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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上海创新型经济发展,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创新主体进一步提高能级,加快打造复合型企业总部,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支撑,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新型企业总部,是指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在本地自主拥有国内外影响力产品或服务的核心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居于行业领先地位,在市场竞争中具有重要优势和高成长发展能力,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贡献度或具有龙头带动作用,对其跨地区分支机构(或业务)具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的行业领军企业。第三条重点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
2、务指导目录和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导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的重点领域,以及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规定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范围,在我市注册设立的工业企业或服务业企业。有关重点支持领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第二章组织与认定第四条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战新办)牵头负责我市创新型企业总部的认定和管理,协调各有关单位做好对创新型企业总部的支持保障工作。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科技、财政、商务、教育、出入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金融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创新型企业总部的支持保障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指定区内相关主管部门牵头
3、做好创新型企业总部的初审转报与资金配套等保障工作。第五条申请认定创新型企业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在我市注册的工业企业或服务业企业;资产总额达到2亿元或市值达到20亿元,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或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0%以上;在沪具有研发、销售、结算等复合型总部功能,除本市外拥有两个(含)以上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的企业。(二)主要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和相关规划重点领域,以及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核心产业范围。(三)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在5%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研发外包等服务业企业为10%以上),
4、或年度研发费用总额超过5000万元,其中,在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占全部研发费用的比例不低于60%;年度研发人员占从业人员比例达到10%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研发外包等服务业企业为20%以上),或年度研发人员总数达到100人以上。(四)在沪拥有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等15项以上,或创新药、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改良型新药、创新二类或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注册证书等。(五)已获得以下认定之一并仍在有效期之内的优先: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国家和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企业。(六)部分指标未达到但总体
5、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具有突出行业影响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作为特殊情况研究纳入。第六条申请认定创新型企业总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加盖公章),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包括本企业和所投资企业情况,资产、营收、纳税及员工人数情况;(二)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和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本企业和所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四)发明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文件,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等创新成果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五)其他需要说明或者证明的材料。第七条创新型企业总部的认
6、定,按以下程序进行:(-)企业向注册所在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二)区主管部门在申报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由各区政府报送市战新办。(三)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认定条件定期组织对相关申请进行综合评估,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择优提出认定建议,提交市战新办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四)获得认定的企业由市战新办批复,统一命名为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第三章支持与奖励第八条对于符合以下相关条件的创新型企业总部,按照规定可以申请资助和奖励:(一)对2022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注册或迁入我市,新设法人实体企业的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创新型
7、企业总部,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开办资助。(二)对符合本条第(一)项条件的创新型企业总部,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8元的标准,按租金的30%,由相关区给予三年资助;自建办公用房的按上述标准分年度给予资助。(三)创新型企业总部自2022年1月1日以来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15亿元,并对所在区域新增综合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上述第(一)(三)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40%、60%分级承担,第(二)项由相关区财政全额承担,市级资金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已享受其他市级总部相关政策的不再重复奖励
8、。上述奖励的市级部分由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总部向注册所在区提出申请,经区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各区政府报送市战新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及相关单位组织评估并提出拟支持建议,经市战新办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第九条对创新型企业总部在创新产品零部件、原材料、基础软件等方面自主研发取得重大突破并实现实际产出的重大项目,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给予30%比例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高于1亿)Lo第十条支持创新型企业总部申报相关产业优惠利率中长期信贷专项贴息。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总部设立相关基金并申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创新型企业怠部出台专门
9、金融产品和服务。第十一条鼓励创新型企业总部与高校设立各类创新联合体,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基础研究投入实施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支持创新型企业总部创建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择优挂牌支持,该中心纳入所在区日常管理但不占相关区当年申报名额。第十二条支持创新型企业总部创建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对符合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给予不超过80万元资助。支持创新型企业总部开展专利导航,按照有关规定给予50%比例支持,每项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第四章服务与便利第十三条对获得认定的创新型企业总部,推荐纳入当年非上海生源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进沪就业重点扶持用人单位名单、人才引进重点机构名单,将该企业核
