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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审查指南(2010) (2010年1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5号公布 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前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受理、审批专利申请,专利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作出各项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复审及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并作出决定。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制定本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本指南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化,因此是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行政的依据和标准,也是有关当事人在上述各个阶段应当遵守的规章
2、。本指南是在年版的基础上,根据年月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年月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实际工作需要修订而成,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部门规章公布。使用说明本指南包括前言、使用说明、略语表、目录、正文、索引、修订说明和附录。本指南正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初步审查)、第二部分(实质审查)、第三部分(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第四部分(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和第五部分(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第一、二、四部分按专利申请的审批流程顺序排列,第三部分为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审查的具体规定,第五部分为适用各程序的通用规则。本指南各个部分中分章,章以下设节,节分四个等级,用阿拉伯数字
3、按顺序排列以确定其位置。例如,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新颖性)中,(使用公开)是第四级节,它属于第三级节(公开方式),节属于第二级节(现有技术),节属于第一级节(新颖性的概念)。本指南的目录包括总目录和分目录。总目录列出第一至第五部分中各章的名称及其对应的页码;分目录列出该部分各章、节(共四个等级节)的名称及其对应的页码。读者可以根据需要查找的内容,在总目录中找到该内容属于第几部分第几章,再到相应的分目录中找到其具体位置。本指南除使用总页码外还使用了分页码,以便读者查阅。总页码位于页面底端外侧,对全书进行连续编页;分页码位于页面底端中央,对指南正文的五个部分分别编页并采用“()”的格式,例如“(
4、)”表示本指南正文第二部分第页。本指南正文包括文字描述及法律、法规条款标引两栏,前者位于每页的右侧,后者位于每页的左侧。法律、法规条款标引使用缩略语(参见略语表)。读者阅读指南右栏的内容时,可以对照左栏相应位置上标出的法律、法规条款中规定的内容,以帮助理解。略语表本表列出本指南正文中每页左侧标出的法律、法规条款的缩略实例。法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法及 专利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法、及 专利法第二条、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法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法及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法()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细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条细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细则及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5、九十五条和第九十六条细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细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细则及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细则及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细则及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细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细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条约 专利合作条约第条条约细则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条条约细则之二()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条之二()总目录第一部分初步审查第一章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第二章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第三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第四章专利分类第二部分实质审查第一章不
6、授予专利权的申请第二章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第三章新颖性第四章创造性第五章实用性第六章单一性和分案申请第七章检索第八章实质审查程序第九章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第十章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第三部分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第一章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初步审查和事务处理第二章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第四部分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复审请求的审查第三章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第四章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口头审理的规定第五章无效宣告程序中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第六章无效宣告程序中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若干规定第七章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第
7、八章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第五部分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第一章专利申请文件及手续第二章专利费用第三章受理第四章专利申请文档第五章保密申请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第六章通知和决定第七章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第八章专利公报和单行本的编辑第九章专利权的授予和终止第十章专利权评价报告第十一章关于电子申请的若干规定其他索引第一部分 初步审查目录第一章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引言审查原则审查程序初步审查合格申请文件的补正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通知书的答复申请的驳回前置审查与复审后的处理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请求书发明名称发明人申请人申请人是本国人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本国申请人与外国申请
8、人共同申请联系人代表人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地址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文字部分摘要附图申请文件出版条件的格式审查特殊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分案申请分案申请的核实分案申请的期限和费用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的核实保藏的恢复涉及遗传资源的申请其他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审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委托委托书解除委托和辞去委托要求优先权要求外国优先权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要求优先权声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在后申请的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要求优先权声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在后申请的申请人视为撤回在先申请的程序优先权要求的撤回优先权要求费优先权要求的恢复不丧失新颖
9、性的公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实质审查请求实质审查请求的相关要求实质审查请求的审查及处理提前公布声明撤回专利申请声明著录项目变更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缴纳期限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人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文件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发明人变更专利代理机构及代理人变更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国籍变更证明文件的形式要求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审批著录项目变更的生效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审查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的审查根据专利
