目实行分级负责制。市卫生健康委委属委管单位及有关驻淄高校科研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承担单位、市卫生健康委两级负责制;其他单位科研项目实行项目承担单位、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卫生健康委三级负责制。科研项目按单位组织申报,不受理个人申请。第七条医药卫生科研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医学科研和医学教育机构;(二)具有完成科研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技术、设备等基本研究条件;(三)具备良好的运行机制、健全的科研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科研项目的完成提供一定数量的项目资金;(四)申报单位必须是项目负责人所在

4、单位。鼓励跨行业、跨学科联合申报,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需要明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合作单位以合同形式确认合作关系。第八条医药卫生科研项目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负责人必须实际主持和从事项目研究工作;(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在职在岗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三)具备良好的科研道德修养、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且有与科研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基础;(四)项目组成员中至少有1名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有3人以上组成的研究团队;中医药科研项目组前2位成员必须有1名中医药人员;(五)项目负责人只能负责1个专

5、题项目,前2位的主要研究人员不能同时参加2个及以上项目的研究工作。第九条申请的医药卫生科研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应符合国家、省、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省、市政策,符合当年项目申报要求;(二)研究思路清晰,立题依据充分,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科学,技术路线可行;(三)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对提高临床疗效、学术水平和解决医学实际问题有较大意义;(四)有一定的前期工作基础,研究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五)预期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属明确;(六)临床研究项目须符合医学伦理原则,并经单位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第三章项目立项第十条市卫生健康委对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同行专家进

6、行评审。第十一条立项评审依据“综合评价、公正合理、择优支持”的原则,按照以下内容进行评审:(-)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了解程度;(二)研究意义及预期成果实用价值;(三)研究的目的性;(四)研究设计的科学性;(五)研究方法的先进性;(六)研究内容的创新性;(七)技术路线、实验方法的可行性;(八)现有研究基础及基本条件;(九)是否符合医学伦理原则。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制立项:(一)项目负责人承担市卫生健康委科研项目尚未结题的;(二)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延期超过1年者)或未开展研究的项目负责人;(三)在市级及以上有关科研、主管单位已经立项的;(四)专业防治(制)机构从业人员应优先申报本机构核心

7、业务方面的项目。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一)未通过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核评价的;(二)所在单位(含合作单位)未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章的;(三)不符合项目申请者条件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不符合伦理学要求的;(五)有科研失信行为记录者在惩戒期内的。第十四条市卫生健康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我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确定立项项目并下达文件,与承担单位办理有关手续。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五条医药卫生科研项目下达后,根据管理层级,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分别签署淄博市医药卫生科研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实行合同制管理

8、。第十六条市卫生健康委是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项目管理办法;(二)印发项目申报通知并组织实施;(三)负责项目的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四)组织开展项目检查验收。第十七条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辖区内的项目申请和实施管理;(二)组织签订合同书并落实约定责任事项;(三)监督项目执行,视情况提出项目调整及撤销建议;(四)配合做好项目结题验收。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日常管理,按照合同书督促项目负责人推进项目实施,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督促做好项目结题验收;(二)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学

9、术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为项目实施提供经费等保障条件;(三)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人员调整和科研内容、研究计划、关键技术的修改等情况;(四)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促进项目成果推广转化和应用。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严格执行合同书,完成项目预期目标任务;(二)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按要求提交结题验收材料及原始资料;(四)遵守科研道德规范,对项目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真实性负责。第二十条项目执行期间,合同书所列的研究内容、主要研究人员及其排序原则上不允许变更,若确需变更的,须由项目组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同意后,逐级报市卫生健康委批准后执行

10、。除特殊原因外,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必要时,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评估后再行调整。第二十一条按原计划到期的科研项目,原则上不予延期。确需延长研究期限者,须提前2个月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延期结题申请,连同调整后的研究计划逐级报送市卫生健康委批准,申请延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仅能申请1次延期。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进行预定研究内容的项目,由市卫生健康委做出终止或撤销项目的决定。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或撤销立项:(一)无正当理由,项目在批准立项后一年内未开展研究;(二)由于某种情况或原因不具备继续实施条件;(三)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研究计划;(四)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第五章项目验收

11、第二十三条科研项目在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须进行验收,主要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项目研究质量及技术水平等进行考核和评价。验收通过的项目,准予结题的,予以通报并发放结题证书。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且仅能申请一次,市卫生健康委批准后组织验收。申请验收的项目,应完成全部科研内容并取得相应学术成果。取得的相应学术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以科研项目为基础发表的学术文章、报告、出版专著、发明专利等。上述学术成果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发表日期须为科研项目立项日期之后;(二)项目负责人须为学术文章、报告、出版专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明专利的第一持有人;(三)相关学术文章、报告等须注明“淄博市

12、医药卫生科研项目”;(四)学术文章需在省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期刊发表。第二十五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以通过验收:(一)合同书规定的主要研究任务和技术指标未完成的;(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备的;(三)擅自修改合同书考核指标以及相关内容的;(四)超过计划完成时间一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的。第二十六条凡未按规定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卫生健康委科研项目,并视情况追究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责任。第二十七条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项目验收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期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的,对项目负责人将不再安排市卫生健康委科研项目和推荐申报市级、省部级、国家级卫生健康系统

13、科研项目。第六章经费管理第二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每个项目匹配不少于2万元的研究经费,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所需经费可从项目承担单位人才与学科建设资金中列支。因匹配经费未按要求落实的项目承担单位视为自动放弃立项。第二十九条项目经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科技经费使用与管理的有关规定,支出范围主要包括: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协作费、劳务费、管理费等。各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执行,确保专款专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或挪用。第三十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科研项目开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项目开展不力、经费使用混乱的,给予停止科研合同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中涉及的淄博市医药卫生科研项目申请表淄博市医药卫生科研项目合同书等有关文本由市卫生健康委另行制定印发。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淄博市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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