10、心骨干人才和青年人才纳入市区两级人才公寓重点保障范围,并对该企业符合条件的重点高层次人才实施差异化购房政策。第十四条对获得认定的创新型企业总部,将其纳入我市科创职业清单;对于企业聘雇并担保的外籍行业高级专业人才,签发长期工作类居留许可,工作满三年后,经企业推荐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总部及其进口研发用物品纳入我市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和进口研发用物品“白名单以及张江科学城入境特殊物品试点单位白名单,享受相关便利化支持。第十五条对符合市重大工程标准的创新型企业总部产业化项目,优先纳入市重大工程项目清单予以推进。第十六条将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总部相关产品,优先纳入我市创新
11、产品推荐目录,享受政府首购等政策;鼓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用纳入国家和我市重点目录的创新型企业总部有关创新产品。第十七条鼓励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创新型企业总部相关产品申报创新,对于纳入创新通道的产品,相关部门依职责按照提前介入、专人负责、研审联动、全程指导加大服务指导力度。第十八条支持将创新型企业总部纳入我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告知承诺审批制实施范围,实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快速确认。支持上海技术交易所、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等交易场所和区域转化中心,为创新型企业总部提供本市及长三角创新资源协同、需求对接、技术交易等科技服务。第十九条支持对企业在名称登记、办理流程方面加强服务,并开展市场登记“全程网办,为
12、申领、应用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提供便利。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不定期检查机制,对已认定的创新型企业总部进行动态评估,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不再满足认定条件的企业,经市战新办会议同意后,及时取消其相关资格。第二十一条已获得认定的创新型企业总部,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企业运行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区主管部门。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与认定条彳情关的重大变化,应在两个月内向区主管部门报告,由区主管部门报市发展改革委。第二十二条对于已获得认定的创新型企业总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认定资格并收回相关资金:(-)申报认定或申请有关资助和奖
13、励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失信行为;(三)未按期报告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报送企业运行情况。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各区、各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出台配套政策或实施细则。临港新片区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申请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初审转报,资助奖励资金渠道参照临港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资助奖励资金渠道安排。【文字】关于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为加快推动上海创新型经济发展,支持各类高成长性企业和研发机构升级打造创新型企业总部,培育壮大更多高能级创新主体,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支撑,
14、特制定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一、总体要求创新型企业总部在支持标准上具体有四个方面要求:一是具有较强创新性。在本地自主拥有国内外影响力产品或服务的核心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居于行业领先地位。二是具有较强成长性。在市场竞争中具有重要优势能力,以及高成长发展能力。三是具有较强贡献度。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高贡献度,或具有龙头带动作用。四是具有较强功能性。开展跨地区经营,并对分支机构(或业务)具有实际控制权。二、认定标准一是综合条件。在我市注册的工业企业或服务业企业;资产总额达到2亿元或市值达到20亿元,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或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0%以上;
15、在沪具有研发、销售、结算等复合型总部功能,除本市外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分支机构。二是领域范围。主要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明确的重点领域,以及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规定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范围。未来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为新业态新模式预留空间。三是研发投入。按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进行分类,其中,研发费用方面,一种是按比例,工业企业的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在5%以上,服务业企业的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在10%以上,另一种是按总量,年度研发费用总额超过5千万元;研发人数方面,一种是按比例,工业企业的年度研发人员占从业人员比例在10%以上
16、,服务业企业的年度研发人员占从业人员比例在20%以上,另一种是按总量,年度研发人员总数超过100人。四是知识产权。在沪拥有主要产业或服务的核心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等15项以上,或创新药、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改良型新药、创新二类或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注册证书等。五是技术实力。已获得以下认定之一并仍在有效期之内的优先: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国家和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企业。六是特殊情况。部分指标未达到但总体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具有突出行业影响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可以作为特殊情况研究纳入。三、奖励标
17、准对符合相关标准的创新型企业总部,给予开办费资助、房租资助和经营奖励3类支持(已享受其他市级总部相关政策的不再重复奖励)。一是开办费资助:对2022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注册或迁入我市,新设法人实体企业的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创新型企业总部,择优给予一定的开办资助(不超过500万元)。二是房租资助:对符合上述开办支持条件的创新型企业总部,按一定标准由相关区给予三年资助(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8元的标准,按租金的30%);自建办公用房的按上述同等标准给予资助。三是经营奖励:创新型企业总部自2022年1月1日以来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15亿元,并对所在区域
18、新增综合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定的经营奖励(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四、认定和奖励程序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认定和奖励具体经各区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各区政府转报市战新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等组织评估,经市战新办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获得认定的企业统一命名为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其中,临港新片区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申请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初审转报,资助奖励资金渠道参照临港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资助奖励资金渠道安排)五、其他奖励和便利化措施获得认定的创新型企业总部将在产业化重大项目推进、高价值专利培育、人才引进、研发用物品进口、创新产品采购、成果转化、注册登记等方面享受支持与便利。一是支持纳入应届生就业重点扶持用人单位名单、人才引进重点机构名单,相关人才纳入住房重点保障范围。二是支持纳入科创职业清单。享受相关出入境和海关便利化政策。三是支持符合相关标准的产业化项目优先纳入市重大工程项目清单予以推进。四是支持相关产品纳入我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享受政府首购等政策。五是支持申报生物医药产品创新通道,相关部门加大服务指导力度。六是支持实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快速确认,并为该企业提供长三角相关科技创新服务。七是在企业名称登记、办理流程方面加强服务,开展市场登记全程网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