10、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审查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审查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审查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审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审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审查依职权修改第二章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引言审查原则审查程序授予专利权通知申请文件的补正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通知书的答复申请的驳回驳回条件驳回决定正文前置审查和复审后的处理其他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审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要求优先权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撤回专利申请声明著录项目变更根据专利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的审查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审查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产品的形状和或构造产品的形状产品的构造技术方案申请文件的审查请求书说明书说明
11、书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申请文件出版条件的格式审查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审查申请人主动修改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审查员依职权修改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审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审查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审查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审查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审查根据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审查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审查依据文本的确认申请人的请求审查依据的文本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法律效力审查要求申请文件的审查单一性的审查在先申请是在中国提出改正译文错误第三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引言审查原则审查程序授予专利权通知申请文件的补正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通知书的答复
12、申请的驳回前置审查与复审后的处理申请文件的审查请求书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设计人申请人联系人代表人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地址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视图名称及其标注图片的绘制照片的拍摄图片或者照片的缺陷简要说明其他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审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要求优先权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要求优先权声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优先权要求的撤回优先权要求费优先权要求的恢复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撤回专利申请声明著录项目变更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审查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审查违反法律违反社会公德妨害公共利益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审查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
13、四款的审查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适于工业应用的富有美感的新设计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审查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审查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同一产品相似外观设计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同一类别成套出售或者使用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成套产品中不应包含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的外观设计应当分别具备授权条件分案申请的审查分案申请的核实分案申请的其他要求分案申请的期限和费用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审查申请人主动修改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审查员依职权修改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审查判断原则处理方式外观设计分类分类的依据分
14、类的方法分类号的确定单一用途产品的分类多用途产品的分类分类过程中的补正第四章专利分类引言分类的内容技术主题技术主题的类别技术主题的确定根据权利要求书确定技术主题的几种情况根据权利要求书无法确定技术主题的情况根据说明书、附图确定未要求专利保护的技术主题分类方法整体分类功能分类或应用分类的确定功能分类应用分类既按功能分类又按应用分类特殊情况多重分类技术主题的多方面分类二级分类表混合系统与引得码技术主题的特殊分类分类位置的规则简述分类的步骤对不同公布级专利申请的分类对未检索专利申请的分类对已检索和审查后专利申请的分类特定技术主题的分类方法化合物化学混合物或者组合物化合物的制备或处理设备或方法制造的物
15、品多步骤方法、成套设备零件、结构部件化学通式组合库第一章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引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专利局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因此,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之后、公布该申请之前的一个必要程序。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主要任务是:法细则()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存在可以补正的缺陷时,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使其符合公布的条件;发现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时,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明缺陷的性质,
16、并通过驳回的方式结束审查程序。细则()审查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者随后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文件存在缺陷时,根据缺陷的性质,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或者直接作出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是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期满未提交或者逾期提交的,根据情况作出申请视为撤回或者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法细则及细则()审查申请人缴纳的有关费用的金额和期限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费用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或者逾期缴纳的,根据情况作出申请视为撤回或者请求视为未提出的决定。
17、细则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是:()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包含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格式上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与
18、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手续和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条的规定。()有关费用的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缴纳了相关费用。审查原则初步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应当遵循以下审查原则。()保密原则审查员在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中,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对于尚未公布、公告的专利申请
19、文件和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内容,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书面审查原则审查员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包括补正通知)和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初步审查程序中,原则上不进行会晤。()听证原则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将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至少给申请人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时,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是已经通知过申请人的,不得包含新的事实、理由和或证据。()程序节约原则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审查员应当尽可能提高审查效率,缩短审查过程。对于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应
20、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尽可能在一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全部缺陷。对于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审查员可以依职权自行修改,并通知申请人。对于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克服的实质性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可以不对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形式缺陷进行审查,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可以仅指出实质性缺陷。除遵循以上原则外,审查员在作出视为未提出、视为撤回、驳回等处分决定的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启动的后续程序。审查程序初步审查合格经初步审查,对于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并且不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专利申请,包括经过补正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专利申请,应当认为初步审查合格。审查员应当发出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指明公布所依据的
21、申请文本,之后进入公布程序。申请文件的补正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发出补正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中应当指明专利申请存在的缺陷,说明理由,同时指定答复期限。经申请人补正后,申请文件仍然存在缺陷的,审查员应当再次发出补正通知书。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方式克服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应当指明专利申请存在的实质性缺陷,说明理由,同时指定答复期限。对于申请文件中存在的实质性缺陷,只有其明显存在并影响公布时,才需指出和处理。通知书的答复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书
22、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或者陈述意见。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进行补正的,应当提交补正书和相应修改文件替换页。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应当一式两份,其他文件只需提交一份。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内容不得超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根据情况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或者其他通知书。申请人因正当理由难以在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提出延长期限请求。有关延长期限请求的处理,适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节的规定。对于因不可抗拒事由或者因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而导致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专利局提出恢复权
23、利的请求。有关恢复权利请求的处理,适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节的规定。申请的驳回申请文件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在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然没有消除的,或者申请文件存在形式缺陷,审查员针对该缺陷已发出过两次补正通知书,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然没有消除的,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正文应当包括案由、驳回的理由和决定三部分内容。案由部分应当简述被驳回申请的审查过程;驳回的理由部分应当说明驳回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决定部分应当明确指出该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应条款,并说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驳回该专利申请。前置审查与复审后的处理
24、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对复审请求的前置审查及复审后的处理,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节的规定。细则法、细则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请求书发明名称请求书中的发明名称和说明书中的发明名称应当一致。发明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和类型。发明名称中不得含有非技术词语,例如人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等;也不得含有含糊的词语,例如“及其他”、“及其类似物”等;也不得仅使用笼统的词语,致使未给出任何发明信息,例如仅用“方法”、“装置”、“组合物”、“化合物”等词作为发明名称。发明名称一般不得超过个字,特殊情况下,例如,化学领域的某些发
25、明,可以允许最多到个字。发明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对请求书中填写的发明人是否符合该规定不作审查。发明人应当是个人,请求书中不得填写单位或者集体,例如不得写成“课题组”等。发明人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多个发明人的,应当自左向右顺序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改正请求书中所填写的发明人姓名的,应当提交补正书、当事人的声明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发明人可以请求专利局不公布其姓名。提出专利申请时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应当在请求书“发明人”一栏所填写的相应发明人后
26、面注明“(不公布姓名)”。不公布姓名的请求提出之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在专利公报、专利申请单行本、专利单行本以及专利证书中均不公布其姓名,并在相应位置注明“请求不公布姓名”字样,发明人也不得再请求重新公布其姓名。提出专利申请后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应当提交由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书面声明,但是专利申请进入公布准备后才提出该请求的,视为未提出请求,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外国发明人中文译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缩写字母,姓和名之间用圆点分开,圆点置于中间位置,例如琼斯。申请人申请人是本国人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在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中,审查
27、员对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一般情况下不作资格审查。申请人是个人的,可以推定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该个人有权提出专利申请,除非根据专利申请的内容判断申请人的资格明显有疑义的,才需要通知申请人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非职务发明证明。申请人是单位的,可以推定该发明是职务发明,该单位有权提出专利申请,除非该单位的申请人资格明显有疑义的,例如填写的单位是大学科研处或者研究所课题组,才需要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提供能表明其具有申请人资格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声明自己具有资格并提交证明文件的,可视为申请人具备资格。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法人证书或者有效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均视为有效的证明文件。填写的申
28、请人不具备申请人资格,需要更换申请人的,应当由更换后的申请人办理补正手续,提交补正书及更换前、后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更换申请人声明。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填写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使用正式全称,不得使用缩写或者简称。请求书中填写的单位名称应当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改正请求书中所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提交补正书、当事人的声明及相应的证明文件。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专利法第十八
29、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审查员认为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的国籍、注册地有疑义时,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通知申请人提供国籍证明或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在请求书中表明在中国有营业所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在请求书中表明在中国有经常居所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
30、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可在中国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在确认申请人是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后,应当审查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国籍、注册地是否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申请人所属国同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的协议;()申请人所属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申请人所属国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细则()审查员应当从申请人所属国(申请人是个人的,以国籍或者经常居所来确定;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以注册地来确定)是否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开始审查,一般不必审查该国是否与我国签订有互相给予对
31、方国民以专利保护的协议,因为与我国已签订上述协议的所有国家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只有当申请人所属国不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时,才需审查该国法律中是否订有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的条款。申请人所属国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的条款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其所属国承认中国公民和单位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和其他有关权利的证明文件。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为理由,驳回该专利申请。对于来自某巴黎公约成员国领地或者属地的申请人,应当审查该国是否声明巴黎公约适用于该地
32、区。申请人是个人的,其中文译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缩写字母,姓和名之间用圆点分开,圆点置于中间位置,例如琼斯。姓名中不应当含有学位、职务等称号,例如博士、教授等。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名称应当使用中文正式译文的全称。对于申请人所属国法律规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某些称谓允许使用。本国申请人与外国申请人共同申请本国申请人与外国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的,本国申请人适用本章第节的规定,外国申请人适用本章第节的规定。细则联系人申请人是单位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联系人,联系人是代替该单位接收专利局所发信函的收件人。联系人应当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审查员可以要求申请人出具证明。申请人为个人且需由他
33、人代收专利局所发信函的,也可以填写联系人。联系人只能填写一人。填写联系人的,还需要同时填写联系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细则代表人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本指南另有规定或请求书中另有声明外,以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所声明的代表人应当是申请人之一。除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外,代表人可以代表全体申请人办理在专利局的其他手续。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包括:提出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转让专利申请权、优先权或者专利权,撤回专利申请,撤回优先权要求,放弃专利权等。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应当由全体权利人签字或者盖章。法细则()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机
34、构应当依照专利代理条例的规定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成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使用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全称,并且要与加盖在申请文件中的专利代理机构公章上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简称或者缩写。请求书中还应当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该专利代理机构的机构代码。专利代理人,是指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在合法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并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人员。在请求书中,专利代理人应当使用其真实姓名,同时填写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一件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法细则地址请求书中的地址(包括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联系人的地址)应当符合邮件能够迅速、准确投递的要求。本国的地址
35、应当包括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以及省(自治区)、市(自治州)、区、街道门牌号码和电话号码,或者省(自治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门牌号码和电话号码,或者直辖市、区、街道门牌号码和电话号码。有邮政信箱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邮政信箱。地址中可以包含单位名称,但单位名称不得代替地址,例如不得仅填写省大学。外国的地址应当注明国别、市(县、州),并附具外文详细地址。法细则说明书说明书第一页第一行应当写明发明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并左右居中。发明名称前面不得冠以“发明名称”或者“名称”等字样。发明名称与说明书正文之间应当空一行。说明书的格式应当包括以下各部分,并在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
36、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式说明书无附图的,说明书文字部分不包括附图说明及其相应的标题。涉及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申请,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并单独编写页码。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的同时提交与该序列表相一致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如提交记载有该序列表的符合规定的光盘或者软盘。提交的光盘或者软盘中记载的序列表与说明书中的序列表不一致的,以说明书中的序列表为准。未提交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或者所提交的副本与说明书中的序列表明显不一致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交正确的副本。期满未补交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说明书文字部分可以有化学式、
37、数学式或者表格,但不得有插图。说明书文字部分写有附图说明的,说明书应当有附图。说明书有附图的,说明书文字部分应当有附图说明。细则说明书文字部分写有附图说明但说明书无附图或者缺少相应附图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取消说明书文字部分的附图说明,或者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相应附图。申请人补交附图的,以向专利局提交或者邮寄补交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审查员应当发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申请人取消相应附图说明的,保留原申请日。细则说明书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码。细则及说明书附图说明书附图应当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足够深,不得着色和涂改,不得使用工程蓝图。剖面图中的剖面线不得妨碍
38、附图标记线和主线条的清楚识别。几幅附图可以绘制在一张图纸上。一幅总体图可以绘制在几张图纸上,但应当保证每一张上的图都是独立的,而且当全部图纸组合起来构成一幅完整总体图时又不互相影响其清晰程度。附图的周围不得有与图无关的框线。附图总数在两幅以上的,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并在编号前冠以“图”字,例如图、图。该编号应当标注在相应附图的正下方。附图应当尽量竖向绘制在图纸上,彼此明显分开。当零件横向尺寸明显大于竖向尺寸必须水平布置时,应当将附图的顶部置于图纸的左边。一页图纸上有两幅以上的附图,且有一幅已经水平布置时,该页上其他附图也应当水平布置。附图标记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
39、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各个细节,以能够满足复印、扫描的要求为准。同一附图中应当采用相同比例绘制,为使其中某一组成部分清楚显示,可以另外增加一幅局部放大图。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得含有其他注释。附图中的词语应当使用中文,必要时,可以在其后的括号里注明原文。流程图、框图应当作为附图,并应当在其框内给出必要的文字和符号。一般不得使用照片作为附图,但特殊情况下,例如,显示金相结构、组织细胞或者电泳图谱时,可以使用照片贴在图纸上作
40、为附图。说明书附图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码。细则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编号前不得冠以“权利要求”或者“权项”等词。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必要时也可以有表格,但不得有插图。权利要求书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码。法细则说明书摘要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提交说明书摘要(以下简称摘要)。摘要文字部分摘要文字部分应当写明发明的名称和所属的技术领域,清楚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未写明发明名称或者不能反映技术方案要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使用了商业性宣传用语的,可以通知申请人删除或者由审查员删除,审查员删除的,
41、应当通知申请人。摘要文字部分不得使用标题,文字部分(包括标点符号)不得超过个字。摘要超过个字的,可以通知申请人删节或者由审查员删节;审查员删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摘要附图说明书有附图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技术方案主要技术特征的附图作为摘要附图。摘要附图应当是说明书附图中的一幅。申请人未提交摘要附图的,审查员可以通知申请人补正,或者依职权指定一幅,并通知申请人。审查员确认没有合适的摘要附图可以指定的,可以不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人提交的摘要附图明显不能说明发明技术方案主要技术特征的,或者提交的摘要附图不是说明书附图之一的,审查员可以通知申请人补正,或者依职权指定一幅,并通知申请人。摘要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厘米厘米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摘要中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该化学式可被视为摘要附图。细则申请文件出版条件的格式审查专利申请公布时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摘要的文字应当整齐清晰,不得涂改,行间不得加字。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附图的线条(如轮廓线、点划线、剖面线、中心线、标引线等)应当清晰可辨。文字和线条应当是黑色,并且足够深,背景干净,以能够满足复印、扫描的要求为准。文字和附图的版心四周不应有框线。各种文件的页码应当分别连续编写。申请文件不符合上述